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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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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担保人(全称): 1. 2. 3.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 签订此协议。 第一条 借款种类及用途 本协议项下借款种类为 借款, 借款用于 。 第二条 借款币种及金额 本协议项下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协议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交付方法及还款计划: 1、 甲方将借款 元经过转帐方法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银行: 。 户名: 。 帐号: 。 2、 乙方将还款 元经过转账或现金方法存入甲方账户: 银行: 。 户名: 。 帐号: 。 3.乙方应按以下计划表按时还款: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 小写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附表, 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4.本协议用款及还款计划, 不组成对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变更, 不改变本协议约定借款利率等。 第五条 乙方未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借款: 1.借款采取担保方法, 已签署担保协议并按担保协议及法律相关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担保正当有效。 2. 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借款主体信息、 信用信息、 财务情况等相关真实材料。 3.未发生本协议约定违约事项。 本借款交付条件设置, 并不代表甲方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 乙方未满足以上借款交付条件, 甲方所以暂停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借款, 不组成甲方履约瑕疵。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日内, 仍不能满足以上借款交付条件,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六条 借款利率及计息 借款月利率为 %(不足月按月计息)。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按协议约定取得借款。 2.配合甲方对借款使用日常监督检验, 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多种资料、 文件和信息, 并确保所提供资料、 文件和信息是真实、 完整、 正确。 3.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 乙方已婚, 本协议借款事项、 用途, 乙方应通知配偶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5.乙方基础情况发生改变、 出现重大不利于借款安全情形或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改变时,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并落实甲方认可保全方法或提供甲方认可其她担保。 6.乙方应负担与本协议相关各项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 抵押登记费、 评定费、 判定费、 运输费、 保管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诉讼费、 律师费、 交通调查费等费用。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发放借款。 2.应对乙方提供资料及信息保密, 但法律另有要求或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有权了解并检验乙方基础情况、 经营情况、 借款使用情况、 担保人情况及抵押物情况。 4.乙方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重大不利情形, 甲方能够停止发放借款或宣告提前收回借款。 5.乙方分期还款, 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协议相关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甲方可将协议视为提前到期, 甲方提前收回借款, 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并按约定处分抵押物。 6.乙方未推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推行担保责任, 甲方能够就乙方或担保人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九条 借款担保 1.本协议项下借款担保方法为: (同时在适用下列担保方法前方框内打钩确定)。 2.本协议有效而担保协议无效, 担保人仍应按原担保协议约定担保范围与乙方一起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3.担保物被第三方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担保人和乙方对甲方经济损失负担违约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 1.抵押担保 (1)本协议项下抵押物为: (详见抵押物清单)。 (2)本协议项下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包含诉讼费、 律师费、 交通调查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以及全部其她应付费用。 (3)本协议抵押权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 还及于其从物、 从权利、 物上代位权、 附着物及孳息等。 (4)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共同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抵押物她项权利证书、 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和其她相关材料由抵押权人保管。 (5)抵押人应该于本协议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 按甲方要求到甲方认可保险机构办理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该不短于本协议借款推行期限, 保险金额应该不低于本协议借款本息。抵押人应该将抵押物保险单据原件交甲方保管,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条款。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抵押人应按时支付全部保费, 推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需其她义务; 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止, 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担保物毁损后取得保险金, 应该优先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债务, 或向抵押人和甲方约定第三人提存。 (6)抵押物由抵押人负责保管, 抵押人应该妥善保管抵押物, 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甲方有权监督和检验抵押物管理情况及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应给予配合。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抵押人不得采取赠与、 转让、 出租、 再抵押、 质押或以其她任何方法处分本协议项下抵押物。经甲方书面同意, 抵押人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该优先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债务, 或向抵押人和甲方约定第三人提存。 (8)如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降低, 甲方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恢复抵押物价值, 或者另行提供甲方认可价值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如非抵押人过失造成抵押物灭失、 毁损或价值降低, 抵押人应该立刻采取有效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同时立刻通知甲方, 抵押人由此取得保险金、 赔偿金、 赔偿金等应该优先用于清偿主协议项下债务, 或向抵押人和甲方约定第三人提存。 (9)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情形, 抵押人确保在得悉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0)抵押人负担本协议项下与抵押物相关各项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判定、 公证、 估价、 登记、 过户、 保管、 提存、 诉讼费用等, 甲方有权从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中直接扣收。 (11)本协议项下债务推行期限届满(包含提前到期), 债务人未推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她费用义务, 甲方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抵押权人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变卖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超出担保范围部分, 归抵押人全部。 (12)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行使抵押权后, 假如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而抵押物为第三人, 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债务无条件负担连带责任。 (13)其它约定事项: □ 2.质押担保 (1)本协议项下质押物为: (详见质押物清单)。 (2) 本协议项下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包含诉讼费、 律师费、 交通调查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以及全部其她应付费用。 (3)本协议质权效力除及于质物本身, 还及于其从物、 从权利、 物上代位权、 附着物及孳息等。 (4出质人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工作日内将本协议项下质物及其从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交付质权人。 (5)出质人应该于本协议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 按甲方要求到甲方认可保险机构办理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质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该不短于本协议借款推行期限, 保险金额应该不低于本协议借款本息。出质人应该将质押物保险单据原件交甲方保管,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条款。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出质人应按时支付全部保费, 推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需其她义务; 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止, 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一切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担保物毁损后取得保险金, 应该优先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债务, 或向出质人和甲方约定第三人提存。 (6)质物由甲方占有和保管, 甲方应该妥善保管质物。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 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 使用或代管质物。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分质物; 经甲方书面同意, 出质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应该优先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债务, 或向出质人和甲方约定第三人提存。 (8)出质人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降低, 甲方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 恢复质物价值、 采取主动方法预防质物价值降低, 或者另行提供甲方认可价值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非出质人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或有显著降低可能, 足以危害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当经甲方认可担保或其它补救方法。质物发生毁损、 灭失所得保险金、 赔偿金应该优先用于清偿本协议债权, 或向出质人和甲方约定第三人提存。 (9)因本协议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包含管理费在内全部费用均由出质人负担, 甲方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取得价款中直接扣收。 (10)本协议项下债务推行期届满, 乙方未推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她费用义务, 甲方有权依法拍卖、 变卖质物, 或与出质人协商, 将质物折价、 拍卖或变卖, 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协议债务。处分质物所得价款超出担保范围部分, 归出质人全部。 (11)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行使质权后, 假如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为第三人, 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债务与乙方无条件负担连带责任。 (12)其它约定: □ 3.确保担保 (1)确保人为本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确保担保。 (2)本协议项下确保人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包含诉讼费、 律师费、 交通调查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以及全部其她应付费用。 (3)乙方到期应付未付全部债务, 确保人应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 天内无条件直接向甲方支付款项以清偿乙方所欠债务。 (4)确保人在本协议项下确保期间为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 法规要求或约定事项, 甲方提前收回借款, 确保期间为自甲方确定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5)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协议, 确保人仍应负担担保责任, 但未取得确保人同意增加协议金额、 延长借款期限, 确保人有权仅按本协议约定金额、 期限负担担保责任。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确保人仍在原确保担保范围内继续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6)确保人失踪、 下落不明、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将由其监护人、 财产监管人以确保人财产为限对债权人负担本协议项下确保责任; 如确保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将以确保人遗产对债权人负担本协议项下担保责任。 (7)确保人发生对确保能力有重大影响情况, 应该采取方法, 按甲方要求确保本协议项下确保责任得以实现。确保人工作、 地址(住址)、 电话等基础情况发生改变, 应立刻通知甲方。 □ 4.信用方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 各方当事人均应推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任何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 应该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2、 因乙方、 担保人违约行为甲方宣告本协议提前到期, 视为协议已实际推行完成。乙方仍应按本协议第三条、 第六条约定借款期限、 利率向甲方偿还全部本息, 担保人仍为乙方全部债务负担担保责任。 3.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 造成乙方损失, 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借款总金额日 %计付。 4.除甲方同意外,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 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 违约金按未提取借款总金额日 %计付。 5.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并有权对乙方违约使用借款计收罚息, 罚息按借款总余额日 %计付。 6.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向甲方偿还借款, 除按原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要支付逾期罚息, 罚息按借款总余额日 %计付。 7.本协议使用期内,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 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 宣告本协议提前到期, 行使担保权, 宣告乙方与甲方签署其她借款协议项下借款立刻到期或采取其她资产保全方法。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乙方分期还本付息, 连续两期(含两期)且每期逾期10天(含)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被相关部门确定失踪、 被宣告失踪、 死亡、 被宣告死亡或甲方向乙方邮寄信件无人签收、 被拒收或签收后在7天内得不到乙方本人书面回复。 (4)担保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担保物做出赠与、 转让、 出租或其她任何对担保物不利处分。 (5)乙方、 担保人违反本协议其她约定或发生其她影响甲方债权实现事项。 8.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应给予全额赔偿: (1)担保人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 抵押、 出租, 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处理担保物; (3)其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影响甲方实现担保权行为。 9.本协议如包含二人以上共同借款, 共同乙方对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并可依法行使担保权。 10.因乙方、 担保人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法实现债权, 乙方及担保人应该负担甲方为此支付诉讼费、 律师费、 差旅费及其她实现债权费用。 11.乙方不推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推行担保责任, 甲方能够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1.本协议中“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确保担保”条款内容, 如部分或全部无效, 不影响本协议中其它条款效力; 同时抵押人、 出质人、 确保人在本协议项下担保责任是独立、 不可撤销、 连续担保, 不受本协议中其它条款效力影响。 2.本协议所称“到期或届满”包含但不限于(1)本协议中要求正常到期(2)本协议中约定每次分期还款(3)甲方宣告提前到期情形。本协议要求还本付息日及借款被宣告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推行期届满。 3.本协议项下担保为抵押担保时, 担保人即为抵押人; 本协议项下担保为质押担保时, 担保人即为出质人; 本协议项下担保为确保担保时, 担保人即为确保人。 4.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填写地址为各方同意通讯地址, 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 均视为已送达, 通讯地址如有变动, 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5.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协议条款时, 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 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三方在协议外另有约定除外。各方当事人约定终止本协议或因乙方违约造成协议中止或解除协议时, 本协议之要求仍能够适适用于协议项下任何还未归还借款。 第十二条 其她约定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 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 除本协议已经有约定外, 各方当事人均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均应该书面通知其她协议当事人, 并经各方协商一致, 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推行中发生争议, 可由各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可按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 本协议不包含争议条款仍须推行。 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附则 1. 本协议记载借款金额、 发放日期、 到期日期、 借款利率等内容与借款借据记载不相一致时, 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协议附件、 借款借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 份, 乙方 份、 甲方 份, 担保人 份, 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尤其提醒 甲方已提请乙方、 担保人注意对本协议内容作全方面、 正确了解, 并应乙方、 担保人要求作了对应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不存在异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地:    住所地: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担保人(签章)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住所地: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本协议由律师 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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