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企业
《股票期权激励协议》
甲方: 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亿商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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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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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亿商联动为建立、 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提升企业对于优异人才吸引力, 进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最大程度保持关键管理团体及技术骨干人员稳定, 提升企业凝聚力, 增强企业竞争力, 确保企业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制订了对关键管理团体及技术骨干人员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现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要求, 本协议双方签署以下协议, 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 在本文中含有以下含义:
亿商联动、 企业
指
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企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本计划
指
《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乙方
指
根据本计划要求获授股票期权人员之一
标股票、 股票期权
指
企业以非公开发行方法授予乙方亿商联动股票
授予价格
指
乙方依据本计划认购企业股票价格
使用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本计划要求股票期权解锁完成时间
授予日
指
企业向乙方授予股票期权日期, 授予日必需为交易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大会
指
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企业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企业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企业监事会
《企业法》
指
《中国企业法》
《证券法》
指
《中国证券法》
《管理措施》
指
《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管理措施(试行)》
《企业章程》
指
《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企业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条 企业拟授予乙方股票期权情况
一、 企业拟向乙方授予【】份股票期权, 包含标股票种类为企业一般股, 行权期限为三年, 在满足行权条件情况下, 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本协议要求行权时间以行权价格购置1股企业股票权利。
二、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5元/股。行权价格系企业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情况、 资产情况、 职员对企业贡献情况以及本计划对职员激励效果等原因综合确定。
三、 股票期权使用期为48个月,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计算。
四、 本股票期权行权时间暂定为乙方满足本协议约定行权条件后, 根据企业董事会确定具体时间行权。
五、 在满足行权条件情况下, 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使用期内以25元/股行权价格购置1股企业股票权利。
六、 乙方经过全部有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企业股票累计不超出企业股本总额1%。
第三条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授予乙方股票期权:
1、 本企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汇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汇报;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她情形。
2、 乙方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训斥或宣告为不合适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3)含有《企业法》要求不得担任企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有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 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或给企业造成严重消极影响, 受到企业行政处分行为以及企业董事会认定其她严重违反企业相关要求行为。
第四条 股票期权使用期、 授予日、 等候期、 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 使用期
本计划使用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计算至此次全部股票期权行权后或注销之日起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完成行权或注销。
2、 授权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股转企业立案且无异议、 亿商联动股东大会审议经过后由企业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应为自企业股东大会审议经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 到时由企业召开董事会对乙方进行授予, 并完成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
3、 等候期
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时间, 本计划等候期最少为12个月。
4、 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过后, 授予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 待满足行权条件后于分两期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需为交易日, 并由企业董事会具体决定行权日期,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定时汇报公布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时汇报公告日期,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企业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企业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企业其她可能影响股价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 “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重大事件”为企业依据《上市规则》要求应该披露交易或其她重大事项。
在可行权日内, 若达成本计划要求行权条件, 乙方应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根据企业董事会确定行权日期行权。
乙方必需在期权行权使用期内行权完成。若未达成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若符合行权条件, 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由企业回购并注销;
企业董事会可依据企业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要求, 视乙方实际绩效情况提出加速行权方案或终止行权方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经过后, 乙方不得对该等方案提出异议。
5、 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乙方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时间段。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禁售期根据《企业法》、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督管理措施》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相关要求实施, 具体要求以下:
(1)乙方为企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职员, 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出其所持有本企业股份总数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企业股份。
(2)在本激励计划使用期内, 假如《企业法》、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督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中对企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相关要求发生了改变, 若乙方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则转让其所持有企业股票应该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企业法》、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督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要求。
(3)乙方若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职员, 则其不得将其持有企业股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企业股票, 由此所得收益归企业全部, 企业董事会应该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六条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 行权条件
本计划需满足以下条件, 乙方才能行使已获授股票期权。
(1)本企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汇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汇报;
b.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她情形。
(2)乙方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训斥或宣告为不合适人选;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c.含有《企业法》要求不得担任企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d.企业董事会认定其她严重违反企业相关要求。
(3)乙方应满足以下业绩要求依据实际情况删减
若为无条件职员, 将第(3)全部删除
a.企业旗下微信公众号、 APP、 主站和WAP总和日均访问量达成70万人次(即70万人/日), 起算时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后每年以前一年日均访问量为基数递增50%, 截止至12月31日, 若乙方能满足此业绩要求, 能够根据企业董事会要求行权日行权。
b. 企业税后年收入达成1亿元, 起算时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后每年以前一年税后年收入为基数递增50%, 截止至12月31日, 企业业绩增加若满足此要求, 乙方能够根据董事会要求行权日行权。
c.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乙方每年度薪酬调整幅不高于上年度5%。
(4)具体行权日期待乙方满足以上条件后, 根据企业董事会于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后提前通知乙方按时行权。
(5)股票期权行权日前, 乙方能够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户, 企业增发股份将在企业董事会确定行权日进入乙方所开户内, 并与其它正常股一样能够自然流通, 但根据本股票期权激励协议第四条第5款要求, 仍在禁售期股票除外。
第七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和程序
1、 股票期权数量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企业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对应调整。调整方法以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股利、 股份拆细
A=B*(1+n)
其中: B为调整前股票期权数量; n 为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股利、 股份拆细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股票数量); A 为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A=B*n
其中: B为调整前股票期权数量; n 为缩股百分比(即 1 股企业股票缩为 n股股票); A为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A=B*C*(1+n)/(C+D*n)
其中: B为调整前股票期权数量; C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D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百分比(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企业总股本百分比); A为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企业在发生增发新股情况下, 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 行权价格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对应调整。调整方法以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股利、 股份拆细
A=B/(1+n)
其中: B为调整前授予价格; 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股利、 股份拆细比率; A为调整后授予价格。
(2)缩股
A=B/n
其中: B为调整前授予价格; n 为每股缩股百分比; A为调整后授予价格。
(3)派息
A=B-V
其中: B为调整前授予价格; V 为每股派息额; A为调整后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A仍须为正数。
(4)配股
A=B*(C+D*n)/[C*(1+n)]
其中: B为调整前授予价格; C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D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百分比(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企业总股本百分比); A为调整后授予价格。
(5)增发
企业在发生增发新股情况下, 标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程序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依本条已列明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授予价格权力。
第八条 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1)乙方在可行权日内, 向企业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确定行权数量和价格。
(2)企业董事会在对乙方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 与乙方签署对应《股票认购协议》, 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制订向乙方定向发行股票方案, 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经过后实施。
(3)在企业董事会公布定向发行认购公告要求时间内交付对应购股款项。
(4)由企业董事会办理后续登记手续。
第九条 股权激励变更、 中止、 终止
1、 经企业董事会一致经过决议, 能够变更或终止对乙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但变更或终止不影响已经授予乙方股份。
2、 企业碰到法定情形或者主板、 创业板上市, 能够临时中止或终止对乙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 对乙方增发完成后, 对乙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终止。
第十条 协议双方权利义务
1、 企业权利义务
(1)企业含有对乙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解释和实施权,并按本协议要求对乙方进行绩效考评。若乙方未达成本协议所确定行权条件,企业将按本协议要求标准注销股票期权。
(2)企业承诺不为乙方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她任何形式财务资助,包含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企业应立刻根据相关要求推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 信息披露等义务。
(4)企业应该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股转企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等相关部门要求,主动配合满足行权条件乙方按要求行权。 但若因股转企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等相关部门或乙方本身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本身意愿行权并造成损失,企业不负担责任。
(5)企业董事会可依据企业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要求, 视乙方实际绩效情况提出加速行权方案或终止行权方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经过后, 乙方不得对该等方案提出异议。
2、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该按企业所聘岗位要求,勤勉尽责、 恪守职业道德,为企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乙方应该根据本协议要求锁定其获授股票期权。
(3)乙方行权资金起源为乙方自筹资金。
(4)乙方获授股票期权在未行权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乙方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取得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乙方承诺其不存在以下情形:
a.被证券交易所、 股转企业或证监会公开训斥或直接宣告为不合适人选不满三年;
b.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或股转企业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c.其她含有《企业法》要求不得担任企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d.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e.《企业章程》、 本计划要求或双方约定不得享受股权激励其她情形。
(7) 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相关权利义务。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 乙方出现以上任何要求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 企业有权按本计划回购已经授予该乙方股票, 并撤销未行权股票期权资格并终止其参与本计划未完结部分。
第十一条 企业、 乙方发生异动处理
一、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计划即行终止:
1、 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
2、 企业出现合并、 分立等情形;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汇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汇报;
4、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5、 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国家相关行政机关认定其她情形。
当企业出现终止本计划上述情形时,乙方已授予权益但还未行使股票期权作废。
二、 乙方个人情况发生改变
1、 乙方岗位发生改变,按以下方法实施:
假如乙方岗位改变属于升职、 平级调动情形,则其已授予权益但还未行权股票期权可按原计划行权。
如乙方岗位改变属于降职情形,则其已授予权益但还未行权股票期权可按原计划80%行权。
2、 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则其已授予权益但还未行使股票期权作废:
(1)严重渎职、 渎职;
(2)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
(3)企业有充足证据证实该乙方在任职期间,因为受贿、 索贿、 贪污、 偷窃、 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企业利益、 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
(4)因个人过失被企业解聘;
(5)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乙方成为相关法律要求不能持有企业股票或股票期权人员。
3、 乙方离职(因个人过失被企业解聘除外), 按以下方法进行行权:
(1)自授权日起不满一年离职, 不含有行权条件;
(2)自授权日起满一年、 不满两年时离职, 则其已授予权益但还未行权股票期权可按原计划30%行权。
(3)自授权日起满两年、 不满三年时离职, 则其已授予权益但还未行权股票期权可按原计划60%行权。
第十二条 其她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 本协议发生争议时, 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双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处理。
4、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为《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企业
乙方: _______________
【】
签署地点: 【企业地址】
签署日期: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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