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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协议起诉状
【篇一: 劳动争议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保罗, 男, 19##年6月3日出生, 汉族。住金华市##区##路56号。护照证号: 。
被告: 金华市第六中学。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撤销《相关解除保罗劳动协议决定》, 并与保罗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二、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月1日至同年11月9日拖欠工资元; 同时支付对应数额经济赔偿金累计 元。
三、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 元;
四、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保罗从8月至今一直在被告第八中学上班, 从事英语老师工作。29月30日, 原被告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协议, 协议期限自10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原告仍然是销.售岗位, 但该协议并未依法明确原告工作地点。 ...
作为一名老职员, 原告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 认真推行协议义务, 为企业发展付出了辛勤汗水。然而被告于9月15日至21日, 以企业质量部缺人为由, 强行将原告调往质量部。在原告...
去质量部报到之前, 被告又于9月22日, 要求原告到企业车间上班, ....
因原告对生产工艺完全不了解, 根本无法完成车间工作, 便拒绝了被告无理要求。次日, 在未同原告有丝毫协商情况下, 被告单方一纸调令, 要求原告当日即到企业车间液体工段报到。被告上述一系.........
列违法、 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行为, 造成原告根本无法根据双方劳动协议约定, 在销售岗位上完成自己本职员作。
10月13日, 被告又要求原告离开郑州去南阳从事销售....
工作, 不然, 不管原告是否来企业上班, 都将按旷工对待, 而且从10月14日开始考勤, 超出15天, 即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将原告开除。然而在劳动协议推行期间, 原告一直在郑州从事销售工作, 加上..
孩子刚上幼稚园, 也未到外地工作。被告违反《劳动协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强行要求, 没有在劳动协议中明确原告工作地点, 只是依据其单方意愿, 随意指定原告工作地点: 今天能够是郑.州, 明天能够是北京, 后天能够是南阳, 不然将“不听话”原告按.....
旷工对待, 乃至“名正言顺”地开除! (详见豫信药字【】27号文件《相关解除张利娟同志劳动协议决定》以及11月10日原告收到被告下发《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
12月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5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裁决: 一、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月26日至10月13日工资509元, 加
发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127.25元。二、 驳回申请人其她仲裁请求。因为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给予纠正。
总而言之, 依据原被告签署劳动协议约定, 原告是销售岗位, 被告在未同原告书面协商一致情况下, 单方面数次肆意变更原告工......
作岗位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劳动权益, 同时也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要求。造成原告无法考勤, 造成旷工假象责任也关键在被.......................告方。另外, 劳动协议没有约定劳动者工作地点, 不能认定用人单...
位能够将劳动者委派到任何地方工作, 原告家庭居所和工作地都在郑州, 被告将原告从郑州委派到南阳工作, 已关系到劳动者工作生...........................活环境改变及就业选择问题, 属于对劳动协议变更。被告假如要变........................
更劳动协议, 依法必需取得原告书面同意。在未能取得原告书面同意...........情况下, 被告应该立刻恢复原告工作岗位, 而不是以旷工为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协议。为维护原告正当权益, 特此提起诉讼, 恳请人民........
法院给予支持!
此致
二七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五月 日
【篇二: 劳动协议纠纷上诉状范本】
劳动协议纠纷上诉状范本-企业版-北京劳动律师
-02-13
劳动协议纠纷上诉状范本-企业版
(劳动案件上诉状范本沈斌倜律师提供)
上诉人: ★★技术(上海)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2区99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某某, 女, 1972年1月21日生, 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34号院1号楼2门302号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7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1000元;
2、 一审、 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9月10日作出()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应该撤销其作出判决书, 依法改判, 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以下:
一、 ◆◆企业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 并非是实质上劳动关系。
首先,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2月5日签署没有终止期限《雇佣职员标准协议》(以下简称“《雇佣协议》”), 被上诉人3月12日才与◆◆企业签署虚假《劳动协议》。后一协议签署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企业, 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 所以才选择了与◆◆企业签署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协议, 并安排被上
诉人签署了形式上《劳动协议》。
其次, ◆◆企业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 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企业作人事代理做法正是为了愈加好地推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为职员购置社保), 不然上诉人根本没有必需在自己刚刚(2月5日)与被上诉人签署劳动协议一个月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她机构(3月12日)为被上诉人签署劳动协议, 在3月后有意加大自己用工成本。
可见, 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要求所称劳务派遣关系, 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应该考虑到这一点, 还原事实真相, 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实质。
二、 退一步讲, 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实质, 被上诉人与◆◆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月5日签署《雇佣协议》自行解除, 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正当有效劳动关系, 两份正当有效劳动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企业之间签署《劳动协议》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雇佣协议》自行解除, 这么判决是主观臆断, 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以下:
依据《劳动协议法》 第三十九条第4项要求: “劳动者同时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更正,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可见, 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 劳动者能够同时与其她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不严禁双重劳动关系。所以, 本案中, 退一步讲即使◆◆企业与被上诉人在3月12日至3月12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 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期间劳动关系同时存在: 一段新劳动关系开始并无须定造成另一段劳动关系自行解除或者终止。且1月1日实施《劳动协议法》也明确要求了劳动协议终止法定情形和劳动协议解除情形。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月5日签署《雇佣协议》因被上诉人与◆◆企业3月12日签署劳动协议而自行解除情形不属于《劳动协议法》要求任何一个劳动协议解除或者终止情形。
且在本案中,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雇佣协议》第20条明确约定: “雇佣方可将本雇佣协议分配至相关企业”。什么是分配?请注意 “分”, 而不是整个转包。结合本案实际, 在签署本协议时, 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能够将这份协议分配给其她企业, 实际上是分配给能够在劳动协议推行地北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企业。所以, ◆◆企业与被上诉人签署劳动协议假如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雇佣协议》协议期间“一段分配”。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月5日签署《雇佣协议》被自行解除法律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正确适使用方法律, 依法改判。
三、 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协议双倍工资差额不正当、 不合理。
《劳动协议法》相关未签署劳动协议需支付双倍工资要求, 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预防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 从而影响劳动者应该享受正当权益。本案中, 上诉人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署《雇佣协议》, 而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企业人事代理也尽力为
被上诉人等职员购置社保。上诉人完全遵照了中国法律要求, 也完全依据《劳动协议法》等法律法规立法本意, 维护被上诉人正当权益。在协议推行期间, 上诉人依据法律要求及双方约定, 在其中一段时间将相关社保缴纳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企业, 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据现在中国法律所无法独自完成。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推行了用人单位应由法律义务, 罔顾法律要求与本案事实, 随意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负担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是极为不服, 强烈央求二审法院依据上诉人请求进行改判。
四、 一审法院判决不仅背离了事实与法律, 也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目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导意见》(法发〔〕41号)严重背离。
《指导意见》第1要求, 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 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又要促进企业生存发展, 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第2条要求, 主动促进劳动关系友好稳定。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 要尽可能维护劳动协议效力? ? 要激励、 规范企业自觉推行义务? ? 。
上诉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 选择人事代理服务, 就是为了更完全地推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并愈加好地维护被上诉人能愈加好地享受社保待遇, 也是遵照了《指导意见》要求。假如这么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自觉负担社会责任, 最终反而比违法不缴纳社保成本还更重, 那法院是否期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都去违法, 都不要考虑职员正当权益?无需负担社会责任, 等候支付更小违法成本?
所以, 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 全方面考虑维护用工友好, 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雇佣协议》在自签署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一直正当有效, 被上诉人没有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事实依据。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 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正当权益, 激励企业更主动地为类似情况下职员正当权益, 维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综前所述, 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故上诉人诉至贵院,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以维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企业
9月 14 日
附: 本诉状副本二份
【篇三: 劳动争议起诉状书】
起诉书
原告: 张鑫, 男, 45岁, 原 优衣库服装有限企业企业职员, 住 北
京 市 北京市丰台区万年花城第三小区a栋1203号
。电话: 。
被告: 优衣库服装有限企业 住所地: 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
王强, 男, 48岁, 职务: 董事长, 联络电话: 原告不服
北京市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第167号裁决书,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1, 请求停止优衣库有限企业2万元代销赔偿款。
2, 终止与优衣库有限企业劳动协议。
3, 企业返还违法克扣张鑫劳动酬劳。
诉讼理由及事实以下:
原告张鑫12月应聘到优衣库有限企业做销售工作, 并按规
定与企业签署了为期两年劳动协议, 协议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工
作为销售, 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百分比分成。
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管理要求, 即经办代销服装, 假如在3个月之
内既没有返回货款, 也不能将代销服装完整收回, 则销售员本人要
负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损失等则没有在劳动协议中要求。
11月, 张某按企业要求同意程序为她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
2万元服装去代销, 以后, 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
年3月, 因为张某已经无法找到当初代销人, 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
偿代销服装2万元决定, 并于294月, 5月从张强工资中每
月扣除500元。
相关第一个诉求:
(1)我们对该企业相关销售人员规章制度要求程序和实体正当
性均提出质疑。一, 在程序上, 企业规章制度在制订过程中是否按
照《劳动协议法》第四条之要求, 经过企业职员和工会充足讨论, 是
否有公告通知全体职员?
(2)销售款无法收回理应是企业一项合理坏账损失, 企业却把它
经过企业规章制度形式要求销售人员赔偿, 把正常坏账损失转嫁
给劳动者显然不合理也不正当。
(3)代销款无法收回属于销售人员者不可控原因。对此, 企业应该
有一套完整坏账制度尽可能规避此种风险, 而不是把它转嫁给劳动
者。所以, 企业应该对该项0元损失负关键管理责任。
(4)并非张某主观有意过失, 相反, 张某诚诚恳恳工作相当努力。
作为销售人员关键责任在于把产品推销给用户。而把销售款收回显然
超出了销售人员职责范围。
相关第二个诉求:
我方以《劳动协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要求, 因为用人单位未立刻
足额支付我方劳动酬劳, 故要求解除与优衣库劳动协议。
相关第三个诉求:
(5),企业在张某基础工资中扣除500元做法违反了《企业职员奖
惩条例》第十六条 “对职员罚款金额由企业决定, 通常不要超出
本人月标准工资20%”第十九条“给予职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必需搞清事实, 取得证据, 经过一定会议讨论, 征求工会意见, 许可
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 慎重决定。”之要求。
此致 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签章)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2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4_____件。
张鑫2月, 3月, 4月, 5月工资单。
2.书证_______1______件。
优衣库有限企业企业聘用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 公平、 诚信标准签署以下聘用协议。 一, 甲方聘用乙方为企业产品销售业务员, 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满则转为甲方正式职员。
二,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身份证及学历证实。
三, 甲方依据国家相关要求与本企业相关制度, 于每个月1日元向乙方
支付劳动酬劳, 10日发销售分成。
四, 乙方在职基础工资800元。
五, 乙方业务提存为实际成交额: 第一批次10%。以后 为12%
六, 甲方能够依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 有权合适或另行安排乙方工作岗位。
七,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及甲方各类规章制度, 如乙方营私舞弊, 甲方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 在非乙方日工作报表选定工作时间、 地方点内, 乙方人身及其它正当权益受到她人侵害, 甲方不负担责任。
九, 除了以下情形, 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协议, 应有充足理由, 并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 试用期内双方均能够随时提出解除协议。
2, 试用满经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聘用协议。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严重渎职, 营私舞弊, 对甲方造成巨大损害, 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协议。
十, 因为工作需要或客观条件发生改变,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能够变更本协议部分条例。
十一, 甲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能够按相关法律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
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 按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十三,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在签署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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