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承包山地协议书
发包方: (简称甲方)洪江市江市镇蒋公溪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王春霞, 该村委会主任
承包方: (简称乙方)湖南省长沙制药厂
地址:
法人代表:
经甲、 乙双方公开协商, 甲方自愿将境内村民自留山、 责任山承包给乙方经营。依据《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着平等互利标准, 签署协议, 方便共同遵守。
一、 承包山地地点
洪江市江市镇蒋公溪村境内大茶山、 大坡落。
二、 承包山地面积
承包山地面积 亩。
三、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自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三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累计三十度。如协议期满后, 甲方山地如继续对外发包, 相同条件下乙方享受优先承包权。
四、 承包期为三十年, 承包金按 元/亩年计算, 甲、 乙双方签署承包协议时, 乙方一次性付清十年承包金。
五、 承包用途
药材及其她药用作物种植
六、 山地及种植物全部权、 使用权
甲方所发包山地必需权属清楚, 无生态林、 无纠纷、 没有被用作抵押或被直封商品用材林地, 并复印相关权属证实作为本协议附件。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期满止, 山地使用权及种植物全部权、 使用权属乙方。
七、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标准将山地承包给乙方经营, 并经过村委会同意, 镇政府同意, 确定乙方承包行为符正当定程序, 乙方正当取得林地使用权, 确保乙方承包程序正当。
2、 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及协议要求, 造成纠纷、 影响乙方生产经营, 甲方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3、 甲方必需确定勾图范围内林地确属甲方全部, 并确保乙方正常生产经营,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承包林地范围内部分林地无法种植, 乙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甲方林地承包金中扣除无法种植对应林地面积承包金。
4、 全方面负责处理土地纠纷事宜并协调与当地关系, 不然, 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5、 现有道路必需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不得发生有意毁路、 拦路、 设卡及收费等现象, 不然, 所所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修建林区道路, 途经非承包农田、 坡地、 水塘等需占用土地由甲方帮助处理, 乙方负责合适占地赔偿费。
6、 必需帮助乙方取得正当经营相关手续, 如林权证、 采伐许可证等。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林权证、 采伐证由乙方保管。
7、 维护乙方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管理秩序, 预防村民盗伐或以其她形式破坏乙方林木或其她财产行为。承包期内, 不得在乙方承包地内种植林木和其她林农作物、 开矿、 取土、 采石。如发生火灾、 盗伐等损害乙方利益行为, 必需帮助乙方和相关部门处理责任人。
8、 协议生效后, 甲方必需通知村民上山标明所属无显著标识坟地, 不然, 乙方不负担在耕作中意外损毁坟地责任。
八、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除缴纳承包金外, 有权拒绝甲方摊派多种费用。在承包期内, 如上级有拨给营林及相关设施补助款等归乙方全部, 如国家要求因林地而赔偿给农村扶贫款归甲方全部。
2、 自行决定造林树种及搭配种植经济作物、 耕作方法、 林木采伐期及产品处理方法及其她相关经营管理活动。
3、 原有坟墓保留适量见光保护区。
4、 在承包期内, 可自行转包、 转让、 出租、 入股、 抵押或者其她方法流转, 收益归乙方全部, 但不包含土地全部权和不得改变本协议约定使用范围。
5、 因为甲方村民或任何第三方阻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或乙方已完成工作被甲方村民或任何第三方恶意损毁、 破坏, 经协商处理不能处理, 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承包协议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承包协议通知书》之日起解除。协议解除后, 甲方退回乙方支付土地承包金, 并赔偿乙方损失。
6、 承包协议无效或被撤销时, 承包方有权直接向已分配取得土地承包金农户追讨。如该农户拒付, 承包方有权起诉农户个人。
九、 其它
1、 承包期内, 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协议内土地时, 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甲方全部, 但甲方必需返还已收取对应承包金给乙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归乙方全部。
2、 承包期内, 如甲方村民在乙方承包土地上新建房屋或坟墓, 需事先通知乙方, 并控制在每户建房占地140平方米、 每坟20平方以内, 并核减对应土地承包金。如需砍伐乙方林木, 相关赔偿事宜依据林木实际生长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3、 如因乙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泥土填埋非承包旱地或农田, 根据地上农作物具体情况, 乙方负责合适赔偿费, 由甲方自行恢复生产。因大雨、 泥石流、 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自然灾难, 造成泥土填埋非承包水田、 旱地, 与乙方无关。
4、 协议附图及其她附件或补充条款, 经双方署名(盖章)确定,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在未取得乙方同意情况下, 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内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署与此林地相关任何协议或协议均不能生效。
5、 甲方村民承包经营林地所余时间不足本协议要求林地租用期, 甲方作为林地全部权人应推行法律要求程序, 经过村民会议决议及取得镇人民政府同意, 以确保乙方租用林地达成本协议要求年限。
6、 乙方自承包协议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及甲方所在村委会共同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申请书, 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再向所在县(市、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书。
7、 甲方山地发包签约后, 现有零碎林木归甲方, 不过必需申请办理采伐证指标, 要求在 年 月 日之前砍完, 逾期归乙方全部, 乙方不再赔偿林木价款。对已荒凉、 零碎油茶同意乙方炼山清理, 不需赔偿。
十、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得在承包期内私自收回土地, 造成协议终止。不然, 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给予赔偿, 包含已投入前期费用、 生产资金、 劳务费、 承包金、 服务费、 林木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等。并根据违约年限计算土地承包金总额30%支付违约金。
2、 甲方在签署或推行本协议过程中, 如存在虚假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或无法完全推行, 必需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五年内, 如无不可抗力原因而未经营致使丢荒林地, 甲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已丢荒林地, 归还村民使用, 承包金不予返还。因为甲方责任或双方对出现问题存在争议除外。
十一、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终止, 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 双方代表如有改变, 不影响本协议继续推行。
十三、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处理, 并形成书面文件。协商不成则经过法律途经处理。
十四、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 乙双方, 林业局和监证单位各存一份, 望双方共同遵守。
十五、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署名、 盖章): 乙方代表(署名、 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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