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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文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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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集体协议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工会和企业双方为保护职员正当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合作共事、 共谋企业发展, 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工会法》、 《集体协议要求》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经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工会(下称“工会”)是企业职员正当权益代表,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议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员与企业签署。签署本协议必需经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 平等协商和签署本协议, 应该遵照依法办事、 平等合作、 协商一致、 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 企业、 职员三方利益标准。 第五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认真推行本协议要求各项义务, 尊重并支持工会各项工作, 保障职员正当权益。 第六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员与企业签署劳动协议, 教育职员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动员和引导职员完成生产和任务, 协商劳动关系,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七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员含有约束力。职员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中劳动条件、 劳动酬劳等标准, 不得低于集体协议要求。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依法依据平等、 自愿标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实施劳动协议制。 第九条 劳动协议文本由企业提供。企业制订和修改协议文本, 应听取工会意见, 并在协议签署前5天内将协议文本交与职员。 工会要帮助、 指导职员依法签署劳动协议, 并监督劳动协议推行。 第十条 企业和职员应严格推行劳动协议。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 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被变更方如有异议, 可要求工会给予调解。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招聘职员必需在本协议规范下, 以劳动协议形式与职员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协议须在职员上岗之前签订; 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应该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协议。职员与企业签署劳动协议时, 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第十二条 聘用职员, 签订、 变更和解除劳动协议, 应该遵照法律、 法规和本协议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与职员签订劳动协议应签署固定时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协议。 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协议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有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协议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 应该在协议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协议。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 副主席任职期未满或者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女职员在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 本人到期劳动协议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协议除外。 第三章 工资、 福利及津贴 第十五条 企业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标准, 建立企业工资制度。同时, 依据职员工作业绩, 建立奖金制度, 奖金标准占工资总额20%~30%。 企业经过对各工种和岗位劳动条件、 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员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原因进行劳动评价, 分别确定企业工资标准和职员工资酬劳。 职员个人工资确定, 以职员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关键依据。 第十六条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男女职员同工同酬。 第十七条 企业于每个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员支付上月工资酬劳。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加机制。工资增加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方法, 制订增资方案, 决定增资手段和方法。 第十九条 对于记件工资酬劳, 企业依据工作等级、 劳动定额等原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措施, 并定时给予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条 企业依据市政府颁布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会同工会制订本单位职员最低工资标准。 (一) 系职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实得货币工资。 (二) 不包含职员延长工作时间(下称“加班加点”)工资酬劳, 夜班、 高温、 低温、 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补助, 企业发放各类津贴、 补助和法律、 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保险、 福利待遇。 职员每个月实得工资酬劳不得低于本条要求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取职员福利和奖励基金、 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 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为改善职员福利发明条件。依据实际情况, 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员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据国家和政府相关要求, 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该支付给职员工资酬劳, 企业依据规章制度给予扣罚, 在符合本协议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基础上, 每个月扣罚金额总数不得超出职员当月实得工资额20%。若扣除后剩下工资部分低于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 法规另有要求, 从其要求。 违反前款要求, 企业须退还乱扣滥罚部分, 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金额向职员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实施每日工作不超出8小时, 平均每七天工作不超出40小时工时制度。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 需要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工种和岗位, 企业在依法推行报批手续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 须符正当定条件和标准, 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 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 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 经取得工会同意后,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 依法向职员支付加班加点工资酬劳。 (三) 对实施记件工资(含全额计件)职员, 应该科学、 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劳动定额和计件酬劳标准, 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 第二十七条 对有损职员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加班加点, 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员给予抵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员各类休息和休假。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据国家和政府相关要求,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同时,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 制订对应规章制度。职员在劳动过程中, 必需严格实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条 企业工作场所、 机械设备、 电气设备、 危险物品管理, 均须符合国家相关工厂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粉尘、 毒物、 物理有害原因劳动卫生设施, 并确定相关指标不超出预防医学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要求向从事有害有毒工作职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 疗养机会及相关费用, 每年应定时进行专题体检。 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 配合企业检验、 监督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三条 女职员在经期、 孕期、 产期、 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企业对女职员身体每隔2年进行一次专题体检, 特殊工种每年检验一次。 第三十四条 企业按不一样工种实际需要, 发放劳动防护用具及落实每年盛夏防暑降温方法。 第三十五条 发生职员伤亡事故, 或出现危及职员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重大事故, 企业应立刻经过工会帮助处理, 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相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和职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并逐步实施补充性保险。 企业应按法律、 法规要求, 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员办理参与社会保险必需手续, 支付应由自己负担保险费用。 第三十七条 职员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 负伤、 致残、 死亡, 或者患病、 非因工负伤、 致残、 死亡, 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员在孕期、 产期等情况, 凡符正当律、 法规要求条件, 企业应该帮助该职员取得物质帮助, 并按要求为该职员提供对应待遇。 第七章 协议责任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络, 保障集体协议推行, 建立以下制度: (一) 建立协商谈判制度, 定时召开协商会议, 双方各派代表就相关重大事宜和职员利益问题进行通报、 协商。必需时, 亦可随时进行协商。协商决定事项视为协议组成部分。 (二) 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包含预备会议), 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代表列席, 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意见。 (三) 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 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出1.5个工作日, 企业应予同意; 工会委员会可邀请企业正、 副职责任人参与相关会议和活动。 (四) 企业应依法按时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 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解聘。 第四十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清理、 整理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 建立、 健全必需规章制度。 企业制订和修改包含职员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时, 应征求工会意见, 并经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 第四十一条 企业规章制度关键内容包含: (一) 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 (二) 明确劳动纪律, 加强协作, 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工资制度、 奖惩制度。 (四) 生产和工作规程、 劳动条件和标准。 (五) 珍惜公共财产, 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 职员遵守劳动纪律, 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或者职员违反劳动纪律, 经批评教育不改, 企业依据或参考《企业职员奖惩条例》相关要求给予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三条 对职员记功、 记大功、 晋级和配发奖金, 由工会提出提议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拟对职员授予优异生产(工作)者、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由工会提出提议并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后, 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员奖励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 如实际情况需要, 亦可立刻评定。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 部分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除外。 第四十四条 企业给予职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必需搞清事实, 取得证据, 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 在听取职员本人申辩后决定。 第四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重大过失职员做出解聘决定时, 除协议另有要求情况以外, 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发给职员解聘证实书, 并载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职员做出开除、 除名处理, 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提议和意见。 (二) 征求工会意见。 (三) 开除职员须由职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员大会讨论决定; 除名处理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 书面通知职员本人。 第四十七条 企业建立职员培训制度, 采取多个形式帮助职员提升文化及技术知识水平, 争取每年定向对职员进行培训。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八条 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属集体协议争议, 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 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该依法处理争议, 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 协议推行和监督检验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一经签署,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认真推行, 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 不得给予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十二条 双方载推行协议中, 碰到下列情况能够解除、 终止协议: (一) 双方协商一致。 (二) 因不可抗力情况出现, 使同无法推行 第五十三条 协议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条件出现, 协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期限为3年。视实际需要, 每年可修订一次。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 双方经集体协商, 应续签新集体协议。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本协议未予明文要求事项, 应依法律、 法规要求办理; 法律、 法规亦无明文要求, 须由工会与企业协商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 若签订本协议时所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发生废、 改、 立, 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协议效力: (一) 新颁布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范无溯及力, 本协议仍然有效。 (二) 新颁布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范有溯及力, 依溯及包含内容和范围; 本协议要求优于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范, 依本协议实施; 本协议要求与法律、 法规和相关要求相抵触, 依法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正式签署后7日以内, 企业应成立监督检验小组, 分别由行政指派代表、 职员推选代表各1人组成, 负责对本协议进行年度检验, 并将相关情况在协商会议中通报。 第五十八条 推行本协议期间, 若遇企业发生合并、 转让分立等情况, 本协议应对原全体职员有效至新集体协议签署; 若合并、 转让、 分立后用人单位还未签署集体协议, 则本协议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改变生效时起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章 违反集体协议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违反集体协议, 负担下列责任: (一) 对职员随意解除劳动协议、 不支持劳动酬劳, 除在经济上给予赔偿外, 还要负担赔偿责任。 (二) 对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集体协议并同时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 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 触犯刑律,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工会违反集体协议责任: (一) 工会不推行集体协议义务, 由相关责任人负担经济责任。工会不负担经济责任。 (二) 因为职员违反集体协议义务, 按性质分别负担经济行政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 触犯刑律,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即行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留存立案, 一份报劳动行政部门, 一份报上级工会。 甲方: 企业法定代表人 乙方: 企业工会主席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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