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3
征信系统接入服务协议
甲方: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 年 月
依据中国《协议法》、 《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就乙方接入征信系统及甲方向乙方提供征信服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
1、 服务内容
1.1乙方全方面、 正确、 立刻、 无偿地向甲方所运行和管理征信系统报送乙方全部业务中知悉相关用户信用信息及身份识别信息。
1.2甲方经测试认为乙方提供数据质量合格后, 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信用汇报查询等征信产品或服务; 乙方查询且依法依规使用信息主体信用汇报, 并接收甲方及所在地征信分中心核查。
1.3双方本着客观公正、 事实求是标准、 立刻处理信息主体提出异议申请。
1.4甲方在系统接入、 联网测试、 报送数据格式规范、 数据报送和查询等培训方面向乙方提供必需技术支持和业务咨询, 支持方法应包含但不限于驻场支持和电话、 邮件支持等多个形式。
1.5本协议约定其她内容。
2、 系统接入
2.1双方应共同约定接入方案并制订系统接入技术文档, 乙方应依据双方约定技术文档进行数据报送, 且数据报送测试经过甲方及辖下分中心验收。2.2甲方及征信分中心应对包含接口规范、 征信系统功效使用、 信用汇报解读等为乙方提供指导; 乙方应该接收甲方及征信分中心对其进行前期指导和培训, 包含相关法律法规、 制度、 接口规范等培训, 并接收甲方对其业务系统中与征信数据报送相关功效进行评定。
2.3乙方可自行制订与征信业务相关业务规程等文件, 并报送甲方及征信分中心立案, 乙方制订业务规则不得与甲方征信业务相关要求冲突。
2.4乙方有权就甲方信用汇报管理规范、 提供方法、 技术支持等提供合理提议。甲方应主动研究乙方提议, 对乙方提议立刻做出回应和说明。
2.5乙方应建立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数据报送、 查询、 使用、 异议处理、 安全管理等方面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制度, 并报甲方或所在地征信分中心立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立刻依据甲方相关文件或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并报甲方或所在地征信分中心立案。”
2.6乙方名称、 股东、 组织架构、 信息系统、 业务条线等发生改变, 或乙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改变, 或乙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重整、 破产、 解散等情形, 或乙方(包含乙方股东、 高管人员)遭受重大行政处罚、 司法调查、 监管部门处罚或包含重大诉讼或群体性诉讼等情形, 并将影响向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等业务, 甲方有权自行决定中止或终止乙方对应系统操作权限, 有权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查询服务。一旦发生上述情况, 乙方应立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并与甲方共同约定后续事宜。
3、 数据报送
3.1乙方应根据双方约定数据报送内容和方法向甲方报送各类数据; 甲方应对乙方报送数据进行客观搜集、 整理、 保留。
3.2乙方应确保所报送数据正确、 完整和立刻。
i.乙方假如发觉所报送数据存在遗漏、 错误或存疑时, 应立刻通知甲方, 并进行补报或更正; 甲方认为乙方报送数据可疑、 错误或遗漏时, 有权要求乙方对数据进行复核、 更改或补充, 并按要求程序立刻向乙方发出复核通知。乙方应根据复核通知要求进行复核并将核实结果报送甲方.必需时, 甲方可对乙方与信用汇报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ii.乙方应按月或在业务发生或改变 天内立刻报送给甲方。
3.3乙方应遵守甲方制订相关数据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要求, 并在数据正确性、 完整性、 立刻性等方面接收甲方数据质量考评, 参与甲方要求考评机制。甲方应提供必需技术支持, 帮助、 指导乙方提升数据质量。
3.4乙方应建立健全相关身份验证和认证机制, 对信息主体本人身份进行正当有效验证。乙方应明确通知相关信息主体, 其将按摄影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相关信息和数据, 并确保其向甲方报送数据前, 已取得信息主体本人出具真实、 有效纸质、 电子等形式法律认可书面授权, 甲方有权查证。在报送个人不良信息时, 应再次通知信息主体。
3.5乙方应妥善保留信息主体与数据相关全部书面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与信息主体协议、 信息主体书面授权或其她足以证实信息主体授权文件、 证实乙方使用信用信息与授权用途一致相关文件包含纸质文件和电子影像文件), 保留期限应不低于三年。
3.6甲方应对乙方提供数据进行客观地保留、 整理和加工, 并依法提供征信服务。
3.7依据《条例》及总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通知》, 为保障信息安全, 中心应妥善保管接入机构所报送数据, 除依法向接入机构、 信息主体和公共部门提供征信服务外, 未经接入机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市场机构提供, 同时接入机构未经征信中心同意不得将数据向第三方提供。
3.8乙方必需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退出征信系统, 乙方应与甲方共同协商确定所报送数据后续处理工作, 并继续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3.9乙方除退出征信系统外, 不得以系统升级、 中止等任何理由中止报送数据。
4、 信用汇报查询使用
4.1甲方有权决定向乙方提供信用汇报方法和版式; 乙方有权根据双方约定方法查询信用汇报, 信用汇报仅供乙方内部使用, 乙方应加强对内部使用人员管理, 建立可追踪查询使用统计。乙方发觉查询信用信息与本身需求不符时, 应该立刻通知甲方, 并将已获取信用信息进行销毁。乙方不得对获取信用汇报进行任何形式、 加工、 修改、 篡改, 也不得许可其雇员或任何第三方进行这类行为。
4.2乙方查询信用汇报应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 并在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使用查询取得信用汇报。
4.3乙方使用信用汇报仅为业务开展参考。乙方知悉甲方仅对数据进行客观搜集、 整理, 甲方对提供给乙方数据真实性不负担任何责任, 也不负担因乙方使用信用汇报造成任何损失。
4.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乙方不得私自将查询权限许可任何第三方, 或将查得信用汇报交付给第三方。乙方私自将查询权限许可给其她任何主体或任何其她主体进入征信系统进行操作行为, 均视为乙方行为, 乙方应负担全部责任; 所以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 乙方均应赔偿。乙方不得将信用汇报非法提供给她人。
4.5甲方为确保数据正确、 完整、 立刻报送及维护信息主体权益, 有权对乙方全部信用汇报查询行为进行统计, 有权对乙方与征信相关信息系统安全情况及信用汇报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有权充足利用技术手段, 追踪和发觉乙方查询行为中异常现象, 并跟进查实。乙方应该配合甲方对乙方信用汇报使用情况、 信息系统数据情况进行核查。
4.6甲方有权对征信系统软件、 硬件进行维护、 升级、 增补、 更换或进行重大变更、 改善, 为此目, 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在提前通知乙方情形下中止、 延迟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并不负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给予主动配合。
4.7甲方发觉或有理由相信乙方出现危及、 可能危及征信系统安全行为时, 有权要求乙方对本身系统进行检验并提出完善提议和要求,并有权中止或终止乙方查询。乙方发觉本机构用户或其她人员盗用本机构用户非法查询或怀疑可能被非法查询信用汇报时, 应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 立刻开启应急预案, 并在甲方指导和要求下采取紧急合理方法进行处理。同时, 应立刻上报征信监管部门。
乙方因内部征信管理需要使用征信系统中查询统计, 甲方应立刻给予提供。
5、 异议处理
5.1甲乙双方应根据异议处理相关制度开展异议处理工作, 确保异议处理工作立刻性、 正确性、 客观性。
5.2甲乙双方均应依法合规受理信息主体提出异议申请, 不得无故拒绝。并在要求时间内书面回复异议人。
5.3信息主体向甲方提出异议申请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帮助核查异议信息, 乙方应给予全方面配合; 信息主体向乙方提出异议申请时, 乙方应主动对异议进行处理, 并依法依规维护信息主体正当权益。
5.4乙方应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征信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框架下, 依据甲方异议处理工作制度建立适适用于本机构内部异议处理工作制度, 确保异议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5.5乙方应在异议发生情况、 回复情况、 处理情况、 其她情况和历史情况五个方面接收甲方异议处理考评, 并参与甲方要求考评机制。
5.6因为乙方与信息主体之间信贷业务纠纷而产生异议, 乙方应优先、 立刻处理其与信息主体业务纠纷, 并妥善处理异议, 避免因业务或商务纠纷影响对异议信息有效处理。对于因为此原因之外而产生异议, 如信息主体本身信息填写错误、 乙方业务系统统计错误、 甲方系统整合错误等, 双方应根据异议处理制度做好对应异议处理工作。
5.7乙方应设置专岗负责异议处理工作。
5.8乙方在进行机构拆分、 合并时应安排好后续异议处理工作。
6、 信息安全
6.1乙方在发觉查询信用汇报用户名及密码有被盗用嫌疑时,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查询统计等可追踪查询事实信息供乙方调查使用。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提供数据进行妥善储存, 不得泄露; 甲方对乙方报送数据应该采取必需方法进行维护或处理, 确保数据安全, 预防丢失、 损坏、 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
6.2甲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及相关要求, 篡改、 毁损、 泄露或非法使用乙方报送数据, 不得与自然人、 法人、 其她组织恶意串通, 提供虚假信用汇报。甲方不因向乙方提供信用汇报而负担任何乙方利益损失或对应责任, 但甲方对第三方所提供数据进行任何篡改、 隐瞒或数据录入错误而给乙方造成损失除外。
6.3乙方应该制订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文件, 建立查询统计体系, 对查询事件进行跟踪、 分析和统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建立及改善信用信息使用及操作方法、 操作程序、 存放方法及系统安全相关步骤, 以确保数据在流转过程中安全。
6.4乙方应对能够查询信用汇报人员进行限制, 即仅限于特定身份及特定数量职员能够查询信用汇报及处理与信用汇报相关之事宜, 并定时对相关职员进行保密、 业务、 纪律培训, 确保职员不会私自查询且泄露任何第三方信用汇报, 保障信息安全。
6.5乙方应保障查询信用汇报用户名及密码安全, 采取一切必需方法以预防未经授权查询; 用于查询信用汇报密码应依据甲方要求保持更换频度。假如授权能够查询人员发生变更、 发觉系统有被侵入痕迹、 怀疑可能存在被侵入风险或者密码被泄露时, 应该立刻采取更换密码、 停止用户查询权限或其她必需方法, 以确保系统安全。
6.6乙方应实施强有力方法确保查询及保留信用汇报设备设施安全。乙方全部可查询及保留信用汇报设备设施均应被放置在安全可监管环境中, 这些设备设施在不使用时, 应采取安全锁控制、 安全密码控制、 关闭电源及其她必需安全方法; 查询、 存放信用汇报设备应为乙方专用设备。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个人设备查询、 存放信用汇报, 包含但不限于个人电脑、 硬盘驱动器、 便携式或移动式数据存放设备或媒体、 磁带、 磁盘、 CD和DVD等; 乙方对信用汇报保管、 存放应进行加密, 在不使用时, 应存放在已采取安全方法存放设备中, 假如信用汇报被确定已无使用需要, 应该立刻使用专业销毁工具进行销毁, 以确保信用汇报不会被还原、 读取或重新恢复; 乙方存放有信用汇报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搬运, 搬运时应确保信息安全或在搬运之前将信用信息进行根本销毁。
6.7乙方应采取必需技术防护方法, 保障系统运行环境和查询终端安全与稳定, 并定时进行系统检测, 制订漏洞管理计划, 确保操作系统、 防火墙、 路由器、 服务器、 病毒软件、 反间谍软件及全部与之相关其她系统对应系统补丁进行立刻更新。
6.8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运和提前通知乙方情形下, 甲方有权在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内随时对乙方信用汇报使用情况、 操作方法、 操作程序、 存放方法及乙方系统安全进行核查。乙方应全力配合并帮助甲方核查, 甲方核查方法能够是现场核查也能够经过网络系统等方法进行核查。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任何与信用汇报相关文件或统计时, 在保留期限内乙方须立刻提供, 甲方要求应符正当律法规、 监管要求及银行保密义务。
6.9假如甲方发觉或有理由相信乙方有任何违反本条约定或其她危及、 可能危及数据安全或征信系统行为时, 甲方有权采取或要求乙方采取任何补救方法。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系统、 设施、 操作方法、 操作程序是否合理; 假如甲方认为必需, 能够进行现场检验, 评价乙方系统安全情况, 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善或完善, 乙方应全力帮助甲方对乙方征信行为跟踪、 分析和统计, 并接收甲方提出提议或整改要求。
7、 征信查询服务费
7.1 甲方标准上应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相关收费文件向乙方收取征信查询服务费。
7.2 乙方应根据双方约定付费时间及方法缴费。如有必需, 可另行签署查询服务费用协议。
7.3 乙方应自行负担接入征信系统所必需第三方服务相关费用, 包含第三方身份认证服务等;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服务中止或终止而无法接入征信系统, 乙方负担相关后果及责任, 甲方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7.4 乙方因解散而须退出征信系统,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不再向乙方提供征信服务。乙方未缴纳征信查询服务费应立刻补缴。
8、 责任限制
8.1甲方提供给乙方信用汇报, 是基于甲方从第三方主体取得信息整理而成, 甲方对第三方向甲方提供数据真实性、 正确性、 可靠性、 时效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确保、 承诺或担保; 甲方不因向乙方提供信用汇报而负担任何乙方利益损失或对应责任, 但甲方对第三方所提供数据进行任何篡改、 隐瞒或数据录入错误而给乙方造成损失除外
8.2甲方不因系统中止、 障碍、 延误等而负担对乙方任何责任。甲方应经过公告等多个方法通知乙方。因甲方过失造成系统中止、 障碍、 延误等造成乙方发生损失, 甲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8.3如因甲方重大管理漏洞以及甲方人员主观恶意造成乙方利益损失, 相关责任负担不在上述限制之内。
9、 违约责任
9.1一方未根据协议约定推行即组成违约, 违约方在经守约方催告后仍未按协议约定推行, 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对方遭受损失, 违约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9.2 如乙方行为出现下列情形, 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根据要求进行更正, 甲方将采取约谈、 公告、 通知或中止其一定时间全部或部分征信服务方法。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关要求,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i.乙方未根据数据报送相关要求报送数据或进行异议处理, 包含但不限于不报送或隐藏应报送信息、 信息报送质量不合格或更新不立刻、 不更新, 错误数据不更正或不立刻更正, 信息出现较长时间系统性错误、 异议处理违反相关要求等;
ii.乙方违反数据使用规范, 包含但不限于未经授权查询、 查询信息不符合特定用途或法定条件、 未推行保密义务、 未按授权用途使用信息、 私自篡改数据等;
iii.乙方未遵守信息安全相关要求, 包含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第6条约定、 未建立完善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未进行定时检验、 机构变动没有立刻通知、 数据泄露等;
Ⅳ.乙方违反甲方公布业务规则, 或对甲方不时作出调整未给予主动配合;
Ⅴ. 乙方未立刻缴纳征信服务费, 经甲方催告后仍拒绝缴纳, 或者经查实违反相关要求(如转嫁征信服务费)。
9.3 因乙方原因将信用汇报披露给信息主体或任何第三方而产生一切责任, 由乙方自行负担, 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 乙方应该赔偿。
9.4 因乙方原因影响征信系统安全给甲方造成损失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9.5 乙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关征信系统管理运行要求,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9.6本条中所述“中止一定时间”, “一定时间”关键包含中止一个星期、 两个星期、 三个星期和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征信服务等; 中止时间由甲方视乙方违约情节决定。中止期间结束后, 乙方对违约行为无整改, 甲方有权终止提供征信服务。
10、 知识产权
甲方对提供征信服务享受完整知识产权,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害甲方知识产权, 不然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1、 保密
11.1双方对本协议签署及内容有保密义务, 不得对外披露。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另有要求以及乙方向从事相关业务必需知悉且负担了保密义务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披露除外。
11.2双方须对本协议约定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未经一方书面同意, 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信息包含: 乙方向甲方报送多种数据信息等; 甲方向乙方提供信用汇报等;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对方商业信息; 双方认为其她需要保密信息。
11.3双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应永久遵守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 除非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无需保密。
11.4双方都有义务要求各自职员不管是否在职、 是否为正式职员均应负担不低于本保密条款约定义务保密义务。
11.5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 均应赔偿给对方造成一切损失, 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泄密人员民事及刑事责任。
12、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抗拒、 也无法预见、 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事件或者事由, 如政变、 战争、 水灾、 地震、 政策改变、 政府原因等。
12.2本协议因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全部推行时,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仅就不可抗力事件包含本协议相关条款或者约定能够终止、 中止或延迟推行。
12.3当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结束、 不再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者约定推行产生任何影响时, 本协议双方应尽一切可能立刻恢复本协议推行。
13、 协议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双方能够经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自解除通知抵达一方时解除:
13.1.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任何一方如发生重大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协商处理后续事宜;
13.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不能实现;
13.3 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要求其她情形。
14、 转让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下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5、 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15.1 本协议签署、 推行等均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并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等不一致, 遵从法律要求。
15.2 双方产生争议, 应该友好协商; 协商不一致, 任何一方应该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处理。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应继续遵守本协议项下其她条款,推行本协议项下其她义务。
15.3 争议处理条款不因本协议无效、 解除和终止而无效。
15.4 凡因与推行本协议相关所签署其她一切补充协议、 备忘录、 确定函等法律文件再行约定管辖及争议处理方法, 不得对抗以上条款约定, 如有违反, 则该约定一律无效。
16、 通知和送达
双方因推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全部通知或文件, 均以尾页所列明地址、 传真或双方确定电子邮件送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本协议要求或许可通知或通讯, 不管以何种方法传输, 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上款中“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抵达被通知人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 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 将变更后地址、 电话、 传真通知另一方, 不然变更方应对此造成一切后果负担法律责任。
17、 效力及其它
17.1 与本协议相关附件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7.2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7.3 任何对本协议补充、 修改及变更均应以补充协议形式作出, 并经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 由甲方在征信系统登录页面公布后生效。
17.4 本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 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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