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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效力案例分析
一、 无权处分造成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乙为弟兄关系, 父母早亡, 另无弟兄姐妹, 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 托乙照看房屋, 乙因赌博欠债, 无力还款, 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 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 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她事回家, 知晓此事, 未表示反对, 但因心脏病忽然发作, 不治而亡。5月6日, 丙因另外购置了廉价房屋, 欲不推行与乙买卖协议, 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全部, 故买卖协议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死亡以前, 乙与丙所签署协议效力怎样? 为何?
2.本案应怎样处理? 为何?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署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无处分权人签订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依《协议法》第51条要求, 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签订协议后取得处分权, 该协议有效。也就是说, 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她人签订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该协议假如权利人本人给予拒绝, 则为无效协议; 假如权利人本人事后给予追认, 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则该协议为有效协议。本案中, 乙并非房屋全部些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房屋出售与丙, 所以所签订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甲知此事以后, 未表示反对, 后甲因心脏病发作忽然死亡, 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全部权, 所以该协议可视为有效协议。
2.丙应推行该房屋买卖协议, 不然应负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全部
权。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 因为甲死亡, 其无其她第一次序继承人, 所以, 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次序继承人弟兄乙继承, 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全部权, 所以含有了处分权, 其与丙所签署协议, 依《协议法》第51条要求为有效协议。据此, 丙应该依据双方约定推行协议, 不然应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二、 无权代理造成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企业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 一次, 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企业采购一批装饰用花岗岩时, 发觉乙企业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 张某见价格适宜, 就与乙企业协商: 即使此次并没有得到购置铝材授权, 但相信企业也很需要这批材料, 愿与乙企业先签署买卖协议, 等回企业后再确定。乙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签署了铝材买卖协议。张某回企业后未及将此事汇报企业, 又被派出签署另外协议。乙企业等候两天后, 发觉没有回复, 遂特快信函催告甲企业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推行该协议。该信函因为邮局传输原因未能准期抵达。第八日, 甲企业收到该信函, 所以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 遂立即电告乙企业, 表示追认该买卖协议。乙企业却通知, 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企业, 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成。因为甲企业过期不予追认该协议, 该协议已经失效。甲企业则认为, 邮局传输拖延责任应由乙企业负担, 所以, 协议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企业追认之前, 张某代理甲企业与乙企业签署铝材买卖协议效力怎样? 为何?
2.本案中, 法院应支持谁见解? 为何?
[答案及解析]
1.效力未定。无权代理人签署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
依《协议法》第48条要求,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 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负担责任。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给予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 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署协议, 应为效力未定协议。但给予相对人以催告权, 给予被代理人追认权。本案中, 张某并无购置铝材代理权, 却代理甲企业签署购置铝材协议, 属于越权代理, 该协议应经过被代理人甲企业追认, 才对甲企业发生效力。
2。应支持甲企业见解。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输时, 因传达机关原因未能按时
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相对人时, 应由表意人负担不能传达风险。
依民法原理, 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
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抵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本案中, 乙企业催告甲企业追认该协议效力意思表示应于抵达甲企业时发生效力, 甲企业只要在乙企业确定追认期限内给予追认, 该追认即为有效追认。因邮局原因未能立刻传达乙企业催告甲企业追认协议意思表示, 应为传达人错误, 因传达人错误造成损失应由表意人负担。乙企业即为本案中表意人, 即由乙企业承受不能立刻传达风险, 故甲企业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协议。甲企业追认了, 故应支持甲企业见解, 该协议仍为有效协议。
三、 胁迫民事行为效力
[案情]
原告赵某于1990年取得驾驶执照后, 于1992年调入被告某厂从事驾驶工作。,
赵某递交书面申请欲调离被告单位。被告单位通知原告须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被告培训新驾驶员及其她接替工作所需支出费用后, 方同意原告办理调离单位相关手续。经数次协商未有结果, 原告于5月8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 被告开具了收款单据。办理调离手续后, 原告数次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款项, 均遭到被告拒绝。8月3日, 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
[问题]
1.本案中, 被告收取原告款项行为是否组成胁迫? 为何?
2.本案应怎样处理? 为何?
[答案及解析]
1.组成。被告以不办理原告调离手续为由迫使原告作出违反自己真实意思行为, 构
成胁迫。
依《民通意见》第69条要求, 以给其本人或者亲友生命健康、 荣誉、 声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 以使表意人产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 表意人受胁迫产生恐惧, 并为违反真意意思表示, 组成胁迫。组成胁迫所应含有要件是: (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有意; (3)胁迫本质在于对表意人自由意志进行干预, 胁迫行为含有违法性;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相对人受胁迫而为违反自己真意意思表示。本案中, 被告某厂以不给办理离厂手续为要挟, 迫使原告赵某在违反自己真意情况下交纳5000元, 使其财产受到损失, 组成胁迫。
2.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收款项。因胁迫而为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
为从行为成立时起即无效。民事行为被宣告无效后, 从对方取得财产应该返还给当事人。
依《协议法》第52、 54条要求, 因胁迫而签订协议, 若不损害国家利益, 则为可撤销协议。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签订协议, 不然, 撤销权消亡, 协议继续有效。但本案中,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协议关系, 而是单方法律行为, 依《民法通则》第58条要求, 因胁迫从事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民法通则》第61条要求, 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 应该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原告可否依不妥得利要求请求被告返还所收款项? 应认为能够, 即在本案中, 不妥得利请求权与无效行为确定请求权处于竞合状态, 原告可选择适用。但不妥得利请求权存在一般时效期间限制, 而无效民事行为确定请求权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民事行为无效
[案情]
甲乙签订协议, 将甲全部平房两间出售给乙, 价款为58万元。为了少缴税费等原因,
双方协商一致: 在签署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房屋买卖契约》时, 将上述房屋买卖价格定为30万元。随即, 双方另外签署一份《房屋买卖契约》, 明确两间平房买卖价格为58万元, 乙应向甲预付购房款30万元, 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向乙交付房屋钥匙, 其它28万元房款在一年内付清。该契约还载明: 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房价为30万元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用, 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正式契约, 无任何法律效力。乙在付清预付款后, 拿到了房间钥匙, 余款经数次给付后, 还有15万元没有付清。甲数次催讨不得, 遂诉至法院, 要求乙付清余款。乙则主张, 双方之间存在价格为58万元房屋买卖协议因未取得房产部门同意, 为无效协议。甲多收13万元款项为不妥得利, 要求甲如数返还。
[问题]
1.甲乙之间签署价格为30万元房屋买卖契约效力怎样? 为何?
2.本案应怎样处理? 为何?
[答案及解析]
1.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民事行为无效。
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要求,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说恶意串通, 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串通而实施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民事行为。恶意串通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或者她人利益有意; (2)行为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有串通一气, 相互勾结行为; (3)该行为推行结果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中, 甲乙双方为逃避国家税收, 相互勾结, 串通一气, 将58万元成交价只报30万元, 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有意, 甲乙该行为是经典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行为。
2.甲乙应根据第二份房屋买卖协议推行自己义务。乙应补齐15万元房款, 甲乙并
须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根据有效协议补缴税费。甲乙双方第二份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应认为该协议为有效协议。乙应根据该协议推行自己义务。但甲乙双方因存在少交税费问题, 应依据法律要求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缴税费。
五、 违法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案情]
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 1971年全家下放李村, 李村按当初政策要求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 外加庭院占地面积200平米。1983年, 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 其在李村房屋封存。1995年一天, 该房屋失火被焚。李村属江南水乡, 人多地少, 村民宅基地均按政策分配。村民赵青想开店, 但苦于没有适宜位置, 经与侯大文商议, 侯大文将自己宅基地转让给赵青, 赵青向侯大文付款1万元。赵青购得宅基地后, 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处求医治病, 积蓄花光, 盖房开店暂且搁下。因赵青无力支付宅基地款, 侯大文数次催要无果, 诉至法院。
[问题]
侯大文与赵青买卖宅基地行为效力怎样? 为何?
[答案及解析]
无效。违法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依《民法通则》第58条要求, 违反法律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依《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要求,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 除法律要求属于国家全部外, 属于农民集体全部。宅基地和自留山、 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全部。对于宅基地使用权, 不得单独买卖、 出租、 抵押或者以其她非法形式转让。本案中, 侯大文与赵青私自买卖宅基地, 是违反法律民事行为, 该民事行为为当然无效民事行为, 所以, 侯大文无权要求赵青支付1万元宅基地款, 对于侯大文宅基地使用权, 因其回城, 应由李村收回。
六、 因重大误解而从事民事行为效力
[案情]
甲继承其父遗留一幅唐伯虎字画, 误认为其是赝品, 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
得此画后, 即以1000元价格转卖于知情丙。一年后, 甲经回家探亲叔叔谈起, 方知该画系真迹, 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 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与乙之间交易, 并要求丙返还字画。
[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之间交易? 为何?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该字画? 为何?
[答案及解析]
1.有权。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协议为可撤销协议, 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依《民通意见》第71条和《协议法》第55条要求, 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 对方当事人、 标物品种、 质量、 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 使行为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 并造成较大损失, 组成重大误解民事行为, 因重大误解签订协议, 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撤销。本案中, 甲因对所出售字画品质发生错误认识, 致较大损失, 所以依法能够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年内申请人民法院给予撤销。
2.有权。丙不能取得该字画全部权。
依《协议法》第56条要求, 经撤销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 乙不能取得该字画全部权, 其对字画占有为无权占有, 乙将字画出卖给丙组成无权处分行为, 依《协议法》第51条要求, 该行为因未能得到权利人甲追认而无效。因丙为知情第三人, 组成恶意, 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理论而基于法律要求取得字画全部权, 故丙不能取得该字画全部权, 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字画。
本题难点在于, 《民通意见》第73条和《协议法》第55条要求了解适用问题。依据前者, 因重大误解从事民事行为, 行为人应该在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 不然, 撤销权消亡; 而依据后者, 则行为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因后者为新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原理, 在后者适用范围——协议行为上应该适用后者要求, 而对于协议行为以外其她民事行为, 则仍应该适用前者要求。
七、 无权代理追认及其效力
[案情]
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企业采购空调, 见丙企业生产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 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以后一段时间之内对一般家庭大为有用, 遂自行决定购置一批该企业生产暖风机。货运到后, 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给暖气, 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 其所订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 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企业遂诉至法院。
[问题]
1.在甲商场追认之前, 乙代理甲商场与丙企业签署协议效力怎样? 为何?
2.本案应怎样处理? 为何?
[答案及解析]
1.效力未定。无权代理签订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 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对被代理
人发生效力。
依《协议法》第48条要求,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负担责任。本条要求确定了狭义无权代理法律效力问题。所谓狭义无权代理, 是指代理人不含有代理权但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相对人又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含有外表授权特征情形。狭义无权代理包含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三种情况。因狭义无权代理签署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本案中, 乙并无购置暖风机代理权, 其自行决定以甲商场名义签署协议组成超越代理权行为, 为狭义无权代理行为, 因该行为所签署协议为效力未定协议。
2。甲商场应该推行该买卖协议。无权代理签订效力未定协议经被代理人追认后,
即补足了其所欠缺代理权而使协议转为有效协议, 当事人应依约推行, 不然应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依《协议法》第48条要求, 本人对因狭义无权代理所签署协议享受追认权, 经过本人追认, 无权代理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效力。追认行为特征是: (1)是本人相关追认代理权单方意思表示; (2)追认能够采取多个形式, 既能够用通知方法, 也能够用行为方法, 能够向行为人为之, 能够向第三人为之, 也能够公告为之。本人接收第三人推行义务或者接收行为人转移协议利益, 应推定其追认代理权。(3)追认后果是使无权代理后果由不确定状态变为确定状态, 发生有权代理后果, 该无代理权行为因追认而自始有效, 而不是从追认时起。(4)行为人实施多项无权代理行为, 本人能够追认其中一项或数项。(5)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以前进行, 不然不发生追认效果。本案中, 甲商场接收丙企业推行, 并实际对外销售暖风机, 可认定为甲商场追认了行为人乙代理权, 乙与丙企业所签署协议由效力未定协议转为有效协议, 所以, 甲商场应受该协议约束, 享受该协议权利和负担该协议义务。甲商场以乙未经其授权为由拒绝推行协议理由在其追认以后不含有效力。
本题难点在于了解对无权代理签订效力未定协议追认方法, 除了通常采取以通
知方法通知第三人外, 还有以被代理人行为方法实际表明对效力未定协议追认。该种行为方法包含但不限于接收第三人义务推行和接收行为人转移协议利益等。
八、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认定
[案情]
某企业经理赵某对女秘书美貌垂涎欲滴, 一次乘机对其进行了奸淫, 事后双方达成协议, 由赵某赔偿女秘书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并以支票支付了该款项。后赵某被依法判刑, 在服刑期间, 赵某认为自己已经服刑, 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实属太亏, 便以该协议系女秘书乘其紧迫而签订, 且依当初情形该协议亦为显失公平为由, 诉请法院给予撤销。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1.该协议是否为乘人之危而签订协议? 为何?
2.该协议是否组成显失公平? 为何?
[答案及解析]
1.不组成。不符合乘人之危组成要件。
依《民通意见》第70条要求,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能够认定为乘人之危。所说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紧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反本意, 而接收于己非常不利条件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组成要件是: (1)表意人在客观上处于紧迫需要或者紧急危难境地, 表意人所处境地是客观, 而不是想象;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有意, 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紧迫需要或紧急危难境地却有意加以利用, 使表意人所以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意思表示; (3)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作出违反自己真意意思表示行为; (4)相对人行为与表意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本案中, 赵某因奸淫女秘书, 在民法上组成对女秘书性自由权侵害, 组成侵权行为, 该行为不仅应受刑罚处罚, 而且应对受害人给予损害赔偿, 赵某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时并不处于危难境地, 所以不组成乘人之危。
2.不组成。不符合显失公平组成要件, 而且显失公平只适适用于交易行为。
依《民通意见》第72条要求,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显著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标准, 能够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只适适用于交易行为, 不适适用于其她行为。本案中, 赵某与女秘书签署精神损害赔偿协议不属于财产交易行为, 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而且, 支付损害赔偿费用系出于自愿, 并无紧迫、 轻率或者无经验之情形, 不组成显失公平。
九、 因欺诈而从事民事行为效力
[案情]
刘某从甲家俱企业购置发票上称为橡木沙发一组, 六个月后, 经友人通知, 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 一字之差, 价钱相差甚远。经判定, 果然如此。遂要求甲家俱企业退货赔款。因甲家俱企业正与乙家俱股份有限企业协商合并事宜, 无暇顾及此事; 而刘某因工作需要常常出差, 乃至一年半后仍没有处理这个问题。此时, 甲企业已经并人乙企业。刘某遂找到乙企业, 要求撤销当初买卖, 并赔偿损失。乙企业认为, 这是甲企业业务, 而且, 刘某权利也已经过期了。于是, 刘某诉至法院。
[问题]
1.刘某与甲企业签署家俱买卖协议效力怎样? 为何?
2.刘某在诉讼中可否以乙企业为被告? 为何?
3.刘某能够提出哪些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为何?
[答案及解析]
1.为可变更可撤销协议。因欺诈而签订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为可变更可撤销协议。
依《民通意见》第68条要求, 一方当事人有意通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意思表示, 为欺诈行为依《协议法》第54条要求, 因欺诈而签订协议, 不损害国家利益, 为可变更可撤销协议。欺诈组成要件是: (1)须有欺诈人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含, 捏造虚伪事实, 隐匿真实事实, 歪曲真实事实。(2)须有欺诈有意。欺诈有意包含: 使相对人陷入了错误认识, 和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欺诈而陷入错误。陷入错误不仅指表意人原无错误, 受欺诈人欺诈而陷入错误, 而且包含表意人已经有错误, 受欺诈人欺诈而陷入更深错误。(4)须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即表意人陷入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 甲家俱企业出卖沙发名为橡木, 实为橡胶木, 二者在品质上相差甚远, 是为隐匿真实事实欺诈, 组成欺诈行为。刘某和甲企业签订协议, 是因刘某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协议, 该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 故为可变更可撤销协议, 不为无效协议。受损害人刘某能够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2.能够。法人变更后, 由变更后法人承受原法人权利和义务。
依《民法通则》第44条要求, 企业法人分立、 合并, 它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法人享受和负担。依《协议法》第90条要求, 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合并, 由合并后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行使协议权利, 推行协议义务。所谓法人合并, 包含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法人中去, 参与合并两个法人, 只消亡一个法人, 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亡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 原来法人消亡, 新法人产生。本案中, 甲企业为乙企业所吞并, 甲企业消亡, 乙企业继续存续, 系法人吸收合并。法人合并后, 应由合并后法人即乙企业承受甲企业全部权利义务。故刘某能够以乙企业为被告, 要求其推行原甲企业所应该推行义务。
3.刘某能够请求法院判决甲企业负担违约责任, 但无权请求撤销该买卖协议。撤销权因超出行使期限而消亡。
依《协议法》第55条要求, 含有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其撤销权消亡。但依《协议法》第107条要求, 当事人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应该负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 刘某经过一年半方主张行使撤销权, 其撤销权已经因超出行使期限而消亡。但家俱企业出售橡木沙发, 却交付橡胶木沙发, 其推行义务显然与协议约定不符合且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所以, 应该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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