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线路迁改管道建设赔偿协议
甲方: 重庆市XXXXX中学
乙方: 重庆市XXXXXXXXX企业
甲方新开校门项目建设, 影响到中国电信重庆XXXXXXXX企业光缆线路安全。为了满足甲方施工需要,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标准, 经友好协商, 就乙方管道开挖事宜, 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迁改内容
1.1甲方迁移乙方位于XXXXXXXXX后门中国电信光缆线路, 需新建管道, 。
1.2具体迁移路由以双方现场指定路由为准。
第二条 组织施工
2.1由乙方依据迁移方案组织实施迁移工程, 并于约定时间内完成电信光缆线路迁移工作。迁移光缆线路全部权归乙方全部。
第三条 协议价款及付款方法
3.1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甲方向乙方支付光缆线路迁移管道开挖工程费用总计人民币¥XXXXX.00元(大写: XXXXXX元整), 费用仅限于XXXXXX, 由乙方包干使用。
3.2 付款方法
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XXXXX.00元(大写: XXXXXX元整), 此款需乙方开具国家正规发票。
甲方按乙方指定收款人户名、 账号、 账户进帐。
第四条 迁移建工期
迁建有效工期估计为5个工作日, 如遇节假日、 国家关键通信等工期顺延, 迁建方案以双方现场审定方案为准。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工程全款后计算工期, 开始迁建施工。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负责按协议约定向乙方立刻支付工程款项。
5.2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电信光缆线路搬迁工程施工提供必需条件, 包含协调该项目施工单位配合、 施工用水、 用电及甲方用地红线内必需施工场地提供。
5.3 甲方负责该段落光缆线路迁改树木、 青苗及附作物赔偿费(电杆洞、 拉线洞青苗赔偿费1000.00元已包含在此迁改费用中, 由乙方支付。若有超出部分则由甲方负担相关费用), 负责联络相关单位, 协调办理路政、 交通、 城管、 农民协调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负责协调定位电信光缆线路迁改路由。
6.2乙方有权选择含有合适资质施工单位, 严格根据迁移方案, 以及行业规范及技术要求组织光缆线路施工, 并负责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 文明施工;
第七条 工程质量及完工验收
7.1本工程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由乙方组织验收, 并负责完工资料归档工作。
7.2 一切由乙方引发质量问题, 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
8.1 在电信光缆线路未迁改(保护)前, 甲方负责该段落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 如造成损坏, 甲方协调损害方依法负担对应责任。
8.2乙方应根据相关要求组织文明施工, 并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方法, 负担因为本身文明施工及安全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而发生费用。
第九条 保密
9.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协议签署和推行而得悉与对方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 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
10.1本协议适用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
10.2 因本协议和协议引发或与协议相关任何争议将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处理。若双方不能经过友好协商处理争议, 则能够采取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协议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原因, 即事先不能预见和人力无法抗拒某种强制力量, 如战争、 水灾、 火灾、 台风、 地震及双方认可其它情况等原所以不能推行协议, 则协议许可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或不推行, 并可依据情况, 部分或全部免于负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刻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可靠方法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 其她
12.1双方可就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2.2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协议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至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但保密等长久有效条款除外。
12.3本协议一式六份, 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乙方账户:
收款人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年 月 日
附件X:廉洁承诺书
致: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企业重庆分企业
为充足表现遵法和诚信标准, 预防不正当竞争和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维护贵司及本企业在业务往来中正当权益, 本企业郑重作出以下廉洁承诺。
一、 本企业同意, 本廉洁承诺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对本企业含有约束力。
二、 基础承诺: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要求。
2、 本企业参与贵司各项采购(合作)活动均遵照遵法和诚信标准, 不损害国家和贵司正当权益。
3、 本企业保持对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 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
4、 本企业或本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向贵司或贵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馈赠现金、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和珍贵礼品。
5、 本企业或本企业工作人员不得违规获取贵司保密采购(合作)活动相关信息, 不得与贵司或贵司工作人员合谋弄虚作假, 串通招投标或其她违规操纵采购(合作)活动。
6、 本企业或本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 为贵司或贵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购置、 提供通信工具、 交通工具和高级办公用具等物品; 不得以任何理由, 为贵司或贵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提供度假、 旅游、 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及报销、 支付应由贵司或贵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支付费用。
7、 本企业无贵司特定人员参股和投资(经过股票交易市场买入公开发行股票除外)。本条中“特定人员”关键指贵司各级领导班子组员、 内设机构责任人、 支局长、 关键岗位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8、 本项目包含本企业和贵司双方具体工作人员不得是特定关系人。
9、 本企业及本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有其她妨碍正常交易违法行为。
注: 上述7、 8条中“特定关系人”是指关键亲属, 包含父母、 配偶、 配偶父母、 儿女及其配偶; 弟兄姐妹及其配偶; 弟兄姐妹儿女; 配偶弟兄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弟兄姐妹儿女; 及其她有共同利益关系人员。
三、 监督
1、 本企业自觉接收监督。
2、 本企业如发觉贵司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 将向贵司监察部门举报。
3、 贵司监察部门有权对采购(合作)活动进行监督, 有权阻止、 要求纠正违反本承诺书行为。
4、 如本企业或本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要求, 贵司有权采取以下一个或多个方法: 1、 本企业应按本项目协议总金额5%向贵司支付违约金; 贵司有权从还未支付给本企业款项或本企业缴纳确保金中扣除该违约金。2、 有权解除协议且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3、 有权视本企业违约情节轻重, 暂停或取消以后本企业作为供给商资格。
四、 生效
1、 本承诺书并不因协议期限届满而终止, 贵司发觉本企业存在违约行为即可随时行使协议约定之权利。
2、 本承诺书自承诺之日即生效。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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