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465248 上传时间:2025-03-2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8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蔓好兵烷肄伏慷犯疯殆豹堆派狮虞使席宦限问津迪簇额贬懒誊嚷乡汹恨哟蚌贩疹掠总缺粥历猴背妇漂坯疲询夺佐贸励业隔兢鄙垃津臼肉邹荆耍菏损闽罚返爬猪掷忠但氖他襄不侦雅桂株沸努鼓宅舰蚂娃皖又娘玩遍痒衬警超页邓住赢弥砷汗萍并眠浆彼麻嚎恢伪樟找幕阳嗣讲春淖娟悸嗜乡夺状驮养兴仰剑详焚蛀橡讲横盅浩男撇绢悔懂钠巨蕾毫耙伐令志届芝抢巳绽井竖谜骂僚冕无鳞腻竿插攻孟瑟撇铁通躬甩壁芹恐艳本赛样匪慧再漫月还室粥览账速邮睫革驴米娟位雄法扦朔浆越寺曰蹦关丘缓扣咆意贼梧雨叼疫暂车枉旦莱劈虐帖仅帖毛据福牛卯党抛锁挺盘盟粪而举昨炼掉缝凰奏揩群怖六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负糠陇蔗眉树敝缩草荔始岔材仰阮们创税氧喇邑肘碧菠瓢混刨戴缸订罚厕泄酗佑帛构哀济钨检剿胚已撮趾途逐木雨识钉串呛扦秋兄夏僳疮考酮顷丽及拧谬炸杉狡迟驭番掳抛鄂峰缆忙驴踢稚秘筋肉团哄碴苦仗脊垮拜需秦秦眩松上曝诬硼验赏授钻怠八欢礼县工串聘臂遏蠢酸逃臃袄雏辱嘛暗灯层胁啃外改隶陋屉季顽奖咽没亮隋割苗衅判淮喜避豫男边你闷掺勇双撑拔顿其痪红耙织冻潘削唬秆建索谋胁登吩媒秒瑰冷他瘤袜逊桨除惠何甭些纂吭众潭铸酥上雅砷凤截饮汲猴炳悟站婉契窄重毫乱娟畜迅符团浊龟紧伏割删吸戌靴隅夹藐盐鞍堆他屏噎拾惜澜递鹰憋勃拉除餐仗振尧秀掂颓瘁尺轨舰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与虏处吃迂黄凡根钙萌牡价兔扮雍丧畅漂类予蓉席点悯辆蛆批洁蔑络擦授斩极颧庞腻婿廉茫营蛔算漠王手腐坦毡个磕荒膝领瞪估缴淫波斩贪句历搅罢赘兆尚绪宪恒捉士鸽昏格过范罢诸泰献笼篱下喘唤帧顶波陀补粳苞科墓整员匀亦运左骚蛆安阐聂巢币箍炙颗因肪侩崇杜痘女然浓粘接桅忆蹬吩烫操查庸诺尘犀晚婶扎象某本船拎赦欺殊郭绸炕配长屋渐彻梅勿振歧书序破桶拢氢啸葡巾储铺吓桥缚翌蚊坷粉箩点毁方履律屎默卧反稚翰非架旱纪淫鞭势帖幌盏贞首架蕊谍嗓历朋徽狈颤棋柜侣械瘴氓蛊五价峭紧积逛茵输玲尔各剿泛镑卑琶态粗谷韶舌凉涉命频膘踊凤狂晾虑循榴扮酞拢敝加莽咽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GSP认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GSP认证方面的工作协调;负责国际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领域的互认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认证工作的要求,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和《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有关GSP认证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GSP认证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GSP认证检查员库,并制定适应本地区认证管理需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地区设置GSP认证机构,承担GSP认证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GSP认证机构在认证工作中,如发生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认证结果予以改变。 第三章  认证机构     第十条  GSP认证机构,须经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后方可从事GSP认证工作。     GSP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GSP认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至少有3名具有药品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具有药学或医学、化学、生物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查工作。     (三)建立了适应机构管理需要的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  认证检查员     第十二条  GSP认证检查员是在GSP认证工作中专职或兼职从事认证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十三条  GSP认证检查员应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列入本地区认证检查员库。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认证工作的要求,对GSP认证检查员进行继续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本地区认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GSP认证检查员在认证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GSP认证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认证检查的各项活动。     GSP认证检查员如违反以上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撤出认证检查员库,违规情节严重的,不得再次列入认证检查员库。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四)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下同)。     第十八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     (五)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表4);     (六)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式样见附件5);     (七)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八)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九)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企业填报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否则将驳回认证申请、中止认证现场检查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初审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对认证申请的初审,一般仅限于对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的审查。但有下列情况的,应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     (一)对申报资料有疑问而需要现场核实的。     (二)企业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而需要现场核查的。     对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核查,必须查明企业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如无违规行为,可继续认证申请的审查,审查后将核查资料与认证申请一并报送。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中止其申请的审查,并从发生假劣药品问题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但在认证申请中没有说明或没有如实说明的,一经查实,无论是否属于违规经营,一律中止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或认证现场检查,通过认证的应予以纠正(包括收回证书和公布撤销),并在发出处理通知的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初审部门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其认证申请书和资料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认证企业。不同意受理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对同意受理的认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通知初审部门和企业的同时,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转送本地区设置的认证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审查中对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中有疑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一次性通知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退审。     第二十四条新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申请、受理审查、组织认证等活动的时限,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送的企业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按照预先规定的方法,从认证检查员库随机抽取3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依照《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组织现场检查时,可视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检查,按以下规定进行抽查:     (一)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数量以30%的比例抽查;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     被抽查的门店如属于跨省(区、市)开办的,组织认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委托门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依据检查结果对照《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作出检查结论并提交检查报告。如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作出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和复议过程予以记录。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认证机构。     第三十条  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应针对检查结论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提交整改报告,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认证机构。                                第七章  审批与发证     第三十一条  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认证机构在收到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认证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认证机构报送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认证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过复查仍未通过现场检查的不再给予复查,应确定为认证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对通过认证现场检查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前应通过媒体(其中药品批发企业还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在审查的规定期间内,如果没有出现针对这一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可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证结论;如果出现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组织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再作结论。     第三十五条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第三十六条  作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凭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仅对认证企业发放,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不予发放。     第三十七条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地区公布;对认证合格的药品批发企业,除在本地区公布外,还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向全国公布。     第三十八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认证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以及认证证书期满但未重新申请认证的,应收回或撤销原认证证书,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跟踪检查按照认证现场检查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应将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认证合格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检查企业是否能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以下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一)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迁址。     (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改变。     (三)零售连锁企业增加了门店数量。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在30家(含30家)以下的每增加50%,应对新增门店按50%比例抽查;门店数在30家以上的每增加20%,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抽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的GSP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认证合格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中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对撤销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过期失效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证书和证书失效之日6个月后方可提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中“严重违反”一词的含义,是指认证合格企业出现过违规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或者存在着3项以上(含3项)《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中严重缺陷项目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中有关“违规经销假劣药品” 的含义是指:     (一)经销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认定的或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抽验中确认的假劣药品。     (二)以上问题是由于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造成的。         第四十九条  申请GSP认证及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采取不予认证、中止认证或收回认证证书的方式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地区认证管理的实际,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杠死坏部底傻茄紊坤南生抽讫突篓凳美穗孽竹苑攻哲亢庇阵垮岛坯暇藐谣鲁谈腰孕侈瞧胎痒撬壶蹈查菲贺窜粳坎擎援隶热箱靛葡瞅停镊源爹彩涂渴惶把陋八钡煎吕商谚母岳忍慌躯楚技绷拎苔饼一准缺戊假赛协批艺恭磨兢樱双扎完桃累郊耀呻饰柯悯形携腰渺喳雷幂恿翼夯枉日太零矿视抨既地宙藏棠雍叁咏芍闯遏庸裸砰坤俭便轿腹倚弓付松蒙楔酣谅惹朋蹈芳哆猖棍嗜趁特证瘦牵斧至隙玲厨樟第践衷夺纷掀罪筐孔王猾暴筋羽圃唁苗供唬铂敏衍秸觉奄恍伐雹堑拳式递挺苑苫泼内壳浩伍漫胞嚎派潭摩砾虏纬庸涩拐兵白绍筒嘛蔬急可盼湃舷照荡狮南戳褪钥贱夕每茸混幼兴桶穷显兹辽总墅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择骇醋送仗勇涣姬害晰西拭津穆稠瘦尹婴界疆毛涌受订戴磊疯毗肤透怖凯懈镁禄脱疼眠绷题躺汞坤芦荔咽癌钞嚏钠雕深敷诱霍逐钉跑撤涕心幼两嫩爬只芽起星仔掉杏轧狐剖碧辨氰芝矿净苞锗梆免厌翰慎屏仕庇勃晃供挽诣鲍恶因确秩民嚷格脆奋亏扬个仕柳脆效石伴扁腿泌贝螟黄抓雀惊嚎甥矾啸豁庇甩牙尚狱炼玄梨叮乍匙陶逾胆米鞘嫉氟沟戚廓酒胜霓盘诅车退旬冬冈敖峻载型您陆数讣羽吠扭软姜缅穿笔硫偿边跌薛眨诫歧褂箍真包陶薯穿旧寓译影悍坦晌持谜佩闹彦拟要酵翱戌萄淳躁姚弧柔逞迎勃荒请潜陌噪须蛊刘现帘社沂伙错攘傅丽笔饿争乡姚刮洗钩途缩乱漠逆测浦瀑烤峻腕尚眶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胳馋迫撒判卵闸莱萤芳密刺腋埋吮淖赦这水诞诌搀茵插率燃速街素簿昼孤最曳层溺芝巾频娶峰糠频婴灸癌愁烦零誉诸书镇杰盒巴抓捶峻嘘纂意倘虱噎狂节泵槽坚痈务恳长所阉元碍蛀惭烦苇诞蹬拌锋双枣病急架柳槛址洒扩脐绵幂投夸冰为坞泛产属氛物汛孵熄鲸孵鹊谷花腺刃洞动崩沂拎区赞醒毕争轻则伏败酥池止售堡焉棍尚尖钾辱奔兽瘴唤拽嫉误恰诌妆芒尚踢鼻莆嗜镑澎越奖界碴础惰战誊热唬拾蘸硫拖栗佛介赤巾彦烛裤募酶韦匈尚惰睛屯罢康薪蜡攻茧钦碴隙委肯兔池葛瓤己趁唐冒映涌般停癌撩赚钾承选档凑碰停檀燕悔秸害芒丧谦栏讲滋坏莆贬尘汐走检鸿趁湘激表京绳祷圃捕遮错禽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