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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增值税是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收抵扣原则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现行的流转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最受关注且引起争议最多的一个。因此,本人要从多个方面讨论增值税的问题,让人们较为齐全的认识增值税。如增值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原理;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净值的会计处理;重点介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部分税种的变化;正确认识增值税存在的缺陷;增值税对税收收入的贡献等问题。
关键字: 增值税,缺陷,营改增,意义,影响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价外税,是按照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对税收进行的分类。一般来说,价外税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1、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1.1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收入最大的税种,同时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它是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剩下的25%为地方收入。它具有六个特点,一是保持税收中性;二是普遍征收,道道征税;三是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四是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五是实行比例税率;六是实行价外税制度。
1.1.1保持税收中性
对于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多少次数,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同。税收中性使增值税尽量避免对生产和流通进行干预而造成的扭曲。避免了重复征税;因为增值税的税率单一,所以对各行各业采取一致税负,因而不会对生产者的生产和决策造成影响。
1.1.2普遍征收,道道征税
增值税实行从生产到消费道道征税的原则,只要这一环节有增值,就征一道增值税,有利于发挥税收对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作用。
1.1.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虽然增值税是想销售方征收,但是销售方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讲税负转移给下一个生产流通环节,最给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1.1.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世界各国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对销售额进行抵扣。这是通过税额抵扣仅就增值额部分征税。而纳税人的增值税额,是以销项税金抵扣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金计算得出的,这种税额抵扣便实现了增值税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因而克服了原产品税重复征税的现象。
1.1.5实行比例税率
为了贯彻征收简便易行,实行比例税率,增加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
1.1.6实行价外税制度
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税额,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
1.2增值税的税率
1.2.1基本税率(1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均一律用17%。实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销售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商品。因此,该企业要缴纳100*17%=17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2.2低税率(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以下这些货物时,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这些货物分别是:粮食、鲜奶、自来水、暖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报刊类书籍、饲料、农药等。实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玉米一批,支付给某农业开发基地收购价格为100万元。因此,该项业务要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13%=13万元。
特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1】20号文,皂脚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为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物植物油,也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
2、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也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因而,适用17%的增值税。
1.2.3零税率(0%)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税率不等于免税。零税率是纳税人出口产品不仅可以不纳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增值税的免税只是免除纳税人在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中仍然是含税的。而出口货物免税仅指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要分清二者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1.2.4其他规定
①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③按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情形有下列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但是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④若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2.5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是除上述规定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自从2009年1月1日起,其增值税征收率有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方便税收的征收,管理。
1.3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应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售额的认定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消费税税金。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3.1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若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要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若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3.2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收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食相互对应的,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因此,每一个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都是增值税的贡献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仲抵扣的。例如: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支付的邮寄费等等情况,其支付的进项税额都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进项税额转出”的科目。也就是说,因自然灾害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已经抵扣的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2、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净值的会计处理
2.1固定资产净值的定义
固定资产净值也称为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减去已提折旧后的净额。它可以反映企业实际占用固定资产的金额和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这种计价方法主要用于计算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损益等。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
实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2年购买了一台设备,该设备购买时价格为100万元,采用年平均折旧法,分5年计提折旧。因此,该设备2012年的累计折旧为100/5=2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为100-20=80万元。
2.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通过上网查找相关的会计资料,得到了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于2008年颁布的一份文件,名为《关于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若干问题的通知》。从这份政府文件当中,我找出了以下的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因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售价/(1+17%)*17%;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售价/(1+4%)*4%/2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售价/(1+4%)*4%/2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售价/(1+17%)*17%。
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来说,不包括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售价/(1+3%)*2%。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售价/(1+3%)*3%。
见下表所示: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
般
纳
税
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
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
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
增值税=
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
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
售价/(1+3%)*3%
2.3固定资产净值处理的意义
2.3.1准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而准确计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转出,有利于正确得出固定资产的净值;有利于正确得出固定资产的最终价值,从而做出对处理固定资产的正确策略。
2.3.2准确计算固定资产转让所得
准确计算固定资产转让所得,有利于企业合理评估该资产的剩余价值,有利于企业在适度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利润。
2.3.3避免重复计税
分开标准来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合理避免重复征收税额的问题。避免纳税人因此而减漏或增多税款,从而增加征税的准确性。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新月异,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之后再发生转让行为的情形也越来越多。针对不同时期转让固定资产,列出相应的案例:
案例一: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5月份销售当年1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机器一台,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1.7万元。其销售使用过的机器应纳增值税额为=11.7/(1+17%)*17%=1.7万元。
案例二: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6月销售当年1月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摩托车一台,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1.7万元。其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增值税额为=11.7/(1+4%)*4%/2=0.225万元。
案例三: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7月销售自己使用过5年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1.7万元。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纳增值税额为=11.7/(1+3%)*2%=0.227万元。
通过上述例子,可以得出,对于销售固定资产取得的相同销售额,由于其所购买固定资产时间的限制,使应缴纳的增值税而有所不用,从而影响其相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增值税退税处理
3.1增值税退税的主要类型
根据上网查找资料和查阅书籍,得出当前常见的增值税退税的类型有以下几点:出口企业退税;软件企业退税;福利企业退税;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退税;宣传文化事业退税;再生资源退税;核电退税;物回企业退税这八类。
3.1.1出口企业退税
出口企业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3.1.2软件企业退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部分即征即退,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3.1.3福利企业退税
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限额为3.5万元。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按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4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退税
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可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等方面。
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铸锻件,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3.1.5宣传文化事业退税
宣传文化事业退税,对符合刊物,业务或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
3.1.6再生资源退税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1.7核电退税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税退税款应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1.8物回企业退税
物回企业退税:对物回企业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3.2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分录
(1)如果根据出口退税系统计算出并经国税出口退税分局审核通过的结果是本月该出口退税,那么下月初根据出口退税金额编制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如果出口退税系统计算并经国税出口退税分局审核通过的结果是免抵税额,那么下月初根据其金额编制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银行收到退税款时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案例: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进出口权。某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200000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83000元,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60000元。上期没有留抵税款。增值税率17%,退税率11%。
处理情况:
销项税额=83000*17%=14110元
进项税额=200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17%-11%)=3600(元)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14110-200000+3600=182290(元)
免抵退税额=60000×11%=6600元
因: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所以:应退税额=6600(元)
借:其它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6600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66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3600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600
4、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优缺点
4.1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购进扣税法,但由于企业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导致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原则的差异。
销项税额的确认原则是权责发生制,而进项税额的确认原则却是收付实现制,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是购货成本而不是销售成本,这造成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能相互配比。
企业购买存货时支付的增值税款并不计入采购成本,要求购进存货可抵扣进项税额,但购进固定资产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成本应是包括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在内的含税成本,导致企业购进的各项财产物资入账价值的不统一。
4.2歪曲了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定义,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中所使用的“收入”概念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所界定的“收入”,而是直接采用了增值税法中的“销售额”概念,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既不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也不构成企业的费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无法将增值税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增值税应该构成企业的成本费用,形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但按照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似乎仅仅是一个代收代缴增值税的中间环节,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的增值税税负。
4.3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受税法的影响过大,降低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利用价值
随着增值税法的不断完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也日趋繁琐,已经成为企业会计核算中最复杂的经济事项之一,给企业的会计人员增加了繁重的工作量。但是,日趋复杂的增值税会计信息除了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作用之外,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却毫无帮助。
4.4消费型增值税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确认为进项税额,抵扣当期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销项税额。这一政策转变使同一会计主体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都成为不含税成本,但不同会计主体(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同一会计主体在不同情况下(取得发票和未取得发票)的存货、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指标的含义不同,会计信息仍然不可比。
虽然,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上述的缺点,但是,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仍存在三个方面的积极性,不能因其存在缺陷,而全盘否认,连优点也否认。
(1)、有利于鼓励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增强我国产品与国外产品的竞争力;
(2)虽然在短期内将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对内对外企业、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收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更有利于刺激投资,对经济的增长起拉动作用;
(3)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增值税将会变得相对简便易行,没有了从前的复杂与繁琐,从而有助于减少偷税,逃税,漏税等不良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5、增值税优惠政策
5.1增值税优惠的方式
目前,我国增值税优惠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免税、减征税款、税务部门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先征后退等。
5.1.1直接免税
直接免税,是指对某些货物在生产流通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免税货物一般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1.2减征税款
减征税款,是指对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部分减免。包括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来实现税款的减征,同时,纳税人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1.3税务部门即征即退
税务部门即征即退,是指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经征收的全部或者部分增值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5.1.4财政部门先征后退
财政部门先征后退,是指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将已征收税款全部或者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5.2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标指向
为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更为了解决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的经济矛盾,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总的来说,优惠政策的目标指向包括:
5.2.1发展农业生产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的生产是国家生存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要注重对农产品生产、发展、加工等实行优惠政策。
5.2.2环节保护和促进节能减排
21世纪,时代流行了“新能源,新材料”,而作为世界的大国,更要紧贴时代的发展,着重、鼓励对新能源、新材料的开发和利用,将废弃的材料转变加工为新产品,利用不同的形式实行节能减排。
5.2.3配合经济体制改革
主要包括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行业的税收优惠。
5.2.4体现国家产业政策
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重点保护的行业给予政策的支持和扶持,让其得到更好的发展。
5.2.5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为了让各民族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利用自身的优点,落实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性实施优惠。如:主要针对少数民族专用的边销茶实行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5.2.6其他临时性个案优惠
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2年广州亚运会等。
5.3增值税优惠政策存在的缺陷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转型,但是遗留下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优惠政策仍然存在抵扣链的断裂、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不明显等缺陷。其重要缺陷有以下三点:
(1)生产经营者销售产品所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容易造成抵扣链条的断裂,从而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税负的最终归宿为消费者。但是,在制造环节,批发环节等中间环节减免增值税,不利于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从中受益,容易造成购买者不愿意从免税企业中购进免税商品。
(2)现行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政策执行力还有待提高。有些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推延退税申报时间,延迟退付税款,导致国家优惠政策不能完全执行到位,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再加上,税法的规定不够具体,存在漏洞,容易造成纳税人的误解,从而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罚交滞纳金等款项。还有一些企业对会计账务处理的不熟悉,导致计入的会计科目有误。
(3)存在“出口退税率陷阱”,破坏了出口退税政策的整体性。出口退税的宗旨是让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能减低,从而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能力。但是,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存在一些出口政策对特定的退税计算的错误,使退税率取值范围不一定介于零税率和法定增值税税率之间。
为了改善增值税优惠政策存在的缺陷,我提出以下的建议:
(1)严格制度增值税的减免政策,并严格遵循增值税税制。增值税的应税商品在每一个流转环节上的负担,不受商品流转环节多少的影响,让税收的干预,诱导能力大大减弱,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2)逐步清理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悖的优惠政策,有效推进增值税的全面发展。
(3)加大税务部门的征税力度,并加大税务部门的监督体制,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要注意税务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业务素质能力,不让他们利用职务的便捷,做出不利于己、不利于工作的事情。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断裂,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使得抵扣变得混乱和复杂,滋生了各种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因此,要注重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并加大监督部门的职能,让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透明化,从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6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与应用
商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核算应在“应交税费”下设的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而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八个相当于三级科目的专栏: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在这次的论文当中,我主要阐明几个平常较少见的科目,以便让大家能有个认识,了解。
6.1转出未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是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而未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34万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形成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
6.2转出多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是指针对多交部分的增值税的转出。注意,只针对多交,如果少交或未交,是不能计入这个科目的。
案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因为当月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税款10万元,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进项额为4万元,贷方销项额为8万元,应交税额为4万元,多预缴的税款为2万元,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
6.3增值税检查调整
根据查找资料,翻阅相关会计书籍,得出以下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国税局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应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将该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案例:6月20日,经主管国税局检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现上月购进的商品因用于单位的基建工程,但由于会计人员处理业务时的失误,企业仅将账面金额1万元(不含税金额)结转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另有2万元的商品购进企业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相应税金0.34万元已于上月抵扣。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要在月底前补交税款入库(不考虑滞纳金和罚款)。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在建工程 17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借:库存商品 34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1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100
贷:银行存款 5100
6.4实际应用时遇到的相关案例
在实际运用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问题,人们要通过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才能得到专业的解决方法。现在,我将收集到的案例,列出来,让各位查阅。
案例1:企业购进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发票开具的时间较晚或者传递等原因,造成了该笔进项税未能如期内认证,而使当月不能抵扣的账务处理。
(1)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下月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2:企业进口货物,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由于缴款书实行“先稽核后抵扣”管理,当月取得的缴款书不能抵扣。根据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得出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待摊费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通过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3:某增值税纳税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先认证后抵扣”的管理,但是由于某些原因造成当月认证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长期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下月交叉稽核对比无误后的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长期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内容
7.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2011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多条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条例。例如:11月16日颁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当日还颁布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11月,还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在条例中,明确指出了,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在上海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重点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实施。待上海进行到一定程度,才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和其他部分地区,让他们借鉴上海的实施方式。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这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继2009年增值税从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后一次重大的改革。这次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措施,利于群众。这次改革,有利于减轻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的问题,通过对制度的改革从而简化征税的程序,优化制度的结构,减化税收的负担。为深化企业的产业分工和制度的完整,更为加快现代服务业企业更好的、更完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型。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而行。而其中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更是覆盖出建筑业以外的第二、第三产业中大部分的行业,为当时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更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征税管理能力的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不断的进步,市场经济的逐渐确立和发展,这种征税范围不再适用,逐渐呈现出其内在的不足之处和缺陷,更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
7.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名词解释
营业税:是指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仲的又一个重要的税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通俗的解释是以前应该要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要征收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增值税通俗的意思就是对于应税项目来说增值的部分要纳税,从而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提高准确率。例如:某人购买一个产品150元,购买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当他以200元钱卖出去的时候,只对增值的部分50元(200-150=50)征收增值税,不再对之前的150元征税。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要交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比如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7.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改阶段
通过搜索相关网站,并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首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增值税”试点。而上海更是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并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行“营改增”。待上海首试“营改增”成功后,再推广到其他部分地区,逐渐扩大到全国范围内。而这一步,上海的试点做得非常成功,为其他地区起到了模范带头的作用。
第二步: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中,选取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陆续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三步:待全国范围内实现正式“营改增”,开始全方面取消营业税。争取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内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让营业税蜕变成增值税。
7.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营业税有九大应税项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这九大项目。
而这九大项目,他们的营业税征税税率分为三类,分别是:
第一类: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他们的税率为3%;
第二类: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他们的税率为5%;
第三类:娱乐业,他们的税率根据当地税务机关按照该地区的税收水平,在5%-20%范围内不定征税。
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制度实施后,在现行的17%和13%税率的基础上,新增6%和11%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1%的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而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验证咨询服务。
8、上海“营改增”试点的相关内容
8.1上海“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及产生的效应
随着商品服务化、服务信息化等发展趋势,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变得异常常见。“营改增”即是体现国际惯例的举措,又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2012年的“营改增”是促进发展专项的一项重大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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