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洑溪府项目合同】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
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
甲方(总包方、需 方):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分包方、供应方): 无锡市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 洑溪府工程高层区结构 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洑溪府工程
2. 工程地点:宜兴市宜城镇体育中心北侧
3. 结构工期:暂定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具体供应时间按照甲方发出的书面砼供应通知及砼申请单。
第二条 供应范围
1. 供方负责本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供应。
2. 需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工期要求、浇注量大小、供方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供方的实际供应能力等等因素对供应范围和具体浇筑部位进行明确和调整。对此,供方表示接受,并承诺将竭尽所能严格确保需方的使用要求。
3. 供方负责混凝土的搅拌、运输供应至需方指定的施工位置及浇注前的所有工作。
第三条 价款与计量
1. 合同价款:单价合同,单价按宜兴市当月信息价下浮17%;暂估总价为450.00万元。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2011.8月份宜兴市市场指导价
供货价(按指导价下浮17%后的价格)
备注
1
商品混凝土
非泵送C10
m³
372
308.76
2
商品混凝土
非泵送C15
m³
382
317.06
3
商品混凝土
非泵送C20
m³
393
326.19
4
商品混凝土
非泵送C25
m³
403
334.49
5
商品混凝土
非泵送C30
m³
413
342.79
6
商品混凝土
非泵送C35
m³
433
359.39
7
商品混凝土
非泵送C40
m³
454
376.82
8
商品混凝土
非泵送C45
m³
474
393.42
9
商品混凝土
非泵送C50
m³
525
435.75
10
商品混凝土
非泵送C55
m³
585
485.55
11
商品混凝土
非泵送C60
m³
635
527.05
12
商品混凝土
泵送C10
m³
382
317.06
13
商品混凝土
泵送C15
m³
393
326.19
14
商品混凝土
泵送C20
m³
403
334.49
15
商品混凝土
泵送C25
m³
413
342.79
16
商品混凝土
泵送C30
m³
423
351.09
17
商品混凝土
泵送C35
m³
443
367.69
18
商品混凝土
泵送C40
m³
464
385.12
19
商品混凝土
泵送C45
m³
485
402.55
20
商品混凝土
泵送C50
m³
535
444.05
21
商品混凝土
泵送C55
m³
595
493.85
22
商品混凝土
泵送C60
m³
645
535.35
23
抗渗混凝土
各种标号
m³
供货价在同强度等级的泵送砼供货价的基础上增加15元/m³
上述表格中供货价是以2011年8月份宜兴市市场指导价为基准下浮17%后计算出的单价,以后月份均按此计算方式计算供货价;上述供货价已包括:乙方委托无锡市方力运输有限公司运至远东洑溪府工程工地甲方指定部位的一切运输费用(运费按100元/m3计算)及乙方委托南京凌意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供应水泥的费用(按每立方商砼水泥材料费170元计算),结算时予以扣除运输费及水泥材料的费用;数量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注:1.1、所用配合比:按甲方批准的配合比执行,配合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1.2、乙方所掺外加剂(含泵送剂、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为甲方认可的产品。
1.3、后浇带混凝土和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所掺外加剂由甲方提供,乙方免费为甲方掺加到所需的混凝土中,如果该部分外加剂由乙方提供,则所掺该部分外加剂的费用另行核定。
1.4此单价中还包含将地泵之泵管接到甲方混凝土所浇筑部位的费用以及汽车泵所需的枕木的费用。
2. 以上单价为以固定比例下浮的单价,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它包括供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自身风险,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需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具体包含根据甲方编制的施工方案所要求的搅拌费、水泥、砂、石、粉煤灰、泵送剂、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燃料动力费、搅拌水电费、搅拌站维修保养费、泵送费、混凝土罐车运输费、试验费、资料整理费、人工费、劳保费、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人工物料上涨等风险费和各种政府收费等所有完成本分包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及费用,且还应包括砼试块的配置、试验、养护、报检、政府部门/业主/监理/甲方要求的资料等费用;
3. 此单价不含甲供的抗渗防裂剂的费用,发生时按双方确认的价格结算。
4. 本表所列混凝土数量为暂估量,并不作为结算依据,双方结算根据下面计量原则进行。
工程量计算方法:
1) 砼供应总量:暂定 55000.00 立方米(最终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供应量(砼供应小票数量)为准);
2) 砼供应由乙方泵送(汽车泵或地泵)至甲方指定的浇注部位, 具体选用何种泵送机械由甲方根据工程的需要确定。
3) 供方提供的经需方指定人员签字签收的混凝土发货单只作为收货凭证,不作为结算依据。
4) 混凝土发货单/交货单应按要求注明:
i. 浇注部位 【包括楼层、区段、轴线等】;
ii. 浇注方式 【塔吊或汽车泵或地泵】;
iii. 浇注时间 【离站时间、到达时间、开始浇注时间、结束浇注时间】;
iv. 混凝土运输车牌号码、司机姓名;
v. 混凝土标号、外加剂名称、数量;
vi. 并有供方签收人签字。
5. 现场抽查
1) 供方承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需方提供混凝土,保证每一车混凝土的数量如实。
2) 为核实供方罐车方量是否属实,需方将不定期、随时抽查混凝土实际方量。若发现有亏方情况,则自上一次抽查开始至本次抽查期间的所有方量均折减计算。
3) 折减计算方法:
应计量总量=(需方抽查的实际方量/供方申报方量)×100%×按第三条之5款计算数量
4) 在此情况下,供方不得以“粘罐”为理由向需方申诉。
第四条 付 款
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 乙方于每月25日前提交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所浇筑砼工作量(双方核对量)和当期供应的混凝土28天强度试验报告,待地下室结构封顶后第一次支付砼供应货款,支付额度为前期砼供应总货款的70%;以后每月支付同期应付款项的70%,剩余30%作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服务保证金,其中质量保证金为10%,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为10%,环境保护及服务保证金为10%;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供货款给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正式合格发票。
3. 在本工程结构封顶后30日内付至总货款85%;工程结构验收合格并在甲乙双方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后付至90%,其余款待整个工程全部竣工且乙方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履约保证金于结构封顶后30天内返还。
4. 在此明确:当甲方资金出现短缺暂不到位时,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接受甲方短期延迟支付的要求,但此等延迟不应超过30天,如果超过30天,双方另行协商。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5. 甲方对乙方有以下处罚权
i. 对于因乙方违约,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而扣除的款项,为甲方的永久扣款,从砼供应货款中扣除。
ii. 需方对供方的其它扣款
1. 商品混凝土不合格致使甲方增加费用;
2. 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供应商品砼致使甲方采取替代方案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技术质量要求
1. 总则
1) 供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安排组织本工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与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乎规范并满足工程要求。
2) 水泥质量应稳定可靠,选择级配良好的骨料,严格控制砂石的含泥量,禁止使用含泥超标的砂石,以满足规范和本工程浇注要求。
3) 严格控制粉煤灰的掺合比例和质量,掺用的粉煤灰应为Ⅱ级以上标准。
4) 膨胀剂、减水剂、抗冻剂、缓凝剂、早强剂、泵送剂、速凝剂、防水剂等外加剂是经国家权威部门许可的绿色环保无污染无毒害的产品。供方应事先提供外加剂的产品说明书、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并经复试合格。
5) 为保证混凝土质量的稳定、安全、环保并便于浇注,供方应根据混凝土的使用部位、浇注方式确定水灰比、砂率、骨料级配、外加剂掺合比例,并在正式使用前需在实验室进行试配。试配合格后方可使用。
6) 需方有权对使用在本工程上的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此供方应予以配合。
7) 供方作为专业厂家,应向使用单位详细告知水泥、外加剂的性能、特性以及优缺点,不得隐瞒其缺陷与使用后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在确定水泥、外加剂品种前需征得设计师、监理、业主、需方的同意,但这种同意并不免除供方承担因材料配合比不当和水泥外加剂选用不当造成的责任。
8) 供方应尽义务配备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设计、业主、监理、需方调查、处理混凝土使用过程中的发生的有关问题,分析原因、寻找对策。
2. 标准与规范
预拌混凝土质量与其组成材料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1) 施工图纸及设计师的要求
2) 《预拌混凝土》 GB14902-94
3)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5-99
4)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344-99
5) 《复合硅酸盐水泥》 GB12958-99
6)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JGJ63-89
7) 《混凝土外加剂标准》 GB8076-97
8)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95
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J 119-88
10)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J 146-90
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1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2-92
13)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3-92
14) 《建筑用卵石、碎石》 GB/T14685-2001
1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 JGJ/55-2000
16)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92
17)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104-97
18)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95
19)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20)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 DBJ01-61-2002
21) 《混凝土减水剂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 JGJ56-84
22) 《混凝土外加剂的碱含量》 BJ/RZ209-95
23) 《混凝土中掺用粉煤灰技术规程》 DBJ01-10-93
24)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
25)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商品粉煤灰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预防混凝土工程碱集料反应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3. 基本要求
1) 为保证混凝土外观颜色一致性,避免色差,同一浇注部位应采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水泥。
2) 水泥品种与标号。
i. 若需方没有特殊要求,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 P•O42.5。
ii. 对于特殊部位、特殊标号、有特殊施工要求的混凝土,应选用与之相应的水泥品种与标号。
iii. 水泥在使用前,应有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复试报告,并满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相关报告中各项品质指标齐全,包括:氧化镁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2.2 商品混凝土所用原材要求:
品名
等级
产地
水泥
P·O42.5
砂
中砂
石子
碎石(5-31.5mm连续级配)
粉煤灰
Ⅱ级
水
符合国标要求
2.3混凝土强度等级、抗渗暂定等级:
部位
强度等级
备注
基础垫层
C15
塔吊基础
C35
柱(±0.000以下)
C40、P6
外墙、梁、板(±0.000以下)
C40、P6
梁、板、柱(±0.000以上)
C40、C35、C30
防水保护层
C20
后浇带
较同层混凝土
提高一个标号
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渗等级为暂定,施工过程中以甲方的申请单为准,本表仅供参考,具体使用部位与标号以需方混凝土申请单为准。
3) 粉煤灰
i.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商品粉煤灰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及国家、地方、行业标准。
ii. 应按规定使用商品粉煤灰
iii. 等级在Ⅱ级以上
4) 砂 【供参考】
i. 优先选用粗中砂,泵送砼宜用中砂,砂率宜控制在40~50%
ii. 砂的含泥量〖按重量计〗,按合同约定的相关规范、标准执行。泥块含量小于0.4%
iii. 细度模数按合同约定的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5) 石子 【供参考】
i. 粒径5~25mm,质地坚硬,连续级配
ii. 最大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尺寸的1/4,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混凝土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60mm。对于泵送砼,碎石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内径之比,宜小于或等于1:3,卵石宜小于或等于1:2.5
iii. 楼板厚度120mm以上,粒径5mm~31.5mm,楼板厚度100mm以下,粒径不大于20mm
iv. 含泥量〖按重计〗,高于C30,不大于1%;低于C30,不大于2%;对有抗冻、抗渗或其它特殊要求的,含泥量不大于1%
4. 混凝土质量与检查
1) 检查内容:强度和塌落度
2) 商品砼送到现场后不得出现坍落度过小、过大、离析、分层或初凝现象,否则需方有权拒收。
3) 初、终凝时间:按合同约定的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i. 其它 初凝时间保证不小于3小时,气温达30℃以上时,不小于4小时
ii. 为保证墙体摸板及时拆除,终凝时间应控制在12~14小时
4) 供方应在混凝土的配合比、掺和料、外加剂和各种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时候及时通知需方,以便需方能够及时调整施工。
5) 现场取样
i. 标准养护试件以搅拌车卸料1/4后至3/4前的混凝土为代表,同条件试件在入模处选取。
ii. 塌落度每车抽检一次,所测塌落度应符合施工要求,并在规范与设计允许偏差范围内。按混凝土罐车顺序第1、2、3、4、5……车次进行检测,需方试验人员按要求填写《坍落度记录表》。供方应根据季节、气温变化、运输距离、浇注方式等条件调整塌落度;
iii. 每个单位工程不同施工部位不超过100M3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iv. 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一次连续浇筑的工程量小于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组,且现浇楼层每结构部位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抗渗砼试块为每500 m3取一组。
v. 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均需由需方具备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国家有关标准完成,并由供方现场人员签字认可。否则检测结果无效。
vi. 需方将试验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复印件交供方予以核实确认。
6) 现场实验
i. 混凝土抗压强度,应以边长100mm的立方体试件,在温度20℃±2℃和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潮湿环境或Ca(OH)2饱和水中的标准条件下,经28d养护后试压确定。
ii. 抗渗试块尺寸Φ150×150mm,一组6块,养护条件同上。
7) 质量鉴定
i. 混凝土强度及相关检验试验由国家认可的有相关资格的检验试验机构完成;
ii. 根据国家规定,部分试件需由第三方作出质量鉴定;
iii. 若现场养护的试件质量达不到规定的强度等级,需对工程相应部位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检验,如果实体强度依然不合格,则供方应对其质量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相应部位的一切重置费用,并承担一切与之相关的责任。
iv. 试验费
a) 混凝土出厂前的一切试验检验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出厂检验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以及相关外加剂、水泥、砂、石的检验报告。
b) 现场取样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试验费由需方承担,但是检验不合格时,由供方承担。
5. 大体积混凝土特殊要求
1) 优先使用具有能补偿收缩、缓凝、延迟水化热峰值、水化热低,有效的防止混凝土内部裂缝的产生外加剂;
2) 材料准备充足;
3) 配备足够的混凝土运输车辆,保证连续供应,连续浇注。
6. 添加剂的环保要求
1) 氯化物含量
i. 不得使用含有氯离子成分的外加剂;
ii. 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和水泥重量的0.03%
2) 预防碱集料反应
根据《预防混凝土工程碱集料反应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混凝土中,碱含量不超过5kg/m3(采用A种或B种低碱活性集料)或3kg/m3(采用C类低碱活性集料)。因此,供方应按照不同强度等级和抗渗、普通混凝土分别计算混凝土的含碱量,并且附上符合要求水泥、掺和料、外加剂的含碱量测试报告和砂石碱活性测试报告。
第六条 混凝土申请
1. 正式浇注前 24 小时,需方向供方提交《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供方应按需方所需混凝土的标号和基本技术进行试配。经试配合格后的配合比方能使用。
2. 提前24小时提出砼供应计划(计划表应注明使用部位,计划表中的数量仅供参考),与砼浇筑前8小时与乙方进行核实,并提交经甲方质检人员和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的《砼申请单》。
3. 混凝土输送到现场后,应提供开盘鉴定、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对应的各种原材料检测复试报告及《预拌混凝土供货单》。《预拌混凝土供货单》仅作为控制混凝土浇筑量及施工记录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4. 需方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在正式浇注前 6 小时向供方提交《混凝土申请单》,《混凝土申请单》注明混凝土的标号、数量、技术质量要求、浇注部位、准备开始浇注时间等等。
5. 在混凝土供应过程中,双方应密切配合,随时根据混凝土的质量状况、气候条件、交通状况、浇注特点与方式调整混凝土配合比。
第七条 混凝土运输
1. 混凝土运输车应保证性能良好、外观清洁。
2. 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 混凝土运输车在装料前必须将拌筒内积水倒干净。运输途中,严禁往拌筒内加水。在运输途中,拌筒要以4.5±1.5r/min的速度慢速转动。
4. 混凝土装入罐车后,应及时运送到施工现场。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运输到现场浇注前不得超过3小时。
5. 供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及时了解市区交通及交通管制信息,选择最佳运输路径,避免或减少交通拥堵。
6. 负责对供方进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承担供方人员不遵守需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7. 为保证需方连续施工,避免形成不必要的施工缝,供方应根据浇注数量和路途运输时间合理安排罐车数量及间隔时间,相邻两车的发车时间要小于15分钟。若因供方混凝土供应不及时造成已经浇注完毕的混凝土出现超出规范的裂缝,由供方负责承担与之相关的赔偿责任。
8. 混凝土罐车到达率必须保证每台泵车至少有一台罐车处于等待状态。
9. 需方施工现场与供方搅拌站应保持密切联系,并保证通讯联系24小时畅通,随时根据浇筑进度及路况调整车辆密度。
10. 需方现场代表:暂定 费晓华18626391117
11. 供方现场代表:
总 经 理:姓名 联系电话 ;
计 划:姓名 联系电话 ;
现场调度:姓名 联系电话 ;
为保证连续施工,供方应最大限度满足需方施工现场的要求。
12. 为便于供方车辆顺利进入现场,需方向供方详细告知工程项目地理位置以及周边明显标志性建筑。需方在进入现场通道前设立车辆引导标志,首次供应时,设专人引导线路。需方在施工现场设专人指挥调度混凝土车辆,以避免车辆相互拥挤阻塞。
13. 如混凝土车辆排队等候或卸货、泵送时需占用施工现场周围的城市交通道路,则由需方负责办理交通占道手续。
14. 供方罐车司机应服从需方人员的指挥,进入现场施工区域后,未经需方指挥人员许可不得随意开行、停泊。
15. 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得携带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6. 供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以及需方的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遵守工地所在地,如:院落、街区、小区、场所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任何因违法相关规定、要求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供方自行承担。
17. 夜间施工时,需方提供必要的现场照明设施。
18. 在风雨或暴热天气运输混凝土时,罐车应要加遮盖,以防进水、水分蒸发或混凝土温度过高。
19. 供方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混凝土罐车的道路运输通行证。因手续不全造成政府罚款、处罚由供方承担。
20. 混凝土运输到现场后,若因需方现场施工安排组织不当致使无法正常浇注,由需方酌情赔偿供方损失。
21. 供需双方密切注意天气变化,若因恶劣气候造成混凝土浇注终止,需方有权对已经运输到现场尚未浇注的混凝土自行处理,双方各承担1/2。对于已经发车在途的混凝土则由供方自行处置。
22. 场内车辆通道口已按规定设洗车槽(池)及冲洗设施,分供方车辆出门前应冲洗干净,如未冲洗干净出门,导致城管部门对我司的一切惩罚由分包方承担,并承担总包方的罚款1000元/次。
第八条 泵送
【如需要时】
1. 根据需方要求,供方为本项目提供输送泵服务,保障泵车、泵管无故障运行,保证连续施工。
2. 泵车进场时间,根据需方通知
1) 地 泵
2) 汽车泵
3. 泵车/地泵架设/作业地点由需方现场安排,供方应积极配合。
4. 免费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需方现场作业,并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需方负责提供地泵电源,在高温季节泵送,需方提供草袋覆盖管道进行降温。
6. 泵送混凝土前,先把储料斗内清水从管道泵出,以湿润和清洁管道。并向料斗内加入与混凝土配比相同的水泥砂浆,润滑管道方可开始泵送混凝土。
7. 供方混凝土供应应保障泵送连续作业。
8. 若因混凝土供应不及时造成泵送中途停止、混凝土泌水离析、混凝土坍落度小而造成塞管,供方除了承担将混凝土从泵和输送管中清除的费用外,还需赔偿需方的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9. 因泵车、泵管出现故障造成泵送作业中断,供方应尽快维修。在此情况下,双方本着互谅的原则尽量改用其它浇注方式。但是若虽经双方努力,仍有混凝土因等待时间过长超过初凝时间而无法使用的,由供方承担相关损失。
10. 每次泵送作业完毕,残留在泵管内无法使用的混凝土【Φ150mm径管每100m有1.75M3】由供需双方各自承担1/2。
11. 泵管管道拆卸后按不同规格分类堆放,便于查找。
12. 泵送完毕,需方派力工协助供方技术人员清理管道,供方负责提供空气压缩机。清洗中,应严格控制压力,防止出现大喷爆和伤人。
第九条 环境保护
1. 供需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绿色建筑。
2. 供方在混凝土供应过程中满足需方制定并经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ISO14001和OHSAS18001的要求,保证供应服务过程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 供方进驻现场员工需接受ISO14001环境管理、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4. 供方应采取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混凝土运输车辆驶离搅拌站和施工现场前应对出料斗、车身、轮胎进行清洁处理,防止发生混凝土残渣遗撒。
5. 每次泵送作业完毕应立即清洗混凝土泵和管道,污水需经沉淀池才能排向市政污水管道。
6. 需方在现场设立沉淀池,并提供冲洗车辆的水源,清洗后的废水、污水需经沉淀池过滤,不得直接排向市政污水管道。供方应节约用水,避免浪费。
7. 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
8. 供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详见环保协议
第十条 技术资料
1. 供方应严格按当地《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范》(DBJ01-51-2000)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供方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在资料不齐全时需方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抵押。
2. 如果政府、社会在建筑工程评比过程中对技术资料有特殊要求,供方有义务竭力满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
3. 每次浇注混凝土,相同标号的第一车需提供开盘鉴定、配合比及相应的各种原材料复试报告。
4. 随车提交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5. 应提交的资料与时间(具体按达到工程业主指定的监理单位的要求为准)
1)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随车提供
2) 预拌混凝土出场合格证
3) 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
4) 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5)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6) 混凝土塌落度测试记录
7) 混凝土开盘鉴定
8) 水泥配合比及试配记录
9) 水泥出厂合格证
10) 水泥复试报告
11) 砂子试验报告
12) 碎『卵』石试验报告
13) 轻集料试验报告
14) 外加剂产品合格证
15) 外加剂材料试验报告
16) 掺合料试验报告
17) 其它因评比奖项所需的资料
第十一条 违约
1.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2. 除非供需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3. 如果发现供方混凝土供应质量不合格,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4.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砼,因乙方因砼质量不合格和/或供应不及时,导致连续浇捣供应中断造成的质量问题、停工待料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1000元/次的处罚。
5. 乙方未按甲方之要求组织进场浇筑,对甲方的计划造成计划延误3小时以上(含3小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5000元/次的罚款,同时有权委托第三人完成,发生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
6. 方按甲方《砼申请单》组织预拌砼的供应,若未经甲方同意砼供应超量,超出部分甲方不同意浇捣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 因甲方申请数量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 因甲方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砼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 乙方若中途退场,价格不得调整,并按总价10%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技术资料齐全有效,主体结构经验收合格,结清结算尾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 争议与裁决
本合约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形式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需方执伍份,供方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需 方: 供 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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