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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线路带电检修作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配电线路带电检修工作,加强带电作业承包商队伍的管理,规范带电作业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生产科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本规程,督促和指导部门、单位开展带电作业工作。
(二)负责审查带电作业服务单位的带电作业指导书。
(三)根据线路运行状况,编制下发配电线路带电作业计划,对带电作业服务单位进行业务管理。
(四)负责组织、参与、指导带电作业事故调查和分析。
第三条 安全科职责
(一)负责带电作业服务安全合同审查及签订。
(二)负责组织审查带电作业服务单位作业人员的人员资质。
(三)负责组织、参与、指导带电作业事故调查和分析。
第四条 HSE监督站职责
(一)负责对带电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负责对带电作业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
(三)负责带电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
(四)负责对带电作业现场作业许可程序进行检查。
第五条 电力调度职责
(一)负责带电作业前解除线路重合闸保护,并指示变电所值班人员不得在故障状态下试送带电作业线路,带电作业结束后负责安排恢复保护。
(二)负责在带电作业线路运行状态发生改变时及时通知现场工作负责人,带电作业线路发生跳闸时,未经得现场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同意不允许试送。
第六条 线路运行维护单位职责
(一)对带电作业队伍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二)根据设备状况,编制本单位带电作业计划并报生产科审批。
(三)负责审查带电作业现场勘查情况及三大措施。
(四)负责审核带电作业安全措施并签发(会签)工作票。
(五)对带电作业进行许可和安全监管。
(六)负责带电作业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 带电作业服务单位职责
(一)遵守供电公司对承包商的各项管理规定、生产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要求编制HSE管理“两书一表”,负责编制相应作业项目的作业指导书,报供电公司生产科审查备案。
(三)根据安排的带电作业任务,负责作业前进行现场勘查并进行详细记录,详见附录A《带电作业现场勘查及审批表》。
(四)负责编制并落实带电作业三大措施(为保证项目作业顺利实施和现场安全,制定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负责带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及验收。
(六)负责带电作业工器具的日常维护及定期送检。
(七)开展的带电作业项目与带电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上所列项目须一致 。
第三章 制度及措施审查
第八条 在开工前,生产科组织属地管理单位对承包商进行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过程中对带电作业承包商提供的《电工特种作业许可证》、《带电作业许可证》进行复查和备案,对承包商制定《带电作业管理办法》、《带电作业技术操作规程》、《带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并备案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九条 属地管理单位在办理工作票时,应同时确定该项工作的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监督人员要参与对承包商《带电作业指导书》(含检查表)进行审查,确认工作区域及工作内容准确无误,危害因素分析全面,安全控制措施制定合理,工作程序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许可(或签发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十条 带电作业必须使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
第十一条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按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填写规范进行逐项填写。填写规范见附录G。
第二节 工作票签发
第十二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工作票所列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以及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进行审核确认。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 工作票由配电线路运行维护单位和带电作业服务单位实行“双签发”。工作票会签人应由熟悉设备状况、熟悉带电作业标准并具备线路工作票签发资格的人员担任。运行维护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经公司审核批准并以文件形式公布。带电作业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事先经公司主管生产领导审核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送有关基层站队和公司调度备案。
第十四条 工作票签发人对带电作业现场情况不熟悉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进行风险评估,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三节 工作票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两份及以上工作票。
第十六条 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时间为限。已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的工作票,应保存六个月。
第四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十七条 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一天将工作票交予调度或指定联系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调度或指定联系人许可后,不得在带电作业的线路上安排影响带电作业安全的操作。
第十九条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发现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应立即停止工作,工作负责人和调度或指定联系人应及时互相联系,查明对工作现场无影响时可继续工作。调度或指定联系人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第二十条 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及线路重合装置。
第五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严格执行“双监护”制度,即:带电作业服务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运行管理单位指定安全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 带电作业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或兼任其他工作。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工作应增设(杆塔上)监护人。整个作业过程中不得放松危险部位的监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行使监督职责,密切注视作业人员的动作,根据作业方案及作业步骤及时做出适当的指示,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要时刻掌握作业人员的疲劳程度,保持适当的时间间隔,必要时可以两班交替作业。
第二十五条 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不宜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工作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 运行管理单位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要依据现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带电作业现场条件、作业人员、作业内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进行记录,如不满足作业条件,可进行制止或纠正。
第六节 工作间断和终结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带电作业过程中,若因故需临时间断,在间断期间,工作现场的工具和器材应可靠固定,并保持安全隔离及派专人看守。
第二十八条 间断工作恢复以前,必须检查一切工具、器材和设备,经查明确定安全可靠后才能重新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项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严格检查设备上有无工具和材料遗留,设备是否恢复工作状态。全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调度(联系人)汇报。
第七节 现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承包商在带电作业工作票办理前,应提前进行作业现场勘察。勘查现场时,基层单位应指派负责生产安全和技术的人员同行(包括基层单位确定的现场安全监督人员),以告知现场风险,协助进行风险辨识和措施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测量风力、相对湿度,测量结果应满足带电作业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作业前全体作业人员应在现场列队,由工作负责人布置工作任务,进行人员分工,组织进行班前安全教育,交代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施工作业程序及配合等,确保工作班成员熟悉计划书所列内容,作业风险及控制措施,承包商和属地管理单位现场安全监督人员要对班前安全教育进行监督,并监督各项安技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作业现场的工具、材料、车辆等应合理、有序摆放。
第三十四条 作业过程中应做到指令明确、听从指挥、有序操作。
第三十五条 工作班成员在进行作业前,应对绝缘遮蔽、用具、个人防护用具及绝缘操作用具等工器具逐一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检查)、有效期过期或外观检查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现场安全监督人员要对工器具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 在带电作业现场,应根据作业票、《作业指导书》所列项目做好安全措施布置,现场安全监督人员要进行监督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班成员要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于安全措施要逐一确认、逐项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与工作班专职安全监护人员同步做好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进行实时记录。
第三十八条 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对监督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书面记录,监督记录应执行,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任何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违章违规现象时,应予以立即制止、纠正或叫停,并与工作班成员、工作负责人以及现场负责人等进行沟通。
第三十九条 作业结束后,工作班成员应对工作现场进行清理,防止工器具、检修材料遗留在设备上。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应对现场清理及工作完工后小结情况随机记录。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四十条 各属地管理单位应组织对员工进行带电作业知识培训,以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带电作业培训内容为:带电作业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技术问答,特殊项目作业前的技术交底、模拟操作以及事故案例学习等。
第四十二条 各属地管理单位根据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要求,负责本单位属地范围内带电作业安全监管,对带电作业人员持证审查、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措施审查、工器具检查;并安排本单位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等具备相应管理资格、能力的人员,在现场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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