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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诉淘宝卖家翻新手机的起诉书-淘宝承担连带责任.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459944 上传时间:2025-03-2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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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起诉书 原告:程$$$、性别:男、年龄:33、民族:汉族、 身份证:************、联系方式:*********原告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商英街99号 被告一:池春玲 、 性别:女、年龄:29、联系方式:1*********、1*********;淘宝网ID:“***************”、店铺名称:********* 被告身份证:*********、地址: *********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  诉讼请求: 1、依法责成被告退还原告3180元购物款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原告3倍赔偿9540元,责成被告支付本次诉讼费用50元,责成被告赔付原告50元文印费及通讯费,合计9640元。 3、被告一的商品销售量达200多,被告二有审查不严的责任,责成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22日,原告在被告的店铺购买了商品名字为:“Apple/苹果 iPhone 6s Plus 国行三网通 5.5寸全网6SP 手机”容量为128GB的苹果6Splus手机,(序列号为FLNR904WGRWF、IMEI为353332076232842)。原告通过淘宝网这个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商品,已经形成消费合同关系。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和被告的承诺不符,卖家承若商品的成色全新,是原装的正品而且支持直营店铺鉴定,在聊天工具旺旺上被告也一直强调,他这部商品为全新的正品机器;实际上这商品是典型的翻新机。首先,机器的wifi连接不上,其次原告通过苹果售后电话以及苹果直营店的鉴定得知这部机器原本是美国版本容量为16GB的版本,而原告程¥¥¥需要的是128GB的版本,所以被告有改装商品的嫌疑;原告前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10号二楼的苹果直营店铺(河南省唯一的一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也证实了这部苹果手机确实有质量问题,苹果直营店铺出具了鉴定服务告知书,里面明确的可以确认这部机器(序列号为FLNR904WGRWF、IMEI为353332076232842)初次购买日期为2015年9月29号,并且在2016年5月26号有过维修记录,且该设备已经超过保修期。 原告在和被告的电话沟通当中,被告既不承认将该设备的容量从是从16GB改装成的、不承认该设备有维修过的记录、也不承认这部机器是2015年9月29号就售出,并且一直强调这部机器是全新的正品。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是指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及根据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属于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所售商品超过保修期,并且有维修记录,将原机器是16GB容量的改装成大容量出售给原告,并且一直强调是正品,支持直营店验货东虚假承若,这属于典型的掺假,以假充真,在原告对机器进行检测后发现是翻新机的情况下,和被告多次的沟通中被告还一直强调商品是正品,自己的商品没有问题,被告所销售的苹果6SPlus手机存在WiFi连接困难,将手机的容量从16GB改装成128GB,存在有维修记录等情况,并且原告通过旺旺和电话多次联系到被告的时候,被告还是不承认其售假行为,被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随后又不愿意承担售假的法律后果,所以被告诉原告有欺诈行为应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所以原告要求退一赔三应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买受人即原告程¥¥¥,所以原告的收货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本案管辖权为原告住所。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苹果直营店开具的服务告知单,上面有苹果的工程师Rober zhang的 亲笔签名,同时还有有苹果电话售后通话录像,以及第二次前往苹果直营店还是由工程师Rober zhang进行鉴定的录音录像,因为苹果公司的直营店只是销售和售后部门,不可以开具国家承认的相关的司法鉴定报告,原告往返多次均遭到苹果直营店的拒绝。如果法庭认为原告提供的苹果直营店开具的服务告知单不符合司法鉴定标准,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所以如果法庭有需要进行进一步鉴定的情况下,原告愿意申请法庭进行指定鉴定,相关费用由原告先行承担。 诉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所提供的事实与过程,可以确定淘宝网是原告与被告的交易平台提供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该商品卖家的商品售卖很多数量,大约200多件,直到本人购买后联系淘宝客服进行投诉后这个宝贝才被做下架处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本人购买到不合格商品,与本人购买到不合格商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程¥¥¥与被告产生的纠纷,淘宝网的客服介入处理后,不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这里求情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3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本人作出赔偿后,可直接向被告进行追偿。 附: 1、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淘宝网披露的卖家信息截图用于证明双方身份信息。 2、 淘宝交易平台涉案手机介绍页面打印件、买卖双方聊天记录打印件、订单交易详情打印件、用于证明原告程¥¥¥向淘宝平台上的手机卖家“生菜家的饭”购买涉案手机的事实,同时可以证明被告“生菜家的饭”店铺印象科技通讯承若该商品是全新正品、支持直营店铺验机这样的一个承诺的事实。 3、 顺丰快递快递单号为789084818405的物流跟踪信息打印件、快递单打印件、涉案手机的“关于手机”截图以及手机其他信息截图一份、快递包装盒照片等用于证明原告程¥¥¥收到了被告寄送的内部序列号为FLNR904WGRWF、IMEI为353332076232842苹果6SP手机的事实。 4、 原告程¥¥¥的留言、投诉打印件、手机卖家生菜家的饭的留言和回复截图、快递包装盒上的IMEI数字备注图片用于证明涉案手机就是被告所发货的商品,也就是现在原告手里面的手机这个事实。 5、 苹果直营店售后服务单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涉案手机实物一部、苹果官方售后来电的通话录像一份、苹果直营店铺工程师录像三份、官方售后机构百邦的录像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程¥¥¥收到的这部涉案手机是改装机翻新机的证明。 6、 原告程¥¥¥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退款过程中的回复留言一份、和被告的通话录像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7、 涉案商品在下架前的页面截图,用于证明淘宝网有审查不严的责任,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8、 本案诉状4份。 本人承诺上述事实证据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程¥¥¥ 2017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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