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规范
--1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有关部门规章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2005〕47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和查验考核和认证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行政,勤政廉洁,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不断提高审验工作质量。
第六五条 本规范生效以前制定的有关营运车辆审验和技术审查登记的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七条 本规范自20062007年111月1日起实行。
第二章 审验范围和时间
第七六条 凡经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的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出租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均属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范围。城市公交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和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的审验不适用本规范规范另行制订。主城区“7”字头客运车辆在没有达到公交化和公司化验收标准前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车辆审验。
第三章 审验时间
第七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出租客运车辆除外)审验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同步进行,每年一次,时间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合格有效期到期的当月以前。
主城区“7”字头客运车辆出租客运车辆的审验每年一次,按车辆牌照号尾数分月审验,牌照号尾数为0的,审验时间为10月,尾数为1的,审验时间为11月,尾数为2的,审验时间为12月,尾数为3至9的,审验时间分别为3至9月。
第四第三章 审验内容
第九八条 车辆年度审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
2、.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识卡》《教练车标志卡》原件;
3、检测日期在15日内的.年审审验当月检测合格的《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主城区“7”字头客运车辆出租客运车辆可不提供)(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44、.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主页、副页及检验合格记录页)和《机动车登记证》原件;
55、.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客运车辆(出租客运车辆除外)的承运人责任险的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66、.本次审验前每季度的《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重庆市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登记备案卡》原件(出租客运车辆可不提供);
77、.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有需复印或打印的,一律采用A4型号纸张。凡是规定了提供复印件的,负责审验的运管机构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
第九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自查内容
1、.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客车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2、.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教练车辆必需配置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情况;
4、4、.爆炸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超长客运、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定位系统,以及其他必要通讯工具的安装、运转情况;爆炸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牵引车、重型货车(核定载质量8吨及8吨以上,下同)的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超长客运、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定位系统,以及其他必要通讯工具的安装、运转情况;
5、.车辆日常经营行为,包括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客运线路经营、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是否符合所经营线路或类别的要求、班线客运车辆进站发班情况;
6、.车辆的车容车貌、营运标志和附加装置的配置情况;
7、.车辆的道路运输违章情况;
8、.车辆的规费缴纳情况;
9、.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客运车辆(出租客运车辆除外)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10、.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以上自查情况作出如实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填写在《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上。
第十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内容
(一)出租汽车审查内容:出租汽车无待处理的道路运输违章记录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审查内容:
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参加年度审验前应按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旅游客运、高速公路客运、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驾驶培训车辆、途径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主城区“7”字头客运车辆可不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2、.车辆二级维护备案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每三个月一次),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其他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当到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
运输车辆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或车辆大修)后,运输经营者应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存《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属单位保管联(同时留存《重庆市机动车维修竣工检测(验)单》),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卡上签署登记备案日期、加盖“重庆市车辆二级维护备案专用章”后交经营者。
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时,经营者应提交《重庆市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备案登记卡》,备案卡上应有本次年审前四个季度的、加盖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专用章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
3、.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客运车辆审验时,未进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不在有效期内的客运车辆,一律视为普通级。
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符合所经营线路或类别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客车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政许可时,对客车类型等级作出了特殊要求的,车辆的类型等级应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等级要求。
4、.车辆装置、服务与营运设施设备、车容车貌情况
⑴(1)、货运车辆
①、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若有变动,应出具运管机构和公安车管部门同意变动的相关文书,以及变动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等);
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①、货箱牢固,活动边板锁止可靠;
②、车辆外廓尺寸和底盘承载部件(如钢板等)未发生变动;
③、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车辆,具有与运输的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集装箱运输车辆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备了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包括:
a.车辆配有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灯、牌;
b.车辆装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安装在驾驶室内;
c.车辆车厢底板平整完好,周围栏板牢固;
d.车辆配有有效的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
e.根据货物性质,车辆配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
f.根据货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需要,车辆配有相应的捆扎、防水和防散失等用具;
g.装运各类瓶装气体的车辆,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并保证车厢内空气流通;
h.装运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配有木质底板等衬垫防护措施,配有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排气管装有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
i.装运爆炸品的车辆符合国家《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j.厢式货车厢壁牢固,车厢门能锁牢;
k.装运需控温危险货物的车辆,配有有效的温控装置;
l.装运放射性物品的车辆符合GB11806的规定;
m.装运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使用集装箱专用车辆,并符合GB16563的规定。
③⑤、爆炸品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安装情况;
⑤、爆炸品运输车辆安装了行驶记录仪,牵引车、重型货车安装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了GPS定位系统;
④⑥、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情况部门检验合格,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⑵、客运车辆
①、车内设施齐全、有效,空调、音响等工作可靠;座椅及内装饰清洁、完好,座椅均匀排布。
②、车身油漆完整,漆色光亮、均匀、一致,无剥落、裂纹、起泡现象;车身形状正确、蒙皮平整,车身外部和内部无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车身标识正确、完整。
③、车辆设施齐全、有效,门窗启闭轻便、关闭严密、锁止可靠,玻璃齐全、完好;各种灯具齐全、完好、有效。①、车身标识正确完整,车辆内装外饰整洁、完好,车内设施齐全、有效,旅游客运车辆按规定张贴了专用标示;
②、全车座椅应合理分布、均匀排布,通道内没有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乘客座椅间距没有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中高级客运车辆车身外顶部没有设置行李架,卧铺客车卧具设置为1+1或1+1+1,且纵向布置;
③、在用客运车辆实际座位数应与《道路运输证》的核定座位数一致;
⑶、驾驶培训车辆
①、车辆装有副制动踏板,副制动踏板可靠有效;
②、灭火器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5、.班线(定线)客运车辆的班线经营年限在有效期内;
6、.班线(定线)客运车辆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并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7、.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客运车辆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了《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8、.规费缴纳情况;按规定缴纳了规费;
9、.无待处理的道路运输违章记录;
10、.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
道路运输车辆经审查符合以上所有要求(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的,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罚并提供当季度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后,方为合格。
第六第五四章 审验程序
第十一第十二条 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主城区“7”字头客运车辆、主城区以外的出租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按照前款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的审验内容和审验要求进行车辆年度审验。其中,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主城区“7”字头客运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对车辆相关设施和车容车貌进行现场审查。经审验合格的,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在“重庆市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车辆审验记录和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除驾驶培训车辆外的其他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专用章”,正确填写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驾驶培训车辆凭原有效的《教练车标志卡》和运管处(所)签署审核意见的《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到市运管局换发《教练车标志卡》。
道路运输车辆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按《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检测日期推算至下一年的检测当月月底。
出租客运车辆的审验有效期为车辆应审月份推算至下一年的当月月底。
经审验合格的班线(定线)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打印、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道路客运包车经营许可证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道路客运包车经营许可证明》的有效期与审验有效期一致,车辆审验有效期到期后,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道路客运包车经营许可证明》自动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同时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电子档案。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档案中包含的技术资料,应保存至年审有效期后。
第十二条 主城区出租客运车辆由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由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重庆市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录入车辆审验记录,并在车辆《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专用章”,填写审验有效期。
审验有效期为车辆应审月份推算至下一年的当月月底。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建立主城区出租汽车的车辆管理档案。
第十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对车辆及相关设施进行现场审查,并对车辆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车籍地运管处(所)在《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的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监章,并在“重庆市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录入车辆审验记录和技术等级评定记录,扫描车辆《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和其他审验资料,通过“重庆市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送审至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经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验合格的,由车籍地运管处(所)在车辆《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专用章”,填写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
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按《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检测日期推算至下一年的检测当月月底。
各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辆管理档案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检测日期推算至下一年的前一日。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同时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电子档案。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档案中包含的技术资料,应保存至审验有效期后。
主城区“7”字头客运车辆的审验有效期为车辆应审月份推算至下一年的当月月底。
第七六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如实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第十七条 审验不合格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停运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重新核定车辆的经营类别或更换符合要求的车辆。
牵引车、重型货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牵引车、重型货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负责车辆审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车辆所属企业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牵引车、重型货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负责车辆审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车辆所属企业限时(时间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改正。
第十六十八条 车辆未经审验从事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审验有效期超期180天以上且未向许可该线路指标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停的,其线路经营资格自动失效,应按照线路许可程序重新申办。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