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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标号:SZCH2010-Y-G-036
招 标 文 件
标 号:SZCH2010-Y-G-036
采购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采购内容:办公家具
采购类别:家具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
前附表
项号
内容规定
1
采购内容:办公家具
2
采购数量:一批
3
投标有效期为六十天(日历日)
4
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 叁万圆整
收款单位: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9060154800000211
开户银行:上海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注:各投标单位请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填写银行单据时,必须注明投标单位全称,所投招标文件标号及“投标保证金”字样。
联系人:史会计
电话:65161792
5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请将疑问于2010年11月9日下午4:30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或传真至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61号新竹宾馆院内二楼;电话:0512-65161672;传真:0512-65262733;联系人:杜静君、沈鹰)。投标答疑书面答复时间:2010年11月10日下午4:30以前。
6
投标文件 正本份数为一份
副本份数为三份
7
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11月26日上午9:30整
8
投标文件递交至: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圆融大厦19楼会议室
9
开标
时间:2010年11月26日上午9:30整
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圆融大厦19楼会议室
10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5%
11
中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收费标准:中标金额100万以下费率为中标金额的1.5%;
中标金额100-500万费率为中标金额的1.1%
中标金额500-1000万费率为中标金额的0.8%
中标金额1000-5000万费率为中标金额的0.5%
注: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若中标金额为150万,则中标服务费=(100×1.5%+(150-100)×1.1%)×0.7
12
评分标准
总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22
第四章 招标书 34
第五章 合同条款 39
第六章 评分标准 45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受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的委托,就其需要采购的办公家具一批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招标编号:SZCH2010-Y-G-036
招标内容
货物名称:办公家具一批
第一标段:局长室分局长室
第二标段:办公室
第三标段:会议室
本次招标项目共分三个标段。投标人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每一投标人不能重复投同一个标段。投标人只能根据优先选择的顺序对所投的其中二个标段中标。
交货日期:2010年3月1日前交货并完成安装。
交货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1、出售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0年11月9日上午9:00--16:0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2、出售地点:苏州市竹辉路461号新竹宾馆院内二楼
3、出售方式:现场或邮寄出售
4、售 价:每套300元,如需邮寄另加50元特快专递费,售后不退。
5、标书款汇款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61号新竹宾馆院内二楼
6、汇款银行及帐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沧浪支行
(账号:831-41226013-46)
开标信息
投标时间: 2010年11月26日9:00——9:30
投标截止时间: 2010年11月26日9:30整
开标时间:2010年11月26日9:30整
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圆融大厦19楼会议室
采购单位
名 称: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联 系 人:丁海秋、卫建明
联系电话:67621972、67628778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竹辉路461号新竹宾馆院内二楼
电 话:(0512)65161793、65161672
传 真:(0512)65262733
邮政编码:215007
联 系 人:杜静君 沈鹰
监督电话:66681165,6668119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A 说明和释义
1. 说明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2. 词语释义
2.1招标采购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
2.2投标人: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采购单位或招标采购单位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4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甲方(采购方):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6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7货物:系指乙方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应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8服务:系指本次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9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10天:日历日。
2.11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2 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3 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14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5 实质响应:满足有关本次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求。
2.16 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17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B 投标人
3. 合格投标人的一般条件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供本次采购正品产品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购买招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7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4.合格投标人的特殊条件
4.1必须为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
4.2在苏州必须有工商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
4.3必须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内);
4.4生产的产品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十环);
4.5投标方代表必须为合格投标人的在职员工(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5. 投标方代表
5.1指全权代表投标方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方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第三章)。
6. 投标费用
6.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7. 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C 招标文件的说明
8. 招标文件
8.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购买招标文件 3日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否则,由此产生的影响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2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不是直接从招标采购单位处购买获得的,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负责。
9. 招标文件的澄清
9.1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与地点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迟于前附表规定时间提交的疑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回答,也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对投标人投标结果的影响。
9.2 投标人的询问通知应不得迟于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提疑时间前使招标采购单位收到。迟于上述规定时间提交的询问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拒绝回答。
10. 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10.2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10.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10.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1. 投标答疑
11.1 投标人应于前附表所述时间和方式递交书面提疑,迟于该时间的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拒绝回答其提疑。
11.2勘察现场:
11.2.1根据自身投标需要,投标人可自行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1.2.2招标采购单位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采购单位现有的并认为能使投标人可利用的资料。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1.2.3 经招标采购单位允许,投标人可为勘察目的进入招标采购单位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采购单位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11.2.4投标人应在现场勘察时,熟悉现场及周围交通道路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的直接资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11.3投标答疑包括招标采购单位认为可以回答且不会引起投标人误解的相关问题和答复,答疑的副本将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投标答疑会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采购单位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D 投标文件说明
12. 提示与要求
12.1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2.2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及以后的所有通知、文件等视为保密文件。
13.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3.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可能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的后果,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 (格式见第三章):
14.1.1投标函;
14.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14.1.3 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4.1.4 投标报价表;
14.2 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
14.2.1 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第三章);
14.2.2 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第三章);
14.2.3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2.4 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4.2.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4.2.6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14.2.7 投标人证明其满足合格投标人特殊条件的证书、证明、文件等资料;
14.2.8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明、主要原材料有效的完整的检测报告、产品有效的完整的检测报告、主要配件的检测报告,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等(注:检测报告必须复印完整,复印局部内容及复印缩放均视为无效);
14.2.9《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品牌型号、技术要求、交货期说明表》(格式见第三章);
14.2.10投标货物技术指标说明与描述,如投标人对技术规格提出合理建议或更改,应在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品牌型号、技术规格、是否偏离、交货期说明表中注明。如未附任何表示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规范存在偏差的偏离表,则表示提供的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完全符合;
14.2.11安装、调试、验收方案;
14.2.12产品质量验收标准,质量承诺;
14.2.13货物的技术服务、售后服务体系与维保方案,包括《售后服务承诺书》、《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第三章);
14.2.14《投标单位业绩一览表》(格式第三章);
14.2.15投标样品的样图表:
14.2.16其它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14.2.16.1银行资信证明;
14.2.16.2最近2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完整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年度企业会计报表附注);
14.2.16.3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员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情况证明;
14.2.16.4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资质和货物、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注:
1、投标人必须提交上述14.1.1—14.2.14款规定的资料。否则,投标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2、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中不得出现投标产品价格。
14.3 投标文件由14.1、14.2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
15.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5.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必须按所投标段分标段单独制作投标文件,且须分别装订成册。投标人未分别装订成册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15.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6.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
16.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表》 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所投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如包括关税、进口货物及其所用原材料、零部件的各种国内、外税费)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现场吊装、检测验收、安装调试、采购单位指定部门的抽样产品的检测检验费用、技术支持与培训、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投标人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且单价固定,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单位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单位未填单价的项目,在实施后,招标采购单位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
16.2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
标的物清单报价:投标单位应按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的图纸和标的物清单以及相关技术资料,根据现行市场价格并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综合计算单价。标的物清单中规定的规格、材质、技术工艺要求等,投标单位必须予以满足。若发现投标单位报价中所报标的物的相关要求与标的物清单中不符的,将被视为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该投标单位将被拒绝中标。
各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图纸和技术规范对所提供的标的物清单进行核实,如发现与提供的标的物清单不符或者标的物清单中有遗漏的,应在投标提疑时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如投标人未予核实或未能核实出与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标的物清单不符,则应按提供的标的物清单进行报价,同时应承担在中标后不得更新或增添设备的风险(除非增添的设备是免费的)。
16.3报价编制依据
16.3.1现行市场价格;
16.3.2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招标文件、标的物清单、图纸。
16.4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6.4.1根据提供的图纸、招标文件、标的物清单及有关资料单独编制相关工程的投标报价并汇总填入《投标报价表》;
16.4.2各投标单位需对工程现场进行认真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信息;
16.4.3标的物清单经投标人核实后按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的清单计算。
16.4.4投标单位决策报价时,凡政策规定属于不可竞争费用的不得让利。
16.4.5投标报价明细中标的物顺序和数量均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标的物清单顺序和数量。如发现投标报价中有错算现象,一旦中标,投标单位自行承担错算这部分的经济损失。
16.5结算调整规则:
16.5.1结算调整范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16.5.2结算调整规则:
16.5.2.1数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全费用)不变;
16.5.2.2若因设计变更采用了未在标的物清单中列出的设备、材料,须经招标采购单位认可品牌和价格,在结算时予以调整。
16.6投标人应按《标的物清单》 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计算单价。《投标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该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16.7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分标段投标的,则投标人可以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或几个标段,也可以投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
16.8 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6.9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
16.10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7. 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按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以下条款规定使招标采购单位收到并换取收据。
17.2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9060154800000211
开户银行:上海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注:各投标单位请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填写银行单据时必须注明投标单位全称,所投招标文件标号及“投标保证金”字样。
17.3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法:
17.3.1银行本票、汇票,直接至开标现场交于招标采购单位并换取收据;
17.3.2银行转账或直接以现金解缴至17.2中所示账号并换取收据。
17.4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
17.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采购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凭收据予以退还(无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方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凭收据予以退还(无息)。
17.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作为预定的损害赔偿而非罚款)。
17.6.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7.6.2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或投标文件中含有故意的虚假陈述;
17.6.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6.4 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
17.6.5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7.7 中标人如有17.6条款所述情形,招标采购单位仍有权按相关法规的规定选择下列条款之一执行:
17.7.1要求中标人按照其投标文件继续履行;
17.7.2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在标书有效期内另行评定中标者或重新招标。
18.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8.1自开标日起6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8.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
19.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招标文件要求处,亲自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未按上述要求签署的投标文件将拒绝。
19.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采购单位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E.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全部投标文件〔含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及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进行密封。密封带的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采购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在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20.2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并有权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21. 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前附表规定的投标地点。
21.2招标采购单位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拒绝接收。
21.4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采购单位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份,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招标采购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的书面通知或在开标前收到该撤销的书面通知。投标人的原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将不予退还。
22.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采购单位,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2.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采购单位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22.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F. 开标和评标
23. 开标
23.1招标采购单位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23.2参加开标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凭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的招标采购单位将有权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23.3开标时由公证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
23.4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招标采购单位将做唱标记录。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24.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24.1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
24.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24.2.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
24.2.2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24.2.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24.2.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4.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4.3.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4.3.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3.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24.3.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24.3.5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4.3.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5. 评标内容的保密
25.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5.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5.3在评标期间,招标采购单位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6. 对投标文件初审
26.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拒绝:
26.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制作的;
26.1.2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6.1.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6.1.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6.1.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6.1.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6.1.7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1.8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6.1.9 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
26.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等;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如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包括品牌)、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招标文件提供的工艺、材料、设备、参考的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等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以满足采购单位的需要。
26.4招标采购单位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条款,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6.5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6.5.1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内容不一致时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6.5.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5.3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单价计算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细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该投标文件将不予以详细评审,也不得标;
26.5.4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5.5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6.6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6.7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7. 投标的澄清
27.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采购单位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7.2有关澄清的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答复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签署确认,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7.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及实质内容。
28.废标
28.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8.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8.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8.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的;
28.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2 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29.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9.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9.2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先进性、可靠性、售后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承诺等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29.2.1交货状态和交货期;
29.2.2零配件价格及维修服务措施;
29.2.3货物设备出厂验收情况;
29.2.4投标者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29.2.5投标者的供货状况及销售服务措施;
29.2.6投标者提供的其他优惠条件;
29.3 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G、授予合同
30. 中标单位的确认
30.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招标采购单位的委托向招标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30.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各投标单位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收到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如投标单位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30.3评标委员会有权评定中标,同时也有权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者中标。同时,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采购单位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且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1.2在合同签订之前,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对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标书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签约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标书有效期内另行评定中标者,或重新招标。
32. 中标通知书
32.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的中标标价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32.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招标采购单位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32.4招标采购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33. 合同的签订
33.1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
33.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
34. 履约保证金
34.1中标的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4.2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的三日内按前附表的规定将履约保证金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H、其他事项
35. 中标服务费
35.1中标单位须按前附表的规定按其中标总金额计算并支付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三天内付清。
35.2中标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招标采购单位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36. 监督和公证
36.1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6.2招标采购单位的招标过程将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37. 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 ,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1、(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诚和招投标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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