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承运服务合同
委托方:
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规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均同意乙方授权旗下 分公司代为履行本合同,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的服务项目中第 1 项的承运服务:
1、 货物全国门到门运输。
2、 货物门到港的运输。
3、 市内货物的快递。
4、 承运货物的分拣、包装(费用另计)。
5、 仓储(费用另计)。
6、 代办保险(保费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服务期限
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合作的,按照运输货物相应的运单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条 服务受理
1、乙方通过电话、传真或E-mail等接受甲方委托。
2、达成委托后,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将运输所需全部手续移交给乙方(所运货物需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应一并移交)。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收取货物手续,按服务收费标准开具运单,及办理保险手续(在甲方提出保险要求并由甲方支付保险费时)。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的时间、地点、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2、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之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内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甲方应保守合作期内知道的所有乙方的商业秘密。
4、甲方自己包装时,有义务按国家有关承运货物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5、甲方有义务正确填写工作单,详细、准确地注明目的地地址、收货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性。
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同乙方进行结账。并不得以各种理由为由拖欠服务费用。
7、甲方特殊要求乙方专人押送、特殊包装、绕道行驶、配备器材等额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8、甲方委托承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规定及其它要求,甲方不得交寄国家禁止寄递以及侵犯他人权利的物品;甲方应保证其交寄的货物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卫生许可等相关规定;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被相关部门处罚或对他人赔偿或被收货人侵害,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为甲方提供安全运送货物服务。
2、乙方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向甲方反馈信息。
3、乙方提供的服务车辆必须牌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
4、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执行甲方所委托的业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对于委托乙方包装的货物,甲、乙双方在办理货物交接时应共同检验货物外观和数量是否完好并确认,乙方对货物的内在功能的好坏不负责。
6、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7、因甲方包装导致的丢失破损乙方不承担责任。
8、根据合同附件约定的时效,允许有一天的延误。在允许延误的基础上,货物未及时到达造成的延误,延误一天,该票货运费减30%,二天运费半,三天及以上免收该票货的运费。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时间
1、乙方每月5日前与甲方进行上月结算(包括到付款,如收货人未支付到付款由甲方承担付款义务)。甲方收到对账单后5日内与乙方进行确认,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确认。确认后,乙方提供发票,甲方于当月30日之前以转账或支票方式及时支付上月费用给乙方。
2、甲方如延迟付款的,按拖欠费用数额的0.3%/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且乙方及乙方合作方有权留置甲方货物;甲方在货物被留置后两个月内不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乙方可以直接处理留置货物。
3、具体收费标准见合同附件。当乙方提供的服务价格发生变化,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否则仍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价格体系执行。如双方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第六条 货物保险
1、发货价格中已包含保险费。普通货物单票最高保价金额在10000元以内(含),胶料货物最高保价金额在50000元以内(含),模具保价金额按甲方实际开发合同执行。
2、货物保险费率为千分之三。
3、因派送原因导致货物包装破损致使错送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比例,我司最高承担每票10000元的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货物晚点责任由甲方承担。
2、货物到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由乙方通知甲方,接到甲方处理方案后操作.
3、因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迟延或拒绝收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自行配备货物押运人员的,货物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
5、由于甲方错误提供收货人地址、收货人姓名或联系电话等信息,导致货物运送延误等损失,甲方承担责任。
6、因乙方责任将交寄物错送或错达收货人,应将交寄物无偿运到指定的收货人。
下列情形,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在委托的货物中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品和其它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2、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甲方匿报货物品名、重量等,造成航空、铁路及国家安检部门对乙方的罚款及费用。
4、甲方错用包装、储运标志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的。
5、收件人收受交寄物而未提出异议并签收的,视为交寄物已经完好交付,乙方已正确履行了合同义务。收件人签收后,该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收货人处,乙方不再承担责任。因收货人迟延或拒绝收货物的,一切风险自合同约定应收货时间起转移。交寄物发生损失的索赔,最迟应当自收到交寄物之日起30天内提出。
第八条:其它
1、因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平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乙方法人注册地(全称):
(2)合同签订地:
4、平湖中铁物流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本合同没有约定时,以运单为准,当合同与运单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九条 为方便执行本合同,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需以书面委托形式向乙方指定执行本合同的实际负责人如发货人、费用核算人等。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前5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变更通知书。甲方指定人员的签字既视为甲方行为。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则:甲乙双方需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用户需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 4 页 共 4 页 安能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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