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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不应当实行全面音乐付费下载.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450626 上传时间:2025-03-2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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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当前中国是否应当实行全面音乐付费下载,我方认为其根本原因是出于对版权的更好的维护,那么所谓当前也就是此时,目前的意思,全面则是所有的音乐平台在措施实施起的全部时间段内对所有的音乐下载都进行收费,我方所持观点是当前中国不应当实行全面音乐付费下载,理由有三: 一,就当前的中国音乐市场来看,全面音乐付费下载无法得到有效实施。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只有10%的音乐平台具有合法的版权许可,也就是说90%的音乐平台是存在侵权行为的,据此,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实行全面音乐付费下载,不仅对于维护版权起不到关键性的作用反而会使得绝大部分的侵权方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单就音乐平台这一方面就已十分不满足实行全面音乐付费下载的条件,而要改革这其中除了音乐平台还包括了音乐人、唱片公司、下载客户等等各方面的利害关系,而据新浪网的一个相关的问卷调查显示,有51.5%的网民表示不支持音乐付费下载,可见当前中国还不满足实行全面音乐付费下载的各方面条件。 二、即使当下满足了实行该措施的各项条件,全面音乐付费下载对于大部分的下载客户来说并不合理。几大网络音乐平台和唱片公司对于实行音乐付费下载对外给出的理由是不能再给广大网民吃免费的午餐,要对音乐的合法版权进行维护。然而维护版权的同时更不能忽略法律对于版权的限制。国家版权法中除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外,对版权的限制主要指对版权所有者行使权利的限制。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评论和介绍作品而引用、为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和司法程序上使用、图书馆、档案馆为保存而复制的及其他费盈利性质的无须经作者许可,也无须向作者支付报酬,这是法律赋予公众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下载客户来说,只是单纯的用来休闲娱乐并不存在盈利性的或侵权性的行为,所以以维护版权为由进行全面音乐付费下载对于大多数下载客户而言实质上是并不合理的。 三、今天我方是站在如何更好的维护音乐版权这样一个平台去看待辩题的,维护版权刻不容缓,收取版税也毋庸置疑,然而也正是因为我们维护版权的这样一个初衷和高度,推行任何措施和改革才更应该慎之又慎,充分考虑环境条件和利害关系后方可试行,这不仅是对广大用户的负责,更是对音乐的负责。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当前中国部应当实行全面音乐付费下载。 从版权法产生之初,版权限制与版权保护就如影随形:版权保护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物资和精神的激励,版权限制则确保社会公众及时获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进步艺术繁荣带来的利益,从版权法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废。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既处于此消彼涨的永恒冲突之中,又总是追求和谐共存的动态平衡,一部版权发展史其实就是追随技术进步的步履不断调整保护与限制平衡点的历史。 随着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成本日益低廉,复制质量完美无缺,无所不在的私人复制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版权体系的传统平衡,于是版权人竭力要求强化版权保护,取消对版权的限制——正如美国10年前推出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报告即白皮书所述:“在数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日益缩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话。”事实上,正如版权发展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网络时代,基于人权保护、促进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需要,版权限制制度也仍然有适用的余地。“即使数字技术将改变一切,也无法改变作者、出版商、唱片制作者、读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维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则是版权法永远的目标。 早在前网络时代,为对抗作者享有的版权,一些学者就明确提出,包括读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在内的社会公众享有一种“使用者权”。根据这种观点,合理使用不仅是一种消极抗辩,更是社会公众享有的积极权利。也就是说,一旦版权人将其作品在公众中传播,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就成为公众享有的一种“权利”。版权法只是授予版权人在有限时间内的有限权利,而将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合理使用权都保留给公众,这已成为版权保护史上一脉相承的传统并体现在网络时代的典型案例中。例如,1992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Accolade公司出于兼容目的解构Sega公司软件代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5]此后,为达到兼容效果而解构他人软件就成为一种权利。而在另外一个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如果版权法要实现其促进知识进步的宪法目标,就必须为合理使用留出合适的空间。[6]因此,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合理使用是公众享有的一种如此强有力的权利,以致于可以根本不考虑旨在排除合理使用的合同条款或者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 总之,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恰如版权天平两端的砝码,任何一端砝码的不当增减固然会导致天平暂时失衡,而完全去掉“版权限制”的砝码则势必摧毁版权天平本身。正如经济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时代在不断变化,但对经济学而言,“有所改变的只是答案而不是问题本身。”对于版权法来说也是如此:在网络时代,版权天平还是那架天平,砝码还是那两种砝码(即“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立法者的任务也依然是保持天平的平衡,有所改变的只是天平两端托盘中的砝码数量以及为维持平衡而增减砝码的频率。[2] 这样,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而言,对于社会来说,得到半条面包(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作品而版权人得不到使用费收入)比什么都得不到要强(即社会公众不能自由使用作品,版权人也得不到使用费收入)。也就是说,当为达成许可而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远远超出交易的预期收益(既可以表现为许可收入,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名声或者商誉的提高)时,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这时,人们自然可以援引合理使用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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