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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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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路施工企业的守法、诚信意识,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甘肃省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及一级(含一级)以上公路大中修工程中的从业行为进行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信用评价工作组织 第四条 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质监站、建设单位、项目办四级管理制度,信用评价信息通过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逐级采集,并报送书面材料。 第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内容见附件1、2、3)。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八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4。 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内容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建设单位和项目办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质监站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省交通质监站年度历次督查结果、交竣工验收检测意见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建设单位及项目办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公路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采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质监站在B级(包括B级)以下直接确定信用登级;评价年度内,公路施工企业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四章 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办对所管项目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评价工作每年进行2次,并将《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表》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报送建设单位,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所管项目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每年进行1次。于当年1月15日前,将《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表》、《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表》报送省交通质监站,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省交通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于当年2月初完成对全省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信用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省交通质监站对评分结果进行修正,并将评价结果在信息平台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质监站提出投诉或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最终确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于3月初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质监站应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抽查,建设单位和项目办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督查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办应明确本单位负责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责任领导、科室、人员和联系方式,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质监站,并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录入工作,保证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甘肃省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及一级(含一级)以上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和建设单位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应对从业施工企业进行奖罚,奖罚条件在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施工企业,取消在我省1年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评审或招标评标时,对设定信用奖罚的项目,在评审(标)报告中应注明有关信用奖罚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项目办、建设单位及负责行业监管机构发现公路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该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动态评价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有效期期满后,暂按C级信用等级确定,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信用评价等级B级。 第二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把关不严、评价不公等现象的,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信用评价管理过程中,故意拖延、推诿、不作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与施工企业、人员相互勾结,存在不廉洁、不公正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表 2、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表 3、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评价表 4、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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