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省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以及《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丰富网络文化内容,净化网络服务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网络文化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网络文化权益,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文化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建设目标
依托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通过软、硬件的提升,利用文化共享工程和各级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建设内容健康、服务规范、环境良好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的场所,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便捷的网络文化服务,使其成为网络环境下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新渠道。
(三)具体任务
1、在现有设施设备基础上建设规范化公共电子阅览室,实行统一准入;
2、公共电子阅览室实行免费开放;
3、共建、共享各类数字资源,激活现有文化资源存量,实现资源的优化与共享;
4、搭建全省统一界面和资源服务平台;
5、建立一支专业人才队伍。
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下发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浙江实际,扎实推进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规范化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健全设施网络,改善基础设备条件,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工作队伍,提高其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级公共电子阅览室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互联网信息浏览与查询服务;电子文献阅览、信息资源导航、检索、参考咨询等数字图书馆服务;影视欣赏、健康益智类游戏等休闲娱乐服务;贴近本地需求的信息应用服务;与计算机、网络应用有关的各类学习、培训服务。
(一)县级及以上均建成规范化公共电子阅览室
县级及以上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主要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实现县县建有规范化公共电子阅览室。场地选择原则上应在同一建筑体内,面积以满足基本功能及设备配置为前提。电脑终端配置按照地市级不少于40台,县级不少于25台的标准,以宽带形式接入互联网。
(二)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
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依托现有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在原有设施设备基础上进行升级优化。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电子阅览室须设置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内。建设标准为:乡镇(街道)、社区读者阅览用计算机配备不少于10台,行政村不少于5台;乡镇、村接入带宽不低于1M,街道、社区不低于2M。
三、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
(一)实施准入制度
在原有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基层服务点基础上,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进行准入审核备案。
1、备案对象
我省范围内所有公共电子阅览室必须进行备案,具体对象包括: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符合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标准的现有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其它新建公共电子阅览室。
2、备案程序及步骤
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均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县级以下公共电子阅览室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具体步骤如下:
(1)建设单位填写并提交申请登记表;
(2)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审核通过后进行本地备案;
(4)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审核的公共电子阅览室资料统一录入全省社会文化数据动态填报系统;
(5)通过审核备案的公共电子阅览室,本着谁审核谁颁发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准入证书。未经备案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
(6)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浙江省公共电子阅览室汇总表》报省文化厅备案。
(7)现有公共电子阅览室必须在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备案,新建公共电子阅览室须在1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备案申请表和汇总表从浙江数字文化网文件下载专栏下载,下载地址为
(二)坚持公益性原则
公共电子阅览室实行免费开放,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经济承包、挂靠经营等方式将公共电子阅览室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
(三)保证专人管理
根据公共电子阅览室规模和服务情况,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专人负责。同时,建立和完善岗位规范,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加强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出现的问题,确保电子阅览室规范有序健康运行。加强对人才队伍的培训,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开展全员培训。
(四)加强上网管理
(1)公共电子阅览室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2)公共电子阅览室使用全省统一界面、统一技术平台,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3)用户上网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上机用户需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进行登记(包括姓名、单位、证件种类、证件号、上机起止时间、机号等),经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上机,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未成年人上机需经监护人授权同意,除文化部门指定的棋牌类等益智游戏外,不得在电子阅览室上网玩其它游戏。
(5)公共电子阅览室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或技术手段,防止用户利用电脑设备和互联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反动的或不健康内容的信息和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五)张贴标识制度
公共电子阅览室须在显著位置张贴统一标识、管理制度和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准入证书。
四、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
(一)开放时间
公共电子阅览室要保持正常开放。各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开放时间原则上应与各图书馆、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的开放时间保持一致。
同时,为保障公益性互联网服务的均等性,每人每日上网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2小时,成年人在电脑空闲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登记上网2小时。为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每人每日上网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小时。
(二)活动内容
1、定期开展宣传类活动。积极组织策划和举办各类宣传活动,针对不同群体特点开展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宣传,提高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公众知晓度。
2、定期开展网络文化主题活动。制定主题活动计划表,结合社会热点、传统节日、重大节庆等,积极策划群众喜闻乐见、互动性强的文化活动。
3、定期开展优秀数字资源推介活动。结合相关主题活动,制作资源专题,开展专题资源推介;每月至少一次组织群众收看文化共享工程节目,并对服务情况进行记录。
4、定期组织开展辅导与培训。结合群众的特点需求,定期组织实用技术、科普教育、政策法规等内容或计算机相关知识的辅导与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起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的指导、管理职责。
(二)完善投入机制
各地要统筹规划,加大对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并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要求开展公益性服务。
(三)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开展定期检查。省文化厅每年组织开展抽查,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对违反本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公共电子阅览室准入证书,取消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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