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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人才强教”的成果,实施人才强教战略,为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促进高层次人才成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高层次人才的资助与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攻关项目对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对入选北京市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库第一、二层次的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设立专项资助经费,2008年至2012年累计选拔资助50名。
申报高层次人才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
2、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能够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学科发展战略构想;
3、具有领导本学科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团队培养的水平和能力;
4.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团队建设;
5.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待遇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主持国家、省部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三)培养青年人才,在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突出成绩;
(四)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五)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每人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100万元,连续资助3年。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用于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建设、学术团队建设、教学科研、配备助手和学术交流等。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由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遴选,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工作计划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将申报材料报市教委。
第十条 市教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教委拟定“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
第十一条 经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领导小组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在北京市教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市教委正式公布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核拨资助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市属高校要制定“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经费用途,报市教委审核。学校要为每个“高层次人才”设立个人帐户,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在资助期间须填写《北京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中期报告书》,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说明,并于资助的次年10月31日前由所在学校报送市教委人事处。资助期结束的次年3月31日前,将《北京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结题报告书》由所在学校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四条 市教委制定“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考核评估办法,对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评估,以确保资助经费使用效果。高等学校应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严格考核。
第十五条 在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资格,停止资助。
1、对于缺乏进取精神、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2、调离本校教学、科研岗位;
3、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
4、严重违反学校“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属高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学校本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3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品德高尚、学术造诣较高、教学水平较高、科研成果突出,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学和学术创新人才,以及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管理能力突出的管理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
第三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 包括学术创新人才、教学创新人才和管理创新人才。从2008年至2012年,累计遴选资助150名创新人才。
第五条 申报学术创新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二)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
(四)在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六条 申报教学创新人才,本周期内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及《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教学名师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管理创新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二)具有清晰的科学管理理念,对学校管理机制有创新性构想。学校发展定位和特色建设明确,取得同行认可的管理业绩;
(三)在管理一线工作并受聘一定的领导职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八条 2005年以来在“人才强教”计划中入选的各类人才资助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申报“创新人才建设计划”。
已申报“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和“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的团队带头人不能同时申报“创新人才建设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以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名额由市教委下达。
第十条 高等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遴选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应根据不同类别对申报人的学术、教学科研、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一条 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创新人才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在市教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创新人才资助名单。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中,自然科学学术创新人才每年每人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3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创新人才每年每人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20万元。教学创新人才和管理创新人才每年每人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2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连续资助3年,分年度下拨。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人才开展自主研究和自身建设,包括国内外交流合作、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等方面。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在受资助期间须填写《创新人才建设计划中期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于资助次年10月31日前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六条 在“创新人才建设计划”资助期结束的次年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创新人才建设计划总结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七条 对在资助期内调离市属高校的获资助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由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或最终目标考核绩效不合格者,停止资助。由所在高等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市属高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核拨下年度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属高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学校本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市教委高教处负责“创新人才建设计划”中“教学创新人才(教学名师)”的选拔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4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的科研、教学、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学术创新团队、教学创新团体和管理创新团体,发挥高等学校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带动科研、教学、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提升高等学校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注重发挥团队整体效益,支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的建设,以团队形式开展教学改革、科研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包括学术创新团队、优秀教学团队和管理创新团队。从2008年至2012年,累计遴选资助300个创新团队。
第五条 学术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级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高校重要主干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含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和市级以上各级人才培养基地)为依托,承担国家及北京市重大科研任务,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
教学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级、北京市级或市属高等学校各类重大的教学改革项目为依托,以教学工作为主导,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为重点,大力推进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的创新,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管理创新团队应立足北京市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与定位,以完善高等学校管理体制与改革为依托,规划高等学校建设与发展,提升高等学校的管理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六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教学或管理水平应在高等学校同行中具有明显的优势,或已经取得相应的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七条 创新团队所在高等学校应有良好的支撑环境,团队带头人和成员应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计划资助的项目工作。
第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民主的工作作风和公正公平的处事风格。
第九条 申报学术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头人和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领域,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5至10人的研究集体;
(二)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好的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凝聚能力,能够把握科研方向;
(三)带头人在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对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
(四)成员的组成应具有合理的队伍结构,且在学科背景、知识结构、研究经验等方面优势互补;
(五)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十条 申报优秀教学团队,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管理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头人和成员应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管理实践,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10人左右的管理集体;
(二)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好的协调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凝聚能力,能够更新管理理念,完善管理体制;
(三)带头人应具有清晰的科学管理理念,对学校管理机制有创新性构想。学校发展定位和特色建设明确,取得同行认可的管理业绩;
(四)成员的组成应具有合理的队伍结构,且在学科背景、知识结构、研究经验、管理经验等方面优势互补;
(五)带头人应在管理一线工作并受聘一定的领导职务;
(六)带头人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十二条 申报创新团队带头人的人员不能同时申报“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或“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创新团队成员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以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名额由市教委下达。
第十四条 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在市教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创新团队资助名单。
第四章 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学术创新团队计划”中,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30万元。教学创新团队和管理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3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连续资助3年,分年度下拨。资助经费由团队带头人统一支配使用。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国内外学术、教学或管理交流和团队带头人及成员研修培训等方面。
第十八条 被确认的创新团队带头人获得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学术创新团队带头人”、“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或“管理创新团队带头人”荣誉称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在受资助期间须填写《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中期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于资助的次年10月31日前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二十条 在“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期结束的次年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总结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对获资助团队实施团队带头人个人考核与团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创新团队进行动态管理。
(一)对做出重大贡献、科研成绩突出、人才培养完备的创新团队,给予继续资助或资助期满后优先再次申报创新团队;
(二)对考核情况较差的创新团队,团队所在高等学校应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调整,提出整改意见,上报市教委人事处;
(三)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创新团队,将停止资助。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停止资助。由所在高等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其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人事处提交调整报告,上报市教委。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核拨下年度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学校本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高教处负责“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中“优秀教学团队”的选拔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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