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33.050 M 30 团 体 标 准 T/TAF 077.10-2021 APP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录音信息 Application software user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usage minimization and necessity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Audio information 2021-01-08 发布 2021-01-08 实施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 T/TAF 077.10-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
2、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典型场景 . 1 4.1 主动上传类场景 . 1 4.2 通讯录音类场景 . 1 4.3 录音加工类场景 . 1 4.4 服务所需类场景 . 2 5 录音信息最小必要规范 . 2 5.1 授权同意 . 2 5.2 收集 . 2 5.3 使用 . 2 5.4 共享、转让、公开披露 . 2 5.5 委托处理 . 3 5.6 存储、删除 . 3 T/TAF 077.10-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
3、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秦齐祺、张娜、高星照、宁华、王艳红、杜云、陈鑫爱、武林娜、周飞。 T/TAF 077.10-2021 III 引 言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应用正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工作的各个领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成各方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移动应用软件使用录音识别实现场景体验、账户登录、移动支付等功能,录音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重要部分。 目前行业中尚未有从APP收集使用录音信息必要性出发的最小化评估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基于上述考虑,提出本文件,
4、旨在对移动互联网行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主体录音信息进行规范,落实最小、必要的原则,进一步促进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T/TAF 077.10-2021 1 APP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录音信息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移动应用软件对录音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删除等活动中的最小必要规范和评估方法,并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典型应用场景来说明如何落实最小必要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提供者规范个人信息主体个人信息中的录音信息的处理活动, 也适用于主管监管部门、 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录音信息行为进行监督、 管理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5、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T/TAF 077.1-2020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T/TAF 077.1-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录音信息 audio information 通过音频采集设备录制的直接含有自然人个人信息或者能够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的音频信息。 4 典型场景 4.1 主动上传类场景 主动上传
6、类场景,指个人信息主体通过APP主动上传录音用以向自身或者他人展示的场景。 4.2 通讯录音类场景 通讯录音类场景, 指个人信息主体通过录音与其他方进行通讯的场景, 包括语音实时通讯类场景和语音留言通讯类场景。 4.3 录音加工类场景 录音加工类场景,指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语音语义识别、提取录音内容、加工合成录音等服务的场景。 T/TAF 077.10-2021 2 4.4 服务所需类场景 服务所需类场景,指 APP 需要收集相关录音以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场景。 5 录音信息最小必要规范 5.1 授权同意 对录音信息的授权同意要求包括: a) APP收集录音信息前,应向使用APP的个人信
7、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录音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并获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b) 收集录音需要调用设备权限的,宜在录音功能启动时动态申请权限。 c) 个人信息主体拒绝录音相关权限申请后,APP不应拒绝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服务,录音信息作为服务的最小必要信息的除外。 d) 个人信息主体拒绝录音相关权限申请后,APP宜间隔48小时以上再进行重新申请,不应频繁请求权限干扰个人信息主体正常使用APP其他功能,个人信息主体主动开启相关功能的除外。 e) APP 不应擅自更改个人信息主体原有的录音权限设置。如需更改,应重新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授权。 f) 不得欺骗误导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收集录音信息,不得隐蔽收
8、集录音信息。 g) 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参照GB/T 35273-2020第5.6条“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条款执行。 5.2 收集 对录音信息的收集要求包括: a) 主动上传类场景、通讯录音类场景、录音加工类场景,应仅在使用APP的个人信息主体主动提供时才能收集录音信息。 b) 服务所需类场景, 个人信息主体拒绝提供录音信息的, APP不得拒绝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服务。录音为服务的最小必要信息的除外。 c) 判断录音信息是否为某种服务类型的最小必要信息时,应充分考虑录音收集目的。例如,以维护公共安全或者保护个人信息主体重要人身财产权利为目的的, 可以将录音信息作为该服务类型的最小必要信息。 5.3
9、 使用 对录音信息的使用要求包括: a) 使用录音信息时,不应超出与收集时所声称的目的具有直接或合理关联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上述范围使用录音信息的,应再次征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b) APP 运营者应对内部人员访问录音信息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合理分配录音信息访问权限,严格控制访问人员和可访问内容。 宜在对角色权限控制的基础上, 按照业务流程的需求触发操作授权。 c) APP 工作人员访问录音信息,宜采取技术措施使文件可识别录音内容但无法识别用户身份,如对音频信息的基频进行改变等。拟采取的技术措施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的除外。 d) 对于录音信息中出现的提供录音的个人信息主体之外的其他
10、个人信息主体的信息, 不宜进行针对个人的分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另行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本人同意的除外。 5.4 共享、转让、公开披露 T/TAF 077.10-2021 3 对录音信息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的要求包括: a)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或者为了维护相关方重大合法权利且对录音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外,APP不应向第三方共享、转让或者公开披露录音信息。 b) 向第三方共享、 转让、 公开披露录音信息前, 应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共享、 转让个人信息的目的、数据接收方的类型,并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c) 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参照GB/T 35273-2020第9.5
11、条“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条款执行。 5.5 委托处理 对录音信息委托处理的要求包括: a) 委托行为不应超出已征得用户授权同意的使用范围。 b) 对委托行为进行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经评估风险可控后进行委托行为。 c) 将录音提供给受委托方前, 宜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会导致委托处理的目的难以实现的除外: 1) 向受委托方提供录音信息时,不提供录音所属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身份信息; 2) 在满足处理需求的前提下,筛选并删除录音信息中描述个人身份信息的内容; d) 应对受委托方进行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通过合同等方式规定受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 2)
12、 发现受委托方未充分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时, 及时停止委托行为, 并要求受委托方删除数据。 5.6 存储、删除 对录音信息的存储、删除要求包括: a) 应在实现收集目的或超过约定存储时限后及时删除录音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 如个人信息主体在使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尚未解决完毕, APP 可以适当延长录音信息的保存期限,在纠纷处理完毕且满足约定存储期限后删除录音信息。 T/TAF 077.10-2021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 APP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录音信息 T/TAF 077.10-2021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印发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电话:010-82052809 电子版发行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