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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 0712-2018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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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7.140.50 A 59 ZZB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T/ZZB 07122018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noise 2018 - 11 - 02 发布 2018 - 11 - 30 实施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发 布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技术要求 . 3 6 试验方法 . 7 7 检验规则 . 11 8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 13 9 质量承诺 . 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2009给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大学、国营4380厂嘉兴分厂、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排名不分先后)。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凯、晏敏锋、郑红、裘剑敏、张继萍、李森、翟国庆、桑帅军、舒国华、应方、叶旭红、朱绍东、吴键、邢波、孙志刚、李泳、竺海芳。 本标准由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

3、称监测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承诺。 本标准适用于准确度等级为1级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内含声级计、统计分析仪、倍频程滤波器和1/3倍频程滤波器等功能),测量范围为10 Hz20 kHz。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ISO 780:1997,MOD) GB/T 32412010 电声学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IEC 61260:

4、1995,MOD)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IEC 60529:2013,IDT) GB/T 25915.12010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第1部分: 空气洁净度等级(IEC 14644-1:1999,IDT) HJ 6602013 环境监测信息传输技术规定 HJ 9072017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JJF 11472006 消声室和半消声室声学特性校准规范 JJF 15552015 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型式评价大纲 JJF 16812017 声级计型式评价大纲 JJG 1882017 声级计 JJG 4492014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J

5、JG 7782005 噪声统计分析仪 JJG 10952014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IEC 61260-1:2014 电声学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第1部分:规范(Electroacoustics. Octave-band and fractional-octave-band filtersPart 1:Specifications) IEC 61672-1:2013 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ElectroacousticsSound level metersPart 1:Specifications) IEC 61672-2:2013 电声学 声级计 第2部分:型式评价试验(El

6、ectroacoustics. Sound level metersPart 2:Pattern evaluation tests) RoHS 2011/65/EU指令 欧盟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412010、HJ 9072017、JJF 1681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HJ 9072017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noise 基于噪声监测设备、 数据通讯技术及计算机软件应用, 实

7、现噪声自动监测并实时进行环境噪声数据统计分析的系统,一般由噪声监控平台和一台或多台噪声监测子站组成。 注:改写HJ 9072017,定义3.1。 3.2 噪声监测子站 noise monitoring substation 噪声监测子站是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户外采样部分, 一般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类型。 噪声监测子站包含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噪声采集分析仪、通信单元、电源控制单元以及机箱等配套安全防护单元。 注:改写HJ 9072017,定义3.2。 3.3 噪声监测子站自生噪声 self-generated noise induced by noise monitoring sub stat

8、ion 噪声监测子站正常工作时电噪声与排放的噪声叠加。 3.4 噪声自动监测原始数据 raw data of noise automatic monitoring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设定的最小测量时段测得的数据,是其它各时段统计和分析的基础数据。 HJ 9072017,定义3.5 3.5 数据采集率 data acquisition rate 在监测时段内, 由于仪器软件及硬件故障等原因, 实际采集噪声自动监测原始数据的个数与理论上应采集噪声自动监测原始数据的个数的百分比(以DAR表示): 100%NnDAR=(1) 式中: n在监测时段内实际采集到的噪声自动监测原始数据的个数; N在监测时段内

9、理论上应采集噪声自动监测原始数据的个数。 HJ 9072017,定义3.6 4 基本要求 4.1 研发设计 4.1.1 应具备监测系统软件、硬件的研发能力,研发过程中应采用相应的协同开发流程进行管理。 4.1.2 产品开发应采用数字信号处理技术,具备远程数据采集、监控和诊断的设计研发能力。 4.1.3 产品设计应预留接口兼容其他设备(如风速、气象模块等),易损件容易更换,产品整机安装方便。 4.1.4 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开展设计验证测试,对关键零部件进行可靠性分析,确保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2 材料和零部件 4.2.1 外部标识应为耐腐蚀材料,外壳应采用防腐性能优于 304 不锈钢的金

10、属材料,所有线缆应在-30 +80 的温度范围内保持优良的导电性和绝缘性,应耐腐蚀和不脆化。 4.2.2 采用电容式户外传声器,传声器应经过高温、高温高湿、低温、3 个月以上的性能稳定性测试后方能使用,且方便拆装。 4.2.3 主要零部件应符合 RoHS 2011/65/EU 指令规定的限制物质的含量要求。 4.3 工艺与装备 4.3.1 应具备关键部件的自主制造能力,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和加工设备,关键部件应包括户外传声器、户外防风防雨罩、采集分析电路板等。 4.3.2 噪声监测子站、户外传声器等应具有唯一性标识,应用软件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可追溯。 4.3.3 关键部件户外传声器组装、调试应

11、在洁净室中进行,洁净度应满足 GB/T 25915.12010 中 ISO 8 级要求。 4.4 检测和校准能力 4.4.1 应建立用于出厂检验的计量标准装置,计量标准的扩展不确定度应满足相应计量技术法规的要求。 4.4.2 应具有满足生产能力和出厂检验的专职检验人员。 4.4.3 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场所,配备相应的检验和试验设备,并满足计量溯源要求和实际检测的精度要求。 4.4.4 具有温度、湿度等检测环境的控制措施。 5 技术要求 5.1 噪声监测子站 5.1.1 一般要求 5.1.1.1 工作环境条件如下: a) 温度:-30 +50 ; b) 相对湿度:0%100%(不凝结)

12、; c) 气压:65.0 kPa108.0 kPa。 5.1.1.2 开机时间1 分钟。 5.1.2 外观和结构 5.1.2.1 各部件、零件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各操作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5.1.2.2 各显示部分的刻度、数字清晰,涂色牢固,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5.1.2.3 移动式噪声监测子站应该具有轻巧、布设简单、固定可靠和拆卸方便等特性。 5.1.3 性能特性 5.1.3.1 在校准检查频率上的指示 应符合IEC 61672-1:2013中5.2在校准检查频率上的指示要求。 5.1.3.2 频率计权 应符合IEC 61672-1:2013中5.5频率计权的 1 级要求。

13、5.1.3.3 级范围 5.1.3.3.1 在参考级范围上、1 kHz 频率处的单量程线性工作范围不低于 100 dB(A),测量下限不应高于 30 dB(A)。 5.1.3.3.2 在总测量范围内和频率范围内的任何频率上,对于任何频率计权,级线性偏差应符合 IEC 61672-1:2013 中 5.6.5 和 5.6.6 对 1 级给出的要求。 5.1.3.4 自生噪声 应将噪声监测子站设置为最灵敏的级范围, 并放置在不会引起噪声监测子站本机噪声增加的低噪声声场中时,自生噪声示值不应超过说明书要求。 5.1.3.5 时间计权 F 和 S 应符合IEC 61672-1:2013中5.8时间计权

14、F和S的1级要求。 5.1.3.6 猝发音响应 应符合IEC 61672-1:2013中5.9猝发音响应的1级要求。 5.1.3.7 重复猝发音响应 应符合IEC 61672-1:2013中5.10重复猝发音响应的1级要求。 5.1.3.8 过载指示 应符合IEC 61672-1:2013中5.11过载指示的1级要求。 5.1.3.9 C 计权峰值声级 应符合IEC 61672-1:2013中5.13 C计权峰值声级的1级要求,对参考级量程,指示C 计权峰值声级的范围至少为70 dB。 5.1.3.10 统计分析功能(计算功能) 5.1.3.10.1 应具有计算和存储各种时段统计数据的功能,

15、统计数据包含等效连续 A 声级和累积百分声级,等效连续 A 声级 Leq、累计百分声级 L5,L10,L50,L90,L95 的测得值与理论值之差不应超过0.7 dB。 5.1.3.10.2 应具有同时计算和存储天统计数据(昼间等效声级 Ld、夜间等效声级 Ln 和昼夜等效声级Ldn)、小时统计数据和分钟统计数据的能力,推荐预置积分时间间隔为 1 分钟、5 分钟、10 分钟、20分钟、30 分钟。 5.1.3.11 滤波器 5.1.3.11.1 标称中心频率 噪声监测子站应内置实时分析倍频程滤波器和1/3倍频程滤波器,滤波器以10为底。倍频程标称中心频率除包含IEC 61260-1:2014中

16、5.5要求的中心频率,还应包含16 Hz;1/3倍频程标称中心频率除包含IEC 61260-1:2014中5.5要求的中心频率,还应包含10 Hz、12.5 Hz、16 Hz、20 Hz。 5.1.3.11.2 平坦的频率响应 应符合GB/T 32412010中4.10的1级要求。 5.1.3.11.3 相对衰减 应符合IEC 61260-1:2014中5.10的1级要求。 5.1.3.11.4 线性工作范围 应符合IEC 61260-1:2014中5.13的1级要求,线性工作范围不低于100 dB。 5.1.3.12 数据采集率 数据采集率排除运维和停电期间,噪声监测子站每天数据采集率应大于

17、95%,并且应在统计数据中显示出来,噪声监测子站应具备死机后自动重启功能。 5.1.3.13 录音 应具有超标自动录音功能,采用无压缩的WAV格式,录音保存的总时长不应低于12小时。 5.1.3.14 远程自检 环境噪声自动检测系统应具有远程自检功能, 每天至少自动自检1次, 自检修正值偏差超过0.5 dB时自动提示,自检时应包括传声器、前置级和噪声监测子站主机等,自检结果应该与声校准器校准偏差不超过0.2 dB,且自检应至少包含250 Hz、1 kHz和8 kHz频率点。 5.1.3.15 接口与外部设备支持 应预留至少5个外设接口、可以扩展兼容气象设备(含风速、风向、气温、相对湿度、大气压

18、和降雨量)、交通信息收集设备(含车型、车速和车流量)、显示屏、经纬度和视频等。 5.1.3.16 数据存储 数据存储容量应至少满足90天的自动监测原始数据和频谱数据、以及1年的统计分析数据存储。 5.1.3.17 通信 通信应具备以下要求: a) 应能实时传输噪声自动监测原始数据和录音数据; b) 数据传输模式、传输流程、传输格式等应符合 HJ 6602013 的有关规定; c) 应支持无线传输和有线传输两种通信功能。 5.1.3.18 防风性能 噪声监测子站的户外传声器应配备风罩,风速不大于10 m/s时,风噪声衰减不应小于30 dB,且在风速30 m/s以下时传声器及风罩不会有任何损坏。

19、5.1.3.19 防护性能 噪声监测子站的外壳防护等级(IP指数)符合GB/T 42082017中IP 55的要求。 5.1.3.20 电源 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噪声监测子站正常工作的最大和最小电源电压范围内, 用一个声校准器耦合到噪声监测子站的传声器上, 当电源电压从标称值改变至最大及最小电压时, 声级显示的变化不应超过0.1 dB。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噪声监测子站应该具有后备电源,在主电源中断后,能够保证噪声监测子站正常工作 24 小时 以上; b) 供电部分绝缘电阻应大于 20 M; c) 各独立部件应有接地措施; d) 应具有防雷设计; e) 应具有漏电保护装置和防盗报警装置。 5

20、.1.3.21 静压 静压对噪声监测子站性能的影响应符合IEC 61672-1:2013中6.2静压的要求。 5.1.3.22 空气温度 在5.1.1规定的相对湿度范围内, 在5.1.1规定的任何温度上噪声监测子站的指示声级偏离参考温度上指示声级的差值,不应超过0.5 dB。 5.1.3.23 相对湿度 在5.1.1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当相对湿度从0%100%(不凝结)变化时,在任何相对湿度上噪声监测子站指示声级偏离参考相对湿度指示声级的差值,不应超过0.5 dB。 5.1.3.24 静电放电 噪声监测子站对静电放电的抗扰度应符合IEC 61672-1:2013中6.5静电放电的要求。 5.1.

21、3.25 交流工频场和射频场 噪声监测子站对工频场和射频场的抗扰度应符合IEC 61672-1:2013中6.6交流工频场和射频场的要求。 5.1.3.26 射频发射和对公共电源的骚扰 应符合IEC 61672-1:2013中5.21射频发射和对公共电源的骚扰的要求。 5.2 噪声监控系统 5.2.1 主要功能 5.2.1.1 噪声监控系统应具有噪声监测子站运行状态监控、数据收集、数据存储、审核、查询、统计及报表生成等功能。 5.2.1.2 应支持手机 APP(包含安卓和 IOS 系统)功能,能够实现在 APP 上查看监测系统的状态和数据,能够接收监测系统发出的事件(消息)提醒。 5.2.2

22、噪声监测子站运行状态监控和数据收集 5.2.2.1 可监控系统中各设备工作状态,支持噪声监测子站电力中断、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异常报警,并生成故障统计报告。 5.2.2.2 支持对噪声监测子站进行远程参数设置。 5.2.2.3 支持每天生成噪声监测子站状态记录和自检报告。 5.2.2.4 支持定时自动收集各噪声监测子站的监测数据。 5.2.2.5 支持设备故障恢复后手动与自动收集延误数据。 5.2.3 数据存储及审核 5.2.3.1 应至少每季度自动进行一次原始监测数据完全备份,每周自动进行一次增量备份。 5.2.3.2 原始监测数据应自动备份,删除时应确认 2 次并有详细记录。 5.2.3.

23、3 可存储和播放采用事件触发方式记录的现场录音。 5.2.3.4 对各时段噪声监测数据能设置异常值判断条件(如:不满足数据采集率规定的数据、不符合相关规范气象条件的数据、子站监测设备故障产生的随机值等),支持对异常数据自动标记和提示,支持对数据进行人工审核。 5.2.3.5 不得修改或删除数据库中的噪声自动监测原始数据。 5.2.4 数据统计查询及报表生成 5.2.4.1 支持根据噪声自动监测原始数据统计,计算用户所需各种时段、各种统计周期的不同评价数据(包括 Leq、Ld、Ln、Ldn、LN、Lmax、Lmin、SD、采集率等噪声采集数据及气象参数、道路交通信息等可扩展的数据)。 5.2.4

24、.2 支持对触发噪声数据、异常数据和维护记录等进行分类统计。 5.2.4.3 数据统计报告应具备人工抽样数据重算功能。 5.2.4.4 支持用户自定义统计周期及报表报告模板,数据报表报告应支持表和图形等方式。 5.2.4.5 应支持导出 Excel、Word、PDF 等通用文件格式。 5.2.5 软件接口 应支持噪声监控系统数据接口的开放,可实现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6 试验方法 6.1 一般要求 6.1.1 监测系统的检验环境条件如下: a) 温度:20 26 ; b) 相对湿度:30%90%; c) 静压:97 kPa103 kPa。 6.1.2 监测系统的参考环境条件如下: a) 温度:2

25、3 ; b) 相对湿度:50%; c) 静压:101.325 kPa。 注:当测量实验室所处位置的气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须对频率计权的检定进行修正。若无可用的修正数据,在气压高于80 kPa 小于97 kPa 时,实验室应在不大于3 kHz 的频率上附加0.09 dB的标准不确定度,在大于3 kHz的频率上附加0.14 dB 的标准不确定度。 6.1.3 计量标准及主要配套设备: 监测系统出厂检测用设备应满足 JJG 1882017 中 7.1.3 和 JJG 4492001 中 7.2.1 的要求,型式试验用设备应满足 JJF 16812017 中 11 和 JJF 15552015 中

26、11 的要求,防风测试设备的风速仪准确度优于 5%满量程,防护测试设备满足 GB/T 42082017 的要求。 6.1.4 电源电压为 220 V,允差5%。 6.1.5 试验场所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电磁场的影响。 6.1.6 任何预调应在测试开始前完成。 6.1.7 所有测试仪器及被测仪器在达到各自规定的预热时间后方可进行试验。 6.2 试验方法 6.2.1 外观和结构 按JJG 1882017第7.3.1项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2的要求。 6.2.2 在校准检查频率上的指示 按JJG 1882017第7.3.2项规定的方法进行。 6.2.3 频率计权 6.2.3.1 声信

27、号试验按 JJG 1882017 第 7.3.3.2 项规定的方法进行。 6.2.3.2 电信号试验按 JJG 1882017 第 7.3.3.3 项规定的方法进行。 6.2.4 级范围 按JJG 1882017第7.3.5项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3.3 要求。 6.2.5 自生噪声 按JJG 1882017第7.3.6项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3.4 要求。 6.2.6 时间计权 F 和 S 按JJG 1882017第7.3.7项规定的方法进行。 6.2.7 猝发音响应 按JJG 1882017第7.3.8项规定的方法进行。 6.2.8 重复猝发音响应 按J

28、JG 1882017第7.3.9项规定的方法进行。 6.2.9 过载指示 按JJG 1882017第7.3.10项规定的方法进行。 6.2.10 C 计权峰值声级 按JJG 1882017 第7.3.11项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3.9 要求。 6.2.11 统计分析功能(计算功能) 按JJG 10952014第7.3.13项规定的方法进行, 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3.10要求。 6.2.12 滤波器 6.2.12.1 平坦的频率响应 按JJG 4492014第7.3.2项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3.11.2要求。 6.2.12.2 相对衰减 按JJG 449

29、2014第7.3.3项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3.11.3要求。 6.2.12.3 线性工作范围 按JJG 4492014第7.3.4项规定的方法进行, 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3.11.4要求。 6.2.13 数据采集率 噪声监测子站正常运行24小时,查看天统计数据,其中数据采集率应符合本标准5.1.3.12要求。 6.2.14 录音 6.2.14.1 噪声监测子站开启超标录音功能, 录制 1 分钟至 2 分钟时长的录音文件, 文件后缀应确保为WAV,将录音文件拷贝出来,使用 PC 机通用播放软件,能够播放成功。 6.2.14.2 通过当前录音文件的时长和文件大小,计算出 1

30、2 小时时长需要的存储空间,该空间应小于总存储空间的 1/2。 6.2.15 远程自检 将噪声监测子站接入监测系统, 通过系统计算机软件发送自检指令, 噪声监测子站此时应该进入自检状态,并在自检结束后显示结果,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3.14要求。 6.2.16 接口与外部设备支持 检查噪声监测子站支持的外部设备说明(说明书或宣传资料),确保说明中提到的接口与外部设备支持应符合本标准5.1.3.15要求。 6.2.17 数据存储 将自动监测原始数据和频谱数据采样间隔设置为最小值, 让噪声监测子站正常运行24小时, 查看存储器空间使用情况,计算出24小时的增量,用总容量除以增量得到时间,该时间

31、应符合本标准5.1.3.16要求。 6.2.18 通信 按照5.1.3.17的要求进行功能性测试。 6.2.19 防风性能 将整机或户外单元传声器部分放入风道中,风道产生10 m/s风速,检查没有装上防风罩时的A声级读数和装上防风罩后的声级读数,两者差值应符合本标准5.1.3.18要求。 6.2.20 防护性能 6.2.20.1 按照 GB/T 42082017 第 13.4 和 13.5 进行防尘测试。 6.2.20.2 按照 GB/T 42082017 第 14.2.5 进行防水测试。 6.2.21 电源 6.2.21.1 噪声监测子站应首先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标称电源电压上试验, 用提供

32、的声校准器耦合到噪声监测子站的传声器上, 噪声监测子站设置在参考级量程上, 记录 A 计权、 F 时间计权声级或 A 计权、时间平均声级的指示值。 然后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最大和最小电源电压进行试验, 在最大电源电压和最小电源电压上的指示声级偏离标称电源电压上的指示声级的差值应在本标准 5.1.3.20 规定的允差内,实际测量扩展不确定度不应超过 0.2 dB。 6.2.21.2 在噪声监测子站后备电源充满电后, 从切断外部供电到噪声监测子站不能正常工作为止, 时间不应少于 24 小时。 6.2.21.3 外部供电线路的火线、零线和地线之间用万用表火线与地线、零线与地线之间电阻,电阻应大于 2

33、0 M。 6.2.21.4 使用万用表, 测量噪声采集分析仪和电源控制单元的外壳金属部分与电源地线之间电阻, 电阻应小于 5 。 6.2.22 环境、静电和射频 6.2.22.1 静压 按JJF 16812017第10.2项规定的方法进行。 6.2.22.2 温度和相对湿度 6.2.22.2.1 将校准后的噪声监测子站放入超低温调温调湿箱中, 在参考环境条件下实施的环境适应性时长不小于 12 小时,在其它环境条件下,在最初的 12 小时环境适应性周期完成之后外加至少 7 小时。 6.2.22.2.2 采用大气温度和相对湿度组合的简化试验: a) 参考大气温度和参考相对湿度; b) 大气温度-3

34、0 ; c) 大气温度-10 和相对湿度 65%; d) 大气温度+5 和相对湿度 25%; e) 大气温度+40 和相对湿度 90%; f) 大气温度+50 和相对湿度 50%。 6.2.22.2.3 在每个环境适应性周期完成后, 用 1 级声校准器对噪声监测子站进行校准, 并记录不同大气温度和相对湿度组合的指示声级, 其允许偏差应小于本标准 5.1.3.22 条和 5.1.3.23 条规定的要求。 注:在大气温度-10 时可能无法控制相对湿度至 65%,则可按我国相关标准在低温时不再考虑相对湿度影响。 6.2.22.3 静电放电 按JJF 16812017 第10.6项规定的方法进行。 6

35、.2.22.4 交流工频场和射频场 按JJF 16812017第10.7项规定的方法进行。 6.2.22.5 射频发射和对公共电源的骚扰 按JJF 16812017第10.8项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噪声监控系统 6.3.1 主要功能 按照5.2.1的要求进行功能性测试。 6.3.2 噪声监测子站运行状态监控和数据收集 按照5.2.2的要求进行功能性测试。 6.3.3 数据存储及审核 按照5.2.3的要求进行功能性测试。 6.3.4 数据统计查询及报表生成 按照5.2.4的要求进行功能性测试。 6.3.5 软件接口 按照5.2.5的要求进行功能性测试。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

36、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型式试验 出厂检验 1 外观和结构 5.1.2 6.2.1 + + 2 在校准检查频率上的指示 5.1.3.1 6.2.2 + + 3 频率计权 5.1.3.2 6.2.3 + + 4 级范围 5.1.3.3 6.2.4 + + 5 自生噪声 5.1.3.4 6.2.5 + + 6 时间计权 F 和 S 5.1.3.5 6.2.6 + + 7 猝发音响应 5.1.3.6 6.2.7 + + 8 重复猝发音响应 5.1.3.7 6.2.8 + + 9 过载指示 5.1.3.8 6.2.9 + + 10 C 计权峰值声级

37、 5.1.3.9 6.2.10 + + 11 统计分析功能(计算功能) 5.1.3.10 6.2.11 + + 12 滤波器 5.1.3.11 6.2.12 + + 13 数据采集率 5.1.3.12 6.2.13 + + 14 录音 5.1.3.13 6.2.14 + - 15 远程自检 5.1.3.14 6.2.15 + + 16 接口与外部设备支持 5.1.3.15 6.2.16 + - 17 数据存储 5.1.3.16 6.2.17 + - 表1 (续)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型式试验 出厂检验 18 通信 5.1.3.17 6.2.18 + - 19 防风性能 5.

38、1.3.18 6.2.19 + - 20 防护性能 5.1.3.19 6.2.20 + - 21 电源 5.1.3.20 6.2.21 + - 22 静压 5.1.3.21 6.2.22.1 + - 23 空气温度 5.1.3.22 6.2.22.2 + - 24 相对湿度 5.1.3.23 6.2.22.2 + - 25 静电放电 5.1.3.24 6.2.22.3 + - 26 交流工频场和射频场 5.1.3.25 6.2.22.4 + - 27 射频发射和对公共电源的骚扰 5.1.3.26 6.2.22.5 + - 28 噪声监控系统主要功能 5.2.1 6.3.1 + - 29 噪声监

39、测子站运行状态监控和数据收集 5.2.2 6.3.2 + - 30 数据存储及审核 5.2.3 6.3.3 + - 31 数据统计查询及报表生成 5.2.4 6.3.4 + - 32 软件接口 5.2.5 6.3.5 + - 注:“+”表示需检验项目; “-” 表示不需检验项目。 7.2 出厂检验 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产品应按表1进行全数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后才能出厂。 7.3 型式试验 7.3.1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为 3 台。 7.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该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重

40、要原材料或主要元器件的变更,工艺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 7.3.3 型式试验应包括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具体项目见表 1。 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时,该单位产品判为合格品;当出现任何不合格时,该单位产品判为不合格,当出现不合格时,应中止该单位产品的出厂检验,经纠正后方可重新执行出厂检验。 7.4.2 型式试验的样机均符合要求时,型式试验结论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时,型式试验结论不合格,型式试验不合格时,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

41、型式试验,如所有项目均合格,则型式试验合格,否则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8.1 标志 8.1.1 噪声监测子站应具有以下标志: a) 制造商的厂名或商标; b) 噪声监测子站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c)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编号、准确度等级; d) 制造日期。 8.1.2 噪声监测子站包装上的标志应具有以下内容: a) 产品型号及名称; b) 制造厂名或商标; c) 制造厂址; d) 毛重(kg); e) 装箱年月; f)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cm); g) 包装储运标志或字样,应符合 GB/T 1912008 规定。 8.2 包装 8.2.1

42、 噪声监测子站及附件应进行存放包装。应防潮、防湿、防晒、防振动,保证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坏。 8.2.2 噪声监测子站包装箱内应有下列附件: a) 检定证书或出厂检验报告(如有要求); b) 产品合格证; c) 使用说明书; d) 装箱清单。 8.3 贮存 8.3.1 库房要求 库房应通风,保持干燥,室内无酸、碱等腐蚀气体,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和冲击,无强电磁场作用和日光照射,其环境条件为: a) 温度:-20 45 ; b) 相对湿度:85%。 8.3.2 存放 噪声监测子站不应叠放或紧靠地面、四壁和天花板。 8.3.3 存放期限 监测系统在仓库存放期超过六个月,应将噪声监测子站从包装箱

43、中取出,检查工作是否正常,经校准后,重新装箱。 8.4 运输 运输过程中要小心轻放,严禁淋雨、日晒和摔掷,并且避免倒置、侧放。可以用火车、飞机、汽车、轮船等运输。 9 质量承诺 9.1 在遵守制造商运输、贮存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自发货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使用时,由制造商无偿为用户修理、更换零件或产品;在保修期外,产品享受终身有偿服务。 9.2 制造商建立噪声监测子站的远程监控和运维服务云平台,通过 web 或移动终端对噪声监测子站运行状态、运行数据、检验校验记录和检修记录进行实时监控,为用户提供专业的增值服务,保证噪声监测子站正常、安全运行。 9.3 为用户提供有偿的定期校准、运维服务,校准周期建议至少一年一次。 9.4 积极响应和充分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 应在 24 小时内予以响应, 并及时为用户提供服务和解决问题。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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