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细则
考 核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考核权重
考核方式
考核细则
考核依据
一、水源建设与保护(35分)
水源保障(20分)
1.水源水量水质保障
水源水量充足。
4
查台账;现场查看
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不到97%以上的,扣4分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
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及以上。
5
查台账;现场查看
随机抽取环保、水利、供水企业近两年的原水水质检测报告20份,有2份及以上报告显示原水水质不达标的,扣5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1〕55号)
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
2.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污染源整治
按规定划定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规范设置各类保护区并设立明显标志,并在取水口周边设置保护设施;依法拆除或关闭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
5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按规定划定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扣5分;
2、未按规定设立明显保护区标志或标志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水源地处在长江等通航河道的,未在河道中或岸边设置明显警示牌的,扣0.5分;
3、取水口周边未设置保护设施的,扣1.5分;
4、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未实施物理或生物隔离的,扣2分;
5、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未依法拆除或关闭的,扣5分。
6、扣完5分为止。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3.水源上游污染源管控
开展水源地上游污染源调查;对保护区外可能影响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整治到位;对流动污染源、危化品运输车船及仓储码头实施监管。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无水源地上游污染源调查报告或台账的(调查范围:长江及内河为水源地上游5-10公里(原水存在双向流动或受潮汐顶托影响的,调查范围还应包括下游5-10公里),湖库含入湖库的污染风险源),扣2分;有调查报告或台账,但调查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污染源调查未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未明确污染风险物质、类别、等级和应对措施的,扣1分;
2、调查报告或台账应定期更新,现场查看污染源情况,与调查报告或台账不符的,扣1分;
3、根据调查报告或台账抽查1-2个污染源的整治情况,未整治到位扣2分;
4、查制度和工作台账,未建立和落实流动污染源、危化品运输车船及仓储码头的监管制度的,扣1分;
5、扣完3分为止。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4.水源监测预警
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一定距离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设置位置和水质参数合理,并与相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中心控制室实现实时联网共享。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一定距离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的,扣3分;
2、水质在线监测点设置位置或监测参数的更新周期不合理,不能预留应急处置时间的,扣1分;
3、水质在线监测参数没有结合水源特征污染因子设定的,或特征污染因子的筛选和监测未保留书面或电子文档记录材料的,扣0.5分;
4、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未与相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中心控制室实现实时联网共享的,扣0.5分;
5、未保存在线监测数据电子记录或纸质数据、未建立分析和异常情况通报制度并落实的,扣0.5分;
6、未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制度并落实,或现场查看发现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存在故障的,扣0.5分。
1、《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应急备用水源保障(15分)
1.应急备用水源水量保障
常用双水源互备应急或建成应急备用水源,应急供水能力应满足一定要求。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应急时间应满足长江流域3天以上,内河和湖库5天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2、应急日均供水能力≥上一年度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的70%的,不扣分;
3、上一年度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的50%≤应急日均供水能力<上一年度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的70%,扣1分;
4、上一年度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的30%≤应急日均供水能力<上一年度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的50%,扣2分;
5、应急日均供水能力<上一年度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的30%,扣3分;
6、扣完3分为止。
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2.应急备用水源水质保证
应急备用水源水质满足相关要求,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水处理工艺相匹配。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启用过应急备用水源的,查看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应急备用水源水经处理后出厂水质不达标的,扣3分;
2、未启用过应急备用水源的,查看应急备用水源水质检测数据,判断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水处理工艺是否相匹配,经处理后出厂水质可能出现不达标的,扣3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3.应急备用水源相对独立
常用双水源或常用水源与应急备用水源之间的水系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两个水源处于不同水系,或是处于同一水系但能保障不同时受到污染的,不扣分;
2、两个水源处于同一水系,并且有较大可能同时受到污染的,扣3分。
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2、《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4.应急备用水源及时启用
应急备用水源应急时能及时启用。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即启即用或不影响正常供水的,不扣分;
2、2-6小时内能启用供水的,扣1分;
3、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能启用的,扣2分;
4、超过12小时启用供水的,扣3分;
常用双水源供水互备应急的此项不扣分。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2、《关于切实做好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苏建城〔2011〕254号)
5.应急备用水源维护管理
应急备用水源的浑水管线定期冲洗维护,随时有效启用;定期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泵站机电设备;至少每月检测一次应急备用水源水质;应急备用水源的启用应定期演练。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建立浑水管线定期冲洗维护制度的,扣1分;未按制度冲洗维护的,每发现1次扣0.2分;冲洗频次达不到每月冲洗1次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2、未建立泵站机电设备定期启用、维护保养制度的,扣1分,未按制度落实的,每发现1次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3、查看相关水质检测记录,检测频次不符合要求,或检测项目经专家判断不符合备用水源水质特点的,扣0.5分;
4、未建立应急备用水源启用定期演练制度或未有效落实的,扣0.5分。
常用双水源供水互备应急的此项不扣分。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2、《关于切实做好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苏建城〔2011〕254号)
二、水厂建设运行与水质检测(45分)
水厂建设(15分)
1.水厂深度处理建设改造
按时序完成既有自来水厂深度处理改造,新建水厂一律达到深度处理要求。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按改造时限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扣3分,实施方案未上报地方政府批准的,扣1分;因特殊原因,实施方案进度不满足改造时限目标要求,且由地方政府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延期批准的,不扣分;
2、查看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建设情况,未按改造计划实施、进度不满足要求的,或新建水厂没有同步建设深度处理工艺的,扣2分。
2016年6月完成里下河、通榆河沿线城市的自来水厂深度处理改造;2017年底前,淮河流域、沂沭泗水系的城市自来水厂全面完成深度处理工艺改造;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新建水厂一律深度处理。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2.在线监测设备配备
在水源地取水口周边设置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在各工序点设置在线监测仪表;实现水质全流程有效监控。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在取水口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或设备未正常使用的,扣1分;未保留视频监控记录30天以上的,扣0.5分;
2、未在取水口和各工序点(沉淀(澄清)、过滤、深度处理工序、清水池(水塔)或二泵房)设置在线监测设备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取水口在线监测系统未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中心控制室实现实时联网共享的,扣0.2分;
3、取水口在线监测参数应结合水源特征污染因子设定,部分特征污染因子无在线监测的,应采取人工方式进行有效监测,达不到要求的,扣0.2分;特征污染因子的筛选和监测未保留书面或电子文档记录材料的,扣0.3分;各工序点在线监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浑浊度、余氯(无前加氯的,相应工序点可不设置余氯在线监测),并结合原水水质和工艺控制设置相关参数,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4、未保存在线监测数据电子记录或纸质数据、未建立分析和异常情况通报制度并落实的,扣1分;
5、未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制度并落实,或现场查看发现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存在故障的,扣1分。
6、扣完3分为止。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
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
3.应急投加设备配备
配备高锰酸钾和粉末活性炭应急自动投加装置和物资。
2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配备高锰酸钾(或预臭氧)和粉末活性炭,应急自动投加装置的,扣1分;应急投加设置点位不合理的,扣0.5分;自动投加装置存在故障或不能即启即用的,扣0.5分;
2、无应急物资储备的,扣1分;现场应急物资储备量应满足3天的使用量,并有应急物资储备库(需提供供货商名录和合同),确保能够及时供应物资,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3、应急物资应有卫生批件、有效期证明文件,进出库记录,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4、扣完2分为止。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4.计量装置设置
水量、药剂投加等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计量装置。
1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配备水量、药剂投加等计量装置的,扣1分;
2、配备不齐全的,每发现1处扣0.2分;
3、流量计量仪表未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或出现故障不能有效计量的,扣0.2分;
4、扣完1分为止。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
5.设施设备养护
水厂设施、设备养护良好,设备完好率≥95%;净水原材料储备数量不应低于一周,储备方式安全可靠。
2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制定供水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定期维修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的,扣1分(制度不完善的,每缺1项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2、查看现场,主要水处理设施设备有故障、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扣0.4分;
3、设备完好率每低1%扣0.1分;扣完0.3分为止;
4、原材料的储备数量不足、储备方式不合理的,扣0.3分。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
6.净水材料检测
所用净水材料、药剂应具有生产、卫生等许可文件,按规定检测并备案记录。
2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所用净水材料、药剂没有生产、卫生等许可文件的,扣1分;
2、净水材料、药剂每批次均应进行检测,基本指标实行批次抽检,全指标实行季度抽检,并备案记录,达不到的上述要求的,扣1分。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
7.反恐措施配备
按照《江苏省城市公共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的要求进行人防、物防、技防的配置。
2
查台账、现场查看
查看人防、物防、技防的配置,每发现1处不符合《江苏省城市公共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要求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江苏省城市公共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苏反恐办发〔2012〕10号)
水厂运行(15分)
1.水厂工艺与水源适应性
根据水源水质状况,选择合理的处理工艺,并能根据水源水质变化,配备有效的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4
查台账、现场查看
1、现场查看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应急处置设施物资配备及相关台账记录,结合地方近两年(每年两次)的出厂水水质106项全分析报告以及实地抽查出厂水现场水质检测报表、出厂水感官指标等,判断水厂处理工艺对水源的适应性。台账记录或水质报告不全的,扣2分;因为处理工艺选择不合适造成出厂水水质不达标的,扣4分。
2、扣完4分为止。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
2、《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2.自动化建设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建立DCS、SCADA系统。
2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水厂各生产过程未实现“就地、现场、调度室”三级控制的,扣0.5分;
2、查看在线监控浑浊度、余氯、耗氧量、pH值、压力、流量、液位仪配备情况,每缺1项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3、SCADA系统的调度主机、服务器、数据库、组态软件等运行正常,每1台/套不符合的扣0.4分;报警响应时间应≤3秒,不符合的扣0.3分;单项数据查询时间应<5秒,不符合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
2、《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DGJ32/TC 03-2015)
3.技术人员配备
实行持证上岗,国家规定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证书。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每个工种现场抽查1-2人的岗位证书、健康证和继续教育培训记录等情况:净水工、供水调度工、泵站操作工、泵站机电设备维修工、供水管道工、水质检验工、维修电工、变配电值班电工、高压配电工(高压电工),其中电焊工等属于国家规定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每发现1人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
2、《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4.运行安全管理
建立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水厂有双回路供电,强、弱电防雷系统完备;漏氯检测探头及吸收装置完备有效。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建立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包括水质、水处理工艺、调度、设备、巡检养护、抢维修、工程、交通、消防安全、安保、工作许可证、交接班、档案、风险评估、职业安全健康、紧急应变等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领导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并要有记录,且追究相关责任;建立安全工作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包括正常情况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工作信息的报告与发布。每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2、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水质检测、水厂生产、变(配)电站(所)操作、调度监控、设备维护、管网巡检、抢修维修、工程安装、工程车辆驾驶等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每缺1项扣0.1分;现场抽查1-2名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发现不熟悉的扣0.2分。本条扣完0.5分为止。
3、生产人员按照巡查制度落实工艺巡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沉淀池、滤池等水处理构筑物上应有安全防护及救生设施、夜间照明设施、防滑措施等,设备设施外观良好(设备见本色,轴见光),每发现1处不符合的,扣0.1分,扣完0.4分为止。
4、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应定期检验,且记录齐全;水泵、电机等动设备润滑良好,附件及防护措施齐全;机泵、阀门等设备运行状态应挂牌,工艺管线应用颜色或标识区分;厂内若租赁氧气气源设备,生产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应加强巡视,对液氧站异常情况及时向供应商反馈,并做好记录;臭氧发生系统的操作必须由专业人员严格按照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手册操作;活性炭储存仓库及投加设施应有防爆措施,符合防爆要求,每发现1处不符合的,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5、水厂双回路供电;水厂(泵站)用电应符合安全用电规程,不符合要求的,扣0.4分。
6、①采用液氯消毒的,加氯间应有警示标识和紧急联系电话,安装红外线入侵探头,且与控制中心联网;氯瓶外观及安全附件良好,应有检测合格证,并处于有效期内;漏氯检测探头及吸控装置应定期检测、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确保随时能够启用;配备液氯泄漏报警及必要的抢修器材、防护用具,每发现1处不符合的,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②采用次氯酸钠消毒的,每月至少检测1次储池(罐)内次氯酸钠的有效氯;投加车间应配备橡胶手套、护目镜、防腐工作服、防毒面具(半罩式)等个人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及应急砂桶足量、有效;设置次氯酸钠应急排放管及应急储液池、自来水冲洗装置、应急照明设施(设备)、MSDS(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应急处置程序指引;现场通风良好,通风设施完备有效。每发现1处不符合的,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7、建立完善的强、弱电防雷系统,定期对防雷接地系统进行检验,并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扣0.2分。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
5.供水管网管理
建立完整的纸质档案和GIS管理信息系统;合理设置测压点数量,管网压力满足规范要求。
2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建立完整管网档案的,扣1分,建立纸质档案、但未建立GIS管网信息档案的,扣0.5分;
2、供水服务面积内每10km2设置压力点少于一个或总数少于3个的,扣0.5分;
3、管网最不利点的压力不能满足国家或当地相关标准要求的,扣0.5分;
4、未设专人负责管网巡检养护工作,并做好记录的,扣0.5分;
5、未建立专业抢修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通讯、防护、消防、检测等抢险设备,并24小时值班的,扣0.5分;
6、扣完2分为止。
1.《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正在修订)
2.《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2013)
3.《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
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6.科普基地设立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1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建立科普教育基地的,扣1分;
2、查看科普教育记录,未定期开展活动的,扣0.5分。
1、《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2、《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水质检测(15分)
1.出厂水水质达标
出厂水水质稳定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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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台账、现场查看
1、查看地方近两年(每年两次)的出厂水水质106项全分析报告、近两年省级供水水质监督监测结果以及实地抽查出厂水现场水质检测报表、出厂水感官指标等,每发现有1份报告不达标或每缺1份报告的,扣1分;实地抽查感官指标不合格的,扣3分;
2、查看供水企业水质报告,各项水质合格率(综合合格率、出厂水合格率、管网水合格率)达不到国标要求95%的,每发现有1份报告不达标的,扣1分;未按要求统计的,每发现1次,扣1分;
3、扣完6分为止。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
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6、《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2.水质检验制度建立
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建立中心、水厂、班组三级化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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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台账、现场查看
1、建立全工艺过程和出厂水关键水质指标的内控制度及标准,确保管网水水质达标。每发现一个工艺点或出厂水未设置内控制度及标准的,扣0.3分;每发现1项内控标准设置不合理,不能确保管网水水质达标的,扣0.2分;质量控制记录和关键控制点的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生产质量操作规程或未达到工序质量控制要求的,每发现1项扣0.3分。本条扣完1.5分为止。
2、根据水源水质特点定期进行小样搅拌实验,正常频次为:长江水源每月不少于一次;湖库、内河、淮河流域及里下河水源每周不少于一次;异常情况下每天1次或多次,以指导生产;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3、查看三级化验体系(仅有一个水厂的供水企业,水厂和中心实验室可以合建,但是检测任务要独立区分),并抽查检测人员检测技能及相关台账,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4、检测项目及频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每发现1项扣0.2分:
(1)原水:时检:臭和味、色度、溶解氧、pH值每小时不少于1次,耗氧量每2-4小时不少于1次;日检: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及特征污染物每日不少于1次;月检:地表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共29项及特征污染物,地下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
(2)生产工艺过程水:沉淀水、滤后水、深度处理工艺出水、清水库每小时检测臭和味、色度、浑浊度、余氯;周检:pH值、耗氧量、氨氮、亚硝酸盐氮;定期跟踪消毒副产物;
(3)出厂水:时检:臭和味、色度、浑浊度、余氯每小时不少于1次,耗氧量每2-4小时不少于1次;日检: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及原水特征污染物的残余量每日不少于1次;月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表1、表2全部项目和表3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及原水特征污染物的残余量每月不少于1次;半年检:以地表水为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至少检验1次,以地下水为水源,每年检验1次;
(4)管网水:管网(含管网末梢点)水质检验采样点数量,一般应按每两万供水人口设一个,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每月至少检测2次色度、臭和味、浑浊度、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管网末梢点);管网末梢水及部分具有代表性的管网点水质应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表1、表2全部项目和表3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并且每月不少于1次;针对管网运行及水质情况,制定管网末梢水排放计划并有效实施,排放时至少检测浑浊度、余氯;
(5)二次供水:定期检测接管的二次供水水质,至少半年检测1次,必检指标为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8项,选测指标应按照地方规定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开展检测;
(6)水质监测出现异常后,对原水、工艺过程水、出厂水及管网水质必须加密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并进行有效分析和应对,同时保留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
5、扣完3分为止。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
4、《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GJ32/J161-2014)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供水厂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运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苏建城(2014)611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确保城市安全供水的通知》(苏建函城〔2009〕139号)
3.实验室能力建设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建立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水质等级实验室。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等级实验室未通过评定的,扣3分;
2、年度等级实验室监督检查不合格、未按照要求开展体系运行的,扣3分;
3、未定期参加能力验证的,扣1分;
4、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通风设施、足够的防护及救护装置、药品器械,灭火器材配置合理数量充足、药品仓库防火防爆防窃设施完好、废液集中收集分类装置、高压气瓶固定支架、电器的良好接地并使用漏电保护器。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5、实验室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粘贴准确齐全、危化品供应商资料完备、建立危化品管理台账并按要求存储、使用和处置,废弃物存放及处理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高压气瓶摆放于阴凉干燥处远离明火和热源(乙炔应在储存期内使用)。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6、扣完3分为止。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2、《关于开展江苏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实验室等级能力建设评定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0〕60号)
4.水质报告与公示
水质报告制度符合规定;水质检测数据按照“江苏省供水水质报告及监控系统”要求上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要求进行水质公示。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水质报告制度不符合《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规定的,扣1分;
2、查看水质检测数据在“江苏省供水水质报告及监控系统”中的上报情况,缺报、漏报、迟报、上报虚假信息,或1年之内报错数据10次以上的,扣1分;
3、查看水质公示制度和公示情况,不符合《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DGJ32/TC 03-2015)要求的,扣1分。
1、《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苏建城〔2006〕63号)
2、《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DGJ32/TC 03-2015)
三、综合保障能力(20分)
政府监管和制度建设(6分)
1.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地方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每年定期研究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2
查台账
1、查看相关制度和会议纪要等,地方人民政府未成立领导小组,每年定期研究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扣1分;
2、查看相关制度和会议纪要等,未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制,或未建立健全相关部门联动机制的,扣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城市供水条例》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53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
8、《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城〔2015〕235号)
2.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及政府法规支撑
明确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管理职责,按要求配备供水管理人员,出台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综合性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时贯彻国家及省相关行业管理文件要求。
2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设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扣2分;
2、未明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制度建设、水质管理及监督监测、运营监管、改造建设等职责的,每缺1项扣0.5分;
3、未配置城镇供水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不熟悉城镇供水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不了解当地城镇供水情况的,扣0.5分;
4、未出台当地城镇供水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扣0.5分;
5、未及时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组织宣贯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扣0.5分。
6、扣完2分为止。
1、《城市供水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
4、《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3.供水部门监管履职
制定城市公共供水的监管、考核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2
查台账
1、未制定监督考核制度的或未签订考核目标责任协议的,扣2分;已制定相关制度但未执行的,扣1分;
2、通过市场选择经营主体的,未按要求进行招投标选择的,扣1分;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扣2分。
3、扣完2分为止。
1、《城市供水条例》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4、《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5、《关于贯彻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城〔2004〕198号)
6、《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苏建城〔2005〕591号)
7、《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制度的通知》(苏建城〔2007〕325号)
资金投入及设施改造(7分)
1.保障体系建设资金投入
逐年加大对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按要求对省级补助资金予以配套;及时研究水价政策。
2
查台账
1、将水源地达标建设项目、不同行政区域间供水管网的互连互通等区域性的供水安全保障项目建设及维护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投入比例不低于70%(有省级财政以奖代补的,本级财政承担余下部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2、地方财政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比例的要求予以配套,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3、设市城市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尚未实施的城镇在调整供水价格时必须同步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和高耗水行业的差别水价政策;完成自来水深度处理改造的城市,制定供水价格时未考虑深度处理运行成本的,可将其成本纳入城市供水价格,按照“优水优价”的原则,合理调整水价。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2.行业监管资金投入
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供水水质监管和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1
查台账
供水水质监管和水质检测工作经费需满足对辖区内(省辖市含所辖县市区)城市公共供水厂至少一年两次的原水29项、出厂水106项、管网水(含管网末梢水)42项的监测。查年度经费预算和水质监督监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4、《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5、《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苏建城〔2006〕63号)
3.供水设施投入
多渠道筹措资金,按时序完成水厂建设、深度处理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和抄表到户改造和统一管理,实施老旧供水管网改造,管网漏损率达标。
4
查台账
1、未按照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上报江苏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系统的,扣2分;实施计划未明确资金来源的,扣1分;
2、设施建设和改造目标,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1)二次供水设施改造:2015年底前,完成60%以上城镇居民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和抄表到户的改造和统一管理;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部分二次供水设施存量较大难以在上述时限完成的城市,2020年要全面完成;
(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 2017年底前控制在12%以下,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暂未达到的,需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
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系统(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城〔2013〕158号)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城〔2015〕235号)
应急保障(7分)
1.应急体系建立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并能快速响应和运作,突发水污染事件时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2
查台账
1、地方人民政府未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扣1分;预案未涵盖所有可遇见的严重紧急情况,如突发供水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反恐、消防等的,扣0.5分;预案未明确突发水污染事件时信息报告与社会发布制度,或近一年发生过突发事件,未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的,扣0.5分;未建立和明确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建设(供水)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环保、水利、海事等部门原水水质、水文监测数据联网和突发船舶运输污染事故信息共享的,扣0.5分;
2、供水主管部门未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的,扣1分;
3、供水企业未制定企业层面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当地建设(供水)部门评审,根据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的,扣1分;
4、供水企业未制定各专项预案,涵盖水质、工艺、管道、电气设备等突发供水安全事故,以及夏季高峰供水、防汛防台、冬季保供等的,扣0.5分。
5、扣完2分为止。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
2、《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建办〔2014〕733号)
2.应急处置技术支持
组建城市供水应急处置专家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地市级城市配备供水应急检测和响应车辆。
2
查台账、现场查看
1、由省辖市供水主管部门针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供水安全,统一组建城市供水应急处置专家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未组建的,扣1分;已组建但未备案的,扣0.5分;组建的专家库未进行专业分类的,扣0.5分;
2、地市级城市未配备供水应急检测和响应车辆的,扣1分。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3.应急系统演练及实效
定期组织多部门的联动应急演练,及时评估演练实效,并对应急预案及时完善。
3
查台账
政府、供水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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