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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08年3月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进一步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思想教育、公益服务、社会实践、科技创新、体育运动、文化艺术等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工作由院团委主管,社团联合会负责具体事务管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社团成员交纳的会费(每学年不超过10元);二、承担全院性活动时学院拨给的活动经费;三、有关奖励或赞助经费等。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院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本校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学习、科技与学习、公益实践、文学艺术、体育运动等相应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编入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健康向上,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所在系部、班主任对发起人的综合评价;
(四)指导老师基本情况及意见;
(五)挂靠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挂靠单位、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条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表现不好或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团委负责社团的宏观管理,职责有:
(一) 负责社团的发展规划、新社团的审批、社团的注销;
(二) 负责社团指导老师的落实与协调;
(三) 指导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社团的日常活动的开展、内部管理进行监督;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评比;
(三)组织社团开展一年一度的大学生社团集中展示活动;
(四)对社团换届选举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指导理论学习类、科技与学习类、公益实践类、文学艺术类、体育运动类社团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按下列要求管理使用:
(一)经费必须用于条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接受赞助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报告赞助情况,扣除给予学生的部分奖励,其余赞助资金划入社团经费统一管理。
(二)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规范,帐目应由专人掌管,社团负责人负责审批,二者不得兼任。社团经费不得用于购买烟洒,不得用于餐费开支,发票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其他相关人员签字证明。
(三)社团经费必须建立财务记帐制度,有计划使用,每学期末向院社团联合会及社员大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抽查。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经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开展开放性活动(如开展全校性活动、或与校外社团、单位交流、组织社团人员集体外出等),必须报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报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校外、校内悬挂标语、横幅,其内容必须事先经团委审核。
第四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财务使用情况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正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社团负责人本社团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联合会、院团委批准后任职。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 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联合会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就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 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出有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每年4月中旬召开社团工作年度考评会,综合考核一年来各社团的工作,在考核的基础上评选出年度“优秀社团”,对社团负责人和优秀社团成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优秀社团申报条件
(一)社团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二)有一个比较坚强的、有威信的、团结的社团领导集体,工作有创新,有实效。
(三)积极开展各项社团活动,有特色,效果好,受欢迎。
(四)社团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平时活动正常,台帐健全,学年末有工作总结。
(五)社团经费管理严格,帐目清楚,使用合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两个月不开展活动的;
(三)没有指导老师的;
(四)财务制度混乱;
(五)擅自不参加年度考评会;
(六)不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
(二)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 责令整顿后社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五)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 社团半年未开展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团委可依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本条例进行适当修改或增补提请社团负责人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制定、解释。如遇与上级文件相背,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起实施。 豆丁致力于构建全球领先的文档发布与销售平台,面向世界范围提供便捷、安全、专业、有效的文档营销服务。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北美、欧洲等在内的豆丁全球分站,将面向全球各地的文档拥有者和代理商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把文档发行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豆丁正在全球各地建立便捷、安全、高效的支付与兑换渠道,为每一位用户提供优质的文档交易和账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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