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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合同详尽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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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货品公路运送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托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通过双方充足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品名称及品种 乙方承运甲方 ,详细明细内容以托运单据记载为准。托运单据系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货品运送线路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及规定,提供从 到 的运送服务。 第三条 运送质量及安全规定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照货品装载及运送原则规定组织运送,保证货品安全、及时、完整地送达指定收货地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货品发出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送货规定(收货地址、收货联络人、收货联络电话)或取消发运的规定,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作状况及管理措施提出改善提议,乙方应予以采纳并执行。 3、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假如乙方营运效率和营运质量达不到甲方规定,严重影响甲方货源供应,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责令整改、暂停货运直至取消营运资格等决定,乙方应予服从。 4、甲方必须提供货品发运所需的合法单证或其他证明文献,否则因发运手续不全而导致货品被运管部门查扣所引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客户拒收货品,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处理。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同意的经营范围,获得可以履行本协议中公路运送业务的合法运行资格。 2、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提供合适的运送工具、配置适格的作业人员。 3、乙方在收到甲方货品运送指令后,应按指令规定及时完毕车辆调度和组织工作并在规定期间内抵达指定装货地点装货。 4、为保证运送质量,乙方车辆应符合货品运送原则;不符合原则的车辆,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予以更换。 5、乙方在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时应清点品种及数量,如发既有差错,乙方应当场提出并与甲方共同查明状况,分清责任。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将货品安全送达收货地点,并及时向收货方发出货品抵达的告知。如延迟交货,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乙方对所托运的货品安全完好负责,保证货品无损坏、无短缺,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充足重视物流信息服务,应安排专人对在途车辆进行全程跟踪,并真实、及时地将在途信息反馈给甲方;若发生异常状况,应即时告知甲方。如乙方刻意隐瞒车辆在途状况、提供虚假反馈信息,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如非乙方原因,发生收货方拒收货品或变更收货地址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协调处理收货事宜。 10、如因乙方原因送错货品的,由乙方无条件将对的货品送至对的地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1、货品送达收货地点后,由收货方对货品进行验查并签收;收货内容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由收货方在涂改处注明并签字,否则一律无效。乙方应于收货之日起30日内将收货凭证送回甲方,逾期未交或单据丢失的,乙方应按50元/每单承担违约金责任;如因乙方未送交收货凭证给甲方带来其他经济纠纷或损失,甲方有权规定乙方赔偿。 12、乙方在任何状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的货品,否则,乙方应按照其扣留货品价值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各线路运送期限 1、货品运送期限从发出运送指令的次日起算,运送期限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运送协议上注明以共同遵照执行。 2、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品送达收货地点,导致延期交货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索赔,详细方式见本协议第十一条第3.3款。 第七条 运送货损货差处理及保险、理赔和索赔程序 1、甲方负责对所托运货品购置货品运送保险,货品运送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由于发生甲方投保的货品整车被他人诈骗的事故时,保险企业每次均实行损失20%的绝对免赔率;其他保险事故,每次事故免赔3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因此,保险企业免赔部分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之规定扣收。 3、甲方货品保险范围包括:交通事故(翻车、撞车)、被盗被抢以及整车灭失。 4、如出现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在24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保险企业报案,并应及时将出险证明材料、照片、损失清单等有效索赔材料递交甲方人员以便向保险企业索赔。 5、保险企业有效赔偿期限为3个月。自出险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负责完毕出险资料的搜集工作,逾期未提供出险资料或出险资料不符合保险企业理赔规定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款由甲方从乙方未结运费及货品运送风险保证金中扣收。 6、如出现承保范围之外的货损货差事故,所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7、如出现货品损坏客户拒收的,乙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损坏货品返回到甲方仓库,逾期将视为乙方按投保价值购置。 8、每次发生事故后,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损失金额,先行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之约定扣收。如保险企业向甲方理赔,甲方按理赔额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 运送费用、结算方式 1、正常运送价格按双方议价执行。加急发运每单予以的加急补助费用。 2、甲方在每月3日前,根据上月发运记录记录成果,计算出应结算运费并提交乙方审核确认;经乙方审核确认后,由乙方开具符合甲方规定的公路运送发票。 3、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的运送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运费;如因乙方原因而影响费用结算进度的,乙方应自行负责。 4、乙方必须于每月30日之前收齐上月所发运的车辆《货品运送单》回执联,按发运时间先后次序整顿后交甲方审核。 第九条 运送风险保证金 1、乙方须在本协议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运送风险保证金 ___ __万元。 2、对于乙方依约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由甲方从乙方交纳的运送风险保证金或运费中扣收;如运送风险保证金局限性扣收,则由甲方从乙方运费中自行划转。运送风险保证金局限性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从应支付的运费中自行划转直至补足。 3、协议期满后,双方处理好协议善后事宜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剩余的运送风险保证金。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为本协议之目的,“秘密信息”指任何波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所有或任何部分:任何协议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原则、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材料;任何一方为本协议目的而签订的任何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以及本协议一方为本协议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2、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状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违反上述保密义务: 3.1 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3.2 经协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 3.3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规定其承担保密责任的; 3.4 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规定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献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的; 4、本协议各方均应采用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工、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规定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获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工。 5、协议一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应当赔偿协议对方的损失。 6、保密条款不因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协议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起算,至秘密信息成为公共信息时为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有关违约责任,本协议其他条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本条规定与其他条款就同一违约行为都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则除非该约定与本条规定相冲突者外,权利人可以选择合用或合并合用其他条款的约定与本条规定。 2、甲方违约责任 2.1 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规定提供托运货品,导致乙方车辆等货的,甲方按每车200元/日偿付给乙方。 2.2 乙方准时将货送到收货地点,因收货方原因未能及时卸货的,甲方按每车200元/日偿付给乙方。 3、乙方违约责任 3.1 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规定完毕车辆调度,导致车辆迟到的,乙方按每车每天200元赔偿甲方损失。 3.2 若运送指令下达后,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规定完毕车辆调度且拒运的甲方有权决定自行调度车辆发运,实际运价与协议差价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规定将货品送达收货地点,导致延迟交货的(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交通事故需事故地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在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缴付当次运费的10%作为违约金(最低100元,最高500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交货而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或引起客户投诉、索赔的,乙方还应当另行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补齐甲方所有损失。 3.4 乙方如将货品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乙方按每次200元偿付给甲方,并免费运至协议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假如因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而引起其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5 运送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品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按货品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详细赔偿办式见本协议有关规定。 3.6乙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协议或由于乙方严重违反协议而导致协议的终止和解除,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运送风险保证金及规定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导致的经济损失,乙方在甲方尚未结算的运费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协议解除与终止 1、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可协商将本协议期限延续一年或数年。如双方未就延长期限进行协商并到达协议,则本协议自期限届满时终止。 2、如遇下列状况出现时,本协议一方有权书面告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2.1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 2.2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步。 3、对于本协议其他条款没有约定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的,假如这一违约行为是可以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规定违约方改正。如违约一方在收到另一方有关规定改正违约行为的书面告知后十五日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4、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被指定了清算组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状况下,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告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5、凡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祈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2、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处理,均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因市场变化和协议双方协作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协议的祈求。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假如任何时候本协议中的任何一种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状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6、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阻碍未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8、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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