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如下简称该房屋)。
1.2. 该租赁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以上面积为计算租金面积(见后附图一)。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用途
2.1.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乙方仅限于将该房屋作 使用。乙方如变化房屋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3.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1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三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
3.1. 租金计算方式:租金按该房屋租赁面积计算,以逐年递增的方式计收。计算措施如下:
该房屋第一年度的实用面积租金以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算,自第 年度开始计算,每 租赁年度递增一次,递增原则在前一租赁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
第一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实用面积租金以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算,合计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
次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实用面积租金以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算,合计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
第三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实用面积租金以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算,合计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交付当月租金,乙方可将现金交纳给甲方,或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3.2. 甲方同意给乙方 个月的免租装修期,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间乙方免交租金,但应正常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物业管理费及有关费用的收费原则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3.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元(按建筑面积计算),合计每月管理费为人民币___元。
第四条 房屋的交付
4.1 协议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相称于首年度 个月租金 元作为押金(以第一年月租金为原则)和免租装修期满后第一种月租金 元,合计 元。乙方所交押金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办妥房屋移交手续、结清物业管理费等项费用后且无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形的,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4.2.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押金和免租期满后第一种月租金后 天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双方应对本协议附件一所列配套设施、设备及装修状况进行核算并签字确认。乙方同意并确认,不管因何原因,交付时双方未在现场签订确认本协议附件一,且在该房屋实际交付使用后,经甲方告知3天后,乙方仍未对本协议附件一进行签订确认的,则视为乙方已确认甲方已按照协议附件一中约定的原则交付该房屋。经甲方告知后,乙方未在约定交付时间内接受该房屋的,视为甲方已按协议约定交付该房屋。若乙方超过交付日期30天(含30天)仍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经向乙方发出书面告知而终止本协议,乙方已交押金和租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4.3. 甲方保证交付的房屋在产权上没有纠纷,因产权纠纷问题给乙方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4. 甲方保证该房屋主体构造不存在安全隐患,否则,如因此给乙方导致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对应赔偿责任(因乙方使用不妥或不可抗力除外)。
第五条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修缮和装修
5.1.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对该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应尽妥善保管、使用之义务。因乙方使用不妥导致该房屋及有关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行使下列行为:
5.2.1. 自行或容许他人搬走属于甲方的室内装置、设备和设施;
5.2.2. 将大件粗笨机械、设备、货品或装修材料搬入该房屋;
5.2.3. 在该房屋的地面上或他处放置超过规定负载的物品。
5.3. 在将物品搬进该房屋之前,应告知甲方或管理企业并查询该房屋的最高载重量。甲方或管理企业有权规定保险箱或其他重物的放置位置,以便使负载力分布均衡。搬进该房屋的专业器具或设备须放置在乙方自费置办的合适的承托物上,其安顿应符合甲方或管理企业有关防止震动及防止噪音干扰其他顾客的规定。
5.4. 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存在其他违约事宜尚未纠正或处理完毕前,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属于乙方的设备、器具、货品及其他财产搬离该房屋。
5.5. 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其装修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原则及规定且征得甲方同意并报物业管理企业立案。
5.6. 乙方在进行装修时不得变化房屋的主体构造及墙体。如确需变化房屋墙体,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同步应在报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5.7. 对于乙方装修部分,在协议期满或因乙方责任导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已投入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部分(不可移动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私自拆除,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如给甲方导致其他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解除协议的,如乙方需拆除不可移动部分的装修,拆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无法拆除依附于房屋的装修部分,甲方不负责赔偿。
5.8. 该房屋的外墙体及楼顶广告位的使用权和广告公布权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房屋的外部包括公共通道、窗户、外墙或顶部展示、树立、黏贴或悬挂任何标志、标识、文字、海报、旗帜、广告牌、或通告等。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外进行展览、派发、摊卖任何商品、宣传品或进行任何促销活动或类似活动。
5.9. 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如需在外墙体制作招牌、灯箱等广告宣传用物,其制作方案及悬挂位置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符合都市规划部门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或规定乙方自行恢复原状。如因此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如因乙方制作的招牌、灯箱等广告宣传用物所发生之事故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若因此类事故或纠纷给甲方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金额、甲方因此而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乙方负责赔偿。
5.10. 乙方不得运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保证使用该房屋从事的多种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11. 除非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用于或在该房屋内从事或经营下列生意或事业:任何种类的养殖、工业或生产制造工场、仓库、殡仪馆或殡葬用品销售、佛堂、道堂、其他宗教场所、壁龛、招待所、宾馆、床位出租等。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或容许、默许任何非法的和不道德的活动,或各类宗教活动或其他甲方认为不合适的活动,或也许对其他顾客或租户导致或引起他人厌恶的活动,或干扰或也许干扰其他顾客或租户或他人安静祥和地使用该房屋公共场所及该房屋之外其他房屋的活动。乙方不得将喧哗声泄漏到该房屋之外的该房屋的任何部位。
5.12.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合理使用公共场所,包括停车场、过道、通道等。乙方不得随意占用公用过道、通道。否则,甲方有权排除障碍。乙方必须遵守并使其来宾、访客或被许可使用者遵守甲方或管理企业制定的有关车辆停放的条规、限制,不得使其车辆或容许、默许其他来宾、访客或被许可使用者的车辆随意停放而阻塞该房屋的进出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
5.13. 乙方应自觉遵守物业企业的管理规定,准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
5.14. 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期间,自行负责其财产的安全,因使用租赁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甲方概不负责。
乙方须对其雇员、访客和承包商的行为负责,保证他们不进行对该房屋有损害的行为、本协议中不容许乙方进行的行为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须对其雇员、访客和承包商在该房屋或该房屋所属的建筑的任何部位因故意或过错的行为给甲方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将房屋交由第三方使用,则应保证向甲方提供一份使用者名单,并保证所有使用者遵守本协议项下之乙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该房屋腾空并交还甲方。乙方应保证使用者名单的及时更新并书面告知甲方及物业管理企业。
5.15. 乙方不得将任何易燃易爆类危险品、违禁品、其他违反当地习俗的物品或也许使该房屋保险费用被规定增长的物品带进或寄存在该房屋内。乙方不得进行或容许、默许他人进行任何也许导致该房屋的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长的活动。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增付保险费或发生其他开支或损失,乙方须及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或也许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及开支。
5.16. 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期间,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保证进入房屋的人员身体及财产免受损害,否则,由此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失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类事故或纠纷给甲方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金额、甲方因此而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6.1. 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的部分或所有转租、转借给任何第三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6.2. 乙方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转租该房屋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的租赁期限,并不得变化租赁物的用途,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6.3. 无论本协议内其他条款的规定与否与本款规定有任何冲突或不一样,甲乙双方特此明确同意: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完全自主地发售该物业,和/或抵押该物业,并有权完全自主地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物业,为此甲方不必事先征询乙方的意见。乙方在此确认:乙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其就甲方发售、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处分该物业而获得任何告知的权利以及任何优先购置权。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该物业抵押发售状况。
6.4. 甲方有权委托指定的经营管理企业负责该物业的经营管理、收租;并有权将本协议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指定的经营管理企业。
第七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7.1. 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在可以正常使用状态。
7.2. 交付或退还房屋时,双方应共同对房屋状况、设施及设备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判断的,应在10日内向对方主张。
7.3. 甲方应在协议终止后为乙方提供5天的免租撤场期,由乙方自行运走财物,逾期则按本协议第9.9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4. 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7.5. 如乙方没有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则甲方除有权向乙方收取占用使用费及其他费用以外,尚有权在租赁期满之日起或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7日(含7日)后启动该房屋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屋内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家俱、装置和其他添置物搬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收回。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对于乙方遗留在该房屋内的物件,甲方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发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损失。但不管任何状况甲方均将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8.1.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8.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8.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变化房屋构造或私自变化房屋用途;
8.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将房屋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
8.2.3. 运用承租房屋寄存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8.2.4. 逾期一种月仍未交纳租金及按本协议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 用:
8.2.5. 因使用不妥导致房屋损坏,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
8.3. 甲方有如下状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8.3.1. 甲方逾期1个月交付房屋;
8.3.2. 提供的房屋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8.3.3. 房屋内的主体构造自然损坏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损害的,甲方未及时修缮,致使乙方持续30天无法正常使用;
8.3.4. 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或该房屋被政府部门查封,致使乙方持续30天无法正常使用。
8.4. 任何一方根据上述状况解除本协议的,应书面告知对方。乙方应于协议解除后10日内或甲方告知的时间内与甲方办理退还房屋的移交手续并结清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8.5.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甲方应在乙方办妥房屋移交手续并结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后1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退还押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因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1日,须按日向甲方支付欠付租金金额 1 ‰的滞纳金,于交纳次月租金时一并交付。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除有权继续规定乙方支付滞纳金外,还可对租赁商铺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等措施,并解除本协议。
9.2. 乙方无合法理由规定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不予退还,装修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年度租金总额 5 %作为违约金。
9.3. 甲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向乙方退还押金,乙方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天内应当付清水电费等费用并交还租赁房屋
第十条 免责事由
10.1.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部分或所有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10.2. 因不可抗力导致该房屋毁损并导致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3. 因国家政策原因需要拆除或改造、重建该房屋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由此所导致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方式
11.1.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提交番禺区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2.1.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步,应向甲方提交本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其企业公章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签约代表授权书原件一份。乙方保证所提交的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无异,且无虚假成分。
(如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尚未完毕工商注册手续,则由乙方的投资人共同推举一位签约代表人,全权代表乙方签订本协议(含附件)及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其他文献。如乙方不能注册或停止注册,则本协议中乙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由乙方的全体投资人承受,如对甲方负有债务,全体投资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12.2. 乙方在本协议上所填写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如乙方联络地址或电话变化的,须在变更后3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络地址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收到该变更的书面告知前已发出的文献仍视为有效送达。
12.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自甲方收到乙方押金后生效。
12.5.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如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签约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约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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