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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938167 上传时间:2024-04-0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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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1.医院采购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监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用合格产品。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用品应具有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用品应具有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2.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统一由设备科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设备科每次购货必须按采购制度执行,严把质量关。3.无菌用品有专人负责建立登记造册,内容包括:供货单位、厂家、用品名称、数量、规格、批号、消毒灭菌有效期、相关证号、经办人、签名等。领

2、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要有领用登记记录。4.无菌用品存放通风干燥阴凉室内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严防包装破损、失效、霉变,严禁不合格用品发放使用科室。5.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报告药监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6.使用前要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做到一针一管一人用。7.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要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8.一次性无菌用品用后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各科必须按照中心规定严格进行生活垃圾和医用垃圾的分类。2.所有有毒、有害废弃物品由科室分类

3、后统一由专人(兼职)收集处理。3.生活垃圾放置于黑色塑料袋内密闭运送,医用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放置黄色塑料袋内密闭运送。医疗废物使用专用包装物、容器并有警示标识。4.锐器(针头、穿刺针等)用后放入锐器盒内,由专人(兼职)交接运送。5.所有医疗废弃物一律由医院专人(兼职)负责收集,统一集中交由本地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医用废弃物带出中心。6.中心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并有专人负责。7.医疗废物处置的注意事项7.1放置锐器的锐器盒,使用后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放入专用周转箱内包装袋中,必须存放在污染区,严防遗失。其余一切感染性废物均放入专用周转箱内包装袋中,存放在污物间。7

4、.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7.3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7.4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及化学性医疗废物不能混合收放。放

5、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7.5生物实验室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7.6专职(兼职)人员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其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在对外交接特殊科室回收医疗废物时直接将装有医疗废物的周转箱包装袋交付给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7.7暂时贮存处,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暂存处

6、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 “禁止吸烟、饮食 ”的警示标识。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 避免阳光直射;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7.8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7.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7.10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必须使用专用带有警示标志双层黄色包装袋,并及时密封。7.11根据卫生部2005年颁布(292号)文件,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但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8.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8.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8.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8.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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