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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规定
为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拓宽区内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渠道,特制定促进我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区内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企业。
二、股权投资基金业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或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政策:
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或募集资金扣除其中 财政性资金出资额后的余额,按2%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的首期30%在注册资金或募集资金到位后支付;第二期30%在首次股权投资实现后支付;余下40%按照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步拨付。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起,前三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助,之后给予65%补助。
(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照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助,之后给予50%补助。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区内项目,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财力的50%给予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
(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聘请的副职以上高管人员,连续任职两年以上且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助。补助专项用于高管人员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0人,可连续享受5年,之后减半享受。
(六)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批准可享受购房款10%的一次性补助;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批准可连续三年享受房屋租金30%的租金补助。
(七)其它的投资基金、证券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可参照享受本条(一)、(四)款之外的扶持政策。
四、其他
(一)享受本规定政策的企业须在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
(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发展的市场氛围,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四)依据本规定享受各类补助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持续经营五年以上并正常纳税,如中途迁出、注销或吊销,应一次性退回所获补助。
(五)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同类优惠政策,企业可从高但不得重复享受;如上级税收政策或财政体制重大调整,则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六)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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