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盟合同甲方: (简称 ) 乙方:_(简称加盟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赞成“”主导的连锁理想,乙方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甲方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组织1) (以下称“总店”)主导本事业,并所有“”登记商标及涉及所有配方及知识产权。2) 总店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方的地区设“地区总店”或直辖的“分部”,但已有加盟方享受新区域优先开店权。3) 总店在没有设地区总店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店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第二条:加盟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0000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店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
2、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加盟方是位于( )的经营者,本店作为“”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守信从事经营。(1)依照总店的标准化计划,保持餐饮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连锁餐饮店的社会使命,忠实为顾客服务。3、加盟店内的营业所需(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总部统一进行设计制作。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上
3、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加盟商承当。4、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1) 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2) 除经营者会议外,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场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3) 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陈设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4) 随着甲方加盟店数量的不断增加,甲方将对全体加盟店进行信息化管理。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遵照甲方的
4、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如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的知名度和信用;2 、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 )区域内成为( )的特许经销商。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经销权。3、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 )品牌产品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4、甲方保证向各加盟方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5、甲方将( )品牌产品按零售标价的( )折售予乙方(详细见配货单),不论首次购货还是后续购货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6、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因
5、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没有损坏。7、合同到期后,若乙方决定不再销售“”品牌产品,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无损坏、未超过保质期的前提下,可将现存的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按供货价的( )折回收退还的产品。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店承认加盟者使用“”的徽记和商标,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徽记及商标;2、有关“”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仅限于由总店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店的指导进行。(2)欲做有关“”的对外广告时,
6、要使用由总店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店的规范进行。3、登记的商标,仅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总店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产品种类和价格。加盟店经营的产品及设计用到的主辅料,原则上由总店进货,但非总店规定的其他原材料可由加盟店自行采购。2、加盟店在经营第1条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店的承认。3、总店与加盟店均采取提货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商品结算。第六条:商品运输费用总店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商品的运输费用均由各加盟店自行承担。第七条:保密义务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
7、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2、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3、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加盟店相关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5)其他由总店(支部)等禁止的事项。第八条 加盟店的让渡与承继1、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2、如乙方加盟店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乙方可以请求总部临时
8、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3、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总部代行经营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4、如乙方希望出让加盟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优先承让和承租的权利。5、遇上述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加盟店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双方均可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或评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不可抵抗的免责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店的承认。:(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3)不管以本人名
9、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店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1、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2、 前款的合同更新,应在本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完成。以双方签订新的特许连锁合同书为合作文本。3、 如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无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支付所有应付给总部的费用; 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归还、转卖
10、或销毁所有带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取消以“”名义登记的商业注册和名称登记; 在原加盟店经营场所内外的房屋、设备、陈设等处,消除任何与“”有联系的迹象; 因加盟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甲方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零售价总额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对超额部分赔偿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十四、其它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