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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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性别: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地址: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口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 劳动协议期限
第一条:本协议为 期限的劳动协议。本协议起止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月。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的劳动质量和数量应到达:
1、完毕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制定的总目的和岗位职责;
2、完毕甲方给乙方制定的年度和月度计划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3、到达甲方给乙方提出的工作质量和规定。
第四条:甲乙双方对工作内容的其他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在如下情形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1、乙方达不到胜任本职工作;
2、甲方客观状况发生变化致使乙方岗位不存在:
3、甲方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
4、乙方有反应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甲方规定乙方必须充足运用工作时间,不鼓励加班,但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应遵照执行,并事先按规定履行加班有关书面审批手续。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又不能安排调休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乙方加班及带薪假期工资基数为每日 元,或按 执行。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
四、劳动酬劳
第九条: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动时,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资由双方协商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原则。
第十条: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在如下情形可以变更乙方的劳动酬劳:
1、乙方岗位发生变化时工资对应变化;
2、甲方整体调薪酬构造致使乙方工资发生变化;
3、乙方未完毕工作任务;
4、乙方违反企业有关规定;
5、甲方根据绩效考核和薪资管理制度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果对乙方薪资进行调整。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生产工艺、操作规范和工作规范、爱惜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4、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5、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甲方有关奖惩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惩罚直至解除劳动协议。
七、劳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协议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签订本协议所根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有关内容;
3、签订本协议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歇业、破产、合并或法人变更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根据第十五条(三)项的约定,一方规定变更协议的应将变更规定书面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双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一样意变更劳动协议。
第十七条: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
2、乙方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不真实的;
3、乙方拒绝根据甲方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对乙方岗位的调整;
4、乙方拒绝根据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对乙方薪资的调整;
5、根据甲方绩效考核和薪资管理制度规定,乙方未到达甲方岗位考核规定的;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取商户、消费者、竞争或合作伙伴钱财、物品的,或其他给甲方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8、未经甲方事先许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与甲方业务相似或相近的兼职工作;
9、被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协议,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工作未到达劳动协议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通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乙双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三项,就变更协议到达一致的。
第二十条:协议期内,若乙方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未经甲方容许乙方不得私自离岗,凡未办妥手续私自离职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协议,甲方有权不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薪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酬劳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根据本协议第十八条解除终止本协议: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患职业病员工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劳动协议期满;
2、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到达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期限界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协议。
八、经济赔偿与赔偿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协议约定条件或解除乙方劳动协议的,甲方应当按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甲方克扣无端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的,除在规定期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酬劳外,还需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对应的赔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酬劳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原则的,在补足低于原则部门的同步,还需国家规定支付对应的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甲方按协议第十九条规定解除乙方劳动协议的,甲方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乙方支付一种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局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原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协议或由于甲方原因签订无效劳动协议给乙方导致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协议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协议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协议规定的赔偿措施》赔偿甲方损失。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披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商业秘密泄漏而发生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赔偿,乙方所承担此项义务将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乙方解除本协议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用。原则为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所有专题培训费用。
第三十条: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在受聘期间管理、支配、占有、使用的企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文献、资料、通讯设备、交通设备、住房,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即时偿还,但乙方迟延或丢失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乙方未按约定无端解除协议,或拒绝赔偿企业公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乙方应付赔偿金。
九、劳务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笨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能处理,当事人一方规定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名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此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乙方。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的附件构成协议的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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