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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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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 录 一、文明施工组织措施 1 二、文物保护措施 2 三、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 2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 一、文明施工组织措施 1、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建设要求,搞好文明施工,争创文明工地。严格施工组织管理,创标准化施工现场。施工前做到全员教育,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为当地居民创造和保持一个清洁适宜的生产、生活环境。 2、项目部内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文明施工,与当地有关部门经常联系,针对工程特点,对下属分部提出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及环保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施工现场挂文明施工标牌、条幅,施工现场安排做到布局合理,材料分别堆(码)放整齐且不妨碍交通,各种材料用途标注明确,机具进出场有序,设备集中停放,机械、设备、材料实行专人保管。施工现场做到路沟畅通,管线齐全,生活设施清洁文明,施工安全有序,开一段,成一段,工完料清。 3、文明施工,树立良好的施工企业形象,施工标段起讫点立标挂牌,并标注工程名称、标段及里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开竣工时间、质量目标等,所立标牌安栽稳固,字体适中醒目。 4、加强职工队伍素质建设,增强职工法制观念。 5、施工中注意保护相关建筑物、管线,以及周围的环境协调。 二、文物保护措施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省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工前对所有参加施工的职工进行文物保护法制教育,使每一个人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树立自觉热爱、保护文物的意识。 2、分部伍进入现场前首先要到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了解施项目部段内文物分布情况,及时制定保护方案。 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尽快上报分部、项目经理部、建设单位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待妥善处理后方可组织施工。 三、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 1、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措施 ⑴防水排水 A、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一些有足够泄水断面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不引起淤积和冲刷。 B、雨季填筑路堤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依次进行,每层表面筑成2~3%的横坡,使之不积水。 ⑵防止冲刷与淤积措施 A、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 B、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对水文状态的改变。 C、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减少对附近水域的污染。 D、在施工中,无论何种情况下,未经地方有关部门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干扰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 ⑶废料废方的处理措施 A、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按照图纸规定或有关部门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结合改地造田。 B、当设置弃土堆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C、桥梁施工过程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在工程完工时及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 2、防止和减轻水、大气污染措施 ⑴保护水质 A、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田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不得排入饮用水源。 B、施项目部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以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 C、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它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D、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水泥、油料、化学物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季节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E、施工机械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 ⑵控制扬尘 A、为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采取随时进行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使不出现明显的扬尘。 B、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予以遮盖或适当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使不出现明显的扬尘。 C、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混凝土拌和站等投料器均设有防尘设备。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均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 ⑶减少噪声、废气污染措施 A、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放料场、加工厂等距居民区大于300米,而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 B、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做到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的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的规定,并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 3、保护绿色植被措施 ⑴采取措施尽量保护施工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现有绿色植被,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 ⑵施工期间破坏植被的面积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再发生其它形式的人为破坏。 4、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 ⑴妥善处理废方,弃土堆。有条件时,在弃土堆顶面绿化或整平成为耕地。 ⑵取土坑选在高地、荒地上,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在耕地取土时,将表面种植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对于深而宽的取土坑,根据当地需要,用作蓄水池或鱼塘。 ⑶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 中铁十九局集团石济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90 (1990年11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1年3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2 标准值 2.1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制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2 55 2.2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2.3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3 监测方法 本标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等效声级测量应按GB1252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文堂、何庆慈、孟娟、李旭、由鹏举。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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