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总务奖罚管理规定
1.0 目的
规范行政奖罚的标准及奖罚程序,确保公司行政奖罚有法可依,适度合理。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含)以下人员的行政奖罚处理。
3.0 职责
3.1 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各部门员工行政奖罚决定的审批。
3.2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员工行政奖罚的审核。
3.3 总务部负责公司行政奖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决定复核。
3.4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行政奖罚工作的提出。
4.0 程序要点
4.1 奖罚原则
有功必奖,有过必罚;依法管理,执法必严;奖罚面前,人人平等。
4.2 奖罚形式
4.2.1 奖励:嘉奖、记小功、记大功、晋升工资、晋职。
4.2.2 处罚:书面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级(薪)、解聘(劝退、解雇)。
4.3 奖罚标准
4.3.1 嘉奖1次奖50元,书面警告1次罚50元。
4.3.2 记小功1次奖100元,记小过1次罚100元。
4.3.3 记大功1次奖300元,记大过1次罚300元。
4.3.4 一年累计嘉奖3次者,加记小功1次;一年累计记小功3次者,加记大功一次。
4.3.5 一年累计警告3次者,加记小过1次;一年累计记小过3次者,加记大过一次。
4.3.6 一年累计记大功3次,晋升一级工资,一年累计记大过3次给予解聘。
4.4 奖罚条件
4.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建议给予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的奖励:
a)对提高公司信誉,做出显著成绩者;
b)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c)为保护公司、员工和客户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者;
d)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对产品有创新者,经实施有显著成绩者;
e)严格控制费用,节约开支有显著成绩者;
f)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者;
g)在抗洪、灭火、防风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者;
h)接待客户,受到一致好评者;
i)工作中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影响较大者;
j)有效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者;
k)在公司的重大活动服务过程中表现突出者;
l)其他应给予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的行为。
4.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议晋升、调薪奖励:
a)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b)有突出才能,为公司急需者;
c)为同行业竟相争取者。
4.4.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书面警告处罚:
a)上班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者;
b)拖延执行上级指令及时效制规定,影响工作进度,尚未造成损失者;
c)仪容不整,影响公司形象者;
d)在工作区域或公共场所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造成不良影响者;
e)无故串岗、闲聊、乱丢果皮、杂物者;
f)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调班、调休者;
g)使用亵渎性或辱骂性语言者;
h)其他不认真工作、不文明、不道德行为,需给予警告处分者。
4.4.4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记小过处分:
a)一年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3次者;
b)违反标准作业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尚未造成公司利益损失者;
c)捏造请假理由或伪造有薪假期证明,经查证属实者;
d)工作时间睡觉者;
e)未经许可出借公司财物者;
f)辱骂同事或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
g)向他人误传个人或他人薪金数额者;
h)拾遗不报,造成不良影响者;
i)旷工一天者;
j)擅自挪用公款在1000元(含)以下者;
k)对客户服务时,违反时效规定,造成客户投诉者;
l)其他有碍生产安全或管理,但未造成经济损失,需给予记小过处分者。
4.4.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a)一年内给予记小过3次者;
b)造谣惑众,挑拨是非,有事实证明但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
c)工作时间睡觉者;
d)违反标准作业规程,造成公司利益受损者;
e)私配办公室、宿舍、车辆、衣柜、办公桌及其它区域钥匙者;
f)矿工两天者;
g)明知有病而有意拒绝接受公司指定体检、治疗或防疫注射者;
h)故意浪费公司财物者;
i)擅自挪用公款1000~2000元者;
j)服务态度差,遭客户合理投诉者;
k)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造成不良影响者;
l)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需给予记大过处分者。
4.4.6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议给予降职、降薪处分:
a)管理不善者;
b)多次重复违反公司标准作业规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c)一年内记大过一次,记小过两次者;
d)绩效考评连续三个月考评分数均为末位者;
e)其他须给予降职、降薪的处分者。
4.4.7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劝退。劝退人员如果在试用期的,公司无须提前即可通知员工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劝退人员如属已转正员工,一般情况下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或以一个月工资作补偿后即刻辞退员工(劳动合同特殊约定的按合同办理):
a)绩效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者;
b)半年度或年度绩效考评分数不合格者;
c)不道德、不文明、不雅观之言行,造成不良后果者;
d)有意损害公司形象者;
e)其他须给予劝退处分者。
4.4.8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解雇。解雇员工无须提前通知,不给予工资以外的任何经济补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有关责任的权利:
a)一年内给予记大过处分两次者;
b)赌博、吸毒、盗窃或参与其他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c)泄窃公司机密,贪污、挪用公款在2000元以上者;
d)在公司无理取闹且先动手打人者;
e)造谣惑众,挑拨是非或以强暴手段唆使他人怠工或罢工,情节严重者;
f)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为自己牟取私利者;
g)利用社会不良分子解决公司内部问题者;
h)擅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有损公司利益、声誉者;
i)故意损坏公司设备、工具、原材料及重要文件者;
j)遇非常事变,借故逃避义务,致使公司财物蒙受损失者;
k)对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实施威胁、暴行者;
l)长期迟到、早退者;
m)疏于职守,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n)向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者;
o)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者;
p)窃取公司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q)旷工三天以上者(含三天)
r)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须给予解雇者;
s)造谣惑众、挑拨是非,造成恶劣影响者。
4.5 奖罚程序
4.5.1 部门负责人向总务部提出,总务部给予《奖罚单》。
4.5.2 审核。部门依据奖罚条件或考评结果进行以下审核,并将审核意见记录在“部门意见”栏,并签名确认:
a)建议内容是否真实、清楚、完整;
b)奖罚标准是否恰当。
4.5.3 总务部门复核。总务部经理依照用人部门上述程序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总务部意见”栏,并签名确认:
a)部门意见真实、奖罚恰当的按正常手续办理;
b)经核查,用人部门意见不真实或奖罚标准欠恰当的,经与部门沟通后,由部门重新填写《奖罚单》。部门坚持己见的,总务部须将调查情况附于《奖罚单》后一齐报副总经理审批。
4.5.4 审批由副总经理负责。
a)用人部门和总务部意见统一时,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在二日内给予审批意见,由总务部按正常手续办理;
b)用人部门和总务部门意见不统一时,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在五日内给予审批意见。
4.5.5 资料处理:
a)涉及调薪的资料处理:
² 总务部将审批后的《奖罚单》复印一份,复印件供通报;
² 原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b)劝退、解雇、自动离职人员资料的处理:
² 总务部将审批后的《奖罚单》复印一份,复印件供通报;
² 原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c)嘉奖、记小功、记大功、警告、记小过、记大过人员资料的处理:
² 总务部将审批后的《奖罚单》复印两份,原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² 一份复印件供通报;
² 一份复印交财务部核发奖金。
4.5.6 员工对奖罚有异议的可向副总经理申请复议。
4.6 本规程作为员工转正、晋升、降级、调薪、劝退、解雇等人事处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5.0 本规定自审核合格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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