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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毕业证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359197 上传时间:2025-03-2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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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伪造毕业证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原告生活用品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任该公司培训部副经理,月工资4000元,合同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入职开始工作,2009年3月26日,原告公司接到被告的请假单。之后被告再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原告后来发现,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公司提供的学历为某大学英语教育专业本科文凭,但经原告公司与该大学联系得知,被告的毕业证系伪造。因此,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拒绝支付被告2009年3月1日至5月11日的工资4625.07及25%经济补偿金1156.27元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4.71元。   被告杨女士辩称,原告所述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岗位属实。但被告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有通讯费130元、交通费60元及每天的餐费7元。被告在原告公司上班至2009年3月底,因身体状况请假,未再上班,但被告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向原告公司总经理及部门主管请假。被告的毕业证书是真实的,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该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原告并未询问被告大学证书的情况,双方并未对被告的学历要求进行约定,因此,被告学历真伪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且大学档案馆无权对毕业证的真伪进行鉴定。因原告拒绝提供劳动条件,2009年10月21日,双方在仲裁庭开庭时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通知书,在此之前,被告并未收到过原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另外,被告上班期间还存在加班的情况。因此,要求原告公司支付2009年3月工资3954.3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88.60元;支付2009年4月1日至10月21日期间的工资30 355.0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588.77元;支付加班费5993.8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36.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在明知其毕业证书系伪造的情况,仍然向原告出示该证书,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009年4月1日之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劳动,因此,原告将被告工资发放至2009年3月,故被告要求原告公司支付2009年3月工资3954.38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公司支付拖欠公司25%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生活用品公司仅需向杨女士支付2009年3月的工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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