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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讼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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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流程体系文献 诉讼管理措施 文献编号:P[FL]0222-0300 编制部门: 法律合规部 版 次 号: A/0 生效日期:年01月01日 目 录 修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6 第三章 诉讼审批 8 第四章 诉讼的执行 11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12 第六章 记录分析及档案管理 13 第七章 检查监督 14 第八章 附则 14 修改记录 序号 修改日期 修改原因和修改内容提醒 修改单号 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如下简称“本行”)诉讼、仲裁工作的管理,最大程度防备和化解风险,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本行各级机构所有诉讼、仲裁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诉讼,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工作范围详细包括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公告催告、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应诉、开庭、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仲裁,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与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详细包括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等各环节有关工作。 仲裁管理工作的原则、程序等事项,按照本措施有关诉讼管理的规定实行。 第五条 本措施所称涉案机构是指当事行中与案件波及的法律关系具有最直接、最亲密联络的总行部门或分支机构。重要有: 一、协议纠纷案件中,签订协议、执行协议的总行部门、分支机构为涉案部门; 二、侵权类案件中,对损失财产或受害权利承担直接管理职责的总行部门、分支机构为涉案部门。 第六条 本措施所称法律部门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设置的从事法律工作的部门,包括各级行中独立设置的法律部门(岗位)或具有法律工作管理职责的部门,是诉讼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本措施所称诉讼目的,指为保障本行最大化合法权益而确定的诉讼目的,包括本行需要通过诉讼得以确认的权利或事实及有关诉讼祈求。 第八条 本行诉讼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及合法、经济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 总行法律部门负责全行诉讼、仲裁工作的审批、指导、监督等工作。 本措施所称总行法律部门是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十条 涉案机构负责案件事实调查、提出诉讼意见并提交审批、执行诉讼并完毕有关文献的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为提高诉讼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分支机构应设置法律事务部门(岗位),负责本机构有关诉讼事务的管理;各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置合适数量的专职或兼职诉讼事务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上级行法律部门应对下级行诉讼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同步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下级行法律部门应严格执行上级行工作规定,完毕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行汇报诉讼事务工作动态、经验,提出工作提议。 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诉讼工作应加强交流和协作,以维护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总行法律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归口管理全行诉讼、仲裁工作; 二、对于各分支机构提出的诉讼意见(含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予以审批; 三、负责承接以总行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 四、对各分支机构参与诉讼和仲裁予以指导; 五、归口管理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确定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诉讼、仲裁案件档案; 七、对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记录、分析、研究、总结和汇报; 八、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平常联络、沟通和交流,及时理解与掌握诉讼、仲裁的信息和动态。 第十四条 涉案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本机构的诉讼、仲裁工作,保证各项业务诉讼时效的延续; 二、负责承接以本机构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并支付诉讼费用; 三、管理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指派或聘任本机构诉讼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 四、执行上级机构法律部门的诉讼指导意见,汇报诉讼实行状况; 五、建立和管理本级行诉讼、仲裁案件档案; 六、对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记录、分析、研究、总结和汇报。 第三章 诉讼审批 第十五条 涉案部门决定提起诉讼或者被诉的,应当发起诉讼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总行法律部门在履行部门其他职责过程中,认为各分支机构业务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处置的,可以督促各分支机构发起诉讼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诉讼审批包括诉讼目的的审批及代理人的审批两项内容。 第十八条 涉案部门应当首先就诉讼目的提出方案,并附有关诉讼材料,报总行法律部门实行审查。 第十九条 诉讼材料包括案件基本状况简介、有关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献、其他证据材料、有关财产线索等。 上诉诉讼材料报送审批时不得使用原件,应当提供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 总行法律部门应当对诉讼案件予以调查、分析,以充足行使合法权利,合理运用程序保障机制,最大化实现本行权利或承担最小化责任为目的,对诉讼目的合适性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 法律部门认为涉案部门提出的诉讼目的未能最大化保障本行合法权利,或者诉讼目的的实现缺乏关键证据的支持,或者拟发起之诉讼波及纠纷不适宜采用诉讼方式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不通过的意见。 法律部门作出审查不通过意见的,涉案部门应当对诉讼目的予以完善。 第二十二条 法律部门审查通过的,应当将经审查的诉讼目的报有权同意机构予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有权同意机构同意的诉讼目的,是涉案部门及法律部门实行诉讼的原则规定,各项诉讼方案的确定、实行必须以实现诉讼目的为最低规定予以推进。 第二十四条 以“XX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名义参与的诉讼,由总行法律部门负责承接,并负责有关诉讼审批程序的推进,涉案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予以协助。 总行法律部门承接的案件,如总行法律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指定有关机构、部门、个人直接承接或协同承接。 对于涉案机构直接承接的案件,总行法律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级由总行法律部门办理,涉案部门应当协同承接。 第二十五条 以涉案机构名称提起的诉讼,可以由涉案机构直接承接,也可聘任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承接。 直接承接的,涉案机构应按照诉讼目的推进,可规定总行法律部门予以技术支持;如不能到达诉讼目的,或诉讼中出现重大差错的,涉案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涉案机构法律岗经办人员为直接负责人。 代理承接的,涉案机构应明确诉讼目的,按照诉讼目的监督代理机构执行推进,代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职的,涉案机构应及时向总行法律部门汇报,并可提出更换代理机构的规定。涉案机构也应指派涉案机构法律岗人员直接负责,积极配合代理机构开展搜集证据、准备材料等工作,并应如实陈说案件有关状况;如因涉案机构的原因,使得诉讼目的不能到达,或诉讼中出现重大差错的,涉案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 第四章 诉讼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案机构应根据经审批同意的诉讼目的负责诉讼的执行,包括起草多种法律文书、及时依法定程序开展各项诉讼活动、与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联络沟通等,应力争快立、快审、快(审、执)结。 第二十七条 有必要采用诉讼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实现的,应及时申请。 第二十八条 在诉讼执行中波及承认、变更、放弃诉讼(仲裁)祈求、进行调解、和解或到达执行和解等权利的处分事项时,按照下述程序办理: 一、可以实现经审批同意的诉讼目的的,由总行法律部门予以审查并同意; 二、波及变更诉讼目的的,应按照第三章诉讼审批程序予以报批。 第二十九条 本行作为原告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应立即申请执行;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按照诉讼审批程序及时报批。 第三十条 执行阶段的管理,合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涉案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聘任外部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总行备选律师名单中选择。 第三十二条 涉案部门拟聘律师代理的,应当报总行法律部门审查,并经总行有权同意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三十三条 涉案部门应当对外聘律师的工作予以监督,督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案件实行过程中及完毕后,涉案部门应当向总行法律部门反馈外聘律师的工作状况。 第三十四条 总行法律部门负责怪选律师名单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备选律师的选择应按照下述标精确定: 一、备选律师所在事务所应符合依法成立,具有律师所执业资格;无不良执业记录,信誉良好; 二、执业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并具有金融、房地产、劳动等方面专业知识; 三、在近五年来成功代理过银行类重大或疑难、特殊类型的案件;派项目负责人及顾问律师须从事法官或律师工作及以上,具有丰富的阅历; 四、具有丰富的非讼业务经验; 五、与地方公、检、法机关具有良好的工作关系; 六、与本行具有比很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十六条 总行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状况,定期对备选律师名单予以更新,并报总行有权同意机构审批后公布实行。 第六章 记录分析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诉讼执行中,涉案机构应当填制《诉讼实行状况表》,并于诉讼完毕后,与诉讼案卷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一并报总行法律部门立案。 第三十八条 涉案机构应当定期填制本机构管理的《诉讼案件登记表》,报总行法律部门立案。 第三十九条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汇报、申请书、协议及多种表格、证据等一切文字材料和图片、照片及电子档案均应归档。 第四十条 有关档案管理按照本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监察室对本文献规定的工作程序实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总部审计部负责对本文献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由本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此措施,制定实行细则,报总行法律部门立案后实行。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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