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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税局推行实名办税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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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西省国税局推行实名办税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省局决定自2016年10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为指导,以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通过实施办税人员实名办税,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问题,有效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不断提推进全省依法诚信纳税。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推行实名办税,合理设计办税流程,保证实名办税工作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顺利实施。 2.便捷高效。推行实名办税应既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办税,又有利于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 3.协同推进。推行实名办税充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共治格局。 二、实名办税实现方式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一)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二)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预留本人移动电话号码;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本人移动电话号码;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并预留本人移动电话号码。 4.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三)实名办税业务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 2.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 3.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未通过比对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然后再为其办理业务。 4.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携带身份证件原件,不再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信用等级为C、D的纳税人或当年新办商贸批发企业,需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三、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登记信息变更的; (二)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复停业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简易征收方式认定等涉税事项认定的; (五)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的; (六)办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重大涉税情况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 (七)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八)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四、推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10月24日—11月5日) 各级国税机关下发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通过外网网站、微信、微博、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宣传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6年11月5日—12月31日) 办税服务厅开设实名认证专用窗口为办税人员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对过渡期内未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仍可为其办理其申请的涉税事项,并告知办税人员及时完成信息采集。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1月1日起) 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实名办税,税务机关仅受理实名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各地结合实际完善实名办税功能,实现纳税人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代开等功能,推进自助办税区实名办税。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局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有序推进实施,及时反馈实施效果。有条件的地市可联合地税部门共同推行实名办税, 切实提高工作质效,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降低税收流失风险。 (二)依法合规,严格行政程序。各级国税机关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行实名办税,严格按照《征管规范》和《纳服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要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 (三)拓展渠道,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渠道,开展实名办税工作宣传,引导社会舆论。要重点宣传实名办税为纳税人减轻办税负担、维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意义,赢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 (四)依法行政,保障信息安全。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履行为纳税人和办税人员信息保密的法律职责,以完善制度规范、强化安全管理为重点,提高全员信息安全意识,保障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合法权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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