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401节通则
401.01 范围
1.本章工程包括桥梁、涵洞及其附属结构物的施工。通道、排水、防护及隧道工程,亦可参照本章有关内容施工。
2.特殊结构物的施工,必须同时符合相应的有关规范。
401.02 一般要求
1.核对图纸和补充调查
承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应对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必要时应进行补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2.平整场地
承包人应按照第202节要求,平整施工场地,做到使监理工程师认可。
3.复测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桥梁中心位置桩、三角网基点桩、水准基点桩及其他测量资料进行核对、复测。若桩志不足或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第3章“施工准备和施工测量”有关要求重新补测,并将复测或补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认可。
承包人应对桥梁中心桩、水准基点桩等控制标志加以妥善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4.编制施工方案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根据图纸资料和有关合同条款,编制施工方案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
5.预制场地
预制场地由承包人自行选择。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一份预制场地的平面位置布置图、预制场地的平整计划以及对环境保护采用的措施等。工程完成后,应将场地上的设备和废弃物清除干净,并恢复原状,使监理工程师认可。预制场地按本规范第103.04小节规定报批并计量。
6.图纸
(1)承包人开工前应仔细阅读图纸,发现疑问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2)承包人必须按照图纸及其有关说明施工。结构物的外形、尺寸、线条应符合图纸规定,其施工偏差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
(3)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本规范规定有矛盾时,应以图纸为准。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由监理工程师参照国内外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
7.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施工,并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自检,在工程完成后应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8.安全技术措施
(1)桥梁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检查要求后方可施工。
(2)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按《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789—1993)的规定,根据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类别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加设漏电保护器。
(3)桥梁施工,采用多层、高空作业式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时,应布设安全网。
(4)对于通航江河上的桥梁工程,施工前应与当地港航监督部门联系,制定有关通航、作业安全事宜。
(5)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时,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现场风力大小、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适于施工的风力标准。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时,上述施工应停止作业。
(6)深水大跨及桥梁高度较大的特大型桥或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7)单项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1.03 质量检验
1.线形
竣工后的桥梁应线形平顺,外形美观,弯度、坡度、超高、加宽要做到流畅顺适。桥面、缘石、栏杆、护栏等的标高要符合图纸要求。
2.外观要求
(1)同一或相邻结构物表面、纹理和颜色应均匀一致。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书面批准,承包人应采用同一类型的模板、修饰方法、脱模剂等。结构物所用的水泥及外加剂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
(2)一种结构形式与另一种结构形式连接处的过渡段坡度、半圆型接头等应匀顺,以使结构物具有美感。
(3)结构物外露的表面应平整,无蜂窝、麻面、露筋及空洞。分段浇筑时,段与段之间不得有错台。
(4)桥面铺装防水混凝土表面不得有麻面、蜂窝和裂纹,施工缝处不得有裂缝。
(5)伸缩装置伸缩性通应有效,无阻塞、渗漏、松脱和开裂现象。
(6)伸缩装置应保持顺直、平整,车辆通过时无颠簸现象。
(7)泄水管周围不允许漏水,进水口应略低于桥面面层。
(8)预制构件尺寸准确,拼装时接头平顺。
(9)为了获得满意的外观质量,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修整时,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桥梁总体质量
桥梁总体质量应符合表401-1的要求。
桥梁总体质量要求 表401-1
项次
检 查 项 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 查 方 法
1
桥面中心线偏位(mm)
10
用经纬信检查3~8处
2
桥宽(mm)
车行道
±10
用钢尺量,每孔3~5处
人行道
±10
3
桥长(mm)
±300,-100
用测距仪检查
4
引道中心线与桥梁中心线的衔接(mm)
±20
分别将引道中心线和桥梁中心线延长至两岸桥长端部,比较其平面位置
5
桥头高程衔接(mm)
+3
用水准仪测量
401.04 桥梁荷载试验
1.特大桥、结构复杂的大桥完工以后,承包人应协助和配合业主结桥梁或桥梁的某一部分进行荷载试验,以验证结构物具有足够承受设计荷载的能力。
2.荷载试验由业主委托有资格的科研或设计单位承担。
3.桥梁荷载测试项目按图纸规定,一般动载试验包括冲击、自振频率、动挠度、脉动、动应变试验;静载试验包括静挠度及静应变试验。上述项目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部分或全部进行试验,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项目进行试验。
4.根据试验结果,结构物或结构物的任一部分,如由于施工原因不能满足图纸要求,承包人应进行重建或补强,重建或补强结构物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01.05 地质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桥梁基础在施工过程中,若地质情况有变化,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需要进行补充钻探,以查明桥梁基础的地质情况时,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可进行补充地质钻探并取样做必要的试验,据以继续进行基础施工或改变基础设计。改变基础设计时,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401.06 开放交通
开放交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1.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在浇筑混凝土的强度达到设计等级后,才可开放交通,其车辆荷载不得大于设计荷载。如果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采用快硬水泥混凝土铺装,开放交通的时间需根据试验确定。因不遵守上述规定,开放交通行驶车辆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应待摊铺的混合料完全自然冷却,其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需要提早开放交通时,可洒水冷却降温。
3.伸缩装置安装完毕,预留槽浇筑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401.07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荷载试验费用由业主估定,以暂定工程量的形式按总额计入工程总价内。
(2)地质钻探及取样试验按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分不同钻径以米计量。
(3)本节的其它工程细目,均不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地质钻探及取样试验支付细目,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为完成钻探取样所需的全部材料、劳力、设备、试验及成果分析的全部费用,是对完成钻探及取样试验的全部偿付。
3.支付细目
细 目 号
细 目 名 称
单 位
401-1
桥梁荷载试验(暂定工程量)
总额
401-2
地质钻探及取样试验(暂定工程量)
-a
70mm直径
m
-b
110mm直径
m
第402节 模板、拱架和支架
402.01 范围
本节工程包括就地浇筑和预制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石料用混凝土预制块砌体所用模板、拱架和支架的设计、制作、安装、拆卸施工等有关作业。
402.02 材料
1.木材
木材应符合《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 025—86)中的承重结构选材标准,其树种可按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
2.钢材
一般可采用符合《碳素结构钢》(GB/T 700—1988)中的牌号Q235钢标准的钢材。
3.内拉杆或隔块
模板中使用钢制内拉杆、钢制或塑料隔块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金属拉杆所有配件的设计应保证在其拆除时留下的孔穴尺寸最小,并符合强度和美观的要求。
402.03 模板、拱架和支架的设计
1.承包人应在制作模板、拱架和支架前14d,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模板、拱架和支架的施工工艺图,应力、稳定及预计挠度计算书,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制作和架设。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及制作、架设过程中的检查,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此应负的责任。
2.模板、拱架和支架的设计荷载及其组合,按照表402-1的规定执行;计算模块、支架和拱架的强度和稳定性时,应考虑作用在其上的风力;设于水中的支架,尚应考虑水流压力、流冰压力和船只漂流物等冲击力荷载。
模块、支架和拱架设计计算的荷载组合 表402-1
模板结构名称
荷 载 组 合
计算强度用
验算刚度用
梁、板和拱和底模板以及支承板、支架及拱等
(1)+(2)+(3)+(4)+(7)
(1)+(2+(7)
缘石、人行道、栏杆、柱、梁、板、拱等的侧模板
(4)+(5)
(5)
基础、墩台等厚大建筑物的侧模板
(5)+(6)
(5)
注:1.表格荷载编号代表:
(1)模板、支架和拱架自重;
(2)新浇筑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其他圬工结构物的重力;
(3)施工人员和施工材料、机具等行走运输或堆放的荷载;
(4)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5)新少筑混凝土对侧面模板的压力;
(6)倾倒混凝土产生的水平荷载;
(7)其他可能产生的荷载,如雪荷载、冬季保温设施荷载等。
2.模板、支架和拱架的设计,可按《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 025—86)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模板荷载计算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附录D进行。
3.验算模板、支架及拱架的刚度时,其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值:
(1)模板
a.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其挠度不应超过模板构件跨度的1/400;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其挠度不应大于模板构件跨度的1/250。
b.钢模板的面板变形不应大于1.5㎜。
c.钢模板的钢棱和柱箍的变形值不大于L/500和B/500(L为计算跨径,B为柱宽)。
(2)支架、拱架受载后挠曲的杆件(如盖梁、纵梁等),其弹性挠度不应大于相应结构跨度的1/400。
4.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时,倾覆稳定系数不得小于1.3。
5.拱架各截面的应力验算,不论板拱架或桁拱架均作为整体截面考虑,验算倾覆稳定系数不得小于1.3。
402.04 模板、拱架和支架的制作与安装
1.混凝土的模板板面应采用下列材料之一:金属板、木制板及高分子合成材料面板、硬塑料或玻璃钢板等材料。外露面的模板板面宜采用钢模板、胶合板,为减少模板的拼缝,对于大面积的混凝土,其每块模板的面积宜大于1.0m2。
2.承包人开始制作模板、支架及拱架之前,应按图纸要求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第9.3节及第9.4节规定编制本工程拟采用模板、支架或拱架的制作以及安装的技术要求,并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3.梁及墩台帽的的突出部分,应做成倒角或削边,以便脱模。并按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在结构物的某些部位设置凸条或凹槽的装饰线。
4.在模板内的金属连接件或锚固件,应按图纸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将其拆卸或截断,且不损伤混凝土。
5.模板内应无污物、砂浆及其他杂物。以后要拆除的模板,应在使用前彻底涂以脱模剂或其他相当的代用品,应使能易于脱模,并使混凝土不变色。
6.当所有和模板有关的工作做完,待浇混凝土构件中所有预埋件亦安装完毕,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才能浇筑混凝土。这些工作应包括清除模板中所有污物、碎屑物、木屑、水及其他杂物。
7.除非监理工程师批准,拱架和支架不得支承于除基础以外的结构物的任何部分。
8.拱架和支架应稳定、坚固,应能抵抗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偶然冲撞和振动。支架立柱必须安装在有足够承载力的地基上,保证浇筑混凝土后不发生超过图纸规定的允许沉降量。
9.在浇筑混凝土及砌筑拱圈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测量和记录拱架的支架的变形及沉降量。
10.钢筋混凝土梁、板的底模板,当结构自重和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产生的向下挠度超过跨径的1/1 600时,应设预拱度,预拱度值应等于结构自重和1/2汽车荷协(不计冲击力)所产生的挠度。纵向预拱度可做成抛物线或圆曲线。
11.支架和拱架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和刚度,并使结构线形符合图纸要求。支架和拱架预留施工拱度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支架和拱架承受施工荷载引起的弹性变形;
(2)超静定结构同于混凝土收缩、徐变及温度变化而引起的挠度;
(3)由于墩台受推力产生的水平位移,对拱圈引起的挠度;
(4)由结构重力引起梁或拱圈的弹性挠度,以及1/2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引起的梁或拱圈的弹性挠度;
(5)由于杆件接头的挤压和卸落设备受载后,所产生的非弹性变形;
(6)支架基础在受载后的沉陷。
12.现浇混凝土的梁(板)结构,在支架架设后,应按图纸要求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对支架进行预压,加在支架上的预压荷载应不小于梁(板)自重。
402.05 模板、拱架和支架的拆卸
1.承包人应在拟定拆模时间的24h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拆模建议,并应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2.由于拆模不当而引起混凝土损坏,其修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不承重的侧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混凝土表面及棱角不损坏的情况下方可拆除,一般在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2.5MPa时方可拆除侧模。
4.承重模板、拱架和支架,应在混凝土强度能随受自重时方可拆除,一般跨径不超过4m的梁和板应达到混凝土设计等级的50%,跨径超过4m的梁、板应达到混凝土设计等级的75%时,方可拆除。
5.当芯模采用钢管、硬胶管或硬塑料管时,管的表面应光滑、涂刷隔离剂,并应严格按图纸要求定位。结构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定时转动芯管模,防止与混凝土粘结。抽拔芯模的时间,以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0.4~0.8MPa为宜。
6.石或混凝土预制块拱桥,须待砂浆强度达到图纸要求才能卸架,如图纸无规定,一般须达到混凝土浆设计等级的70%。跨径小于10m的拱桥,在拱上 建筑完成后卸架。中等跨径实腹式拱,在护拱完成后卸架。空腹式拱,在拱上建筑立墙完成后卸架。裸拱卸架需事先进行验算。
7.卸落拱架时应用仪器观测拱圈挠度和墩台变位情况,并作好记录,供监理工程师查阅和随时控制。
8.模板、支架及拱架拆除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图纸要求及《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第9.5节的有关规定。
402.06 质理检验
1.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制造模板、支架和拱架,若图纸未规定时,应按表402-2要求确定模板的形式及控制精度。
模板、支架及拱架制作时的允许偏差 表402-2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木
模
板
制
作
(1)模板的长度和宽度
±5
(2)不刨光模板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3
(3)刨光模板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1
(4)平板模板表面最大的局部不平
刨光模板
3
不刨光模板
5
(5)拼合板中木板间的缝隙宽度
2
(6)支架、拱架尺寸
±5
(7)榫槽嵌接紧密度
2
钢
模
板
制
作
(1)外形尺寸
长和高
0,-1
肋 高
±5
(2)面板端偏斜
≤0.5
(3)连接配件(螺栓、卡子等)的孔眼位置
孔中心与板面的间距
±0.3
板端中心与板端的间距
0,-0.5
沿板长、宽方向的孔
±0.6
(4)板面局部不平
1.0
(5)板面和板侧挠度
±1.0
注:①木模板中第(5)项已考虑木板干燥后的拼合板中发生缝隙的可能;2mm以下的缝隙,可在浇筑前浇湿模板,使其密合。
②板面局部不平用2m靠尺,塞尺检测。
2.模板、支架和拱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02-3的规定,用钢尺测量仪器检查。尽管理承包人制造和安装模板、支架及拱架的允许偏差符合上述过规定,但他仍不能免除对本规范410.18-5条和411.11-(3)款关于结构物检查应负的责任。
模板、支架及拱架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402-3
项 目
允许偏差(mm)
1
模板标高
(1)基础
±15
(2)柱、墙和梁
±10
(3)墩台
±10
2
模板内部尺寸
(1)上部构造的所有构件
±5,0
(2) 基础
±30
(3)墩台
±20
3
轴线偏位
(1) 基础
±15
(2)柱或墙
±8
(3)梁
±10
(4)墩台
±10
4
装配式构件支承面的标高
+2,-5
5
模板相邻两板表面低差
2
模板表面平整
5
6
预埋件中心线位置
3
预留孔洞中心线位置
10
预留孔洞截面内部尺寸
+10,0
7
支架和拱架
(1)纵轴的平面位置
跨度的1/1000或30
(2)曲线形拱架的标高(包括建筑拱度在内)
+20,-10
402.07计量与支付
本节工作为有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作计量与支付。
第403节 钢 筋
403.01 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包括桥梁及结构物工程中钢筋的供应、试验、储存、加工及安装。
403.02材料
1.一般要求
(1)带肋钢筋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1998)的规定,光圆钢筋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 13013-1991)的规定。钢筋的主要力学、工艺性能见表403-1。
钢筋的主要力学、工艺性能 表403-1
钢筋类型及牌号
Ⅰ级
HRB335
HRB400
直径(mm)
8~20
6~25
28~50
6~25
28~50
最小屈服强度(MPa)
235
335
400
最小抗拉强度(MPa)
370
490
570
延伸率δ5 (%)
25
16
14
180O冷弯内径
d
3d
4d
4d
5d
注:“d”为钢筋公称直径。
(2)符合标准的其他国际上采用的钢筋,如监理工程师批准,也可采用。
(3) 钢筋笼或钢筋骨架中的钢板及其他项目所用的结构钢材,应符合图纸要求及《碳素结构钢》(GB/T 700—1988)的Q235钢的性能,结构钢材应和钢筋一样进行检验。
2.检验证明
除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外,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拟用于工程的每批钢筋的一式三份工厂试验报告。工厂试验报告应由具有法律资格且能制约制造商的保证人(如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字,且提供以下资料:
(1)轧制钢筋的生产方法;
(2)每炉或每批钢筋的鉴定(包括拉力试验,弯曲试验结果);
(3)每炉或每批钢筋的物理化学性能。
3.识别标志
在检验以前,每批钢筋应具有易识别的标签。标签上标明制造商试验号及批号,或者其他识别该批钢筋的证明。
403.03 试样及试验
1.一般要求
(1)钢筋应按《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2002)、《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1998)、《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1999)及《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GB 2650—89)、《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 2651—89)的规定进行屈服点、抗拉强度、延伸量和冷弯试验及焊接性能试验,或经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相应的国际上采用的标准。
(2)钢筋必须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且应立牌以便于识别。
(3)所有钢筋的试验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试验室进行。
2.钢筋试验
(1)提供钢筋时应有工厂质量保证书(或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于工程中。当钢筋直径超过12mm时,应进行机械性能及可焊性性能试验。
(2)进场后的钢筋每批(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截面尺寸、同炉号、同厂家生产的每60t为一批)内任选三根钢筋,各截取一组试样,每组3个试件,一个试件用于拉伸试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及延伸率);一个试件用于冷弯试验;一个试件用于可焊性试验。
(3)如果有一个试件试验失败或不符合表403-1要求,另取两个试件再做试验。如果两个试件中有一个试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该批钢筋将不得接收,或根据试验结果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决定降低级别用于非承重的结构。
403.04 钢筋的储存、加工与安装
1.钢筋的保护及储存
(1)钢筋应贮存于地面以上0.5m的平台、垫木或其他支承上,并应保护它不受机械损伤及由于暴露于大气而产生锈蚀和表面破损。
(2)当应用于工程时,钢筋应无灰尘、有害的锈蚀、松散锈皮、油漆、油脂、油或其他杂质。
(3)钢筋应无有害的缺陷,例如裂纹及剥离层。只要用钢丝刷刷过的试样的最小尺寸、截面拉伸性能符合规定的钢筋尺寸及钢筋级别的力学性能要求,则该钢筋的铁锈、表面不平整或轧制鳞皮不能作为拒收的理由。
2.钢筋整直
盘筋和弯曲的钢筋,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2%;HRB335、HRB400牌号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3.钢筋的截断及弯曲
(1)除监理工程师书面指示外,所有钢筋的截断及弯曲工作均应在工地工场内进行。
(2)钢筋应按图纸所示的形状进行弯曲。除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者外,所有钢筋均应冷弯。部分埋置于混凝土内的钢筋,不得就地弯曲。
(3)主钢筋的弯曲及标准弯钩应按图纸及《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 50162-92)的规定执行。
(4)箍筋的端部应按图纸规定设弯钩,并符合GB 50162-92规定。弯钩直线段长度,一般结构不宜小于5d,抗震结构不应小于10d (d钢筋直径)。
4.安设、支承及固定钢筋
(1)所有钢筋应准确安设,当浇混凝土时,用支承将钢筋牢固地固定。钢筋应可靠地系紧在一起,不允许在浇混凝土时安设或插入钢筋。
(2)桥面板钢筋的所有交叉点均应绑扎,以避免在浇混凝土时钢筋移位。但两个方向的钢筋中距均不小于300mm时,则可隔一个交叉点进行绑扎。
(3)用于保证钢筋固定于正确位置的预制混凝土垫块,其形状大小应为监理工程师所接受,同时,其设计应避免混凝土垫块在浇筑混凝土时倾倒。垫快混凝土的骨料粒径不得大于10mm,其配合比应符合第410节办理,其强度应与相邻的混凝土强度一致。用1.3mm直径的退火软铁丝预埋于垫块内以便与钢筋绑扎。不得用卵石、碎石或碎砖、金属管及木块作为钢筋的垫块。
(4)钢筋的垫块间距在纵横向均不得大于1.2m 。桥面板混凝土的钢筋安设按照图纸要求,在竖向不应有大于±5mm的偏差。
(5)任何构件内的钢筋,在浇筑混凝土以前,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浇筑的混凝土将不予验收。
(6)钢筋网片间或钢筋网格间,应相互搭接使能保持强度均匀,且应在端部及边缘牢固地联接。其边缘搭接长度应不小于一个网眼。
(7)安装在预制构件上的吊环钢筋,只允许采用未经冷拉的1级热轧钢筋。
5.钢筋的代用
(1)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屈服强度高的钢筋可以代替屈服强度低的钢筋,但代用钢筋总面积和总周长均不得小于原图所用钢筋。
(2)除非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以多种直径的钢筋代替原有同一直径的钢筋。
(3)代用钢筋的净距应遵守《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023-85)第六章的规定。
(4)光圆钢筋不得代替带肋钢筋。
(5)由于钢筋代用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6)代用的钢筋层数不得多于原图纸规定钢筋层数。
403.05 钢筋接头
1.一般要求
(1)受力主筋的连接仅允许按图纸或按批准的加工图规定设置。
(2)承包人如不在图纸或加工图所示位置连接钢筋,应在安设钢筋以前,提交表明每个接点位置的专用图纸,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3)钢筋连接点不应设于最大应力处,接头应交错排列。
2.焊接接头
(1)热轧钢筋应如图示或经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闪光对焊或电弧焊。所有焊工应在开始工作之前经考核和试焊,合格后持证上岗。焊接工艺、参数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每个焊点应经合格的检查人员彻底检查。
(2)钢筋的纵向焊接,应采用闪光对焊;当缺乏闪光对焊条件时,可采用电弧焊(帮条焊、搭接焊)。钢筋焊接接头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96)的规定。
(3)在不利于焊接的气候条件,施焊场地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当环境湿度温度低于5℃时,钢筋在焊接前应预热;当温度低于-20℃时,不得进行电焊。
(4)钢筋与钢板连接,应按电弧焊的规定焊接。
(5)当采用闪光对焊焊接热轧钢筋时:
a.为了保证对焊质量,钢筋的焊接端应在垂直于钢筋的轴线方向切平,两焊接端面应彼此平行。焊渣必须清除。
b.在构件任一有钢筋焊接接头的区段内,闪光对焊接头的钢筋面积,在受拉区不应超过钢筋总面积的50%,上述区段长度不小于35d(d为钢筋直径)且不小于500mm。同一根钢筋在上述区段内不得有两个接头。
c.如钢筋级别、牌号和直径有变动,或焊工有变换,应对建立的焊接参数进行校核,其方法是取两根钢筋试样进行90°冷弯试验。90°冷弯围绕一固定的梢进行,Ⅰ级钢筋冷弯直径为2倍钢筋直径,HRB335牌号钢筋为4倍钢筋直径,HRB400牌号钢筋为5倍钢筋直径。当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冷弯直径增加一个钢筋直径。对焊接头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变形部分消除,且与母材的外表齐平,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
(6)当采用电弧焊接热轧钢筋时:
a.焊缝长度、宽度、厚度应符合图纸规定,如图纸无规定,接表403-2及图403-1 规定办。构件的电弧焊接头应符合上述403.5-2(5)b项规定。对于两预制构件的连接,如采取保证质量措施,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电弧焊接接头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应小于10倍钢筋直径。
电弧焊的焊缝规格 表403-2
项目
1极钢筋
HRB335、HRB400牌号钢筋
1.帮条焊或搭接焊,每条焊缝长度(L)
帮条焊接,4缝(双面焊)
≥4d
≥5d
帮条焊接,2缝(单面焊)
≥8d
≥10d
搭接焊接,2缝(双面焊)
≥4d
≥5d
搭接焊接,1缝(单面焊)
≥8d
≥10d
2.帮条钢筋总面积
> A
3.焊缝总长度
帮条焊接
≥16d
≥20d
搭接焊接
≥8d
≥10d
4.焊缝宽度
≥0.7d
5.焊缝深度
≥0.3d
注:①“A”为被焊接的钢筋面积
②“d”为被焊接的钢筋直径。
图403-1 电弧焊接
b.用于电弧焊的焊条应符合《碳钢焊条》(GB/T 5117-1995)及《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1995)的规定。
c.如钢筋、级别、牌号、直径和焊条型号有变动,或焊工有变换,应对建立的焊接参数进行校核,其方法是取两根受拉钢筋试样进行抗拉试验。当试验的焊接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被焊接钢筋的抗拉强度时,焊接才允许进行。
3.绑扎搭接接头
(1)绑扎搭接,除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当无焊接及机械接头条件时,且钢筋直径≤25mm)外,一般不宜采用。绑扎搭接长度不应小于表403-3的规定。在受拉区,光圆钢筋绑扎接头未端应设180°弯钩,带肋钢筋绑扎接头末端可不设弯钩,受压带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 表403-3
钢筋类型及牌号
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
C25
高于C25
光圆钢筋
I级
35d
30d
25d
带肋钢筋
HRB335
45d
40d
35d
HRB400
55d
50d
45d
注:①当带肋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减少5d采用;
②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③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0时,Ⅰ级、HRB335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C20的数值相应增加10d,HRB400钢筋不宜采用;
④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当设防等级为7级及其以上时应增加5d;
⑤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⑥两根不同直径的钢筋搭接长度,按较细的钢筋直径计算。
(2)在受压区,对于直径为12mm及以下的光圆钢筋,以及轴心受压构件内的任何直径的纵向钢筋,均不需设弯钩,但接头的搭接长度均不得小于30倍钢筋直径。
(3)搭接部分应在三处绑扎,即中点及两端,采用直径为0.7~1.6mm(视钢筋直径而定)的软退火铁丝。
(4)除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外,在构件任一有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区段内,搭接接头的钢筋面积,在受拉区不得超过其总面积的25%,受压区不得超过其总面积的50%。上述区段长度不小于35d(d为钢筋直径),且不小于500mm。在同一根钢筋上应尽量少设接头。受力钢筋绑扎接头应设置在内力较小处,并错开布置,两接头间距离不小于1.3倍搭接长度。如因空间限制,不能按上述要求办理时,承包人可另拟钢筋搭接方案,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5)钢筋搭接点至钢筋弯曲起始点的距离应不小于10倍钢筋直径,亦不宜设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4.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简称机械接头)
(1)一般规定
a.常用钢筋机械接头(套筒挤压接头、锥螺纹接头、镦粗直螺纹头等),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99)的规定。
b.接头应根据静力单向拉伸性能以及高应力和大变形条件下反复拉、压性能,分为下列三个性能等级。
A级:接头抗拉强度达到或超过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并具有高延性及复拉、压性能。
B级:接头抗拉强度达到或超过母材屈服强度标准值的1.35倍,并具有一定延性和反复拉,压性能。
C级:接头仅能承受压力。
c.钢筋机械接头性能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TJ 107-96)表3.0.5的规定。混凝土结构中要求充分发挥钢筋强度或对接头延性要求较高的部位,应采用A级接头;钢筋受力较小或对接头延性要求不高的部位,可采用B级接头;非抗震设离和不承受动荷载而只承受压力的部位,可采用C级接头。
d.受力钢筋机械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当多根钢筋的机械接头位于不大于35倍钢筋直径范围内时,应视为接头处于同一连接范围,该范围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更规定:
(a)受力区的受力钢筋接头百分率不宜超过50%;
(b)在受拉区钢筋受力较小部位,A级接头百分率不受限制;
(c)接头宜避开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的梁端和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进,接头应采用A级,且接头百分率不应超过50%;
(d)受压区和装配式构件中钢筋受力较小部位,A级和B级接头百分率可不受限制。
e.钢筋连接件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10节规定的最小厚度的要求,且不得小于15mm。连接件之间的横向净距不宜小于25mm.
f.接头用套筒、连接套及锁母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按不同规格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雨淋、沾污、遭受机械损伤或散失。
g.接头用设备及产品应备有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质量检验单位签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采用钢筋机械接头形式检验报告和必要的工地试验报告。
h.凡参与接头施工的操作人、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人员,均应参加技术规程培训;操作工人应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套筒挤压接头。(JGJ 108—96)
a.套筒
(a)带肋钢筋挤压接头所用套筒材料的力学性能应符合《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 108-96)及表403-4的规定。
套筒材料的力学性能 表403-4
项 目
力学性能指标
项 目
力学性能指标
屈服强度(MPa)
225~350
延伸率δ5(%)
≥20
抗拉强度(MPa)
375~500
硬度(HRB)
或(HB)
60~80
102~133
(b)套筒截面屈服承载力和截面抗拉承载力应大于等于1.10倍的所连接钢筋的截面屈服承载力和截面抗拉承载力。
(c)套筒的尺寸偏差宜符合表403-5的要求。
(d)套筒宜在工厂加工,且应有出厂合格证。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套筒产品工厂检验合格证及工地试验报告。
(e)套筒在运输和储存中,应按不同规格分别堆放整齐,不得露天堆放,防止锈蚀和污染。
套筒尺寸的允许偏差 表403-5
套筒外径D(mm)
外径允许偏差(mm)
壁厚(t)允许偏差(mm)
长度允许偏差(mm)
≤50
±0.5
+0.12t
-0.10t
±2
>50
±0.01D
+0.12t
-0.10t
±2
b.套筒挤压接头的施工
(a)挤压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校验:
· 新挤压设备使用前;
· 旧挤压设备大修后;
· 油压表受损或受强烈振动后;
· 套筒压痕异常,且查不出原因时;
· 挤压设备使用期超一年;
· 挤压的接头数超过5000个。
(b)挤压操作时采用的挤压力,压模宽度,压痕直径或挤压后套筒长度的波动范围以及挤压道数,均应符合经型式检验确定的技术参数要求。
(c)挤压机中的压模与套筒应相互配套,不同规格的套筒与压模,不得相互串用。
(d)挤压工作进行前,应进行以下工作:
·钢筋端头锈皮、泥沙、油污等杂物应清理干净;
·应对钢筋与套筒进行试套,如钢筋有马蹄、弯折或纵肋尺寸过大者,应预先矫正或用砂轮打磨;
·在钢筋端划出定位标记,确保在挤压时和挤压后按定位标记检查钢筋伸入套筒内的长度;
·检查挤压设备,并进行试压,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作业。
(e)挤压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按定位标记检查钢筋插入套筒内的深度,钢筋端头离套筒长度中点不宜超过10mm;
·挤压时挤压力与钢筋轴线要保持垂直;
·径向挤压宜从套筒中央开始,并依次向端部挤压。
·宜先挤压一端套筒,在施工作业区插入待接钢筋后再挤压另一端套筒。
(3)锥螺纹接头(JGJ 109-96)
a.连接套
(a)锥螺纹连接套的材料宜用45号优质炭素结构钢或其他经试验确认符合要求的钢材。连接套的受拉承载力不应小于被连接钢筋的受拉承载力标准值的1.10倍。
(b)连接套宜在工厂内加工,且应有产品合格证;两端锥孔应有密封盖;套筒表面应有规格标记。进场时承包人应进行复检。
b.钢筋锥螺纹加工
(a)钢筋锥螺纹丝头的锥度、牙形、螺距等的加工必须与连接套的规格相一致,且经配套的量规检测合格。
(b)加工钢筋锥螺纹时,应采用水溶性切削润滑油;当气温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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