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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GF201202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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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项目名称: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2、其他监理人员: 分专业进驻监理人员,驻场专业监理人员不少于xx人,且必须有监理证书。 3、监理人按以上人员配置,足额进驻施工现场,未按名单编制进驻,缺少一名监理人员则按5000.00元/名进行处罚监理人,处罚以现金形式缴纳到委托人财务室。以上人员考察期三个月,如未达到甲方要求,无条件更换至甲方满意为止 4、以上人员必须保证不少于8小时工作/日,每人每月休息4天,甲方将不定时进行查岗,若发现缺岗一次按2000元-5000元/人/次处罚)。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元)。 包括: 1. 监理酬金: 元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日历天。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 /月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_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备注:上述相关服务期限总体包含在项目监理服务期间,不做具体时间要求。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陆份,监理人执贰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xxxxxxx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监理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根据实际情况描述) 1、土建工程(含土方、降水、防水、围护、结构、地下室及人防工程等)、景观园林绿化工程; 2、外立面装饰工程(含外墙玻璃幕墙、轻钢雨棚、外墙涂料、干挂石材等); 3、给排水工程(含空调管道、消防进水回路、水系统设备等); 4、电气工程(含高低压电气系统、弱电系统、室外照明系统、室内监控系统等); 5、消防工程(含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防火门窗等); 6、空调通风工程; 7、室内装修工程; 8、智能化工程(含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及五方对讲等); 9、电梯设备安装工程; 10、室外配套及附属工程; 上述工程的“四控、两管、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全面协调。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阶段施工的全过程的全面监理。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建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标准》等相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2)、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现行的国家及地方各类技术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无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四控、两管、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全面协调。同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法定职责。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对于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调换前,需征得委托人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a.合同签订后,监理人应提交监理规划; b.每月25日之前,监理人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月报; c.其他专项报告: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4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按附录B清单明细,现场清点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双方协商决定。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双方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14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14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商务部分。期限为本合同结束前。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规划,专项监理细则,专题报告。期限为本合同结束前。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 9. 补充条款 9.1、违约金扣款约定 9.1.1.由于乙方工作失误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进度延误、未满足质量目标等,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扣除监理违约金,扣款额度最高可累计到总费用的15%,并且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1.2.工程实体不能一次通过质量验收,扣监理费500元(依此类推); 9.1.3.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拖延,月施工进度未能完成月计划 的70%,监理公司未能提前预警并制定相应工期保证的调整措施,扣总监当月200元; 9.1.4.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的施工材料或未经检验合格的施工材料用于施工,每发现一次,扣监理费500元; 9.1.5.监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调离监理部或从事与本工程无 关的事务,每发现一人次,扣监理费100元; 9.1.6.监理工程师不得迟到早退,每发现一人次,扣监理费 50元;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及甲方要求旁站监理的工序,监理部必须派监理人员全程旁站,每发现一人次不随施工旁站,扣监理费100元;不论任何时间,如果施工进行中,监理部必须有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理工作,否则每发现一次扣监理费100元; 9.1.7.对监理人员考核中,每发现一人次记录不及时、不真实,实测记录没有达到《工序控制一览表》中的要求,扣监理费100元; 9.1.8.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国家规定 的任何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则每次扣监理费1%;若出现国家规定的任何严重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则每次扣监理费3%; 9.1.9.对工程质量通病(缺陷)、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现象不能有效控制,在下次检查中重复出现时,扣责任监理费300元; 9.1.10.因非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或阶段性工期延误,若乙方工作失职或不当,每延误一天扣监理费500元,最高扣除当月应付监理费用的20%,视工期挽回程度,在下月支付时部分或全额返还;若造成关键节点工期(以总包施工合同界定为准)延误,扣除费用不予返还,且甲方有权随时无条件终止合同,扣除未支付的全部监理费,并保留按法律和合同规定进行索赔的权利; 9.1.1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及甲方通知不能得到及时整改的,扣除乙方当月监理费用的10%,视整改情况在下月返还;连续三个月或以上监理公司因此被扣除监理费用的,自第三个月起,扣除的监理费用不予返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接到上级主管部门(质监站、安检站)下发停工令的,扣除乙方当月监理费用的5%;若发生以上两种情况甲方有权随时无条件终止合同,扣除未支付的全部监理费,并保留按法律和合同规定进行索赔的权利; 9.1.12.乙方监理部必须对现场签证、施工提出的设计变更、发出的设计变更、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甲方为加快进度和现场文明而签发的指令等的实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旦发现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结果超出工程实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超出实际工程量,将对乙方处以超出部分费用两倍的违约金;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结果少于工程实际工作内容或少于实际工程量,减少部分费用不能冲减超出部分费用。 9.2、其他 9.2.1.每月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 9.2.2.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全面监理。因现场监理未尽到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监理人承担损失总价的2%。 9.2.3.因监理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监理报酬不增加,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每延期一天,承担总酬金1‰罚款。 9.2.4.由于现场监理人员未尽到责任,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重伤、死亡),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情节轻重向委托方承担总酬金1%-2%的违约金。 9.2.5.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停工权、签证权、支付工程款的权力、更换驻工地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违约罚款权、主体结构和隐蔽工程验收权、主要材料设备确认权。 9.2.6.监理项目机构进驻现场后1个月内,经委托人检查发现所派现场的监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要求,须调换的,监理人应无条件及时调换。若委托人在此期限内认为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责任或不能胜任此工程的,可有权将监理人清退出场,所发生的监理费用也不计取。 9.2.7.合同中应附有该项目监理机构常驻施工现场所有组成人员名单,要求该人员名单中的主要成员(总监代表等)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全部常驻施工现场。 9.2.8.为确保项目监理队伍的连续和稳定,该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至该项目竣工验收结束,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机构其主要组成人员的调整总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否则,扣除监理报酬总额的10%。 9.2.9.委托人对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有考核监督权,如发现监理人员不坚守岗位的,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5000元,年度每人超过3次者有权要求监理人调换人员。 9.2.10.委托人有权对支付的监理报酬根据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审核,核减掉的监理报酬在竣工、监理责任完后1年后支付。 9.2.11.监理组成人员,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和变相消费,不得利用工作岗位权利之便假公济私、收受贿赂,严禁向施工单位拿、卡、要的行为发生,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每人次罚款10000元,每次递增10000元,累计超过三人次,扣除监理报酬总额的3%,并将此类人员清除出场。 9.2.12.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主要的分项工程),监理人必须通知委托人,否则,第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二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第三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总监。自第三次以后监理人仍存在以上违约情况,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按次承担违约金。 9.2.13.监理人员如有擅自越权行为,第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二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第三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且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总监。自第三次以后监理人仍存在以上违约情况,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9.2.14.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 合格。安全生产目标为:零死亡。安全生产方面,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无死亡事故的发生,文明施工达到标准化施工工地。 9.2.15.监理人的罚没和违约金从当期支付的监理报酬中直接扣除。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详合同约定 。 A-2 设计阶段: 详合同约定 。 A-3 保修阶段: 详合同约定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详合同约定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辅助工作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其他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根据现场项目情况安排 2. 生活用房 无 3. 试验用房 无 4. 样品用房 无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无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1 工程开工 2. 工程勘察文件 1 工程开工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工程开工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1 工程开工 5. 施工许可文件 1 工程开工 6. 其他文件 1 工程开工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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