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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考评方案
为了加强司法所工作考评工作,健全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制订司法所工作考评方案如下:
一、考核对象
对全市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其中,队伍建设、岗位能力、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廉政建设和协作配合等方面均应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方式
采用综合考核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考察指标
1.队伍建设:包括思想政治表现、执法纪律、职业道德、敬业奉献、精神状态等方面。
2.岗位能力:包括工作责任心、岗位熟悉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等方面。
3.业务能力:包括法律知识、执法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
4.工作业绩:包括案件办理情况、服务质量、工作成果等方面。
5.廉政建设:包括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
6.协作配合:包括与群众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等方面。
(二)考核内容
1.队伍建设:包括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表扬先进事迹、遵纪守法等。
2.岗位能力: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效率、业务知识应用能力等。
3.业务能力:包括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案件办理情况、法律法规掌握程度等。
4.工作业绩:包括案件办理质量、服务质量、工作成果等方面。
5.廉政建设:包括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金、严禁违规操作等方面。
6.协作配合:包括与群众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处理能力等。
三、考核标准
将综合考核和量化考核部分进行加权平均得到总得分。总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 = 总综合考核分数 × 70% + 总量化考核得分 × 30%
综合考核分数的权重为70%。将综合考核按以下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综合考核分数:
队伍建设 × 15% + 岗位能力 × 15% + 业务能力 × 25% + 工作业绩 × 25% + 廉政建设 × 10% + 协作配合 × 10%
量化考核得分的权重为30%。将考核内容分别分为A、B、C、D、E、F六个等级,按以下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量化考核得分:
A 级得 5 分,B 级得 4 分,C 级得 3 分,D 级得 2 分,E 级得 1 分,F 级得 0 分。
四、考核结果
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公示排名情况。对前10%的优秀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并提出进一步工作要求。对中间60%的一般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予提示和帮助,并提出进一步工作要求。对后30%的工作人员进行约谈,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改进措施,并进行监督管理。
以上是本司法所工作考评方案,希望各位同仁认真执行,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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