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渔业安全督查指导方案
为确保我国渔业生产安全,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和渔民安全意识,促进渔民和渔船安全生产,中国渔业行政管理机构发起了一项渔业安全督查工作,以下是这项工作的指导方案。
一、重点检查范围
1.渔业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2.渔业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完善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生产区域、生产现场、生产生活用水源、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3.船舶资料、检验证书、船舶检查记录、船员资格证明、渔具设备、船舶通信设备、燃油、润滑油等船舶材料和物品。
4.船舶安全技术装备、消防技术装备、生命保障设备、船用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
5.生活用电、燃气、饮用水等生产生活设备的配置、管理、使用情况。
6.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事故史、事故处理情况等。
7.渔业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情况。
8.渔业生产企业对渔民安全生产的管理、督导、培训、考核等情况。
二、督查方法
1.督查要突出重点,重点督查船舶和生产现场安全。
2.指派專人组建督查小组,由大到小层层抽检,全面检查。
3.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重点检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对备案、已备案企业要逐一核实,重点检查其实际生产现状与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变更情况等。
4.根据船舶登记资料、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检查记录、船员资格证明等,督查船舶并抽查船舶装备、船舶通信设备、燃油、润滑油等材料和物品是否符合标准,检查船上安全技术装备、消防技术装备、生命保障设备、船用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是否完备。
5.依据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重点检查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事故史、事故处理情况等。
6.参照渔业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应急预案要求等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情况。
7.督查渔业生产企业对渔民安全生产的管理、督导、培训、考核等情况,是否重视渔民个人安全意识的培养、是否制定渔民工作制度、渔民工作时间等情况。
三、督查要求及处置办法
1.对已备案企业,如检查发现其实际生产现状与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有变更情况而未及时申报备案的,需及时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加强管理以防反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2.对未备案或自行新增生产项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备案申请,先停止相关生产活动。
3.对于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危险源或重大风险隐患,应要求企业立即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整改措施,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如发现未配备船舶安全技术装备、消防技术装备、生命保障设备、船用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船舶,应限期下岗整改。
5.对于违反渔具设备规定的渔业生产企业和渔民,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6.如对于违反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不重视渔民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要责令整改。
7.对于拟定应急预案不完备的企业,要及时要求其补充完善,确保预案可行可靠。
四、总结
1.渔业生产安全是渔业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督促企业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渔民安全意识的培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升渔业安全级别,确保生产安全。
2.在督查工作中,要坚决克服复检、漏检等问题,严格保守替代样品、相似现象等抽样方法,确保抽样数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对于督查发现的问题,普遍性的问题要通过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来解决,特殊性的问题要对企业进行现场教育、技术指导等,以及对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督查、指导。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