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自 驾 车 服 务 合 同
订约人
委托方: (自驾者及车上人员,如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如下简称乙方)
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本次自驾车活动中的一切事务,到达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委托、授权乙方办理本次旅游活动的一切事务,并由乙方为其代理交通(不包括自驾者乘坐自驾车期间的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向导等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行程设计、计划调度、导游服务等有关服务。
甲方应选择合法驾驶人员、乘坐合法有效、性能良好的车辆出行。
甲方详细委托事宜,以双方确认的《自驾车活动计划表》为准。
第二条 本次自驾车活动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计划行程天数为 。出发地点为 ,目的地为 ,结束地点为 。
本次活动集合时间: ,集合地为: ,领队电话:
第三条 本次自驾旅游活动的费用成人________元/人,人数______,小朋友_______元/人,小朋友____人,总计________元。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应一次性付清本次活动的费用。
甲方自驾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甲方个人性质消费(如伤病医疗、人身意外保险、自由活动交通饮食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双方约定由乙方垫付的费用,活动结束后,甲方应当将该费用或者余额一次性偿还给乙方。
由于本次活动的变更使得费用增减时,以活动结束后的实际金额为准。
本协议中的费用是指乙方受托处理本次自驾车活动事务向甲方代收代付费用的总和。该费用包括本次活动中的交通费(不包括自驾车自身费用)、餐饮费、住宿费、门票费、娱乐场所门票费、中介向导、导游服务费、随团向导、导游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支付给转委托的受托人(如接待社)的服务费等。
本次活动乙方酬劳构成为:全程领队服务费,酬劳为 元/天,活动天数为
天,大写: 元/人。酬劳的支付方式为 ,支付时间为出发前付清。
第四条 乙方要勤勉地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
乙方为甲方直接提供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委托事务,如向导服务等,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出行前根据自驾车活动的实际情形进行转委托;自驾车活动开始后的转委托,乙方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紧急状况下的转委托,按照《协议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乙方可以根据自驾车活动的详细情形,在出行前进行多次转委托,直至可以完毕甲方的委托事务。
乙方应当如实向甲方告知转委托中的经营者的状况,甲方对这些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自驾车活动中,每天向甲方汇报一次,汇报内容包括当日的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形以及次日的自驾车活动安排。汇报方式不限。
自驾车活动结束后,乙方应当在 15 日内向甲方汇报整个自驾车活动受托事务的处理成果。
第七条 乙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不适宜泄露或公开的信息保密,但为了甲方的利益而转委托或者与第三人签订与自驾车活动有关协议的情形例外。
第八条 甲方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适应本次自驾游;在参与某些惊险游乐项目时可以量力而行。
在整个自驾游行程中,甲方对其随行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监护责任。
第九条 甲方驾驶员及驾驶技术符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其车辆符合自驾游的规定。甲方车辆因故障需急救时,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为本单位职工、家眷或其他人员组织的自驾车活动的约定
(一)甲方单位应当在组织活动之前,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及时向参与活感人员阐明活动期间的注意事项。
(二)甲方应当精心组织、谨慎选择身体及自身条件适合本次活动的人员参与,按乙方规定认真填写参团者姓名及有关信息表,并在活动开始前报与乙方。
(三)甲方组织本次自驾车活动参与人数为 人。其中男性 人,女性 人,未成年人 人。
(四)甲方应按参与本次活动的人数委托乙方提前办理票务、住宿、餐饮等事宜的预订。
(五)甲方应当按所预订的交通、住宿、餐饮等事项要约,对参团活感人员进行编组,同步在参团人员中指派领队或负责人。
该领队或负责人作为甲方活动中的代表,负责与乙方向导、导游或者第三人详细接洽、处理、贯彻本次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自驾车活动开始前,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协议;自驾车活动开始后,协议的解除按如下约定处理:
(一)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乙方应当为甲方返回出行始发地或者甲方计划抵达的其他目的地提供交通向导方面的便利,也可以有偿代理订购交通客票,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因解除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自驾车活动开始前,甲方拒绝支付协议约定的费用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第十二条 因一方的过错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规定违约方赔偿损失。
因乙方过错给甲方导致损失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原则》(旅办发【】44号)的原则赔偿。该原则没有规定的,根据《协议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本协议的违约责任不对人身损害进行调整;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人身损害而发生责任竞合的除外。
第十三条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甲方的财产损失,经甲方书面委托授权,乙方可代理甲方向第三人索赔。
自驾车活动中发生的导致甲方人员人身损害的多种纠纷,甲方可尤其书面委托乙方代为处理,也可委托乙方代为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许可的纠纷。
甲方自行向第三人索赔时所需的属于乙方管理的多种资料、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应当将本次自驾车活动所波及的资料,装订成册并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两年。甲方可以查阅、复印该资料。
第十四条 本协议优先合用《协议法》“委托协议”的规定。波及人身损害纠纷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自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他人人身损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乙方予以协助。
乘座自驾车的人员,因自驾车的原因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直接向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张权利。
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参与的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根据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假如乙方自己付费为甲方投保人身保险的尤其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自己付费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甲方同意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乙方。甲方为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二)假如甲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既符合乙方所投人身保险索赔条件,又同步符合乙方应当依法向甲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条件,其保险金的赔偿应当优先抵冲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
(三)假如甲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仅符合乙方所投人身保险索赔条件,而不符合乙方因此向甲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该保险金归甲方所有。
(四)该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赔偿金额等事项,以保险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协议应当有自驾者、随车出行者的签字或组织自驾车的单位签章;假如自驾者、随车出行者委托他人或单位签订本协议,只要该自驾者、随车出行者实际参与了自驾活动,那么视为该自驾者、随车出行者对“他人或单位”委托签订本协议授权的追认。该自驾者、随车出行者享有本协议中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或盖章并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签章时协议生效。自驾车活动自甲方或甲方人员按照约定从指定的地点出发开始,至回到指定地点结束。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乙措施人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未记载签约地点的以乙措施人住所地为签约地点,未记载签约日期的以甲方向乙方交付费用日为签约日期。
第十八条 甲方出行前,应当及时通过国家旅游、交通、气象、卫生等部门的网站或有关权威部门公布的信息查询出行注意事项,关注天气变化、交通管制、疫情等信息,理解旅游目的地有关状况,与乙方一起完毕本次旅游活动。
第十九条 双方的其他约定:甲方所付乙方费用含自驾车保险费用的,仅为乙方代甲方购置,如发生向保险企业索赔事项,须由甲方自行与保险企业进行有关索赔事项。
第二十条 如下附件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效力。
1、《自驾车活动计划表》
2、《自驾车名单表》
订约人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住址:
电话或手机:
乙方:
签约人:
住址:
电话或手机:
序
号
姓 名
性别
监护人
身份证或护照号
民族
身高
身体
状况
团员
关系
与否办
理保险
已办保
险险种
从事
职业
缴费
时间
联络方式
备 注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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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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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名单表(自驾车人员或单位填写)
阐明:“监护人”填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身体状况”填写与否为妊娠中妇女,与否有不适合自驾活动的疾病如精神疾患、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与否有残疾或不适合参与高原、沙漠、雪地等地区的情形。“团员关系”填写需要同房住宿的异性之间的关系。“与否办理保险”填写与否需要委托旅行社代其办理保险。“已办保险险种”填写自己已经投保的保险险种。
自驾车人员或单位: ; 单位指定的负责人为: ; 联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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