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襄阳市工程监理企业与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933317 上传时间:2024-04-0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11.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襄阳市工程监理企业与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襄阳市工程监理企业与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襄阳市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序 号 行为 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 行为描述 行为认定 依 据 处理处罚 依 据 处罚处理 扣 分 标 准 企 业 企业 负责人 总 监 专 监 1 市 场 行 为 E1-1-1 监理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34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60条第一款 取缔、罚款1倍酬金 1 1 — — 取缔、罚款1-2倍酬金 2 2 — — 吊资、罚款2倍酬金 3 3 — — 2 E1-1-2 监理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筑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34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60条第一款 没收、罚款1倍酬金 1 1 — — 没收、罚款1-2倍酬金 2 2 — — 没收、罚款2倍酬金 3 3 — — 3 E1-1-3 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34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61条 责令改正、罚款1倍酬金 1 1 — — 责令改正、罚款1-2倍酬金 2 2 — — 责令、罚款2倍酬金 3 3 — — 4 E1-1-4 监理企业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筑法》第34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34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62条第二款 责令、罚款25%酬金 1 1 — — 责令、罚款25%-50%酬金 2 2 — — 责令、罚款50%酬金 3 3 — — 5 E1-1-5 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1条第(五)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1条第(五)项 责令改正;1万元以下罚款 1 1 1 1 责令改正;1万-3万元罚款 1 1 2 2 责令改正;3万元罚款 2 2 3 3 6 E1-1-6 注册监理工程师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6条八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1条第(六)项 责令改正;1万元以下罚款 1 1 1 1 责令改正;1万-3万元罚款 1 1 2 2 责令改正;3万元罚款 2 2 3 3 7 E1-1-7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1条第(一)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1条第(一)项 责令、1万元以下罚款 1 1 2 2 责令、1万-3万元罚款 1 1 4 3 责令、3万元罚款 3 3 6 5 8 市 场 行 为 E1-1-8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6条第(七)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1条第(二)项 责令、1万元以下罚款 1 1 2 2 责令、1万-3万元罚款 1 1 4 3 责令、3万元罚款 2 2 6 4 9 E1-1-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条第二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9条 责令、3万元以下罚款 1 1 — — 10 E1-1-10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12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0条 责令、5000元以下罚款 1 1 2 1 11 E1-1-11 注册监理工程师泄漏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6条第(六)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1条第(三)项 责令、1万元以下罚款 1 1 1 1 责令、1万-3万元罚款 1 1 2 2 责令、3万元罚款 2 2 3 3 12 E1-1-12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6条第(九)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1条第(四) 项 责令、1万元以下罚款 1 1 1 1 责令、1万-3万元罚款 1 2 2 2 责令、3万元罚款 3 3 3 3 13 E1-1-13 监理人员无证上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湖北省建筑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08号)第8条;《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8条 责令停止停止工作行为 1 1 — — 14 E1-1-14 外省工程监理企业不办理入鄂备案手续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第7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第22条 责令、1000-1万元罚款 3 3 — — 15 E1-1-15 监理收费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19条;《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2条三款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0八号)第56条 责令、1万—5元罚款 2 5 — — 16 市 场 行 为 E1-1-16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9条 责令、5万元罚款 1 2 — — 责令、5万—50万元罚款 2 4 — — 责令、50万—200万元罚款 3 6 — — 17 E1-1-17 取得工程监理资质后不符相应资质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7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号)第23条 责令限期改正 1 1 — — 逾期不改的,撤回资质 2 2 — — 18 E1-1-18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32条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53条第二款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 1 —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3 —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 6 — — 19 E1-1-19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58条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58条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 1 —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 6 —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6 6 — — 20 E1-1-20 监理单位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内容,并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60条第二款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60条第二款 责令整改 1 1 — — 21 市场行为 E1-1-21 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 责令改正 2 2 — — 22 质量 管理 E1-2-1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 1 1 2 1 责令改正 1 1 3 2 23 E1-2-2 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 1 1 3 1 责令停止执业1年 1 1 6 2 24 E1-1-3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法》第34、3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第(一)项 吊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 3 10 5 罚款50万元 5 5 10 5 25 E1-2-4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建筑法》第34、3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 罚款50万-100万元 6 5 8 5 罚款100万元 8 8 10 8 罚款50万元 5 5 5 5 26 E1-2-5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8条 罚款50万-100万元 5 5 3 1 罚款100万元 8 8 5 3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 2 2 1 27 E1-2-6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改正,处5万-10万元罚款 1 1 3 3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1 1 5 5 责令整改 1 1 3 3 28 质量管理 E1-2-7 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2条第一款第(二)项 逾期未改,处以10万元罚款 1 1 1 2 逾期未改,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 1 2 2 逾期未改,处以30万元罚款 1 1 3 3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 3 5 3 责令整改 1 1 3 3 29 E1-2-8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砂浆、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签字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逾期未改,处以10万元罚款 1 1 2 2 逾期未改,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 1 3 3 逾期未改,处以30万元罚款 1 1 3 3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 2 5 3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3 6 5 30 E1-2-9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未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鄂建[2008]53号)第四条 责令改正 1 1 1 1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 2 2 2 2 31 E1-2-10 旁站监理人员未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六条第(一)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十一条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 — — 2 3 责令改正 — — 3 3 32 E1-2-11 旁站监理人员未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6条第(二)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11条 责令改正 — — 2 1 33 E1-2-12 旁站监理人员未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6条第(三)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11条 责令改正 — — 1 1 34 E1-2-13 旁站监理人员未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6条第(四)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11条 责令改正 — — 1 1 35 E1-2-14 旁站监理人员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时,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未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7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11条 责令改正 — — 2 2 36 安全监理 E1-3-1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7条第(四)项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 1 1 2 2 责令改正 1 1 3 3 37 E1-3-2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7条第(一)项 罚款10万元 1 1 2 1 罚款10万-30万元 1 1 3 1 罚款30万元 1 1 5 2 责令改正 1 1 1 1 38 E1-3-3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7条第(二)项 罚款10万元 1 1 2 2 罚款10万-30万元 1 1 4 3 罚款30万元 3 3 5 3 责令改正 1 1 1 2 39 E1-3-4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7条第(三)项 罚款10万元 1 1 3 1 罚款10万-30万元 2 2 5 2 罚款30万元 3 3 8 5 责令改正 1 1 1 1 40 E1-3-5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8条 罚款10万元 1 1 3 1 罚款10万-30万元 1 1 5 3 罚款30万元 1 1 8 5 停止执业资格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5年内不予注册 — — 10 8 41 E1-3-6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22条第(四)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32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1 1 42 安全监理 E1-3-7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22条第(一)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32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3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 — 1 1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2 2 43 E1-3-8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22条第(二)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32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3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 — 1 1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2 2 44 E1-3-9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22条第(五)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32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3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 — 1 1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3 3 45 E1-3-10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22条第(三)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22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3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 — 2 2 责令改正 — — 1 1 46 E1-3-11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未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22条第(六)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22条第(六)项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 — — 5 3 责令改正 — — 3 2 47 安全监理 E1-3-12 未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质证书情况、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1条第1项第5、6子项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1条第(一)项第5、6子项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 — — 3 2 责令改正 — — 2 2 48 E3-1-13 未按工程项目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1条第(一)项第1子项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1条第(一)项第1子项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 2 1 — 责令改正 — 1 1 — 49 E3-1-14 未对施工现场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进行审查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1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1)目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1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1)目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 — — 3 2 责令改正 — — 2 1 50 E1-3-15 未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审查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1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3)目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1条第(二)项第3子项第(3)目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 — — 2 1 责令改正 — — 1 1 51 E1-3-16 未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1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2)目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1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2)目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 — — 5 3 责令改正 — — 3 2 52 安全监理 E1-3-17 未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安全资料进行审核,并予以签发。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3.3.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3.3.3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 — — 3 2 责令整改 — — 1 2 53 E1-3-18 未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3.3.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3.3.2 责令整改 — — 1 1 拟定各总分 200 200 300 250 - 9 -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工程监理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