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地质副总工程师平安消费责任制
地质副总工程师是煤矿消费过程中地质技术治理的详细负责人,负责地质工作范围的技术组织、治理等工作。地质副总工程师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地质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治理工作,提高煤矿地质技术治理水平。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平安消费方针和国家的平安、技术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平安规章制度。
第2条 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搞好地质平安技术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平安技术工作负责。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勘探打算、地质报告的编制,地面操纵测量与岩层挪动观测,矿图测绘,矿井原始地质材料搜集,地质说明书、地质和水害预告的提供,储量计算与治理,煤炭资源回收与治理,水害预防与处理打算的制订,探放水设计,断层、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等与矿井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治理工作。
第4条 深化井下,深化现场,完成规定下井数,及时觉察处理消费中的严峻机电征询题,狠反三违“。
第5条 按时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平安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催促落实整改。
第6条 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缘故、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责任追查
第7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8条 煤矿发惹事故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9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平安消费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平安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消费建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不能及时参加煤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平安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1条 未能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平安技术工作,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2条 不能够深化现场,完成下井数,及时觉察处理消费中的严峻征询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 未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缘故、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 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治理工作,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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