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组织方式。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
2、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注:三至五)年。 第六条 (注: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体由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设置)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活动。第八条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
3、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三章 职 权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
4、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5、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建议。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
6、间发生的问题;(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审议通过大会议程;(三)组织各代表团(组)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四)决定各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五)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六)主持选举;(七)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
7、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第十六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
8、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第五章 职工代表第十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人数按照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 确定。(注: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为1000至1500人的,职工代表原则上占职工总数的10%;超过1500人的,可以适当缩小比例,最低不少于5%;不足10
9、00人的,可以适当增加比例。职工人数较少的,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直接从事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的职工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青年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职工中女职工、青年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比例基本相当。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够密切联系群众
10、,代表职工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三)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四)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基础。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一)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由职工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每个选举单位候选人的赞成票超过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的半数方可当选。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条件和选举程序确认符合规定后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代表资格生效。(二)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
11、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选区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职工代表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其职工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
12、应得的待遇。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三)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四)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五)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六)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企业工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 年 月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