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我国从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保障机制上全面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中暑列入职业病到职业病鉴定法律的完善等等,可见一斑。对于加班常态化却不能领到加班费的现象,在2010年格外凸显,尤其是富士康12连跳的惨案发生后,加班问题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所以作为国家公务员应该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有足够的关注度。我们从不同角度来审视一下加班问题的多个层面。一、加班政策解读1. 假期分类及费用核算标准假期可以细分为两类,分别是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费算法不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2、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2. 核算演示我们以中秋、国庆假期为例,来演示一下加班费的核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从9月18日至10月10日,休息日12天,工作日11天。其中,9月19日(周日)、9月25日(周六)为中秋节借调的上班日,9月26日(周日)和10月9日(周六)为国庆借调的上班日。中秋节假期为9月22日、23日、24日,国庆假期为10月1日至10月7日。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至3日,这4天是法定节假日。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
3、7日,这6天为休息日。因此,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按3倍算,不能以补休代替。6天休息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资。3. 加班工资的基数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例如,如
4、果某职工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安排其在10月1日加班,由于当天属于法定假日,因此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其在10月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由于当天属于休息日,因此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0(元)。4.索要加班费时限一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特别提醒,一些劳动者拿不
5、到或拿不全加班费,却不敢举报投诉,选择离职后再讨要。但是,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一年。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二、维权案例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相关事项的司法解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
6、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举证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一般来说,相关证物都掌握在用人单位那里,这就需要劳动者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多留个心眼。类似于值班表、签到表等,都是可以证明工作时间的表单,就是重要的物证。虽然这些表单都会保存在用人单位那里,但是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都会接触到这些表单。及时对这些表单进行复印或者拍照,就有可能成为将来维权的重要证据。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但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即使在打官司时用人单位不愿意出具这些表单的原件,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进行维权。 某企业曾要求4名员工24小时轮流值班
7、,因此员工们平均每周至少需要上班42小时,已经超出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可是,这4名员工没有得到加班费,他们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在劳动仲裁期间,员工们出示了值班签到表复印件这一重要证据,对胜诉起了很大帮助。刘先生是南宁市某企业的职工,经常需要加班,甚至在当天已经工作10小时后,还被要求继续加班。刘先生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一直都是默默接受,但由于经常加班,刘先生感到自己的身体有点吃不住了,就向用人单位申请不加班。可是,刘先生提出申请后却被用人单位告知业务素质不高,需要待岗学习,每个月只能拿很低的基本生活费。刘先生说,自己是家里的顶梁柱,只拿几百元基本生活费根本维持不了一大家子的开支。因
8、此,刘先生只有接受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对于刘先生这种情况,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刘先生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构成了强制加班行为。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出于害怕丢饭碗,在遇到用人单位强制加班时,都选择了忍气吞声地服从。其实,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具有维权意识,在遇到强制加班时要敢于说不,并向基层工会组织反映,由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调,如果协调无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刘先生所在用人单位并不直接
9、以不加班为理由打击不服从的劳动者让其待岗,而是采用“业务素质不高”的说法。韦律师表示,目前很多用人单位都像刘先生所在用人单位一样,在实施强制加班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这就更加需要劳动者保留好证据,以便于依法维权。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组织,所以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想到向工会组织求助。在2010年7月,广西某市的一家企业在生产经营旺季要求劳动者加班赶进度,却不足额支付加班费,导致劳动者与企业闹出了矛盾。事发之后,自治区总工会与当地工会组织进行了介入,经过协调,劳动者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三、主要解决措施加班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今天的中
10、国,加班已成为普遍现象,加班带来的诸多问题是许多人必须面对的。导致加班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工作任务本身过重,二是个人工作能力与企业的期望值之间不匹配。很多人加班了不敢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加班费,最主要的原因是怕丢了工作,维权成本太高,让他们只能望加班费而却步。所以,在解决加班这个问题上,还需合力,有关部门应该切实管起来,而不是一味强调劳动者维权。目前不少行业都存在加班现象,不少人拿不到加班工资,或者工资水平很低。节假日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追加的劳动,根据相关法律,理应拿到几倍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有1.5倍的,有2倍的,也有3倍的。这个问题已经写入了法律,有法可依,但现实情况还是不理想,这只能说明执法环节出了问题,还有漏洞。所以,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不能仅仅作为劳动纠纷来处理。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作用。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表,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在劳动者加班费的问题上绝对不能失声。很多拿不到加班费的劳动者,之所以不敢维权,主是害怕因此而丢了工作,得不偿失。在这个时候,作为工人自己的组织,工会更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