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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法律法规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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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法律法规复习题 第一部分 种子管理 1、 2、《种子法》重要从哪些方面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置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种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反自己的意愿购置、使用种子给使用者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发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3、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应当怎样赔偿?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赔偿额应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导致的该作物实际产量与所在县当年记录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按当年当地同类作物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4、《种子法》对增进我国种子产业发展有哪些重要扶持措施? 《种子法》第五条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用措施保证规划的实行。” 《种子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设置专题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5、《种子法》对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重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重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重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 6、农作物种子经营有哪些重要规定? 答:第一,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获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不过,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7、种子经营许可的有效区域是怎样划分的? 《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8、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哪几种状况? 一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二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三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四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发售、串换。 9、什么样的种子是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原则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11、什么是重要农作物的审定制度? 《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重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12、什么是品种审定?农作物品种审定有哪些作用? 品种审定是对新育成和新引进的品种,由专门的组织根据品种区域试验成果、生产试验成果、品种抗逆性鉴定、品质鉴定,审查评估其推广价值和适应范围的活动。 重要有如下作用:第一,可以保证生产上所推广的新品种具有较高的增产潜力,至少在一种方面具有长处,而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均不低于在生产上已推广的重要品种;第二,对新品种的审定,实际上宣布了育成品种的创新成功与否;第三,通过品种审定,在实行品种权利保护的条件下,可以使育种者的权利得到有效地保护,使育种者的品种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13、什么是农作物种质资源? 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运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发明的多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14、在哪几种状况下,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内容需要分别加注? 属于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措施》第五条): (1)重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2)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3)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4)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 (5)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6)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7)种子中具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16、什么是现场鉴定?在什么状况下,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措施》第二条规定:“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导致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措施》第五条): (一)针对所反应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经典性状体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波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受目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鉴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四)该纠纷波及的种子没有质量鉴定原则、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规定的; (五)有确凿的理由鉴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第二部分 农药管理与植物检疫 1、国内初次生产的农药和初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必须经历哪几种阶段? 登记期限有哪些规定? 应经历如下三个阶段: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同意,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状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发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变化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措施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国家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什么制度?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经审查同意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 4、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是几年?怎样申请续展?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种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与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5、农药经营的“三证”指的是什么? 答: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同意文献和产品原则。 6、农药经营单位应具有什么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8、过期农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销售?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查,符合原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不过,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措施和用量。 9、使用者在使用农药时应注意什么? 答:农药使用者在使用农药前应做到: (一)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同意文献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 (二)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措施、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变化。 10、哪些农药属于假、劣农药?假、劣农药应当怎样处理?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所具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阐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原则的;(二)失去使用效能的;(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查,必要时要通过田间试验,制定使用措施和用量。 11、什么叫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农药限制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农药限制使用是在一定期期和区域内,为防止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卫生质量、防治效果和环境安全导致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而采用的管理措施。 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应是已在需要限制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获得登记,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有效期限内,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 (二)因产生抗药性引起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 (三)因农药长残效,导致农作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的; (四)对其他产业有严重影响的。 12、农药广告不得有哪些内容? 农药广告不得有如下四方面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具有不科学的表达功能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具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的其他内容。 13、什么是植物检疫?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哪些状况必须实行检疫? 植物检疫是为了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随植物及其产品人为传播蔓延危害,依托国家制定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进行官方控制的措施,从而保护农业生产、农业贸易和生态安全。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行措施》的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状况的必须实行检疫: (1)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管与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通过检疫;(2)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指非种用植物产品,下同),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通过检疫;(3)通过进口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经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检疫,在国内再调运的;(4)对也许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行检疫。 14、什么是植物检疫对象?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植物检疫对象(现称检疫性有害生物,下同)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不得传播的植物病、虫、杂草。包括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 《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即确定植物检疫对象必须具有三个条件:一是局部地区发生;二是危险性大;三是能随种子苗木人为传播,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部分 肥料部分 1、为何实行肥料登记管理制度? 使用不合格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或者不合理使用肥料,都会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危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重视农产品源头治理;抓农产品源头治理,必须重视农业投入品质量管理。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也许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目前我国实行肥料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2、肥料登记分几种登记类型?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措施》,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肥料临时登记证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变化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波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什么样的肥料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或行业原则规定的产品。 4、肥料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阐明书和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标签和使用阐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原则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合用作物、合用区域、使用措施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合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同意的一致; 严禁私自修改通过登记同意的标签内容。 第四部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1、什么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运用基因工程技术变化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重要包括: ⑴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⑵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⑶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⑷具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共分哪几种阶段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共分试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申领安全证书五个阶段实行管理。 3、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包括哪几种阶段?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通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⑴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⑵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用对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⑶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4、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获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⑵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⑶有对应的安全管理、防备措施; 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获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⑴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⑵有对应的安全管理、防备措施; 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⑷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6、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需要具有哪些条件?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有关同意文献的,或者与证书、同意文献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7、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哪些措施? ⑴问询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规定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⑵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⑶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阐明; ⑷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⑸在紧急状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封存或者扣押。 8、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⑴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步设计和印制。 ⑵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中文进行标注。 ⑶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措施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⑷有特殊销售范围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9、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哪些方式标注? ⑴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置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⑵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用设置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⑶装在运送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置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⑷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合适的方式申明。 ⑸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10、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由谁负责标识?怎样标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品和标识进行查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具有转基因成分的重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规定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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