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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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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原则化示范区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强省,充足发挥原则化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农业原则化示范区(如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示范区是指围绕农、林、水、牧、副、渔业等特定项目,以实行农业原则为重要内容,经申报审批,建设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原则化示范推广区域。 第三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安徽省范围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示范区建设。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农业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示范区建设,带动农户实行原则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原则化示范推广体系,提高农业原则化水平。 第五条 示范区应以优势、特色农业为对象,建立健全农业原则体系,用原则化的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 通过示范区建设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原则化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当地农户收入明显增长,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要树立精品意识,按照一流原则和规定推进项目建设,着力树立样板、打造精品。 第七条 示范辨别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国家级示范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基础上,与省级如下示范区,均按照本措施管理。 第二章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示范区建设要严把项目关,原则上须具有如下五个方面条件: (一)贴近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可以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推进; (二)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具有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 (三)有龙头企业或其他经济合作组织带动,且具有对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很好的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力较强; (四)产业化程度较高,可以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 (五)应有很好的农业基础设施,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 示范区要与国家实行的“名牌战略”、“三绿工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食品药物放心工程”、“林业工程”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园区等项目紧密结合。示范区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林业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生态环境、营林造林工程等类型进行布局。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示范区建设目的,贯彻措施,保证示范区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形成“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三章 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 (一)申请: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原则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国家农业原则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1)或《安徽省农业原则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2)。《示范区任务书》原则上须由所在县(区)政府承认并盖章。 (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措施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内容重要包括:该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与否符合规定,已具有哪些条件,尚不具有的条件,拟采用何改善措施等。初审通过并在《示范区任务书》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三)综合评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初审后上报的申请、《示范区任务书》和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要综合考虑全省的状况,可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市级示范辨别别由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初审和综合评审。 (四)审批(推荐上报):国家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评审状况,择优推荐上报国标化管理委员会,待同意列入国家级示范区项目组织实行。 省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对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同意列入《安徽省农业原则化示范区项目计划》。 市级示范区由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对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同意列入《市级农业原则化示范区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推进项目升级制。 (一)每年或每两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对示范区项目实行预申报,建立示范区项目储备库,正式立项前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地考察,通过后择优予以省级立项或推荐上报国标化管理委员会。 (二)推进项目升级制,原则上申报国家级示范区项目的,须是完毕省级示范区建设并通过目的考核合格的项目;申报省级示范区项目的,完毕市级示范区建设并通过目的考核合格的项目优先列入。 第四章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 第十四条 示范区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原则体系和监测体系,实现示范区的原则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示范区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要成为当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原则化技术推广的重要基地。 第十五条 示范区应积极参与制修订和组织实行种子、种畜、种禽、种苗,产地环境(包括水、土、气)、种植、喂养技术,农田水利、生态农业、营林造林技术等方面的国标、行业原则、地方原则和企业原则,加紧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措施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示范区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高,形成有一定生产、销售规模的品牌,积极培育“原则化农产品”。 第十七条 示范区要有计划地开展原则化知识培训以及有关原则的宣贯工作,积极探索“明白纸”、“一年农事早懂得”、“农事挂历”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从农民中培养农业原则化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逐渐培育一支农业原则化的技术推广队伍。 示范区的农民以及有关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原则化的认识和原则化知识水平有明显提高,带动其他产业的原则化工作。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充足发挥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各类农业经济合作者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农业原则化征询服务。 积极推广以原则化管理的“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充足发挥龙头企业在原则化示范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探索多种形式的示范区建设新模式。 第十九条 示范区龙头企业应建立以技术原则为关键,管理原则和工作原则相结合的企业原则体系,积极采用国际原则和国外先进原则。国家级示范区的龙头企业,原则上要创立AAA以上原则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省级示范区的龙头企业,原则上要创立AA以上原则化良好行为企业;市级示范区的龙头企业,原则上要创立A以上原则化良好行为企业。 第二十条 示范区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控,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生产记录,保证每个环节有据可查和可追溯,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生产环节中应重点组织实行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农药、兽药、化肥的合理使用原则,保证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示范区龙头企业尤其是食品出口企业,原则上均要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在农产品的加工环节重点实行安全控制体系原则(HACCP),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 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重点实行收购、储存、运送、销售的质量安全控制和现代物流原则化管理,组织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质量等级、计量和包装标识原则,增进农产品的优质优价。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实行原则化管理的区域应到达当地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辐射带动其他产业的原则化生产;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原则化生产覆盖率到达80%。 第五章 示范区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行,应成立由政府牵头,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技、财政等部门构成的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和多元化、多层次技术支撑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项目一经确定,由示范区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规定和实行方案组织实行。 第二十五条 示范区应按照《示范区任务书》确定的计划进行建设,从项目申报开始,要量化细化示范区建设期间每个年度的工作任务,实行各示范区每年2月底前上报工作计划、6-7月份接受中期评估、11月底前上报工作总结并接受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示范区建设的过程管理,保证年度阶段性任务的贯彻。示范区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上报部门和年中中期评估、年终实地抽查的组织实行部门,均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示示范区项目名称、示范目的任务、示范区承担单位、示范区同意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家级、省级示范区予以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市、县(区)应保证配套资金到位。示范区建设经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农业原则化示范区经费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期满时,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对示范区进行项目目的考核。国家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标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进行项目目的考核;省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安徽省农业原则化示范区验收规则》(见附件3)对示范区交叉进行项目目的考核;市级示范区由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项目目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经项目目的考核合格的省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安徽省农业原则化示范区”称号、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经项目目的考核合格的市级示范区,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案。 第三十条 获得示范区称号和证书的项目,并经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审核和同意后,可以在其产品、包装、标签或阐明书上加贴或印刷“原则化示范区农产品”专用标志,表达是来源于示范区的产品。《安徽省农业原则化示范区产品标志管理措施》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长期有效机制,对已获称号和证书的示范区加强后续管理,持续提高示范区原则化生产和管理水平;坚持因地制宜,持续延长产业链条,放大示范区建设的综合效益,实现效益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的协调发展。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每3年对已建成示范区组织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成果决定与否继续予以“安徽省农业原则化示范区”称号。 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示范区“树样板、创精品”评比活动,组织参观质量很好的经典项目,在样板项目和亮点项目现场召开观摩会,发挥经典引路作用。 对示范区建设组织实行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取消示范区资格。 第三十三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提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本措施制定市级农业原则化示范区管理措施,加强对示范区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安徽省农业原则化示范区项目目的考核规范 为了考核农业原则化示范区工作成效,发挥示范试点工作在增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安徽省农业原则化示范区管理措施(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考核范围 凡列入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的项目(如下简称“示范项目”),示范工作已准期按计划完毕,方可进行项目目的考核。 二、考核工作组织 (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考核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省示范项目目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工作领导组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长任组长,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则化处、财务处、监察室和安徽省原则化研究院负责同志为组员,考核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则化处。考核工作领导组下设若干工作组,工作组一般由5-7人构成,分别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则化处、安徽省原则化研究院负责同志或委托有关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口有关委办局、农技推广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具有中级以上或相称职称的人员4-6人。可视项目特点,合适吸取农业经营组织和市、县(区)有关部门的相称职称人员参与。 三、考核措施和程序 (一)考核措施 考核采用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措施。考核项目及评分原则见附表《国家(安徽省)农业原则化示范区项目目的考核评价表》。 (二)考核程序 1、考核工作由考核工作组组长主持。 2、示范区领导小组简要汇报示范工作组织、工作进展、示范效果、获得效益及存在问题等状况。 3、查阅文字材料。考核工作组针对附表所列“考核项目”和“考核内容”的规定,查阅反应示范工作进展的纪要、实行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文献和原则文本、经济指标识录等资料。有条件的可同步收看录相、照片等声、像材料。 4、现场考核。考核工作组随机抽查2-3个示范点,着重考核如下项目: (1)种植业项目:田间测产,考核单位面积产量。 (2)养殖业项目:查看养殖示范农户现场生产状况。 (3)走访农户:理解农民对质量、原则、技术等知悉程度。 (4)对有关加工、生产、经营企业现场考核。 5、考核工作组充足协商,按附表规定逐项填写考核纪要,提出考核验收结论。 6、考核工作组向示范区领导小组通报考核状况及结论,提出深入加强原则化工作,增进农业发展的意见和提议。项目目的考核通过后,要形成项目目的考核纪要。 四、考核合格条件及荣誉 凡考核得分到达80分以上的示范区为示范工作合格,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安徽省农业原则化示范区” 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五、考核材料的报送 项目目的考核工作完毕后15日内,考核工作组应将示范区工作总结和项目目的考核纪要纸质材料报送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级示范区项目目的考核有关材料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国标化管理委员会。其他有关材料经由《农业原则化示范区信息平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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