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设计
学 院 工商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 2012级工程管理X班
学生姓名 XX
学 号 XX
指导教师 佘立中
完成日期 2015年6月
合同分析
一、 协议条款内容分析:
1、某工厂厂房工程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一部分后,业主通过招投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工程尚未全部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分析:该工厂厂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尚未全部完成,其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该工程发承包方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此该工程更适合采用单价合同。
2、 开工日期:2003年3月21日;竣工日期:2004年4月20;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90天(扣除“五一”“十一”春节长假)
分析:在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关于词语定义中规定: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因此,本合同中的合同工期有误。
3、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分析: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质量标准,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4、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在该项目涉及规定的使用年限 70 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分析: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而对于质量保修期,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修。因此,合同中的使用年限内承担全部保修责任有误
5、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起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予扣 回,直接抵做工程进度款。
分析: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2.2应该把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工程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不妥,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开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6、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 支付合同总价的 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20%;工程基本竣 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 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式等需调整的,应在专业条款中约定。合同中,只模糊地表达了“基础工程完工后”、“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主体结构封顶后”和“工程基本竣工时”等进度款支付时间,不符合规定。
7、 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中,工程进度款: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分析: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因此,合同中甲方要求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说明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按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8、 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分析:该合同关于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只说明了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缺少说明工程决算。
9、 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分析:该合同关于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只说明了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缺少说明工程决算。
二:补充协议条款内容分析:
1、 补充协议条款中,第一条: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分析: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组织施工,在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情况都要具体分析,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 补充协议条款中,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分析:在通用条款的第二部分: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中说明了发包人的工作包括: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因此“供乙方参考使用”不符合要求。
3、 补充协议条款中,第三条: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分析:根据通用条款中关于工程分包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分包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因此该合同中没有说明对再分包进行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
三、总体分析
(1)合法性分析
1、施工合同订立的原则、内容、形式和程序等未完全符合合同法、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2、工程项目已具备有关行政法规或规定的条件,如报建手续,各种批件、各种许可证等在本合同中没有说明。
3、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在本合同中没有说明。
4、是否需要公证、鉴证,或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合同中没有说明。
(2)完整性分析
1、属于该施工合同的各种文件不齐全,没有关于工程技术、环境、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文件。
2、合同内容不完备。对施工合同的内容的相应的规定,有漏项。
3、合同条款不齐全。对各种问题和可能涉及的问题没有完整的规定。
(3)公平性分析
1、对权利的分析。部分权利对对方的影响力显失公平。
2、对责任的分析,责任的范围,完成该项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行性等不明确。
3、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责、权、利尽不具体、详细。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没有明显地体现。
(4)一致性分析
1、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一致。
2、合同的计价,包括计价方式、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预付款,缺少保留金和工程决算的说明。
3、工程变更,包括变更的内容和范围、没有说明变更的权力和程序、有效期等。
4、各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较为一致。
(5)预测性分析
1、可能会出现的事件,没有具体预测。
2、特殊事件的处理方式,没有具体预测。
索赔报告
一、标题
关于工程实施中挖土方工程的索赔报告
二、事件描述
某工厂厂房工程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一部分后,业主通过招投标选择了某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承包范围为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承包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约定总工期天数为390日。在此施工期间,由于设计变更及雨期等影响造成承包单位完成该项目的施工用了15个月,由此,承包单位提出顺延工期6.5个月,费用补偿512万元的索赔要求。承包商索赔要求:
(1) 顺延工期6.5个月。
理由是:完成N工作4个月:变更设计图纸延误1个月;连续降雨属于不利的条件和障碍影响1个月;监理工程师未能很好地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应补偿工期0.5个月。
(2) N工作的费用补偿=16万/×32万=512万元。
(3)由于第5个月后才能开始N工作的施工,要求补偿5个月的机械闲置费5×1万元/(月.台)×1台=5万元。
三:理由依据及结论要求
事件1:是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通过承包人和业主的同意实施,属于发包人的责任,故N工作的工期相应顺延。
事件2:因设计变更新图纸未能按时下发,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的责任,故F工作的工期也相应顺延。
事件3:属于不可抗力(日降雨量超过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的最大强度)。其中 0.5个月的降雨属于不可抗力;另外0.5个月的降雨属于承包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条款第十一项“其他”中的第二条不可抗力中的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故G工作的工期也应相应顺延。
事件4:由于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条款第四项“质量与检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与顺延,故H工作不予顺延工期。
四:结论要求
(1):合同总工期相应顺延一个月;
(2):发包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赔偿承包方造成的损失464万元,
(3):但顺延工期后承包方仍拖延工期一个月,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应赔偿发包方因拖延工期所造成的损失240万元。
综上所述: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464—240=224万元。
五:详细计算书
: 索赔工期计算 经计算,该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如图一所示,承包方协议书中约定的计划工期为390天(13个月),由于H工作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N、F、G工作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顺延后的关键线路工期由图1可知为14个月,故相应顺延的工期为1个月。
图一
:索赔费用计算
(1) 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的费用
由于属于自己的责任故:A、C、N三项:机械闲置费:0元
A、C工程量款:(16+16)×25%×16+(32—8)×14=464(万元)
(2)承包方应承担拖延工期的赔偿
承包方拖延的工期为:15-14==1(个月)。
赔偿费为:8 000万元×0.001×30天=240万元,小于最高赔偿限额。按最高拖延工期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则最高赔偿限额:8 000万元×0.1=800万元。
参考文献:
[1] 佘立中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2008年.
[2]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设部.2004年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10.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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