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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释文与注释商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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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释文与注释商补   为血叚。肘 《脉书》7 “血叚。肘”,原释文作“血叚殹。肘”。按:考察文例,前有5号简“为火疢”、6号简“为上气欬”、7号简“为牡叚”,後有7号简“气叚殹”、8号简“为唐叚”等等。有“殹”无“殹”其实并无一定之规律。从图版来看,原释文衍一“殹”字。为塞寒中。在肠……为塞寒中 《脉书》9 身塞寒热 《脉书》15 9号简的第二个“塞寒”,原释文作“塞”。15号简的“塞寒”,原释文作“寒”。按:依图版,两字都是“塞”字。据文意两字应是“寒”字之讹。所以这两处的释文应改作“塞寒”。 “西西”病 《脉书》 23 “西”,原释文作“洒”。按:依图版此为“西”字。“西”是“洒”之声旁,故“西”可读作“洒”。 《脉书》25 “ ”,原释文作“ ”,读作“顔”。按:从图版来看,此字左旁的形体与同简“産”字有别,应该隷定作“ ”,读作“顔”。24号简原释文的“ ”,亦当改作“ ”。“ ” 应是“ ”的讹字。《马王堆简帛文字编》“顔”字条所收六例之前五例也都是“ ”字,为“ ”字之讹,读作“顔”。 目䀮如无见 《脉书》40 “䀮”,原释文作“ ”。注释曰:“目 如无见,《甲本》作‘目瞙如毋见’,《乙本》作‘目芒然无见’。目 ,玉篇:‘目不明。’”[1]按:“ ”以“ ”为声。从“ ”的字,如“毓”属觉部喻纽,“流”属幽部来纽。而“瞙”属铎部明纽。“芒”属阳部明纽。“瞙”、“芒”音近。“ ”与“瞙”、“芒”古音相差甚远。与“瞙”、“芒”对应的字恐不是“ ”字。从图版来看,此字右部从“巟”,与51、55号简“流”字所从“ ”形体有别。所以应当释为“䀮”。《玉篇·目部》:“䀮,目不明。”《集韵·唐韵》:“䀮,目不明也。” “䀮”以“巟”为声,“巟”与“芒”音近可通。《马王堆汉墓帛书五星占》“句巟”即通作“句芒”。“䀮”当可与“芒”通用。《玉篇·目部》:“瞙,《字统》云:目不明。”是“䀮”与“瞙”义同。《素问·藏气法时论》:“虚则目䀮䀮无所见,耳无所闻。”可与简文参读。 少隂之 主治 《脉书》41“ ”,原释文作“脉”。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从目而不从肉,字当隷定为 。肉、目形近,作为偏旁容易混讹,如54号简“脉”所从“肉”旁下端,就有闭合的趋势。根据文义,“ ”应是“脉”字之讹。勭者实四支而虚五臧 《脉书》52~53“者”,原释文作“则”。按:从图版来看,此是“者”字。原释文作“则”可能是笔误。春秋必滔,不滔则脉阑而肉死 《脉书》52~53“滔”,原释文仅作摹写。按:从图版来看,此字右下部从“臼”,与《遣策》10号简“稻”所从形同,右上部的“爪”形则略异。郭店《性自命出》44号简“ ”字作 ,其下部从“舀”,其“爪”形与我们讨论的字上部“爪”形正同。显然此字部分构件古意犹存。字当释作“滔”。《淮南子·诠言》:“自身以上,至于荒芒尔远矣;自死而天下无尔滔矣。”高诱注:“滔,曼长也。”“春秋必滔,不滔则脉阑而肉死”,当指乘车食肉者,活得比较长。否则,就会因为缺乏运动而出现“脉阑而肉死”的惨况。骨痛如𣃃 《脉书》54“ ”,原释文作“斲”。按:从图版来看,此字左上部从“ ”,左下部从“豆”,右部从“斤”,是“ ”字。“ ”与“斲”字同。《五经文字·斤部》:‘斲、𣃃,斫也。经典相承或作下字。”释文作“ ”。农 《脉书》58~62“农”,原释文作“农”,读作“脓”。按:此字58~62号简10见,是将“农”字上部左端的“ ”与右端的“ ”皆用“木”替代而成,与15号简“农”有别。此字可看作从“林”,“农”省声,暂隷作“农”,读作“脓”。其余谨视当脉之过 《脉书》64~65“视当”,原释文作“当视”。按:图版此处作“视当”,原释文作“当视”应出自笔误。《素问·灵枢经》:“不用气盛,有余则当脉所过者”。乘牛半 《算数书》4“牛”,原释文作“半”。按:细审图版,此字上部不从“八”,与8号简等处的“半”字异,应释为“牛”。《说文》:“牛,物中分也,从八从牛。”“牛”字无说。“牛”字当是“半”之讹字。下【有】三分,以一为六,即因而六,人以为法 《算数书》24“即因而六,人以为法”。原释文作“即因而六人【数】以为法”,“六人”连读,并在“人”字补一“数”字。彭浩先生释作“即因而六人以为法”,注曰:“人後脱‘数’字。” 按:从图版来看,“六”与“人”之间有一墨鈎,那么“六”与“人”不当连读,“六”应属上读,“人”应属下读。释文当作“即因而六,人以为法”。·今有赢四钱,以钱数褭衰分之 《算数书》32“赢”,原释文作“赢”。“褭”,原释文作“衰”,注释曰:“衰,《国语·齐语》注:‘差也。’衰分,按一定的差率进行分配。”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中部实从“马”。字当释为“褭”。“褭分”无说。“褭”当是“衰”的讹字。次二尺五寸六十二分寸五十 《算数书》41“二”,原释文作“一二”。彭浩先生释作“次一尺五寸六十二分寸五十”,注曰:“据题意计算,‘一尺‘之‘一’是‘二’之讹。” 按:细审图版,此字离编绳尚有距离,所谓的“一”字上面实有一横。字本是“二”。禾三步、麦四步、荅五步 《算数书》44“麦”,原释文作“吏麦”。彭浩先生释作“吏四步”,注曰:“据题意,‘吏’系‘麦’之误。” 按从图版来看,原释文所谓的“吏”字,中间的“口”没封闭,实作四短横略下垂平均分布在竪笔的两端,下部作“夂”,与43号简的“麦”字形同。与《二年律令》76号简“吏”字作 实有别。此字本是“麦”字。二斗五升 《算数书》48“五”,原释文作“三五”。彭浩先生释作“二斗三升”,注曰:“据计算,‘三升’之‘三’系‘五’之误。” 按:细审图版,所谓的“三”字中部作一向上的凸笔,不如38~40号简常见的“三”字那样作直笔,而且该字中部偏右还有向右的一撇夹在两横之间。此本是“五”字。   广、从相乘为实 《算数书》62“广、从”,原释文作“广从袤”。彭浩先生释作“广从”,注曰:“从,疑为‘袤’之误。”按:“从”当读作“纵”,163号简“节以广、从相乘”可证。“纵”与“袤”含义相当。三百𠦜三,八分简一 《算数书》71“𠦜”,原释文作“三百廿𠦜三【简】八分简一”。彭浩先生释作“廿”,注曰:“据计算,‘廿’是‘四十’之误;‘三百廿三’後脱‘简’字”。按:细审图版,原释文所谓的“廿”字,上部横笔上实有三短竪,另有一竪笔画略脱落,但犹可辨识。此当是“𠦜”字。“三”後有一墨鈎,当是书写者有意来断开“三”、“八”这两个不当连读的数字的数字,“简”字自然就省略掉了。这样就与70号简“二百五简八分简七”用“简”字来隔开两个不当连读的数字的用义相同。 医治病者得六十筭而负廿筭有囗程及弗 《算数书》72 “而”、“负”、“有”、“及”四字,原释文未释。按:细审图版,“而”字残上部,与73号简“而”字上部同。“负”字下部则与73号简“负”字下部形同。此两字释作“而负”。“而负廿筭”,与73号简“而负几何”文例相同。“有”则可与74号简“有”字形同。“及”字图版比较清楚。三盐之数以为法亦三,一石之升数,以钱数乘之为实 《算数书》77“三,一”,原释文作“三一”。按:细审图版,“三”与“一”之间有一墨鈎明显。“三”与“一”当断开。“三”属上读,“一”属下读。汉简中用义不同的两个数字连续书写的时候,一般会有墨鈎来标识,如140号简“二、三”,“二”与“三”之间亦用墨鈎来断开。直舆 《算数书》93、94以舆田为实《算数书》97 “舆”,原释文作“与”。按:依图版,此字当释为“舆”。从文义看,此字当读作“与”。原释文迳作“与”可能出自笔误。一百半周径囗囗 《算数书》152“周”,原释文作“问”。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下部从“口”明显,上部中间作一竪笔,与43、46号简“问”所从“门”有别,而与151号简“周”字上部情形相同。故当释为“周”。牧少广之术……积分以尽所牧分同之疑为法 《算数书》164~165“牧”,原释文作“救”。按:据图版,此字左部与111、160、162、163号简的“求”字有别,而与8号简“半”字所从“牛”形同。字当释作“牧”,指划地界。《周礼·地官·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郑玄注:‘隰臯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贾公顔疏:‘云‘而井牧其田野’者,井方一里,兼言牧地,是次田二牧当上地一井。’”九十二步之百𠦜廿一 《算数书》172~173“之”,原释文作“五一”。彭浩先生释作“五”,注释以为“一”之误写。[10]按:细审图版,此字与168、169号简的“之”字形近。字当释作“之”。释文作“九十二步之百𠦜廿一”,与168号简“百卅步有十一分步之十”文例同。行地之德,何致何极? 《盖卢》2“致”,原释文作“范”,注释曰:“范,《说文》作‘笵’,云:‘法也’。极,《尔雅·释诂》:‘至也。’”按:细审图版,此字与12号简“笵”字有别,与《二年律令》74号简“致”字同。字当释为致。《论语·子张》:“君子学以致其道”,刑昺疏:“致,至也。”刘宝楠正义:“致者,极也,尽也。”“致”与“极”义同。“行地之德,何致何极?”当是针对“地德”提出来的问题。接下来的第3、4两简提及“行地之德,得时则岁年熟,百姓饱食;失时则危其国家,倾其社稷。”当是从“坏”与“好”两个极端来作囬答。“地德”之得失对国政的影响可见一斑。典籍也有对“地德”重要性的阐述,如《管子·问》“《制地》,君曰:‘理国之道,地德为首,君臣之礼,父子之亲,覆育万人,官府之藏,强兵保国,城郭之显,外应四极,具取之地。’”便是将“地德”放到首要位置。 訞 不来 《盖卢》4“ ”,原释文作“孽”。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上部并不从“艹”,是“ ”字,读作“孽”。鼓於隂以攻其耳,阵於阳以观其耳目,异章,惑以非其陈,毋要堤堤之期,毋击堂堂之阵,毋攻逢逢之气,是谓战有七述。 《盖卢》18~19原释文作“阵於阳以观其目,异章惑以非其阵。”原注释曰:“‘耳’字为衍文。”按:原释文认为“耳”是衍文,将“鼓於隂以攻其耳,阵於阳以观其目”看作对偶句型,恐怕不妥当。从《算数书》8~12号简“也”字出现的无规律性可以看出汉简中的句型结构还有一定的随意性。故而单据此减字恐怕不妥当。从文意考察,“耳”不当是衍文。“观”,指观察。《楚辞·离骚》:“瞻前而顾后兮,相观民之计极。”王逸注:“足以观察万民忠佞之谋,穷其真伪也。” “耳目”实是指敌方旗鼓。《国语·晋语》:“三军之心在此车矣,其耳目在於旗鼓”。“旗鼓”可用于行军布阵,但也是对手用来观察敌情的綫索。“观其耳目”当是对敌情的整体把握。 “异章”与“惑”之间有一墨鈎,应断开。简文“章”指旌旗。《国语·晋语》:“变非声章,弗能移也。”韦昭注:“章,旌旗也。”《说苑·指武》引《太公兵法》:“分为五选,异其章旗,勿使冒乱。”“异章”指变异旌旗。“异章”疑独自作为一小句。根据是19号简的总结性语言“是谓战有七述”。从结论往上推“七术”,很明显的“术”有四个:“鼓於隂以攻其耳”、“毋要堤堤之期”、“毋击堂堂之阵”、“毋攻逢逢之气”。剩下的“阵於阳以观其耳目,异章,惑以非其陈”则应分离成三“术”。因为“异章”与“惑以非其陈”之间有断开符号,所以我们可以将“惑以非其陈”先分离出来作为一“术”。余下的“阵於阳以观其耳目,异章”,由于“阵於阳以观其耳目”之前有“鼓於隂以攻其耳”作为呼应句,故可将其分离出来。剩下的“异章”单作一“术”。总之,这“七术”是:“鼓於隂以攻其耳”,“阵於阳以观其耳目”,“异章”,“惑以非其陈”,“毋要堤堤之期”,“毋击堂堂之阵”,“毋攻逢逢之气”。   乳乱 《盖卢》30“乳”,原释文作“乱”。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与《引书》83号简“乳”字同,与《盖卢》4、32号简“乱”字有别,当是“乳”字。据文意则是“乱”的讹字,形近致讹。《马王堆汉墓帛书·却谷食气》4号简也有此字,原释文作“乱”,据文意亦当作“乳乱”。《引书》104号简有“乱气”可证。军衆则 ,将争以乖者,攻之 《盖卢》32“ ”,原注释曰:“ ,字见《说文》,在此疑读为迷”。按:“ ”之或体作“ ”。《说文》:“ ,周行也,从米网声…… ,或从歺”。“ ”可读作“ ”。《说文》:“ ,择也。” “军衆则 ”指军衆有所柬择,则易造成混乱。与同简“军少则恐,衆则乱”意相呼应。 徒卒饥恐 《盖卢》36“饥”,原释文作“饥”。按:饥、饥本义有别。《说文·食部》:“饥,谷不熟为饥”,段玉裁按:“《论语》年饥,因之以饥馑。郑本皆作饥”,又“饥,饿也。”段玉裁注:“与饥分别。盖本古训。诸书通用者多有。转写错乱者亦有之。”31号简“粮少卒饥”、36号简“徒卒饥恐”之“饥”用“饥饿”本义。而53~54“国大而德衰,天旱而数饥者,攻之” 之“饥”则用“谷不熟”之本义。析言则有分别。原释文作“饥”可能出自笔误。凡击 适人,何前何后 ,何取何予? 《盖卢》36“ ”,原释文释作“适”,读作“敌”。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上部与同简“适”上部异,而与16号简“倍”字右部相同,当隷作“ ”,据文意则是“适”之讹字,读作“敌”。吾欲救杀其害民者,若何 《盖卢》46“救”,原释文作“杀”。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与49、54号简“救”字同,当是“救”字。46~49号简内容为:“……民者,若何?申胥曰……此十者,救民道也。”“问”、“答”之间皆关乎“救民”之道。然“救其害民者”似不可解。所救应是受害者,而不是作恶者。疑“救”是“杀”字之讹。长叟 《盖卢》 47 “叟”,原注释作“傁”,注释读作“叟”。[11]刘钊先生《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注释商榷》一文,采取的是释文从宽式,在将“雉”改读为“彞”时,引“傁”作“叟”,但无说[12]。按此字左部不从“人”,本是“叟”字。原释文作“傁”当是笔误。多其台榭 《盖卢》53“多”,原释文作“名”,注释曰:“《战国策·秦策》注:‘大也’。”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上下两部分笔势同,与55号简“名”字异。当是“多”字。“多”疑读作“侈”。“多”与“侈”同以“多”为声。典籍多相通之例。[13]“侈”,奢也。《说文》:“侈,掩胁也,从人多声,一曰奢也。”《尚书·泰誓》:“惟宫殿台榭陂池侈服”,孔颖达疏:“侈,亦奢也。”[14]《孔子家语·辨政》:“齐君为国,奢乎台榭,淫于苑囿。”《吕氏春秋·有始览·聴言》:“大其锺鼔,侈其台榭苑囿”。“多其台榭”当指其台榭之修建有违常制,过于奢侈。步足 下 《引书》4“ ”,原释文作“堂”。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从“向”,从土,与2号简“堂”字有别。“ ”当以“向”为声。“堂”以“尚”为声。“向”上古音属阳部晓纽,“尚”属阳部定纽音近可通。如《吕氏春秋·先识览·处方》:“向挚。”《通监外纪》作“尚挚”。[15]“ ”当读作“堂”。左右诎胻 《引书》10 “诎”,原释文作“屈”。按:此字图版作诎,原释文迳作“屈”可能出自笔误。支要[16]者,以手据要,挢一臂与足囗而匽[17] 《引书》20“据”,原释文未释。按:此字与20、21号简“据”字同,当是“据”字。 因忍,力拘毋息 《引书》32“忍”,原释文作“囗也”。按:从图版来看,此处实仅一字,其上部似为“刃”字之残笔;其下部则与67号简“心”字同。此疑是“忍”字。“忍”指抑制,克制。《荀子·儒效》:“志忍私,然后能公,行忍性情,然后能修。”“拘”,指拘挛不能伸直。《素问·生气通天论》:“繻短为拘,弛张为痿”。“因忍,力拘毋息”指接着克制,用力拘挛屏住气息。以两手据两 颤,尚无産而上下榣之 《引书》34 “颤”,原释文作“簟”,指竹席。按:从图版来看,该字上部不从“竹”,右部从“页”字,与81、90、97号简“颤”字同。然而这四个“颤”字比一般的“颤”字多一竪笔。故而最先怀疑该字的陈斯鹏先生,将该字改释作“ ”,读作“ ”。《说文》:“ ,颐也。”[18]陈斯鹏先生的释读无疑将对该字的解读推进了一大步,但是释作“ ”仍然是有问题的。我们知道“ ”从“覃”,“覃”则从“咸”省,实即从“卤”。《五十二病方》266号简“蕈”从“覃”[19],《盖卢》41、42号简“卤”字以及《二年律令》436号简“ ”字下部从“卤”。两相比较,该字释作“ ”显然不妥。重新审视字形,该字左上部与105号简以及《二年律令》482号简的 字上部“ ”同[20],左下部所从的“早”实际上是“旦”的讹体。古文字中的“旦”,是从日,丁声的。《玺汇》0670、0962以及《包山》26号简所从“旦”,“丁”即作一横,下顶一竪笔[21]。该字所从“旦”之竪笔贯穿横笔,写法稍讹。整体来说仍是从“亶”,部分笔画犹存古意。总之,字隷作“ ”,是“颤”字之讹。 “颤”,高大伦先生读如本字,曰:“《说文·页部》:‘颤,头不正也。’本与头有关,此处指头侧。”又译作“脸颊”。[22]本文从之。治病之灋 《引书》66“灋”,原释文作“法”。按:从图版来看,此是“灋”字。《盖卢》、《二年律令》多见此字,原释文皆直接作“法”。严格要求的话,释文宜作“灋”。信臂,以力引心 《引书》 68“心”,原释文作“之”。按:此字与同简“之”字异,而与67号简“心”字同,当是“心”字。两手絇两股而力引,极之 《引书》76“力引,极之”,原释文作“力引之,极之”。按:从图版来看,“力引”後无“之”字。䪺步三百而休 《引书》82“䪺”,原释文作“却”。按:从图版来看,此字右部从“页”,不从“卩”。是“䪺”字。《龙龛手镜·页部》:“䪺,俗同䫦。”《玉篇·页部》:“䫦,颔车骨。”《广韵·合韵》:“䫦,䫦车,颔骨。”然而“䪺步”、“䫦步”似皆不合文义。“䪺”以“去”为声,与“却”音近可通。《韩非子·初见秦》:“而郤走不能死也。”《战国策·秦策一》郤作去。“郤”与“却”同。《战国策·齐策二》:“则秦兵不却。”《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却作郤。[23]“䪺”当可读作“却”。《广韵》:“却[24],节也。”“节”有适度之义。《墨子·辞过》:“风雨节而五谷熟,衣服节而肌肤和。”《礼记·文王世子》:“其有不安节,则内竖以告文王。”俞樾平议:“节之言适也”。 “䪺步”指适度步行。   附脉 《引书》92~93“附”,原释文直接释作“胕”。高大伦先生释作“胕”。[25]按:此字右部与同简“阳”字左部同,当从“阜”。字释作“附”。《二年律令》27号简的所谓的“决”字,亦当从“阜”,释作“䦼”。苦颐及顔 《引书》97 “颐”,原释文作“頯”。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与94号简“颐”字同,与《二年律令》30号简“頯”字作 异。字当释作“颐”。以利距首 《引书》99“首”,原释文作“脑”,注释认为其与《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第57简“脑”字同[26]。按:整理者引以为据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第57简的 ,其实是“首”字。《奏谳书》常见“首”字作 、 、 ,与之形近。本简所讨论的“首”字,下部略显涂黑,与107号简“则”字的写法类似。 引信以利肩䋮 《引书》100 “信”,原释文作“倍”。按:此字也见于《引书》21、23号简,与《盖卢》11、16、17等号简“倍”字有异。《引书》21、23号简的“倍”,陈斯鹏先生改释作“信”[27],可从。此亦当是“信”字,读作“伸”。故多病而昜死 《引书》106“昜”,原释文作“易”。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与11、107号简“阳”字左部同。比《银雀山汉墓竹简》3号简“易”字[28]多一横,当是“昜”字。在出土的汉代文献里,易、昜作为偏旁常混用。如《隂阳五行》乙篇63号简“衆生为赐予”、《称》158号简“得焉者不受其赐”之“赐”,原文均写作从贝从易;《战国纵横家书》40号简“臣受赐矣”之“赐”,原文则从贝从昜。《易·乾·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汉帛书本惕作汤等等。简文“昜”当读作“易”,释文作“昜”。熏熏囊一 《遣策》5 “熏”,原释文未释。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与《马王堆汉墓帛书·一号墓遣策》“熏”字[29]同,当是“熏”字。“熏”上一字,笔蹟已然馍糊,但是作为“黑”下部所从的“火”还能辨认。疑亦是“熏”字。江陵凤凰山八号墓竹简遣策137号简“熏熏囊一”可参读。[30] 史先笥一 《遣策》15 “先”,原释文作“光”。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与《盖卢》12号简、《马王堆汉墓帛书·合隂阳》113、114号简“光”字有别,与《马王堆汉墓帛书·十问》50号简“先”字同。字当是“先”字。𧆑一落 《遣策》24“𧆑”,原释文作“藿”。按:看图版,“艹”已然残失,整理者当是目验而得,此从之;“雨”下部从“雔”,字作“𧆑”,当是“藿”之繁体。江陵凤凰山八号墓竹简遣策149号简“ 笿一”,金立先生疑“ ”读作“藿”,指豆叶[31],当是。“落”读作“笿”。《字林》:“笿,杯笼也。” 《江陵凤凰山167号墓遣策》74号简“𥯄笿一枚”之“𥯄”,整理小组认为是“萑”字,又说:“但笼中所盛与遣策不符”[32]。据《凤凰山167号汉墓头箱随葬品一览表》[33],笼中所盛是“食品”。疑“𥯄”与“𧆑”、“藿”有关。 部娄 《遣策》24“部娄”,原注释读作“杯落”,取“小笼”之意。刘钊先生读作“瓿甊”,指“小甖”。[34]按:“部娄”疑与“付篓”同。“娄”、“篓”俱以“娄”为声,可以通假。典籍从“付”之字与从“部”之字多可通用。如“府”与“ ”,“柎”与“部”,“附”与“部”等等[35]。《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遣策简262、263、264、265有“付篓”。262号简注释曰:“付篓,指小漆奁”。[36]《说文》:“篓,竹笼也。”“篓”与“奁”似不同物,注释不确。 但典籍不见“付篓”或“部篓”。所以我们怀疑“付篓”或“部娄”是指“负笼”。上古音“负”在之部并纽,“付”在侯部帮纽,极为相近。典籍中“附”可通作“负”。[37]“部”、“负”同属之部并纽,典籍中从“咅”之字与“负”亦可通用。如“倍”与“负”,“陪”与“负”,“棓”与“负”可通,又“部”与“培”,“培”与“负”通。[38]要之,“部”、“付”、“负”可以通假。“篓”即是竹笼。“付篓”或“部娄”当与《九章算术》卷六之“负笼”为同一物。下面让我们来看“部娄”的前一个字。该字原释文作“着”。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下部所从与《缪和》43号简、《相马经》51号简“ ”字[39]同。字当释作“ ”。《说文》:“ ,蒿属。”《诗经·曹风·下泉》:“浸彼苞 ”,毛传:“ ,草也。”“ ”当指 草。“ 部娄”与“……付篓”文例相同。现在看看“付篓”的辞例262“粉付篓二”、263“小付篓三、盛脂,其一盛节”、264“员付篓二,盛阑膏”、265“布付篓一,长尺一寸”。可知“付篓”或“部娄”主要用来装“粉”、“脂”、“栉”、“阑膏”和“布”等物件。简文“ ”当与上述“粉”、“脂”、“栉”、“阑膏”等同属小件物品。现在看来,刘钊先生认为23号简“浆部娄”之“浆”是“汤汁”,40号简“沐部娄”之“沐”是古人用来洗发的米汁,当是比较有道理的[40]。与我们所释的“ ”作用近似。米囊一 《遣策》32 “ ”,原释文作“粱”。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下部实从“禾”,当释为“ ” ,系“粱”字异体。《集韵·阳韵》:“粱,《说文》:‘米名。’或从禾。” 墨囊一 书一笥 《遣策》34“墨”,原释文未释。按:从图版来看,此字上部与11号简“黑”字同,下部从“土”,当释作“墨”。“书”与“墨”关系密切。“墨囊”当是用来装墨的囊。简文“墨囊一”正好与“书一笥”连言。江陵凤凰山168号汉墓发掘品中有一个“竹笥”,里面伴出有“笔”、“墨”、“石砚”、“无字简牍”、“削刀”等小件。[41]其中的“墨”,据整理者描述,是“五个碎块,色纯黑”,似是散装着的。而“无字简牍”的大小适合书写。本简““墨囊一””则说明用来书写的墨块有专门的“囊”存放。附文慎用玉闭 《十问》17[42]“慎”,原释文作“侦”。按:从图版来看,此字当释为“慎”。“慎用玉闭”与《天下至道谈》19号简“审操玉闭”意近。新出《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43]已改读作“慎”,当是,只是其所作隷定仍欠妥当,其字可直接释作“慎”。生於无徵 《十问》26[44]“无”,原释文作“无”。《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同[45]。按:据图版,此是“无”字。据《说文》,“无”是“无”之奇字。释文宜作“无”。人有九缴十二节,皆 而居 《十问》43“ ”,原释文作“设”。《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同[46]。按:从图版来看,此字右部与《合隂阳》107“股”所从“殳”异。分析构形,其右下部从“又”,右上部与53号简“芒”、69号简“忘”所从“亡”同。“乍”、“亡”作为偏旁多见混的例子,此处可以直接释为从“乍”从“又”,即是“ ”字。“ ”与“作”均以“作”为声符,当可通用。“ ”当读作“作”。《说文》:“作,起也。”典籍有“作居”。《穆天子传》卷5:“天子作居范宫,以观桑者。”“皆 而居”指都兴起而发生作用,处在人体内。“皆 而居”似与同简的“俱生”同义。㱃走兽泉英 《十问》89“㱃”,原释文作“饮”。《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同[47]。按:从图版来看,此字左部从今、酉,是“㱃”字,读作“饮”。《十问》、《天下至道谈》等多见此字,原释文作“饮”。宜作“㱃”。    [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41~242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刘乐贤:《马王堆天文书考释》,第29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 刘钊:《郭店楚简校释》,第90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12月。 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第46~47页,科学出版社,2001年7月。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第56页。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第58页。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第61页。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第67页。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第72页。[10]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第117~121页。[1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80页。[12]刘钊:《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注释商榷》,简帛研究网站,02-10-18。後发表于刘钊:《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注释商榷》,《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3年5月第3期。[13]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第681页,齐鲁书社,1989年7月。[14]宗福邦、陈世铙、萧海波主编:《故训滙纂》,第115页,商务印书馆,2003年7月。[15]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第296页。[16]陈斯鹏:疑释“落”之字,笔划虽略有磨损,但可以肯定决非“落”字,仔细推敲,与同简“要”字极似,疑也当释“要”,读爲“腰”。[17]“匽”,原释文作屈,此从刘钊先生释作匽。》,简帛研究网站,02-10-18。後发表于《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3年5月第3期。)[18]陈斯鹏:《张家山汉简引书补释》,《江汉考古》,2004年1期。 [19]陈松长:《马王堆简帛文字编》,第26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6月。[20]“亶”从“ ”、从“旦”。[21]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第1019~1021页,中华书局,1998年9月。 [22]高大伦:《张家山汉简〈引书〉研究》,第153、159页。 [23]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第873页。[24]典籍多用“却”字,为敍述方便而写作“却”。[25]高大伦:《张家山汉简〈引书〉研究》,第159页。[2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98页。[27]陈斯鹏:第二字释“倍”非是,字从人从言,显爲“信”字无疑。秦汉简帛中“言”有时写得有点像“咅”,其区别在中部:前者是一横,後者是两斜笔,判然不混。[28]参见骈宇骞编着:《银雀山汉简文字编》,第321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7月。[29]陈松长:《马王堆简帛文字编》,第14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6月。[30]金立:《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6月。[31]同上。[32]吉林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赴纪南城开门办学小分队:《凤凰山167号墓遣策考释》,《文物》,1976年第10期。 [33]凤凰山167号汉墓发掘整理小组:《江陵凤凰山167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 [34]刘钊:《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注释商榷》,简帛研究网站,02-10-18。後发表于刘钊:《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注释商榷》,《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3年5月第3期。[35]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第366~368页。[36]湖南省博物馆、湖南省文物考古所:《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65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7月。 [37]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第367页。[38]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第436~437页。[39]陈松长:《马王堆简帛文字编》,第355页。[40]刘钊:《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注释商榷》,简帛研究网站,02-10-18。後发表于刘钊:《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注释商榷》,《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3年5月第3期。 [41]纪南城凤凰山168号汉墓发掘整理组:《江陵凤凰山168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5年第9期。[42]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马王堆汉墓帛书[肆]》,文物出版社,1985年3月。 [43]湖南省博物馆、湖南省文物考古所:《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75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7月。 [44]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马王堆汉墓帛书[肆]》,文物出版社,1985年3月。 [45]湖南省博物馆、湖南省文物考古所:《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76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7月。 [46]湖南省博物馆、湖南省文物考古所:《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77页。[47]湖南省博物馆、湖南省文物考古所:《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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