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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9288711 上传时间:2025-03-1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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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 1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提高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市科技园区。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 3、本办法与《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 ,J278- )配套实施。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和评价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时,必须结合本办法执行。 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施工企业要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逐级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办事处、分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 3、总部设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市科技园区,下同)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 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6名; (2) 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 (3) 三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4、总部不在宁波市区的施工企业驻甬办事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3亿元(不含3亿元)(或建筑面积10-2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3-5亿元(不含5亿元)(或建筑面积20-3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5-10亿元(不含10亿元)(或建筑面积30-5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超过10亿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的,应配备不少于6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企业应根据承接工程业务量的变化,及时调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三、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质量员。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应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项目部安全员配备基本要求: (1)建筑面积0.3万平方米以下(不含0.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合同造价0.3千万元以下(不含0.3千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配备安全员即项目安全员,能够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再在另外项目承接1个工程 不少于1名; (2)建筑面积0.3-1万平方米(不含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合同造价0.3-1千万元(不含1千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即项目专职安全员。不能再在其它工程项目中兼职 不少于1名; (3)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不含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合同造价1-3千万元(不含3千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配备安全员不少于2名,其中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名; (4)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不含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合同造价3-5千万元(不含5千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配备安全员不少于3名,其中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名(如为单体建筑,兼职安全员可不设);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配备安全员不少于4名,其中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名;对施工难度大的项目,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如为单体建筑,兼职安全员可减少1名)。 3、项目部应当配备与施工难度和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员。 四、各类管理人员基本条件 (一)企业(办事处、分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条件: (1)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2年以上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4)其中,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的条件。 (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1.项目部安全员(含专职和兼职)基本条件: (1)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2年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现阶段,对安全员只需经过省建设厅的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暂不作要求。 2.项目部质量员基本条件: (1)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2年以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3、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基本条件: (1)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2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承接二等以上工程类别为3年);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4、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基本条件: (1)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承接二等以上工程类别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承接二等以上工程类别为5年),并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5.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 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企业(办事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 企业(办事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部署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项目部全面贯彻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2)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 (3)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企业对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工作; (4)组织对项目部的安全检查。一是在建工程日常安全检查每月至少1次;二是对深基坑开挖到一定深度、高大承重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起重设备的装拆使用前、爆破作业前、预应力工程拉张前等重要工序、重要环节的施工安全必须进行的专项检查;三是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前以及季节交替时的专项检查;四是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安全检查。 (5)对各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组织复查; (6)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2、企业(办事处、分公司)专职安全员是指在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做其它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发现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项目部不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应立即给项目部下发书面停工通知,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负责做好每次检查情况的记录。 3、项目部安全员主要职责: (1)在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依照专项安全方案,向项目部提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防范建议; (2)施工中,必须到现场跟踪巡查; (3)严格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控制,并按规范做好安全记录; (4)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纠正、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5)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监机构和企业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认真整改落实; (6)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 六、附则 1、本办法规定的施工企业(办事处、分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为低限标准,各施工企业(办事处、分公司)和项目部为确保施工安全必须按此标准配备。 2.施工企业在中标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注明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不能变更。 3、企业(办事处、分公司)和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4、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如有特殊原因,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由企业(办事处、分公司)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抄送市安监机构。企业(办事处、分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办事处、分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施工企业(办事处、分公司)存在下列行为的,管理部门在安全监督检查时,一旦发现施工现场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从严处罚: (1)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人员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借用非本单位人员的; (2)企业与项目部人员相互兼职; (3)企业与项目部随意更换安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4)企业和项目部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 7、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 2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有新的规定,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附: 1.工程类别及等级 工程类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28层以上;36米跨度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 14~28层;24~36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0000~30000平方米 14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 高耸构筑工程 高度120米以上 高度70~120米 高度70米以下 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面积6~12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 2.高大承重支撑系统 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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