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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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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江科大校教[2010]117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全面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了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A)、考核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 第四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具体认定情节详见附件1)。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责任人所在部门为二级教学单位的,由二级教学单位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核实并认定级别。学校机关和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的教学事故,统一由教务处核实、认定。 第六条 在教学事故被发现后的5个工作日内,认定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认定意见,并填写《江苏科技大学教学事故核查及认定表》(附件2),由教务处提出审定意见。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教务处审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教学事故告知书》(附件3)的书面形式告知事故责任人。 第八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认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当在收到《教学事故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不含收书日),向受理申诉机构递交《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申诉表》(附件4)。逾期未申诉者,则视为无异议。受理申诉的机构是由校工会、纪监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小组。受理申诉的机构挂靠教务处。 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小组在在直接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并经过充分评议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多数成员(得票数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的意见,作出维持或改变原认定意见的决定。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小组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认定结论。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最终认定结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对于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责任人,给予在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该年度年终考核不合格;根据事故情节和责任人对象扣发相关教学任务的业绩分或比照相关教学业绩分测算的岗位津贴;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次;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被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人,给予在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根据事故情节和责任人对象扣发相关教学任务业绩分的一半或比照相关教学业绩分测算的岗位津贴的一半;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次;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按1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处理;一学期内出现2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按1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处理;一学期内出现2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除按照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对于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单位,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不能以单位或集体代替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 四、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如发生未列入本办法认定情节项目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事故责任和事故级别核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江科大校教[2004]21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江苏科技大学实验教学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江科大校设[2006]131号)中关于“实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条款亦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苏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情节 附件2 江苏科技大学教学事故核查及认定表 附件1 江苏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情节 一、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A类) 序号 事 项 级别 A1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或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Ⅰ A2 辱骂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产生较大后果/产生严重后果 Ⅱ/Ⅰ A3 未经开课单位批准,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对教学质量产生一定影响/产生较大影响 Ⅲ/Ⅱ A4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学期内擅自停开理论课程教学任务或实验教学任务总计4学时及以下/4学时以上,8学时及以下/8学时以上 Ⅲ/Ⅱ/Ⅰ A5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学期内擅自调课、请人代课6学时及以下/6学时以上 Ⅲ/Ⅱ A6 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Ⅲ A7 上课时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干扰课堂秩序 Ⅲ A8 不按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实验报告)、不收作业(实验报告)、不阅作业(实验报告)对教学质量产生一定影响/产生较大影响 Ⅲ/Ⅱ A9 实验准备不足或无准备,或上课期间无故离开实验室10分钟以上而对教学质量产生一定影响/产生较大影响 Ⅲ/Ⅱ A10 在实践教学中,由于指导教师教学组织、指导不力,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一定经济损失(0.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严重安全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Ⅲ/Ⅱ/Ⅰ A11 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产生较大影响 Ⅲ A12 在实习及其它实践教学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教学质量产生一定影响/产生较大影响 Ⅲ/Ⅱ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B类) 序号 事 项 级别 B1 由于印制试卷不及时,或考卷未及时送到,或考试时发现试卷短缺致使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或部分考生考试推迟进行(半小时以内)/考试无法进行 Ⅲ/Ⅰ B2 监考教师无故缺席或有故而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缺席 Ⅰ B3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擅自找人代为监考 Ⅲ B4 监考教师无故离开考场5分钟以上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Ⅲ B5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纪和作弊不上报/放松监考,听任作弊 Ⅲ/Ⅰ B6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未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 Ⅲ B7 监考时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干扰考场秩序 Ⅲ B8 考毕收回试卷的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对成绩考核产生一定影响/产生较大影响 Ⅲ/Ⅱ B9 命题草率,试题有误,对考试效果产生一定影响/产生较大影响 Ⅲ/Ⅱ B10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的相关人员或与试卷命题有关人员失误泄露试卷内容/故意泄露试卷内容 Ⅱ/Ⅰ B11 不按评分标准批阅试卷,或阅卷、评分出现较大错误致使学生成绩失实较大或失实人数较多/学生成绩失实严重或失实人数很多 Ⅲ/Ⅱ B12 在规定保管期限内遗失试卷,成绩已登录/成绩未登录 Ⅲ/Ⅰ B13 登录分数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更改学生成绩 Ⅰ 三、教学管理(C类) 序号 事 项 级别 C1 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更改专业培养计划 Ⅱ C2 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或安排不当致使上课推迟进行/上课无法进行 Ⅲ/Ⅰ C3 课程或考试安排冲突且未能及时解决,致使上课(考试)推迟进行/上课(考试)无法进行 Ⅲ/Ⅰ C4 专业培养计划中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排错且未能及时解决,对正常教学产生一定影响/产生较大影响 Ⅲ/Ⅱ C5 教学调度通知不当,对教学工作产生一定影响/产生较大影响 Ⅲ/Ⅱ C6 对毕业或学位资格审查不认真、疏忽大意,造成漏发、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产生一定影响/产生较大影响 Ⅲ/Ⅱ C7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或故意更改学生成绩 Ⅰ C8 因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使学生在开课一周内尚未拿到教材 Ⅲ C9 对本单位出现的教学事故故意拖延或隐瞒不报 与出现的教学事故同等级别 四、教学保障(D类) 序号 事 项 级别 D1 在正常的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学生与教师无法进入教室,导致教学活动延迟进行/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Ⅲ/Ⅰ D2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而导致教学活动延迟进行/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Ⅲ/Ⅰ D3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导致教学活动中断/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Ⅲ/Ⅰ D4 接教室、实验室报修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Ⅱ D5 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 Ⅲ D6 教学楼无粉笔供应,无上下课铃声 Ⅲ D7 校区班车未按时发出(不可抗原因除外),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产生较大影响 Ⅲ/Ⅱ 附件2 江苏科技大学教学事故核查及认定表 教学事故责任人姓名 工号 所在单位 教学事故认定部门认定意见 教学事故情节及认定级别: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教务处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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